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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車輛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79W

礦山車輛管理制度 篇1

一、編制目的

礦山車輛管理制度(精選3篇)

由於井下巷道的展開及井下機動車車輛的增加,為了加強井下車輛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車輛能夠更好的服務於生產,減少和消除因為行車帶來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現根據專案部實際情況特制定井下車輛管理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專案部井下機動車輛(包括裝載機、四不象、耙渣機、三輪車、排渣車、及其他在巷道內駕駛的機動車輛)駕駛安全的管理。

三、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於大賈莊專案部。

四、管理內容

1)對井下車輛駕駛員規定

1、對於井下車輛駕駛員必須做到定點、定崗、定車,嚴禁交給他人駕駛。裝載機、耙渣機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

2、井下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下井。 3、井下駕駛員必須遵守專案部各項井下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4、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嚴禁睡崗或做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

5、愛護車輛,井下行車前認真檢查車輛,尤其剎車的檢查要作為重點檢查專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任何車輛帶病作業。

6、行車時靠右側通行,但嚴禁靠邊尤其拐角靠邊倒車,當心車輛碰、撞、拉、掛電纜、管路、裝置和行人。

7、在車輛啟動、倒車以及卸放物料時必須觀測周圍環境,並鳴笛,以免造成電纜、管路、裝置損壞和人員傷亡。

8、裝載機在進行井下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指揮進行操作,進行轉彎或者傾倒作業時必須觀察傾倒物料半徑內的人員動向。

9、駕駛員離開車輛必須做到熄火、拉手剎、做好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坡路溜井邊緣、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排煙慮水箱加水問題,對於未及時加水的司機給以處罰和教育。

11、駕駛員必須隨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等專案部規定必須正確佩戴的勞保用品,並按照規程操作。

12、必須熟悉裝置的結構、效能、引數及完好標準,並會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13、必須熟悉行駛路線範圍、巷道引數支護形式,掌握各種安全標誌和訊號的'有關規定。

14、必須能正確使用通訊設施,正確使用一氧化碳自動報警儀與滅火器。

15、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得把方向盤當作扶手。嚴禁在手剎起作用時掛檔起步,不準越級換檔。

2)對井下車輛的規定

1、井下車輛必須確保剎車系統、燈光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等安全可靠,駕駛員、維修人員必須定期對井下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車輛上的剎車系統必須靈活可靠,手動、腳動都能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

3、裝載貨物必須按照核定載重量裝車,不準超載。禁止拉運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特殊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4、運送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只限乘坐一人,嚴禁人貨混裝。拉運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裝置時,必須捆綁牢固。

5、嚴禁在巷道中交錯會車,會車時一車必須進入倒車硐內。

6、車輛下坡行駛時應提前換檔減速慢行,不得中途換檔,下坡嚴禁空檔滑行。

7、行車時前方有人必須鳴笛慢行,當在小巷內車遇人必須先停下,行人通過,在大巷內車遇人時,人員要注意躲避車輛,使車輛先通過。

8、車輛相遇時空車避讓重車,入巷車輛避讓出巷車輛,大巷避讓小巷,小巷會車,避讓車輛必須進入倒車硐內,待通行車輛完全通過後避讓車輛方可動車通過。

9、運料車運送物料時,物料高度不得超過車欄;四不象出渣時渣堆不得高過圍欄,不得裝渣過滿,行駛過程中不得有掉渣現象。

10、車輛停放嚴禁在爆破警戒區域內,防止爆破飛石砸壞車輛。

11、運送物料的車輛安全保護措施齊全,捆綁結實,準備完畢後方可鳴笛開車。

12、維修、檢查車輛時必須做好周圍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車輛不得長時間在主要通行巷道內停留。

14、裝載機出渣期間周圍人員避讓,出渣機後頭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機電纜人員必須戴合格絕緣手套。

15、井下裝載機及時加水,耙渣機定期檢查電路系統、液壓系統。

16、井下車輛不得帶病執行,不得先工作後維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7、排渣車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嚴禁超速行駛;在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15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兩車同向行駛間距不得小於50米,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提前20米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10km/h,並變換燈光;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18、機動車通過泥濘路面時,必須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車輛涉水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並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如防爆膠輪車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19、卸料時,首先檢查車上方和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行人。卸料後,車斗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向坑窪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

20、工作結束後,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並做好記錄後方可離崗。

3)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車輛維修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嚴禁在主要運輸大巷內修理。

2、必須照明充足,車輛修理時不得單人操作。

3、修車時必須通風良好,需要動火時,必須配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懸空車箱或機頭件下5m以內嚴禁站人,並且在車箱或機頭升起時用木料臨時支撐,確保牢固可靠,無關人員不得靠近。

4)車輛檢查規定:

啟動前的檢查:

1、外觀檢查,檢視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消焰器清潔檢查,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發動機油位檢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註的位置;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

9、檢查一氧化碳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啟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為規定值。

啟動後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油箱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註的位置;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後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為白光,反向為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及檢查各油溫表所示溫度否符合規定;

4、檢查喇叭;

5、檢查工作制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6、檢查機車轉向系統的操作;

7、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及時處理;

8、檢查各系統有無滲漏、鬆動或異響;

9、確認機車無問題後方可准予進入執行狀態;

10、檢查前進/後退操縱桿是否靈活可靠。

5)操作程式

經檢查車況良好後,進行以下啟動操作:

(1)、電啟動防爆膠輪車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電路總開關,開啟總電源

2、向右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能夠聽到報警的聲音後約3秒,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已開啟。再繼續向右撥打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鬆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完畢。

3、若此次起動不成功,待2min後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

(2)、氣啟動車輛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氣路總開關,開啟總氣源。

2、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於0.7mpa,若氣壓低於0.7mpa時,應進行補氣。補氣操作:起動前開啟氣保壓開關後,氣壓低於0.7mpa時需進行補氣。把外界氣源接到補氣口,開啟球閥充氣,當系統氣壓達到0.7mpa,關閉球閥。

3、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

4、按下升壓按鈕,此時應能聽到“嗤”的聲音,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開啟。再按下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持續時間大約3秒),鬆開起動按鈕,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的發動機機油壓力錶,當壓力顯示超過0.25mpa時,發動機起動完畢。

5、若此次起動不成功,觀察主駕駛室側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於0.7mpa,此時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若氣壓低於0.7mpa時,應進行充氣。在完成啟動程式後,發動機執行後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選擇前進擋或後退擋;

2、選擇第一擋傳動;

3、對腳制動施加輕壓,並鬆開緊急剎車制動閘;

4、踩油門以增大發動機速度,同時放鬆腳閘;

5、當選擇高檔時短暫釋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腳踏壓力。當選擇低檔時,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腳踏壓力;

6、只有機車完全停止時,才能改變其執行方向。

司機操作中應做到:

1、根據運輸任務的性質來選擇相應的車輛及車廂;

2、加強封車與人車執行前的檢查;

3、嚴格執行本規程對各類膠輪車行駛速度的限制;

4、車輛上坡不準曲線行駛,下坡時不準脫檔滑行。

膠輪車故障停車時,按下列內容檢查,並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處理:

1、發動機冷卻水溫度是否過高;

2、機油壓力失壓;

3、發動機溫度過高;

4、液壓油溫過高;

5、液壓油油位過低;

6、尾氣排放溫度過高。

當操作自卸車箱時,現將操作手柄的鎖緊裝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區,在不阻礙其他車輛執行的前提下從事以下操作:

1、停機前使用停車閘停車,並通過操作前進/後退操縱桿使發動機空轉,緩慢地冷卻;

2、檢查啟動壓力錶讀數為規定值,如低於規定值,必須向系統充壓;

3、停止柴油機執行;

4、在關掉髮動機後,應擺動方向盤釋放液壓系統的壓力,直到轉向壓力錶顯示讀數為零;

5、駕駛員在變速桿未打到空擋位、機器未制動、發動機未停轉、轉向壓力錶未返零位之前不得離開機器。

6)安全注意事項

行駛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柴油機啟動後應怠速預熱,待柴油機水溫達到55℃以上才允許開車行駛。

2、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柴油機正常運轉的水溫應保持在80℃5℃的範圍內。

3、行駛過程中因注意車輛各部工作狀況,若發現不正常聲響,應及時檢查和排出。

4、過載上坡和遇到故障情況下需用低速行駛時,應用低速一、二檔,但在正常行駛中使用一、二檔的時間不宜過長。

5、在井下巷道中行駛時,車速應按照相關規定的速度行駛,嚴禁超速。

6、下坡行駛時,不允許熄火或換入空擋滑行,下陡坡應換入較低檔,利用柴油機來制動,並通過間斷踩制動板使下坡速度不致過快。

7、需換入倒檔時,應待車完全停止後,並觀察車後和周圍情況下以緩慢速度倒車。

8、當車輛行駛時出現異常響動,應及時停車檢查,在車輛恢復後才可繼續行駛。

9、若井下巷道中積水深度超過400mm時,車輛不需涉水通過。

停車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1、膠輪車在停車時應逐步減少負荷並降低轉速。

2、停駛柴油機熄火前,應低速運轉2min,使,柴油機均勻冷卻。

3、停車時應將氣罐中的氣壓充到0.7mpa以上。

4、停車時,應拉起手制動手柄,確保駐車制動,在下坡道和平路上停車時應將換擋手柄置入倒檔,在上坡道停車時還應同時將換擋手柄置入一檔。

5、司機在下車後應關閉氣罐的總開關。

6、每班下班時,要求用高壓水清洗排氣柵欄。

7、每隔兩天吹一次空濾濾芯。

7)膠輪車輛安全管理五條規定

(一)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後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排程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訊號標誌與排程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執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執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2、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並採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裝置上,無客座車輛嚴禁載人。

4、上坡或者下坡應採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後,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訊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迴路和方向盤控制迴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規定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彙報排程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並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採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並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於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後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後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停車硐室。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杆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紮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裝置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佈;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裝置(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杆。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杆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杆,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與《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於50m。

9、翻渣車在溜井口倒車翻渣作業時,車輛必須有專人指揮。

(五)車輛會車安全管理規定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於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8)、附 則

1、駕駛員定期接受安全培訓,交接班必須明確車輛的狀態,井下的安全狀況等。

2、裝載機等車輛上必須配備不小於4kg的合格滅火器。

3、各水平必須遵守車輛管理制度,並切實履行本崗位職責。

4、車檢後車輛完好狀況,由檢查人員負責,井隊長、裝置物資部與安全部監督檢查。不完好車輛一律不得執行。

5、大型車輛下放入井或提升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並由機修隊、技術部、安全部、井隊開會討論審批後方可實施,作業期間各部門現場監督。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或行業標準相牴觸的,按照國家法律執行。

礦山車輛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明確公司的消防管理重點、各部門的職責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的發生,避免因火災造成的人員、財產、環境的影響,保障廠區正常的生產秩序;規範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使消防設施裝置、器材隨時處於完好狀態,特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各項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 總經理總體負責消防安全的各事項及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配備、職責許可權的分工及監督執行情況。

3.2 分管安環工作副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消防有關制度,規程,消防應急預案的啟動,落實公司與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消防的各項任務與措施。

3.3 公司安環科負責礦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 總經辦保衛組負責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

3.5 安全員負責在全礦範圍內進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組織一次全礦性消防講座,舉辦一次消防滅火實際操作演練。

4、各級部門負責部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車間的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員和所屬部門、不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3 每月組織一次本單位的消防檢查,及時配置、更換滅火器材。

5、各級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識,通過檢查及時發現、消除隱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佔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5.2 安環科對消防裝置設施、器材專項管理,並根據生產環境危險性、裝置或燃料的特點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裝置設施或器材,並對公司內消防裝置設施建立臺帳。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適量、適用、合理。

5.3 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裝置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5.4 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

5.5 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各消防栓採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5.6 安環科定期對全公司消防裝置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並做好相應記錄。

5.7 各部門、車間、倉庫負責管轄範圍內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潔、保養及日常檢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應保持乾淨、清潔、完好有效,嚴禁阻塞、圈埋、挪用、損壞。

5.8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範圍內滅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現損壞等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告公司生產部安環科進行維修。

5.9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範圍內的滅火器若出現空瓶、壓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請安環科購買、配備,並做好相應記錄。

5.10 原材料,產品,工藝規範要符合消防要求,由總工負責。

5.11 廠區消防通道,職工消防教育,和上級消防部門聯絡,由安環科負責。

5.12 消防器材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總經辦保衛組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後方可入庫,並要有準確的臺帳。

5.13 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總經辦保衛組由總經辦保衛組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後方可領取。

5.14 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並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滅火器必須申報,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

6、職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員工應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正確掌握消防裝置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識,愛護消防裝置設施。

6.2 教育時間要保證,崗前教育,消防安全內容。

6.3 教育內容要保證,應當讓職工瞭解火災原因,滅火原理,各個崗位火災危險性,如何報警,如何滅火,各個滅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災害,廠區火災的滅火預案,以及善後工作等。

6.4 要進行滅火演練,讓職工有實際感受和練習機會。

7、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7.2 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7.3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接線頭不得裸露、保持用電開關、插座完好,線路老化應及時更換。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負責人批准,報安環科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7.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安環科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7.5 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7.6 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溼、防晒。

7.7 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8 庫區應按要求設定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兼職消防員必須做好滅火設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建立消防檔案。

7.9 材料倉庫要有兼職消防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7.10 各種物料、材料應分類庫存、嚴禁混存混放。危險物品應單獨立庫存放,並設定警示牌。

8、高低壓配電室及主電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崗位人員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2 變(配)電室是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8.3 在崗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4 發生電氣裝置火災事故,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邊補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

8.5 所轄範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使之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崗位人員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所屬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壓配電室,室內照明必須是防爆燈具。

8.7 嚴禁煙火,卻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9、氧氣、乙炔氣庫房(工作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9.2 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

9.3 氧氣、乙炔氣庫房應採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牆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後,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9.4 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餘壓氣體。

9.5 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採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於5米。

9.6 露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溫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溫。

10、生活區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10.1 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開關,不得一線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廚房,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電飯煲、液化氣等電氣裝置煮菜燒飯。 10.3 嚴禁用紙做燈罩、用電熱器(小太陽燈)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應做到人走電斷燈熄。

10.4 宿舍內嚴禁貯存汽油、柴油、煙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處罰規定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單位,安環科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安全獎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釀成火災構成危害觸犯刑律的,相關責任人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礦山車輛管理制度 篇3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裝置、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臺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後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事故及重大隱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搶救傷員,後轉移物資,保護好現場,須移動的物品,必須做好標記,並派人監視險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單位法人彙報。

二、礦山發生輕傷事故,報公司由公司組織人員調查處理解決。

三、礦山發生重傷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各班組長、當事人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彙報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並監督執行(四不放過內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五、企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記建檔。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為防止職業危害因素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職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預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儘量消除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即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源。

三、降低生產過程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四、採用低毒或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

五、建立健全符合衛生標準的生產衛生設施。

六、做好衛生健康標準統計和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八、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加強個體防護,及時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安全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遵照集團公司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科長、安全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堅持跟班作業,監督班組長隨班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狠抓三超三違行為。上班期間不得與所屬單位民工或他人賭博、酗酒以及幹其他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

2、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檢查臺帳、工作總結,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彙報。

3、認真搞好新工人崗前年齡、培訓考核、監督健康體檢、簽訂責任書、簽訂勞動合同、入保、勞保發放、辭退勞動關係、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記制度、隱患整改通知、隱患整改驗收、人員變更等軟體管理,確保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4、監督分管礦點搞好勞動保護、質量控制、環境衛生、確保各崗位證件齊全。

5、加強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業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

6、監督巷道內的排險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如頂板、邊幫、炸材、爆破、勞動保護等)並做好記錄,現場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作業人員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書面向安全科報告。因隱患檢查、發現不及時或無記錄、無整改方案、無整改措施、無整改驗收的,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7、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爆破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爆破員證件情況,做到持證上崗。

8、嚴格監督爆破員在爆破過程中的全部程式,必須由安全員、爆破員同時簽字在倉庫領取炸材,建立炸材領用、消耗臺賬。

9、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

10、對隱患、危險源要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驗收後下達復工通知書。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時,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崗,確認安全無誤後再通知爆破員進行爆破。

12、對爆破員有監督、管理、處罰權。

13、組織所在班組學習培訓,並有學習內容、學習記錄、學習考核記錄。

14、按技術指令施工。

15、參加落實公司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列會制度。‘

16、對生產現場在緊急情況下有下達人員撤退的指揮權和決策權。

17、分管礦點嚴把礦石質量關。

18、發生事故按程式申報。

19、搞好班組計生工作。 20、臨時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二)獎懲辦法

對地下開採的礦山企業的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月度安全獎勵,獎勵標準按級別確定,按考核成績兌現。

各企業按3:4:3比例對現有安全管理人員確定級別,一級400元,二級500元,三級600元,新進安全員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員一律定為最低級別(一級)。

根據每月考核成績兌現安全生產獎,考核為95分以上者兌現100%獎勵;考核為90分以上者兌現80%獎勵;考核為85分以上者兌現6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上者兌現4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

二、班組長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和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生產班組長崗位職責。

2、強化勞動紀律,班長離開礦井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半天由安全科審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批,並且以委託書的形式委託本班組跟班安全員代理跟班,並且明確安全責任,否則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產。

3、每班必經跟班作業,與生產工人同進出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配合當日帶班領導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對不跟班作業,遙控指揮的班長按馬橋鎮政府處罰公約進行處罰。

4、認真搞好本班組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嚴格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凡進入本班務工的人員由班組長或委派專人陪同進行職業健康崗前和離崗檢查,防止弄虛作假,讓不健康的人員流入本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加強本班治安防範和計劃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當,造成流失,發生一切後果的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後果進行處罰,一切經濟損失由班組自己承擔。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產督查科負責對班長進行督查,違反本制度的下達督查通知書,登記彙總年度考核。

2、班長違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約定的獎勵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兌現。

3、未跟班作業、離崗不履行請銷假、違章指揮,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班長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從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不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職業健康弄虛作假,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進入公司務工後,班長承擔80%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從安全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支付的從開採費中扣除。

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裝置要逐一進行登記,建立礦山機械裝置管理檔案。機械裝置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安裝、除錯要有專業人員按照機械裝置的安裝規定進行。

二、不準酒後操作。不準無證操作。

三、不準在配電房、空壓機房、變壓器房周圍(30米以內)及礦山運輸車輛記憶體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準轉運礦車輛(拖拉機、汽車等)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礦區機動車輛客貨混裝。

五、對機電裝置及防護裝臵、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每個季度檢查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的整定情況和主要電氣裝置絕緣電阻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變壓器等電器裝置使用的絕緣油的理化效能及耐壓實驗。

六、不準私拉亂接,擅自搭火接線,明閘刀明接頭送電,以保證線路及配電設施的安全,杜絕超負荷執行。不準用鐵絲、銅絲、鋁線代替溶斷絲或保險絲使用,以防突發事故。

七、不準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房或空壓機房。機修工和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工作期間要認真觀察機械執行的負荷承載出現的故障,對於人為造成的機械損壞,一切損失由責任人全部賠償。

八、不準在各種安全閥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時操作氣瓶。

九、機械裝置維修要在停止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在機械裝置非停止狀態下進行檢修,特別是電器裝置的維修要先停電後檢修,並在閘刀旁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十、礦山使用的下列裝置、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1、採據、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縮空氣和起重裝置。

2、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臵。

3、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4、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裝置。

6、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裝置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