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建立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定、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以及食堂的衛生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管理部為公司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公司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綠化、生產、後勤等有關部門都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開支經費由管理部提出計劃,經總經理審批後,由財務部監督使用。
第六條 管理部應當加強有關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司員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七條 專職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文明作業。任何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八條 室內(公司統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掃保潔工作,由使用者承擔。
第二章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第九條 公司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幹道、公共綠地等)的清掃與保潔,由管理部負責安排人員進行。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部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與保潔,並實行“門前三包”的責任制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統一使用的建築物、宣傳設施、公告欄、廁所由管理部負責安排清掃與保潔。各部門使用的建築物、辦公室等,應當由各部門自行負責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 公司內部的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管理部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專案建設合同或協議時,就要把有關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管理、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等事項寫進合同或協議。
第十三條 臨時佔用道路或場地的部門,負責佔用區域和佔用期間的清掃與保潔。
第十四條 公司會議室的日常衛生由管理部負責清掃和保潔。但其他部門使用後應負責清掃整潔。
第十五條 禁止在公司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公共場地,禁止在廠區內焚燒垃圾和樹葉,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廢棄物。
第十六條 公共走道及階梯,至少每日清掃一次,並須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偏僻地段,每週清掃一次,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第十七條 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汙穢,保持清潔暢通。
第十八條 廁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儘可能做到無異味、無汙穢。
第十九條 禁止在樹幹、電線杆、建築物上張貼各種海報、標語及廣告宣傳品(公司統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條 必須按管理部規定的區域和位置停放車輛,廠區內嚴禁亂停放自行車和汽車。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內(含員工宿舍)禁止飼養雞、鴨、鵝、兔、貓、狗等家禽和動物。
第二十二條 管理部要安排人員定期對公共廁所、垃圾場等場所實施藥物噴灑,殺滅蠅蛆。
第二十三條 廠區內的樹木、花草須加強養護和整修,保持鮮活完好,不準損毀、攀摘或向綠化帶拋棄垃圾,不準利用樹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內衛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輪流清掃衛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汙垢、痰跡、菸蒂、紙屑;桌面、櫃上、窗臺上無灰塵、汙跡,清潔、整齊,窗明几淨。室內無蜘蛛網、無雜物。
第二十六條 室內不准許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櫃內。
第二十八條 室內禁止停放自行車。
第四章廢棄物收運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分佈在廠區內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管理部指定人員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應當按照管理部規定的地點、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內。配置給各部門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門使用並協助管理部管理,勿隨意變動地點或位置。
第三十一條 生產部、化驗室、食堂等部門產生的有機物、無機物垃圾不得任意遺棄,應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內。
第三十二條 生產部門產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須按照公司《生產衛生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置。
第三十三條 在廠區內運輸生產垃圾、散裝產品、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廢棄物時,不得灑落和拋撒,如有灑落和拋撒,必須清掃乾淨。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垃圾箱、公共廁所等)的設定與管理,應當符合公司《生產衛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門前放置各類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條 管理部負責廠區內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衛生設施的保潔、維護統一由管理部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條 設定在各部門、辦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門和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做好保潔工作,不丟失、不人為損壞。
第六章 食堂的衛生管理
第三十八條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飲食衛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條 食堂的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由管理部督導,炊事員包乾負責,明確責任。
第四十條 炊事員必須每年體檢一次,並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新上崗的炊事員必須先體檢後上崗,取得體檢合格證後,進行衛生知識教育,並經簡單考核後才能上崗。
第四十一條 食堂操作間和設施的佈局應科學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汙染。
第四十二條 操作間及其環境必須乾淨、整潔,每餐清掃,保持整潔,每週徹底大掃除一次。
第四十三條 食堂門窗、沙窗無灰塵、油垢,玻璃明亮;牆壁、屋頂經常打掃,保持無蜘蛛網、無黑垢油汙。
第四十四條 食堂的灶臺、抽油煙機、工作臺、放物架等應潔淨,無油垢和汙垢、異味。室內的燈具、電扇見本色。
第四十五條 各種飲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簾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擺放整齊,清潔衛生,呈現本色。
第四十六條 炒菜、做飯的鍋鏟、鐵瓢等工具一律不許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條 各種蔬菜加工時,必須嚴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式進行。
第四十八條 凡洗完的各種蔬菜,不得有泥沙、雜物,用乾淨菜筐裝好,存放架上,不允許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條 待出售的菜餚、米飯,加蓋防蠅、防塵罩。
第五十條 炊事人員上崗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帽,上崗前必須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條 炊事員上班不準帶戒子、手鐲,也不能塗指甲油。操作時不許吸菸,不得隨地吐痰。
第五十二條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條 食堂的盆、碗、盤、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實行嚴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須每天消毒。消毒程式必須堅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採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條 出售後剩餘的飯菜應儘可能放置在冷藏櫃裡,但放置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剩飯、剩菜出售時,必須先經管理部工作人員鑑別確保無變質、變味後,加溫熱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條 食堂採購的原材料必須新鮮,存放的環境應通風、乾燥,避免黴變。嚴禁使用過期或變質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條 炊事工用具必須生熟分開,生、熟菜板應有文字標識。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須生、熟分開,有條件應將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開購置。冰箱要求清潔、無血水、無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條 遵照各級愛委會有關滅鼠、滅蠅、滅蟑螂的安排和實際情況,按照技術要求在食堂內投放鼠藥,噴灑藥水,擺放夾鼠板,做到無蠅、無鼠、無蟑螂。
第七章 獎罰
第五十八條 管理部要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的衛生標準和衛生獎懲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做得好的部門和員工要表揚、獎勵。尤其是食堂的'衛生檢查結果要與炊事員的工資掛鉤,以促進食堂的食品衛生質量不斷提高。
第五十九條同時,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管理部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採取整改措施,並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裝袋、不入桶(箱)隨意棄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設護欄設施,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廠容和環境衛生的;
四、轉運生產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築材料、散裝產品等,造成洩漏、拋撒的;
五、在廠區內飼養雞、鴨、鵝、兔、貓、狗等家禽動物的;
六、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七。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一、檢查層次
1、由公司領導負責,職業衛生領導小組參加,每季進行一次。
2、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一次
3、車間負責人,對本車間作業範圍內,每週檢查一次。
二、檢查內容:
1、各職能部門、生產車間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情況;
2、生產車間現場檢查。生產車間的總體衛生狀況,生產車間警示標識,防護設施執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執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工人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落實隱患整改。
在檢查中如發現存在問題,必須及時加以記錄。如屬硬體設施問題,向當事車間負責人指出,能馬上改正的立即改正,其餘問題在當天內向公司領導層彙報,公司須在天內作出整改意見。如屬工人違規操作,應當場向當事工人指出,向其宣傳違規操作的後果,要求其立即改正。
四、獎懲措施
發現問題如屬首次,則給予警告,經荏後仍未改正的,在給相關當事人警告的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公司員工按規範操作,一年內未發生任何安全生產事故,能為本車間、本公司職工起模範帶頭作用,公司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2)發生職業衛生事故後,及時搶救和處理事故,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宣傳月中有顯著成績的。
(4)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任何生產事故,成績顯著的.。
(5)由於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採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裝置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6)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專案,實施後,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7)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8)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3、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裝置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達%,或者不參加單位、班組培訓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6)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7)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並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
(8)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有意破壞現場,影響對事故調查分析的。
(9)干擾安全衛生監察、監測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於發生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事故原因的分析,將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罰。嚴重者,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5、表彰和獎勵應根據職業病危害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6、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個:
甲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方:
姓名或名稱:
住所:
執照註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