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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94K

水運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水運管理制度(通用3篇)

為了預防公司外購鐵水運輸、入庫、卸車過程中的鐵水噴濺、火災或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二、職責分工

公司鐵水運輸的協調工作,由安全生產部具體負責,並對鐵水運輸過程進行跟蹤,有權力和義務制止違章行為。

安全生產部負責監督和檢查各類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建立不可承受風險臺賬,將鐵水運輸列為三級不可承受風險,並執行四級監控。

車間負責制定鐵水裝卸過程安全管理規定,執行起重裝置和鐵水包的日常安全檢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檢查崗位人員執行情況。

崗位人員,按照規定認真檢查起重裝置、吊具和鐵水包,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三、鐵水運輸作業規定

l、嚴禁司機酒後駕車。

2、汽運公司應明確專人操作運輸鐵水的車輛,嚴禁無證駕駛。

3、每次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和鐵水包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解決,否則不得使用。車輛儲物箱內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鑄管部明確專人對鐵水包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做到每包鐵水均測量包壁溫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測量。

5、鐵水裝入量應嚴格控制,液麵距離包沿不得低於30cm,鐵水過滿,未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不得啟動車輛。

6、駕駛員必須在關好車門後,才能開始行駛,起步前繫好安全帶,離開車輛時必須從點火開關上取下鑰匙。

7、要在車輛停止狀態下預熱發動機,避免頻繁和劇烈加速,適時換檔,每檔發動機轉速不超過該檔最高轉速的三分之二。

8、駕駛員應隨時注意車速,並與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車距,鐵水運輸的車輛在廠區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鑄造廠區內行使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9、車輛執行,嚴禁搭載無關人員和貨物,車上人員嚴禁吸菸,執行中的車輛駕駛員禁止接打電話。

10、鐵水運輸中遇路邊有行人時,與行人之間距離不得低於1.5米,必要時停車避讓行人。

11、行車時,必須選擇平坦、寬闊的路面,嚴禁從積水、坑窪或者不明路況的道路上行駛。

12、駕駛員在裝卸鐵水作業進入生產現場離開駕駛室時,必須將勞保用品穿戴整齊,並服從生產排程的指揮,按規定行車和泊車。

13、鐵水的裝卸作業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擦碰、撞擊、重壓、斜置或歪拉斜吊。無關人員嚴禁接近鐵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時裝卸時,在待裝卸期間當班排程和隨車人員應負責看管車輛和所裝鐵水,隨時保持溝通,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向安全生產部彙報。

15、鑄管部應明確專人操作起重裝置吊運鐵水,設專人指揮,明確訊號。行車工必須嚴格按照《起重裝置安全檢查表》定期檢查行車,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帶病作業,確保行車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鐵水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規定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轉運車輛管理制度。

四、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1)當鐵水運輸過程中因故發生事故時,當事人必須立即上報公司排程室。各級相關負責人收到資訊都應快迅到達事故現場。

(2)安全生產部負責組織人員疏散、轉移至安全地帶,確保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現場事態發展情況,展開相關救援工作。

(3)若事故造成相鄰建築物著火時,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必要時迅速聯絡保衛部,請求援助。

(4)鐵水在轉運過程中,鐵水包出現有破損、滲漏等現象,在未經改裝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引起燃燒或爆炸現象,駕駛員應立即採取自救,並向總調報告,報請總調派遣叉車卸下鐵水包。情況危急時向當地119報告,請求援助,以防事故擴大。

(5)當鐵水錶面結殼,可用中頻爐內高溫鐵水衝開,嚴禁隨意翻轉鐵水包或人工搗戳,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6)當發生人員傷害事故,應立即送往阜康中心醫院進行救護。

五、現場指揮要求

1、從事鐵水吊運的'起重裝置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並經過專門培訓方可。

2、指揮人員必須是經部長指定的段長、班長或排程,其他人員不得指揮吊運鐵水(緊急情況除外),嚴禁多人指揮。

3、統一使用對講機指揮,操作者和指揮者分別佩戴1部對講機,頻道一致。指揮時,必須先喊出操作者名字或行車代號,再發出操作指令,否則操作者不得啟動行車任何機構。

4、操作者未聽清指揮口令,嚴禁啟動行車。

5、啟動行車必須鳴鈴警示,並嚴格遵守《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六、考核與獎懲

1、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違反本規定,經有關部門查證,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的考核/次,造成事故者,經鑄造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重罰。

2、由於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鐵水運輸中發生漏包或穿包事故者,對相關責任人的考核,由鑄造公司安委會視情況研究決定。

3、崗位人員,未按照規定檢查鐵水包或未及時記錄、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者考核責任人50—100元/次。

4、各類臺賬和記錄,未按規定儲存或使用完後不及時上交更換,分別考核責任班組長及以上人員200元/次。

5、發生事故後,對因組織救援不力而導致事態擴大者,將視情況考核責任人。

6、對安全檢查仔細認真,及時發現隱患並上報者,視情況給予50—300元的獎勵/次。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水運管理制度 篇2

一、車輛保護:把鋼包座架下兩邊鐵板用澆注料打上5—10公分澆築層防護鐵板;底部用耐火磚鋪平,上面用高鋁水泥灌漿,打上一層澆注料。

二、油箱與電瓶箱用石棉布包裹,上面蓋上一塊鐵板。

三、應急措施:把託排前、後用20mm鐵板焊接,周圍加高200mm,裡面放入防火沙。

四、備用碳棒堵口。碳棒扯成一個錐形,一個橢圓形,手柄用鐵管制作成進、出兩用(注:細管套入粗管中),長度4米。每輛車備用泡泥一桶。

五、鋼包日常檢查:日常檢查由當班司機和鑄鐵機值班班長負責。鐵水包使用壽命,可根據使用程度或爐次更換新鐵水包,並做好記錄。

六、輪胎日常檢查:由當班司機負責,並做好記錄。由車輛管理人員根據輪胎使用程度,提交車間辦公室,經現場檢視,確認後更換輪胎。

水運管理制度 篇3

1、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水害防治中心,明確責任,制定崗位責任制。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防治水計劃及措施。

2、由礦長組織制定防治水應急預案,並組織每年進行至少一次的演練。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年度防治水計劃和實施方案,並報上級公司批覆。

3、防治水中心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探水工等要取得“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數量要符合標準化具體要求。

4、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要有年報、月報、臨時報,對水患要及時預報並及時處理,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5、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防治水中心每旬必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治水安全會議,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專案、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項落實,並在安全會上對水患整改落實情況通報獎罰。

6、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採空區及周邊煤礦積水等水患情況的調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調查,要把調查情況及時登記上賬,準確填繪到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係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調查完畢後,要進行綜合分析,如有水患要及時發出預報。

7、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嚴禁擅自提高開採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採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範措施,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後組織實施。

8、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採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嚴禁有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洩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9、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各採區、採、掘工作面要配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管路、水泵要緊跟工作面。

10、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並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11、礦要保證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礦長批准後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