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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包管理制度(精選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3W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篇1

1、財務部要加強支票的管理,空白支票與財務專用章要異地存放。作廢支票一定要加蓋作廢章。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精選4篇)

2、領用支票要按規定的程式填寫《支票借款單》,由借款人簽字,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到財務領取支票,並在領用支票登記薄登記方可支付。

3、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毀損或遺失,如有遺失,立即掛失,由於遺失支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額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出納員簽發支票,必須填準日期、用途,需註明使用限額的,限額要書寫規範

5、採購人員用支票採購時,原則上不能超過請領時的限額。超過限額需向主管領導請示,如超限額較多,需補辦手續,不經請示,追究責任,並罰款100元。

6、出納員要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隨時準確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得開據空頭支票,如果發生銀行存款空頭,由出納員個人承擔,並按銀行罰款額度處罰。

7、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詢,更正未達事項,填未達清單,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督促經辦人在規定時限內報賬;(時限七天)超期一天罰款50—100元。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加強資金管理,加速資金週轉,公司成立內部銀行以統一管理全公司的貨幣資金。為搞好內部銀行的核算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分子公司之間的資金結算。

3.內部銀行的職能

3.1內部銀行是公司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貨幣資金管理中心和收付中心。內部銀行外對公司的開戶銀行:負責辦理銀行借款、還款手續,銀行存款的收付和現金的收付等工作;內部銀行內對各分公司、醫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醫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內部銀行開立一個內部借款或內部存款帳戶,所有對外款項的收付和內部單位之間款項往來均通過內部銀行結算。

3.2內部銀行引入銀行的機制進行資金管理,考核內部各單位的資金使用規模和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月末按“應收內部借款”餘額積數計收各單位借款利息、按“應付內部存款”餘額積數計付各單位存款利息(利息率參考銀行同檔次利率並結合公司實際確定)(計收利息暫緩執行)。

3.3與內部銀行在同城的分支機構未經許可不得在銀行開戶,異地的分支機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可在其當地開立一個一般存款帳戶。

4.會計憑證使用及流轉

內部銀行使用的會計憑證除銀行的憑證外,內部使用“付款憑證”“收款憑證”“轉帳憑證”(格式附後)。其使用方法如下:

4.1付款憑證:一式兩聯,第一聯內部銀行記帳,第二聯付款單位記帳。該憑證核算公司通過銀行轉帳和現金支付的付款業務,由付款單位填制。付款單位必須在憑證上填寫款項用途及金額,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並連同經有關領導批准的付款依據送內部銀行稽核無誤後付款。

4.2收款憑證:一式兩聯,第一聯內部銀行記帳、第二聯收款單位記帳。該憑證核算公司的銀行轉帳收款和現金收款業務,一般由內部銀行填制,也可由收款單位填制。內部銀行或收款單位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其它單位或個人交來的現金時填制收款憑證,並在憑證上須填明款項來源、付款或交款單位名稱和金額等內容。

4.3轉帳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內部銀行記帳、第二聯付款單位記帳、第三聯收款單位記帳。該憑證核算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業務,不涉及銀行存款、現金的結算。該憑證由劃帳的一方填制,可以是收款單位,也可以是付款單位。憑證上須填明經濟業務的內容,並附送有效原始憑證等資料。

4.4銀行收、付憑單等原始憑證一律留內部銀行附記帳憑證,以便查對。

5.結帳、對帳、報表

5.1內部銀行每日的憑證必須在次日上午12點以前入帳,並結出當日各單位內部借款、存款餘額。月末結帳後打出明細帳一式兩份,一份交各單位核對帳目、一份留內部銀行裝訂成冊備查。各單位核對帳時如發現有誤,應及時與內部銀行聯絡,找出差異並調整帳務,以保證帳帳相符。各單位月末如有未達帳項的,要編制未達帳調節表。

5.2內部銀行月末結帳時,要打印出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編制未達帳調節表,以保證帳實相符。在規定時間內,內部銀行要向公司總部報送資產負債表。公司彙總報表時將“應付內部存款”“內部借款”與“應收內部借款”“內部存款”抵消,抵扣後有餘額的,是借方餘額計入“其它應收款”科目,是貸方餘額的計入“其它應付款”科目。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企業對銀行存款的管理,統一本公司的銀行結算程式和辦法,嚴肅結算紀律,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發生的一切收付款項,除按規定可用現金支付以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銀行結算辦法》各項規定,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保證結算業務的正常進行。

二、企業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後,應加強管理,不得將所開立的賬戶出租、出借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防止發生詐騙和損害本單位的信用和經濟利益。

三、根據業務的需要,企業可以選用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或託收承付等結算方式進行銀行結算。

四、為了及時掌握貨幣資金動態,企業需指定專人與各開戶銀行保持聯絡,並及時收取銀行結算憑證。

五、“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憑證都必須附有經過銀行蓋章的銀行結算憑證。所有銀行收、付款憑證、銀行憑證和原始憑證都要專人稽核,嚴格審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資金,杜絕違法、貪汙等犯罪行為發生。

六、財務部門要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按各銀行的營業場所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存款種類分別以一個銀行賬號設定一個銀行賬戶。銀行日記賬必須逐筆登記,反映每一個存款賬戶的收入、支出和存款餘額。

七、收到“銀行對賬單”後應及時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收付金額進行核對,對發生的“未達賬款”逐筆核實,查清原因,並及時據以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進行調節,經調節後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必須完全一致。對未達款項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到賬清理者,報經企業領導追查經辦人的責任。

八、銀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銀行出納會計負責保管和簽發。對符合審批程式、手續完備、核實無誤並有用款計劃的付款業務簽發支票。銀行支票如有遺失或盜竊等意外發生,銀行出納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保衛部門提出報告,同時向開戶銀行掛失,登報宣告作廢。撤銷賬戶時,應將剩餘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開戶銀行登出。

九、根據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出納必須遵守:

1、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不準簽發遠期或過期支票;

3、不準簽發印鑑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準出租、出借支票或轉讓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5、不準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6、不準將支票做抵押。

十、簽發支票必須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額或應付金額,同時要核查收款單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額是否在批准的限額或申請額以內,如發現不一致或有較大額度的出入,則應向財務主管彙報,並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一、收受外來的支票、匯票等票據應注意審查票據的真偽、內容是否正確、有無塗改,是否在有效期內,核對持票人的身份證件,及時提交銀行結算。

十二、出納不兼管銀行支票印鑑,以保證銀行存款的完整無缺,出納應定期如實向相關領導上報銀行存款收支情況。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節支票管理

第一條支票由出納人員負責管理,支票使用時應有“款項使用申報表”,按資金使用許可權,分級報批,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抬頭、日期、用途等專案要素填列清楚,登記號碼,加蓋印章,領用人在“款項使用申報表”和支票存根上簽字備查;領用的支票須在五日內報銷清賬。

第二條出納人員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和票據(採購甲供材、固定資產、辦公物品還要驗收登記員簽字)入賬,統一編制憑證,按制度登記銀行帳,原“款項使用申報表”作附件。

第三條出納人員接到職能部門交付支票應認真快速檢查支票票面是否清晰,印章是否正規齊全,簽發日期是否有效。

第四條支票領用人在公司領用當月未能進行報銷的,如支票當月未出賬,支票領用人應將未用支票退回財務部;如支票已出賬,領用人應將款項申報手續交至財務部,否則財務人員憑支票領用手續及銀行出賬證明,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如月末支票領用人未按上述制度處理,出納人員下發書面通知告之經辦人、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

第五條對於報銷時發票票面金額比實際支付金額少時,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四條”制度處理。

第六條出納人員應在每週一向財務部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報送現金和銀行存款結存數。

第二節現金管理

第一條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員工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經批准的其他開支;前款結算起點按《銀行結帳辦法》最新制度標準為1000元或經相關領導批准確定;

6.支付各種撫卹金、喪葬補助費;

7.根據國家制度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種獎金;

8.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制度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9.支付給個人採購農業產品款項,可以使用現金;

10.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除本制度第一條外,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由財務經理列支使用範圍。

第三條公司購置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大宗物資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30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四條出納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的,應事先報財務負責人批准。

第五條出納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財務提現申報表”,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審批後提取。銀行每日提取以不超過5萬元現金為限,且不可以連續多日提取。為公司購置物品或支付費用時,儘可能提前申請支票支付,需要大額現金的情況,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

第六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按制度流程批准後方可借款。預借現金後,需在借款事由工作辦結後五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多借金額的預結算,並將未使用的借款退還財務部,逾期不作結算的,財務部出納將以書面形式告知借款員工及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

第七條符合本制度使用現金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單或領款憑證,經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八條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籤章,並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第九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結出餘額,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條備用金按年借用,年初憑審批完整的《借款單》,至財務部領取備用金,年度結束10個工作日前,借款人至財務部歸還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