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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補充管理規定(通用8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02W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1

為加強車輛管理,確保公司車輛使用更合理高效,現制訂以下車輛管理補充規定(試行),望各部門予以執行。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通用8篇)

一、 公司所有車輛不再給個人或部門固定使用或配專車,由車班統一排程和支配,車班根據各部門申請合理安排以保證施工和公務用車。

二、 原則上駕駛員負責駕駛車輛相對固定,但因考慮駕駛員請假等因素,車班負責人和排程人員有權臨時呼叫其它車輛駕駛員駕駛指定車輛,且駕駛員應無條件服從,否則,視為拒絕工作,並按公司規定與事實輕重進行處理。

三、 部門用車應在申請單上註明用車時間,不得多報或虛報,否則經查實後,對部門用車負責人作出批評並按事實輕重進行處理。

四、 由於車輛為統一調配,除經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批准,所有駕駛員應嚴肅工作態度,認真遵守勞動紀律。人車按時在崗,動態明確。尤其在派車單開具時間內,依據事實認真填寫出車記錄。車輛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應主動回場,報告排程人員以杜絕人車不明現象。對於工作時間內人車不明,逃避管理者,按曠工處理。

五、 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請假應按規定辦理。

六、 所有駕駛員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理由拒絕車班負責人和排程人員工作安排,否則視為拒絕工作;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可事後向公司領導反映,公司領導將保證公平公正的依據事實情況作出處理。

七、 為保證車倆最大效率使用,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考慮計劃工作並於上班後半小時內或提前半天告知車班管理人員,以便合理安排車輛;車班在安排出車時儘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車,用車人員應該服從車班安排。

八、 關於車輛維修的補充:

1、 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車輛隱患和故障,修理必須填寫申請單,並經分管經理和經理簽字後方可修理;車班做好車輛維修臺賬。

2、 車班確認保養維修合格,更換部件應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及時反饋;如果超出維修內容,並未及時報告的。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說明情況,情況不實,或說不清楚者,自行承擔超出費用。

九、 車班應做好車輛用油臺賬,原則上不準用現金加油,特殊情況需報告班長並在臺賬上註明次數和緣由,車輛加油臺賬每月報經理審閱並公示;並根據每輛車的公里數對用油量進行核實。

十、 車班由班長直接管理。

十一、 對於用車作業流程的明示:

1、 市區內:用車人員提前填寫“派車單申請欄”→車班填寫“派車單派車欄” →用車部門負責人籤核→車班班長籤核→用車部門分管經理與車輛分管經理籤批→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公司。

2、 市區外(安徽省境內):用車人員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申請欄”→車班填寫“派車單派車欄” →用車部門負責人籤核→車班班長籤核公司→用車部門分管經理與車輛分管經理籤批→公司總經理籤批→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公司。

3、 安徽省境外:用車人員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申請欄”→車班填寫“派車單派車欄” →各部門負責人籤核→車班班長籤核→用車部門分管經理與車輛分管經理籤批→公司總經理籤批→上級領導籤批用車人員→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公司。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2

為加強公司公用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車輛執行安全,更好地為集團服務,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 車輛管理

1.1公司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由總裁辦負責管理和調配;

1.2總裁辦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管理,組織駕駛員的政治業務學習和安全教育,對公用車輛的出車登記、油料管理、安全監督、票據報銷的初審等日常工作,辦理車輛保險、新車購置落戶和交通事故處理等工作。

2 駕駛員管理

2.1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必須具有國家機動車駕駛證和準駕車型的駕駛員(含配備專車的公司領導)。

2.2駕駛員負責對所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勤檢查、勤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2.3駕駛員必須隨時保持車輛整潔,每週至少對車輛進行兩次以上的清洗清潔,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狀況(安全、油料等)進行檢查,必須做到車輛安全、整潔。

2.4嚴禁出私車、私自換車駕駛,專車不得擅自帶人,嚴禁車輛未經允許轉借他人使用。

2.5駕駛員出車必須經車管負責人允許,專車司機出車必須向車輛所屬領導彙報。

2.6在駕駛過程中,因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處罰(扣分、罰款)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對未及時處理導致延誤車輛年審的滯納金和其它處罰由當事人承擔。

2.7公務用車加油卡由車輛管理員保管,駕駛員在每日出車前應檢查當日油料是否夠用,如不夠用應向車輛管理員申請先加油再出車,非特殊情況,嚴禁出車期間個人用現金加油。

2.8駕駛員必須恪守自己的崗位職責,端正工作態度,嚴禁干預、干擾公司各項正常工作。

2.9駕駛員應及時記錄、填寫公務用車狀況登記表,記錄出車人員、地點、行駛里程、安全狀況等並定期向車輛管理員報告。

2.10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禁私自議論、洩露公司的業務、人力資源、財務、技術、生產安全等內容,不得散佈謠言、傳播謠言,嚴禁私自透漏

領導行蹤。

2.11熱情服務、準時、安全地完成各項出車任務。

3 派車管理

3.1公用車輛由總裁辦統一排程,集中管理,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指派。

3.2公司車輛使用,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申請用車必須由申請人填寫“派車單”,長沙市內由總裁辦負責人批准用車,其它區域由總經理批准。申請人應提前1天通知並填寫“派車單”,以便統籌安排。特殊情況需臨時用車,視工作的輕重緩急決定派車。

3.3申請人應按派車單填寫的時間、地點用車,使用車輛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原定計劃或用公車辦私事,如有此情況,駕駛員有權拒絕。

4 維修管理

4.1車輛發生故障,無論問題大小,必須先填報《車輛維修申請表》,預計維修、保養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常規保養由車輛管理員及總裁辦稽核、批准。預計維修費用在1000元(含)以上由總經理稽核、批准。由於執行公務途中發生故障,應就近處理、維修,同時報告總裁辦。

4.2車輛進廠應按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擅自找廠家修理的費用自理。

4.3嚴格按申報表申報維修的專案檢修,對在修理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應經總裁辦同意後方可續修,發生新增費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應請示總經理後方可續修。

4.4對維修更換下來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公司以便檢驗和備用。

4.5駕駛員應隨車進廠監督維修,以便掌握維修專案的到位情況和質量,不隨車進廠或車進廠人就離開,按缺勤處理。

4.6對維修的車輛,駕駛員要親自除錯合格後方可在廠家的維修專案單上簽字認可,並填寫驗收表報總裁辦或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結算。

4.7車內設施的維護,更新及用品的購買,均應填報申報表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5 獎懲管理

5.1獎勵

全月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者,發月度安全獎100元。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無交通違章者,年終發安全獎500元。

5.2懲罰

5.2.1不服從排程,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者每次扣100元。

5.2.2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耽誤出車者,每次扣50元。

5.2.3出車期間嚴禁酗酒、賭博。一經發現在工作期飲酒一律予以開除。

5.2.4對因工作疏忽操作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的發動機、變速箱等大修造成的重大機械事故的,予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0%處罰。

5.2.5對強行要求駕駛員違法停車或超速行駛的,其處罰由當事人承擔。

5.2.6私自換車駕駛、私自挪用公車、私自轉借他人駕駛,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除名。

5.2.7車輛不整潔,每次對駕駛員罰款50元,不按規定停車、亂停亂靠者每次罰款50元。

5.3交通事故處理

5.3.1對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在500元(含)以下者,負全部、主要、同等責任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的經濟損失,並罰款200元;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50%。

5.3.2對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在500元以上-20xx(含)者,負全部、主要、同等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20%(保險理賠後),並罰款200元;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10%(保險理賠後)。

5.3.3對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在20xx元以上-10000元(含),負全部、主要、同等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20%(保險理賠後),並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的10%(保險理賠後),取消駕駛員崗位資格,作換崗處理。

5.3.4對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並承擔經濟損失的20%。

5.3.5 對發生特大惡性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者,以上級相關部門的處理為準。

6 費用管理

6.1車輛費用包含車輛執行發生的油費、維修費、保險費、運管費以及其他交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費用。

6.2車輛費用由總裁辦歸口管理,對車輛日常各項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6.3車輛日常加油、維修等發生費用時應請報告車輛管理員或總裁辦,經相關稽核後方可。車輛加油維修時均需車輛管理員與維修廠家一同定價。

6.4劃歸部門、個人使用的車輛由總裁辦統一管理,費用在部門包乾經費中列支。

7 車輛補貼管理

為保證工作用車、方便生活用車、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對相關崗位人員私車公用情況進行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7.1車補物件及標準:

7.2凡符合享受車補待遇的人員必須是自行購買車輛,向公司出示車輛實物和行駛證、本人駕駛證、車輛各項保險等相關證件,在總裁辦登記備案後,填寫車補申請單,報董事長批准之日起享受車補,產權歸個人所有。

7.3凡享受車補人員在200公里半徑範圍內工作用車必須使用個人車輛,公司不再提供公務用車;超過200公里半徑範圍使用車輛,可向公司按規定申請公務用車。

7.4享受車補車輛的維修、保養及所發生的其它費用(油料、保險、交通違章、年審等)由車輛所有者個人承擔,公司不再報銷。行車過程中的車輛安全事由個人負責。

7.5享受車補人員的車輛如外借、維修等事宜不能用於公務用車時,該月車補取消。凡享受車補人員在規定的用車範圍內不使用個人車輛,申請使用公務用車一次,即取消當月車補費用。

7.6在公司內部實施費用包乾部門車補費用在其部門費用中列支。

7.7、享受公司車補的私人車輛在集團有重大接待事項或其它活動需呼叫時,應積極配合總裁辦,以滿足活動需要。否則,公司有權取消其車補費用。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3

為加強車輛有效管理,降低油耗,防止車輛事故的發生,在執行原車輛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特制定以下補充規定:

一、嚴禁晚上用車,確因業務需要晚上用車,需經劉總批准,否則辦公室一律不派車,違犯者一次處罰50元(含派車人、用車人)。

二、出車時,應詳細填寫派車單,內容完整。填寫不清楚者,不得用車。若起止時間填寫不準確,發生車輛違章現象,無法判斷負責人,有本班司機負責。

三、不接電話或電話打不通,一次處罰20元。

四、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一次處罰20元,重犯加倍。

五、因工作申請用車,經查實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不符者,一次處罰30-50元。

六、用車部門(人)需要用車,應向辦公室申請,由辦公室統籌安排,不能直接讓司機開車。

七、車輛管理秦主任是第一責任人,秦主任不在時(外出或休息),由張主任安排用車。

八、此規定由即日起執行。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4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淨化學校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經學校“平安校園”建立工作領導組會議研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修訂本制度。

一、學校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因此禁止校外車輛停入校園,並且學校不負責任何車輛的安全。

二、由於只有極少數的教師住在校園內,又因為校園比較狹小,沒有適宜的停車場地,為此,住校教師的車輛只能停放在教師自籌資金建房旁僅有的一點活動場地,並且自己負責車輛安全。

三、由於本校是國小,按照相關規定,年未滿十二週歲的兒童不能騎自行車上下學,因此本校不安排學生自行車停放點,偶有騎車上學的學生,必須自己找停放點,學校不負責任何安全。

四、校門口的一塊活動場地,雖屬學校場地,但並未用於安排停車,因此,無論任何車輛停放,學校都不負責安全。

五、凡屬學生上學期間,任何車輛都不能停放在學校僅有的活動場地,更不能停放在教學樓前或操場上。

六、凡開車、騎車到校上課的教師,必須自己安排車輛停放處,不能在校園內亂停亂放,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ⅹⅹ國小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5

小區停放車輛管理規定 隨著小區入住率提高,小車也越來越多,時常出現一些車輛停放在小區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等處,有些車主有意無意佔用他人車位等情況,之以此類,不單影響業主們的正常出行、給業主相互間帶來一些不愉快,影響鄰里關係,一些亂停亂放的車輛甚至會給我們的小區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等等。小區的車輛車位管理歷來都是小區管理的一個難點和重點,管得好不好,直接關係到整個小區居住品質高低。鑑於此,奧林名城物業服務處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提升我們的居住品質,特制定以下車輛車位管理辦法,希望得到業主們的理解、支援和配合。

1、在小區沒有租車位的車主,請把車停放在小區臨時車位,小區商鋪前面的車位為臨時車位。不得佔用他人車位,每個車位如果貼有車牌號碼則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應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並在規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4、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

5、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號。

6、不準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及練習。

7、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8、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架空層的非機車位。

9、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物業服務處辦理有關物資放行手續,方可放行。

10、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巡邏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6

一.制定目的

通過建立校園停車管理制度,進行校園車輛有規、有序、有效的管理,使校園文明、美觀、健康,並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據

1.市、區關於校園車輛管理的相關檔案(新);

2.《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園評估指標》(新)。

三.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教工、學生,適用於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

四.操作原則

1.憑證停放原則。校內車輛憑證、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須經許可登記、在保安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2.車輛減速原則。進入校園,機動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輛(含輕便摩托車)一律下車推行。

3.保安指揮原則。所有車輛的停放須服從保安的指揮,倒車、裝卸貨物等須有保安的指揮,以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責任自負原則。進入校園,謹慎駕駛,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5.與考核、評優掛鉤原則。凡違反本制度者,將在考核中體現,在評優中受影響。

五.具體要求

1.校內教工、學生車輛停放在校園內,須先辦理停車證,學生12週歲以下不予辦理(不符合市交通法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2.校外車輛停放嚴格把關。

① 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限於兩種物件:教工家屬(夫或妻)、有密切合作關係的單位。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須經校務會審批,並辦理停車證,辦理手續的其他程式與上面相同;

② 一律不受理無工作關係的車輛臨時停放,因工作關係須進入校園的車輛,須經保安稽核許可並登記,並憑臨時停車證在保安的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3.所有車輛按停車證車位有序停放。學校停車位劃分三塊:汽車停放位、輕騎停放位、自行車停放位。按學校目前場地條件,安排如下:

①汽車停放位。汽車停放位從西大樓外車棚排起,自北往南,車棚內4輛;自西往東,車棚外7輛。車棚內最南端為校車停放位,任何人不得擠佔,其他車位分兩類抽籤產生:第一類是教工本人駕車並白天停放的車子,第二類是教工家屬(夫或妻)駕車並晚間停放的車子。先進行第一類抽籤,再進行第二類抽籤,學校先滿足第一類教工本人停車(本次已登記但沒有參加抽籤的教工,視作自動放棄,責任自負,學校不安排車位。以後想停車,請教工再提出申請)。因空間有限,經批准“晚間停放”的車子,可與教工的10個車位共享,停車證顏色可辨別出來,並註明“晚間停放”。因特殊原因“晚間停放”車位被佔領的,聽從保安的安排停放車輛。

②輕騎停放位。輕騎停放位沿車棚西牆從南往北排起,按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的順序分類排放,每一類按第一組室→第九組室的順序排放。

③自行車停放位。自行車停放位沿車棚東牆從南往北排起,按第一組室→第九組室→學生排放。

4. 本次車輛按序停放後,若人員、車輛有變動,就按空位插入。若場地不夠,學校再研究,另作安排。安排方式:按申請時間依次排列;若同時申請,抽籤決定。

5. 進入校園車輛,須按規定行駛。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含輕便摩托車)一律下車推行。保安要指導做好這項工作,遇到不遵守規定的,要堅決勸阻,勸阻無效的,請作好記錄。

6. 校門是校園安全的第一扇大門,保安是校園安全的重要崗位。進入校園的車輛須服從保安指揮,按停車證、按車位有序停放,尤其在實施拐彎、倒車、裝卸貨物等操作時,保安要指揮到位。

7. 學校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學生還沒有獨立行為責任能力,請行駛者一定要謹慎駕駛,確保安全。若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8. 請各位教工、學生嚴格遵守制度,請相關責任人嚴格管理、履行好職責。本制度將與考核、評優等掛鉤。若因管理者或被管理者制度執行不力、管理實施不力而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實行一票否決。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7

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廠區機動車停放秩序,特訂立本管理規定,供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維護良好的廠區環境。

二、管理規定:

1. 機動車停放共規劃3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a.辦公樓後側:供公司內員工車輛停放;

b.辦公樓前停車場:供訪客車輛臨時停放;

c.辦公樓前左右停車場:供公司內員工車輛停放;

2.入廠車輛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並將《車輛通行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各入廠車輛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車位,若固定車位已滿時,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將車輛停放到停車場。

3.訪客車輛應按照保安人員的指引停於停車場;

4.為避免停車位遭他人佔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將漆上入編號,以便識別。

5.車輛進入廠區及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並遵照保安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誌線行進;

6.除規定區域外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於通道旁或人行道

車輛補充管理規定 篇8

一、為維護公司家屬區交通秩序,加強機動車車輛停放管理,方便住戶車輛保管,根據公司家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武裝保衛部治安辦公室(以下簡稱“治安辦”)負責公司家屬區內交通管理和機動車輛停放管理。

三、進入家屬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家屬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四、所有車主必須在家屬區門口刷卡進出,並在規定泊位內停放車輛,交納相應的車輛停放費。白天(8時——20時)停放費3元;夜間(20時——次日8時)停車費5元;公司職工辦理月卡停車費用50——80元,公司外人員辦理月卡停車費100——120元,月卡只限本車使用。

五、大貨車(2噸以上)、集裝箱車等大型車輛,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家屬區。

六、所有車主必須在指定泊位內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家屬區進出車路口。停放車輛,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車輛前後左右的距離以防碰撞。若車主不按規定隨意停放,造成一切後果由車主負責。

七、停車後駕駛者必須鎖好車門窗,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攜帶,治安辦工作人員不負責看管車內任何物品。

八、嚴禁車主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員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家屬區內,進入家屬區車輛嚴禁載放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因此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車輛帶貨駛出家屬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時,必須由戶主到治安辦辦理放行手續,方可駛出。

十、不得在家屬區內試剎車、練習駕車、大型修車,有滴漏機油車必須清洗乾淨。

十一、車輛進入家屬區不得鳴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愛惜公物,不得損壞車輛進入管理系統和小區設施,損壞照價賠償。

十二、車主停車出入卡遺失,要立即到治安辦申明、補辦,否則後果自負。

十三、車主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治安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十四、治安辦僅提供家屬區車輛停放場地及管理,不負責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治安辦不負責賠償。車主與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過程中,治安辦應積極配合車主,提供監控錄影等相關證據,便於車主理賠手續辦理。

十五、本規定由武裝保衛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