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使公司公車管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確保公車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強用車安全及用車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公車駕駛者及用車過程的管理。
3.車輛管理
公車的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節約、規範”的原則。公司公務車由綜合部統一管理、統一排程,公車使用部門需建立公車使用臺帳,明確記載公車使用事由、使用時間、使用人及批准人備查。
3.1車輛的購置與管理
3.1.1公司綜合部負責車輛的購置工作。
3.1.2公司綜合部負責相關車籍資料、證件和保險資料的保管,以及辦理證照審驗等工作。
3.2車輛的排程
3.2.1公司綜合部負責公車的統一排程。
3.2.2公務車的使用用於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財務部門到銀行取送數額較大金額、辦理有關緊急公務等事項;不提供私人用車,如遇特殊的緊急情況,須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同意,經綜合部安排用車,同時自行承擔車輛通行費、油耗和意外損失責任。
專案用車需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車。
3.3車輛的使用
3.3.1用車部門及使用人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
3.3.2綜合部根據《車輛使用申請單》的審批情況,統籌安排車輛使用。
3.3.3緊急情況下,可先安排用車,但事後相關用車人須補辦上述手續。
3.3.4車輛使用人在用車後,須填寫當日出車記錄,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按實填寫“起點表數”、“止點表數”等資料,以便相關部門建立臺帳及稽核。車輛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場地,不得擅自將車子開回家或私用,若由於工作等原因當天無法返回,除要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註明外,在用車前需提前報公司領導同意。
4.駕駛者管理
4.1駕駛者資格
申請駕駛車輛者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正式駕駛證,憑證駕車,否則發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況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其本人承擔,一概與公司無關。
4.2駕駛者要求及紀律
4.2.1駕駛者要遵守國家有關駕駛員、車輛各項管理法規,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車管理規定。
4.2.2駕駛者要自覺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堅持安全學習,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謹慎駕駛。行駛時要繫好安全帶,嚴禁駕駛手機聊天,嚴禁酒後駕駛、開英雄車。
4.2.3駕駛者接送賓客時,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員,應注重維護自身形象,不得參與不良活動和有損公司形象的活動。
4.2.4駕駛者不得將公司公車外借和私自調換。公車不用時,應規範停放在規定的地點。
4.2.5駕駛者應妥善保管好公車上的隨車工具、附件、證件等。如發生隨車工具、附件、證件丟失、被盜、損壞,當事人應負責按規定賠償。
4.2.6駕駛者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
4.2.7在車輛發生故障時,要及時向領導彙報,在指定地方維修,沒有批准的車輛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其他情況
各類交通違章罰款規定。闖紅燈、違禁令、逆向行駛、穿拖鞋、酒後駕車、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為造成的罰款公司一律不準報銷。公車使用管理部門將建。立公車使用詳細臺帳,根據記錄的車輛日使用情況,查找出違規時的當事人,按照“誰違規、誰買單”的原則,相應的罰款在當事人的工資中扣除。
6.附件
《車輛使用申請單》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榮幸中標成為X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成為每個家庭的必要交通工具,汽車消費時代已來臨。為了您和家人今入住本小區後,能體驗到高生活品質及小區業主間的安定和諧,本小區的停車位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隨著車輛的增加,我物業公司根據小區的規劃設計,結合我公司多年的物業服務經驗,為本小區制定了安全、合理、規範的車輛管理制度。在您購房初期我公司有義務將小區所配套的車位使用情況告知各位業主:
一、根據設計成果本小區採用人車分流設計,在規劃設計中地下車位為1:1。小區交付入住後車輛一律不允許停放在小區內地面上或廣場上。建議首期業主先買先得,後期無停車位的業主可選擇商業付費停車位。
二、對於小區業主已購車位的只收取30元/月車位服務費,併發放藍芽感應卡(一車一卡制),方便業主進出地下車庫。對於未購買車位業主需將車輛停放在車庫的,可通過物業公司聯絡空餘車位承租使用,預計每個車位租金500---600元/月。對於訪客和送貨車輛採取計時收費。商業配套車位,對所有進出車輛採取計時收費管理。
三、對於非機動車輛停放,一律停放在小區建造的非機動車
位上或儲藏間內,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繳納非機動車輛物業服務費。小區為電瓶車專設刷卡充電站,嚴禁將電瓶車通過電梯託運至樓層。
通過我們竭誠服務和各位業主的大力支援與配合,我們有信心將X小區打造宣城最宜居和最和諧社群。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日
為維護*小區正常的車輛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規定:
1、服務中心將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
2、已購買車位的業主,需及時到服務中心辦理出入卡,交納相關費用。此證遺失後應立即與服務中心取得聯絡,並重新補辦,否則,所產生的責任由該車主承擔。
出入卡實行專卡專車專用,禁止業主轉借他人使用,否則,如發生車輛丟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負責。
3、根據物價局的規定,車位物業費20元∕月中不含車輛看管的費用,如其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免責。
4、進入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並正確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5、不準在地下停車場內任何場所試、練車及洗車,保持環境清潔衛生。
6、停放好車輛後,須鎖好、關好車門窗,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
7、車輛請在規定的道閘處刷卡進出,不允許有衝欄行為,請勿採取搬弄或破壞道閘進出,否則,服務中心將以破壞和盜車予以扣車,若造成設施裝置損壞,該車主負責賠償。
8、如車輛丟失或損傷,物業服務中心不負責賠償,但可協助辦理保險手續等證明。
9、嚴禁運載劇毒、易燃易爆、攜帶非法槍支彈藥等不安全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10、業主應將車輛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私家車位如同私產,嚴禁佔用他人車位,更不得亂停亂放,影響交通。若業主擅自佔用他人車位停放車輛或亂停亂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該責任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11、不準損壞公共設施裝置,否則照價賠償。
12、禁止2.5噸以上貨車(含2.5噸)、限高2.3米的車輛進入地下車場。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除外。
13、送貨、搬運及接客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的安排。
貨物起卸後,送貨車輛立即離開小區。在任何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車輛。
如車輛影響小區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務中心人員有權採取拖車等相應措施予以處理。
14、當車輛已停滿時,服務中心人員有權拒絕車輛的進入。此外,服務中心有權拒絕不合作的車輛及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15、所有車輛須遵循地下停車場內交通標誌,聽從秩序維護員指揮。若車輛秩序維護員故意刁難,車主可向服務中心投訴。
16、未盡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規。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確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含機動車、家用車、板車、小貨車)不得隨意出入小區,特殊情況需進入,司機應配合門崗填寫臨時出入證。
三、嚴禁在小區主幹道、消防通道(門崗至辦公樓、辦公樓至明志國小西門)停放車輛。
四、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嚴禁超車。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六、計程車不得駛入小區,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及攜帶過重物品,視情況放行,但必須及時離開。
七、車輛載貨駛防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方可放行。
八、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裝置能源部(以下簡稱“裝置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稽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稽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除錯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資料、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專案施工各階段設定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專案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裝置能源部稽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裝置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裝置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裝置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執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裝置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裝置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裝置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稽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裝置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裝置能源部稽核。
5.7.2 裝置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檔案、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稽核後,由裝置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裝置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登出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裝置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一、 管理總則
1、目的:為了節約公司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效率,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做到公司車輛統一安排、統一管理,並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凡本公司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車等均按本制度執行。
3、可使用車輛:
1)公司車輛,豐田凱美瑞;
2)有油補的私家車。在公司車輛不夠用且公司有較緊急的事情要辦理時,可派用私家車。
4、權責:車輛由行政中心主管、用車部門或用車人監管。
二、 駕駛員管理辦法
1、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3、必須服從行政中心統一調配並做到及時出車。如有出車任務應立即執行。
4、無出車任務時應做到如下幾點:
1)做好指定車輛的清潔、維護、檢修、保養及安全檢查等工作,以確保出車行駛安全;
2)做好油料準備工作;
3)準備工作做好後、一律在指定位置裡待崗;不得到處遊走、串崗,以影響公司形象或影響他人工作;不得在車內、休息室及其它地方打牌、高聲聊天、吸菸、飲酒等;
4)不得藉故隨意外出或無《派車單》時將車輛開出公司;
5)手機要保持24小時暢通。
6)以上條款如有違反則每次處罰20元;一月累計違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響嚴重的予以辭退,並扣除當月工資。
5、車輛完成任務後不得將車輛停放家中或它處,必須停放公司或指定位置。否則,每次處罰50元或車輛發生任何毀壞,均由司機負全部責任。
6、不準公車私用、不準擅自借車給他人使用、不準將車輛給他人駕駛、不準中途帶人帶貨搞收入。否則,予以辭退。
7、車輛所有手續、證件、工具、鑰匙和附件等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8、注意職業禮儀,要時時處處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要嚴守公司祕密。
9、上下班均應打卡。如公務在外或接送領導確不能按時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後應填寫《未打卡說明》,並由用車人簽證。
一、目的和範圍
1目的。為使廠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2.範圍。適合於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於按單位內部裝置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群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裝置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5、申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管道管理檔案儲存。
使用登記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廠(場)內機動車是指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升降車、裝載機、載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二、新增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登記。申請註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⑴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每臺2份);
⑵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⑶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⑷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裝置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或者與本單位維保人員簽訂維保責任書;
⑸維保單位的資格證(影印件),或者本單位維保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⑹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單位領取《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在規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
四、廠內機動車輛停用的,應向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報停;廠內機動車輛停用後重新啟用時,也應該向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啟用申請,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一、使用範圍:
(一)一類用車範圍:
1、公司領導外出工作;
2、市局以上領導或檢查組來公司視察、檢查用車;
3、公司聘請外單位技術專家來公司解決技術問題或講座用車;
4、配合生產急需和營銷工作用車;
5、赴現場處理事故用車;
6、去銀行提款用車。
(二)二類用車範圍:
1、各部室正級主管外出工作用車;
2、受公司領導委託外出工作用車;
3、協作單位工作用車。
二、使用手續:
(一)、公司領導外出工作用車,由辦公室及時派車,流程圖(圖一)如下。
(二)、一類的2-6條和二類用車的單位和個人用車說明及流程圖(圖二)如下。
1、用車單位或個人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申請,(公司召開大型會議或組織活動用車,須提前三天提出用車計劃),填寫用車申請單,部門主管及時與辦公室聯絡,以便辦公室統一排程。
2、派車批准許可權人在收到用車申請後十分鐘之內給出答覆。若同意,同時將出車資訊通過郵件發給所有員工。
3、準備搭乘人員收到到資訊後即時與辦公室聯絡。
4、辦公室車輛調配者開出派車單,按實際所需註明使用何種車輛,以及駕駛人等。
(三)、在出現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無須任何審批手續,有車先用,事後補辦手續。
(四)、公司車不得擅自用於私事,如確實需要,直接向總經理申請,由總經理通知辦公室安排。
三、有關規定:
(一)、本公司的轎車、交通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指派專人駕駛、保養、清潔等。
(二)、司機憑辦公室下達的《派車單》出車,不得去《派車單》以外的地點,出車返回後及時將填好的《派車單》反饋給辦公室。
(三)、凡沒有《派車單》的臨時用車,司機應在用完車後的第一時間到辦公室補辦《派車單》。
(四)、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後,應在10分鐘內將車開到公司大門口等待出車。對在公司以外地點等候乘車的,要事先做好出車的各項準備工作,按派車要求,準時到達候車地點。
(五)、用車人員下車辦事時,司機不得離開車子辦理私事,途中不得隨意捎帶公司以外人員,若特殊需要應提前向辦公室申請。
(六)、駕車外出者必須按章行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因違規而被罰款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如果指定駕駛人把車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違規、交通事故等導致罰款或損失的,由指定駕駛人負責全額賠償,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七)、凡需去外地(出南京市)用車的,儘可能不派車,除非接送重要客人、三人以上同行或攜帶的物品極其不便出行的。
(八)、公司車輛調配者為保證公司業務的順利運轉,應準確把握車輛的運營狀況,實行科學的有計劃地安排車輛。一般情況下,兩小時之內不應再向同一目的地派車。
(九)、取消用車計劃的人員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車輛調配人員。
(十)、用車單位和個人須準時乘車,不得更改乘車路線,自覺遵守用車規定。
為使機關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務車輛,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機關所使用的公務車輛,行政辦公室負責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障辦公車輛的有效使用。
二、 車輛使用管理
(一)用車人員原則上應提前1~2天通知辦公室分管派車工作人員做好派車準備。正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時,兩人(含兩人)以下的原則上不派車。
(二)用車人員需提前填寫《派車申請單》裡的時間、地點等資訊送至行政辦公室,用車結束後用車人員及駕駛員共同完善《派車單》並簽字確認。
(三)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出車。
(四)申請用車的部門或個人在辦理業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單位,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向行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延時返回單位。
(五)公務車輛駕駛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單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單位的,應提前向行政辦公室說明原因,獲得批准。
(六)公務車輛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三、車輛用油管理
公務車實行定點加油,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裝置物資科、資產財務科輔助配合監控管理。行政辦公室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四、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一)工作職責
1.機關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制。
2.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能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①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②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③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或更換。
④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⑤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計程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並黏貼於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於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佔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1.0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2.0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3.0職責
3.1車管員職責
3.1.1協助綜合事務部經理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3.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3.1.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1.4負責安排公司車輛的保養、年審和二保工作,對公司審批許可權內的車輛保修進行監督和安排車輛進廠修理。
3.1.5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3.1.6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級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3.1.7負責排程車輛,安排駕駛員各項工作。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車輛安全員職責
3.2.1協助車管員完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3.2.2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
3.2.3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3.2.4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3.2.5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效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3.2.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3 專職駕駛員職責
3.3.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排程,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3.3.2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3.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3.3.4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3.3.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3.3.6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3.3.7每年與公司簽訂一次《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4.0工作內容
4.1車輛的使用
4.1.1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含公司領導相對固定使用的車輛)均由綜合事務部統一排程,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經理批准後送交綜合事務部車隊,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車輛,並經綜合事務部經理稽核後出車。
4.1.2公司車輛原則上只限於在xx高速公路線內行駛,駛離xx高速公路線外預計超過2小時,應通知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備案。
4.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4.1.4車輛—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4.1.5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4.1.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
4.1.7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2車輛的維修
4.2.1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4.2.2維修費在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事務部經理稽核;3000元-5000元的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5000元以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2.3修理後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車輛管理員檢驗認可。
4.3獎懲辦法
具體參照《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之獎懲辦法執行。
5.0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5.3附件: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1.1 公司公務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支出等事項統一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公司車輛由專人負責保養、維修、檢驗、清潔等。下班以後公車停到指定位置,車鑰匙放到前臺。
1.2 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事前向總經理申請調派,總經理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車,不按規定申請,不予派車。公車非緊急事件,非現金支取業務,不得使用。
1.3 車輛駕駛人必須具有合法的相應駕照。
1.4 未經總經理批准,公司車輛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員使用。
1.5 費用報銷
1.5.1 公務車油料由財務部發放油卡加油,或由司機代付,回公司憑發票實報實銷。
1.6 車輛維修應事先填寫“車輛保修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經總經理核准後方可送修;清洗、打臘等事先應及時報告。
1.7 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況特殊,經總經理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1.8 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徵得總經理批准。
1.9 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責任人予以負擔。
1.10 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後果,堅決杜絕酒後駕車。
1.11 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雙方承擔比例。
1.12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即與公司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1.13 發生人為原因造成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責任者應賠償。 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30%處罰;
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8%處罰。
1.14 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公司承擔相應維修費用。
1.15 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責任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16 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17 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1.18 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後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1.19 對用車者服務
a.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職工,司機都應熱情接待,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助。
1.20 離車注意
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檔案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後行李箱後加鎖。
1.21 出發前後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衛生,確保整車乾淨整潔;
b.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接貨時應仔細清點所裝貨物內容,做好交接記錄,送達目的地後應準確發放所需物品,並與接收人做好交接登記工作,不得擅自挪用運送貨物,如經發現給予相應處罰。
1.22 個人形象
a.司機要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
b.注意頭髮、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保持正確的姿勢,車內禁止吸菸;
1.23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戶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洩露任何相關資訊及內容。
1.24 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1.25 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6 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定、批准後釋出施行,行政部對其負有解釋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行政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專案的管理。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資訊,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資訊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為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 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儲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核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列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說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稽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專案,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稽核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並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准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小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2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檔案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廠區車輛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所有電動車、摩托車、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進入廠區(除特殊情況外);
2、嚴禁超載或攜帶與公司生產所需無關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進入廠區;
3、進入廠區的所有載人汽車(公司用車,外單位的辦事車、參觀用車、計程車等)統一停泊在廣場及指定停泊地點;
4、裝卸車輛(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聽從公司保安指定大門(北門)、後門(南門)出入,並服從保安同志的指揮;
5、用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其它區域嚴禁行駛和停泊;
6、車輛在廠區內須減速行駛,時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會車時不超過5公里/小時;
7、所有外部車輛,進廠要登記,填寫車輛來訪登記薄,由公司接訪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廠。並由保安同志負責來訪車輛的停泊管理,出廠時必須檢查來訪車輛是否攜帶公司物質,方可放行;
8、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公司內部貨車等,在廠區進行高空吊卸、裝卸、會車、倒車等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使用部門、科室內部協調),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考核50元/次,相關管理者及接待者負連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1 目的
規範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許可權
3.1 綜合管理部門衛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並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准,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菸、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准,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准,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裝置、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佔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並在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門衛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後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衛人員要採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衛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後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衛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說明,由門衛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衛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檔案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並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為了確保公司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利益,規範人員、車輛、公司貨物出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人員管理
1.本公司員工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並打卡。按《考勤打卡管理規定》執行。新廠與老廠在不同區域上班的員工,須按規定在本區域打卡,不得異地打卡,保安要加強監督。
2.未到下班時間,員工不得提前下班。如有需要外出的,保安憑《出門證》放行。
3.上班期間需要外出辦事的,須持有車間主任或生產製造部開的《出門證》,保安憑《出門證》放行,並記錄出門和返回的時間。
4.外來人員無故不得進入公司(廠)。如因工作、業務等需要的來訪者,須填寫《來客登記簿》並填寫《來客接待申請單》,申請單要註明接待人的姓名,當來訪者離開時,由接待人簽註姓名,回單交回門衛處。
5.對攜帶物品進出的人員,保安要例行檢查,員工應積極配合。
6.嚴禁公司員工帶未成年人子女進入生產區域。
7.公司行政、辦公人員進出生產廠區的不用出門證,但保安要做進出記錄登記,有攜帶物品進出的,憑《出門證》或《出庫單》第二條:車輛出入管理
8.各類機動車輛進入公司(廠)區內,應注意安全第一,車速應控制在10公里/小時內。如因超速而發生意外的,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9.公司各種車輛包括私車在新廠或老廠之間往來辦事的,憑內部通行證進出,但要按規定區域位置停放。出廠時,如保安有要求,應主動配合檢查。
10.外來車輛須按規定填寫《車輛進出登記表》,離開時加註離廠時間。
11.外來車輛空車離廠時,保安必須檢查。
12.公司員工的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等,統一停放停車棚內,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
13.各種車輛裝貨出廠的,保安門衛憑倉庫的《出庫單》或製造中心開出的《出門證》,才准許放行,否則一律不得放行。
14.本公司貨車出門的,保安要登記車輛出廠時的公里數,去向目的地,車輛返廠時記錄總里程,(一車一本登記簿記錄)每月彙總。
15.政府機關、財稅、銀行、工商等相關部門車輛進出公司,無須填寫《登記簿》。在進入公司的同時,保安應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條:物品出入管理
16.外來物品進入公司(廠),客戶攜帶工具或物品進入公司(廠)的,由客戶在《登記簿》上註明所帶物品,當客戶離開時,保安門衛要核對後才放行。
17.需外出維修的公司物品、裝置,由裝置動力科填寫維修聯絡單,並經生產製造中心副總鑑字,門衛憑單子放行。
18.委託外加工、委託外檢測的成品,半成品,各車間需外發的原材料,門衛憑《出門證》放行。
19.裝置外借,《出門證》須經生產副總簽字審批確認,門衛要作詳細登記後才許放行。
20.產成品出廠:門衛憑倉庫的《出庫單》,經核對無誤後放行。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與前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新制度執行。
銀宇控股集團辦公室
20xx年5月31日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於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並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入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於指定位置存放,並鎖好防盜鎖。
第一條 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 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
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 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關於車輛使用的規定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 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說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企業管理部
渤冶科聯(北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七月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使公司車輛高效、安全、有效執行,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車輛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職責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的使用排程、維修保養和司機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公司司機崗位職責,並通過經常性的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2.2公司司機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國家關於交通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不開鬥氣車、故障車。
2.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機駕駛並統一管理排程,公司司機必須服從管理,牢固樹立服務思想,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遵守勞動紀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組織公司司機進行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公司司機需積極參加,不斷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意識,盡力為用車人提供高標準的服務
2.5公司司機必須愛護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清潔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2.6 公司司機要不斷提高節能降耗意識,規範駕駛,合理選擇行車路線。
2.7司機對於各級領導及來訪人員的談話不打斷、不擾亂,不外傳,保證職業操守。
2.7嚴禁工作時間飲酒;不準酒後駕車;不準將車交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不準開與證不符的車輛。
2.8如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公司用車正常。
3.0車輛使用程式
3.1駕駛者必須是受僱於我司的員工,並須持有所駕車輛類別的有效駕駛執照
3.2各部門因公用車時,需提前半個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請。其程式如下:
3.2.1 用車人填寫《出車申請單》提交行政部司機班;
3.2.2由司機班長根據申請情況和擬辦事項的輕重緩急進行統一排程。
3.2.3 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可採取電話等其它方式聯絡向所屬領導申請,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司機班長說明情況申請派遣車輛;待工作結束後,用車人需補齊相關手續.
3.2.4 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後,要仔細瞭解清楚出車等候地點、出車時間、乘車人及其去向等內容,並事先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3.2.5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由用車人員直接駕駛車輛時,等同公司司機管理要求,保證安全駕駛
4.0車輛管理規定
4.1 總公司車輛鑰匙一律由門衛室統一保管,車輛外出作業時由車輛駕駛人填寫《門衛車輛使用記錄》,如駕駛
人員為兩人(含兩人)以上也需同時簽字確認,各項內容填寫要詳細準確,並由門衛簽字確認其資訊填寫是否完整,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交行政部備檔;專案部車鑰匙管理需專人專責,並提報總公司備案。
4.2 司機每日完成出車任務回公司後,應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保管好《出車申請單》,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及出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檔.
4.3 司機班長需將公司所有車輛情況整理填寫《車輛資訊油耗表》於每月26日下班前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記錄表提交行政部備檔
4.4專案部用車需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並編制月《車輛資訊油耗表》,於次月5日前將所有記錄表以圖片形式發回公司行政部進行核查備檔
4.5 每日出車結束後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檢查車輛無異常情況後,關閉車窗、鎖好車門,有關車輛將車鑰匙交總經理辦公室統一保管,並彙報全天出車情況。
4.6因公出車產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及其他車輛費用,每週五集中將有單據交至財務部統一報銷。對於行駛路線、時間與派車任務不符的費用,不予報銷。
4.7員工因工作需要在非辦公時間使用車輛或駕駛公司車輛回家,必須先取得公司領導批准,並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時間將公司車輛駛回公司制定停車場停放,不得私自將公司車輛駕駛回家
4.7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調遣使用車輛,杜絕公車私用,違者將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罰並對所有或可能導致的後果負責
5.0 車輛的保養和修理
5.1 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汽車駕駛和保養技術,注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故障苗頭和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和釀成更大的損失。
5.2 車輛日常的維修或保養,如換機油、加註防凍液等需由司機本人完成;堅持每日對車輛進行內、外清掃、擦拭,保持車容整潔。
5.3按車輛要求保養的公里數進行保養。由司機詳細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說明車輛情況、更換零(部)件及修理的詳細情況,提報行政部交總經理審批後進行車輛保養維修;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定點修理。維修費用交回公司審批後方可報銷。
5.5司機班長對送廠修理回來的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只有當確認車輛各項行駛功能完全恢復正常狀態時,才可安排出車任務。
5.6 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具有綠色環保標誌,車輛年檢合格後要及時領取年檢合格證,按規定要求貼於汽車駕駛室前風檔玻璃右上方
6.0 司機獎懲規定
6.1駕駛人員做到全年安全行車、無違章、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按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及通報表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2 因沒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和保養或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準時到達出車地點,或因車輛準備不足等情況而延誤出車的。
6.4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好,受到用車人投訴的。
6.5 因違反本規定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6.6車輛使用人在乘坐過程中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員工手冊》等進行處理 ;對於故意損壞車輛的,從重處罰。
6.7由於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如無法明確駕駛人,按照《門衛車輛使用記錄》所填寫駕駛人為準,如填寫為兩人(含兩人)以上駕駛人且無法分割槽責任時,由所填寫人員共同承擔
6.8飲酒後駕駛車輛或將車輛交予非司機駕駛的,或私自開車辦私事而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且公司視情節將給予處罰
6.9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或報110),並立即與車隊負責人聯絡處理,車隊負責人應立即向行政部通報車輛事故。
6.10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扣除保險以外的損失)的20%由責任者承擔。
6.11調離工作或辭職的駕駛員,由行政部查詢交通部門確認無違章罰款的,1個月後由公司領導簽字方可退領當月工資。
看了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著“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範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排程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籤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排程,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籤批後由專職司機憑籤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後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後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為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7、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後,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公司各部門: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管理,滿足生產生活用車,明確車輛使用中的主體責任,現對公司各部門使用的車輛管理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部門使用的車輛及號牌:
生產部: 供應部: 銷售部: 質量部:
總務部:
工程部:
二、部門負責人為部門車輛安全、排程、維保和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部門車輛的出行登記、安全用車情況、車輛事故責任認定負責。
三、部門負責人需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合理使用車輛,加強車輛管理,妥善安排車輛的出行。每天認真填寫《車輛外出登記表》。月末將《車輛外出登記表》同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報總務部備查。
四、部門使用車輛,如發現行駛里程、耗油等方面出現明顯異常時,總務部有權要求用車部門就存在問題寫出文字說明及處理意見。
五、除指定領導專用車輛外,非工作時間內,公司所有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公司停車廠內。無論工作或非工作時間,公司車輛每出廠區時,門衛需憑部門負責人籤批的《車輛外出證》出廠。無《車輛外出證》者,門衛不得將車輛放行。遇特殊情況,車輛無法及時開具《車輛外出證》者,部門負責人須電話通知門衛,門衛做詳細登記後方可放行。
六、部門使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必須是具有駕駛資格並在總務部備案的駕駛人員。任何人不得將車輛交予無駕駛證或未在總務部備案的人員駕駛。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人自負,並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責任。
七、部門使用車輛如有酒後駕車、出私車、無證駕駛等違章違紀現象,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自負,並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特此通知。
附件:《車輛外出證》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衛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衛必須按照門衛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並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後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准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後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並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佔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准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衛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衛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攔隆口中學
20xx年3月
(1) 本公司的辦公用車由行政部統一進行管理。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需提前到行政部門做出車輛使用申請,填寫 《車輛使用登記表》 並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根據情況具體安排用車。
(2) 車輛駕駛人每次出車前需認真填寫 《車輛使用登記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預計返回時間,用途,來往目的地,公里數等記入登記表。
(3) 車輛行駛前須進行安全檢查並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車輛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進行修理。
(4) 車輛的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車使用人妥善保管。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並加滿油。用車結束後需將機動車行駛證及備用鑰匙交由行政部保管。
(5) 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6) 公司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