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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1K

一、總 則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公司對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確保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專案建設、裝置安裝除錯、維修檢修等施工作業時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保護施工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公司生產車間前的安全管理規定

2.1 生產部在工程專案招標前要安排參加競標的施工單位到生產辦接受安全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施工單位,方可參加投標。

2.2 施工隊伍承擔公司的工程專案後,在辦理外來工程專案合同的同時,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發現有不籤施工安全合同進行施工的現象,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5000元。

2.3 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的施工單位到生產部領取入公司安全培訓的資料,辦理安全教育的手續,由生產辦統一對施工單位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者發放《安全教育合格證》。

2.4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單位,填寫《外來安全資訊登記表》,上報《hse作業計劃書》,計劃書中對風險識別、風險評價以及風險消減措施等方面的內容要全面、詳細、符合實際,經生產辦稽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進入生產車間安全管理規定

3.1 外來施工單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到公司生產部辦理入廠證,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的施工單位,公司生產部不予辦理入廠證。

3.2 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配戴安全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上崗,必須按要求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如:防護衣、帽、鞋、手套、眼鏡、防毒面具等。不準穿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施工。

3.3 工程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的佈置,安排作業棚、休息室、辦公室、攪伴站、施工材料堆場預製場地等,所有佈置必須經安全部門稽核。生產區域內嚴禁有人居住。

四、 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規定

4.1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現場危險區域(如坑、進等)必須設定危險標誌。夜間要設紅燈警示,必要時設專人監護。

4.2 搭建臨時建築物應提交申請,並附有具體區域相鄰建築、管線位置圖,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報安全質量環保審批,批准後方可搭建。

4.3 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的人員名單組織施工,不得私自僱用名單外人員。如施工單位缺少某種特種作業人員需外僱時,要事先將僱用人員名單報生產辦審批,經安全教育合格後,方可入本公司 。違反此規定每發現一人,個人罰款50元,單位罰款XX元,轉包單位罰款10000元。並通報全公司,停止施工。

4.4 未經允許,不準佔用消防通道,需佔用或破路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後,立即恢復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4.5 凡申請特殊作業(如:動火、高空、有限作業、動土、臨時用電等)的施工單位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到生產部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等作業,施工單位要隨身帶作業票,不得轉借他人,在接受檢查時要出示作業票,不能出示作業票或藉口在他人手中的按無票單處理,罰款1000-5000元。導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規定進行經濟處罰並追究責任。

4.6 在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液體擦洗裝置、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 施工人員嚴禁進入非本單位施工區域或場所,不得亂動、亂碰或拆卸任何裝置零件、附件等。自覺維護作業區域內的建構築物、裝置管線和安全消防設施,在作業中可能對其構成影響或威脅時要立即提出,並採取妥善措施預以保護。

4.8 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因違章給本公司造成裝置損壞、財產損失、人員傷害的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所賠償的經濟損失由本公司相關部門確認落實。

4.9 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要安裝阻火器,按規定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異常情況要聽從統一指揮或熄火停車,嚴禁進入禁行路線。

4.10 外來施工人員要隨身攜帶各種證件(如:入廠證、安全教育合格證、焊工證等),並接受檢查,發現無證或不帶證件,按規定進行處罰,嚴重者,停止施工。

4.11 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並立即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否則,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4.12 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施工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各項條款、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嚴重後果,應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4.13 本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有責任經常檢查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是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有權對違規者進行制止、處罰、停止施工作業。並及時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彙報,不認真履行職責者,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五、施工完成後安全規定

5.1 施工結束後,生產部根據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考核結果,按照《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對施工單位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得分70分以下的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返回。綜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單位,根據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5.2 施工單位持《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到有關單位辦理安全風險抵押金退還手續和付款手續。有關單位必須根據《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綜合考核表》結果,辦理退款和付款手續。否則,由此引起後果,由責任單位負責。

5.3 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時,外來施工單位應補足。否則,本公司將從有關單位工程款中雙倍扣除。

六 、附 則

6.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