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用水、供水管理制度
根據市安全用水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內的具體情況,對供水管理規定如下:
1、凡屬轄區範圍內的供水系統(即自來水公司向轄區供水總表以內的)一律由管理公司管理。
2、使用者出門前應將水閥關閉,避免發生事故。
3、使用者不可隨意更改大廈供水管道。
4、有以下現象的均屬偷水行為,大廈物業將按下列規定處理:
(1)私自裝表接水或繞表接水者,除當場停用,按最大流量和使用時間加倍追計水費外,還要賠償大樓損失。
(2)私自啟動水錶的封印影響準確計量,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時間加倍追計水費外,賠償大廈損失。
(3)私自啟用水錶的,不管停用時間長短,除按用水量和使用時間加倍追計水費外,賠償大廈損失。
5、使用者違反安全用水規定,拒絕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人員檢查,不採納安全用水意見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響供水系統或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情況賠償損失。
二、大廈節水、用水措施
1、嚴格按照節水辦所批覆的用水量用水,不超標用水。
2、在各公共洗手間張貼節水標語,加強使用者節水意識。
3、安裝感應式或延時式水龍頭,防止用水後不關水源。
4、每週抄錄總水錶讀數,發現讀數異常增大,馬上追查原因。
5、做好地下水池、屋面水箱、冷卻水塔水池、膨脹水箱的防漏措施。
三、物管部停水、限水管理制度
1、所有的停水、限水審批許可權為工程經理以上。
2、收到政府部門有關停水通知或決定需停、限水應立即報告總經理,至少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受影響使用者。
3、工程維修部應安排足夠的人員處理停、限水工作。
4、停水前應將蓄水池注滿。
5、停水期間工程人員應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地下水池水位,發現水位過低應關閉水泵以免水泵吸空,並立即通知受影響的使用者。
6、當值人員應將停水、限水情況記錄在當值日誌上。
四、水泵房管理制度
1、保持水泵房通風換氣,環境衛生清潔。
2、每班檢查水池的水位是否正常,水池蓋必須鎖好,無關人員不得借用鑰匙。外單位參觀或領導檢查作好登記記錄。
3、每班檢查泵房供電是否正常,所有閥門應處於開啟或關閉的.正常狀態。
4、每班將轉換開關轉到'手動'位置,用手動試驗主泵和備用泵運轉是否正常,然後將轉換開關轉回'自動'位置。
5、定期檢查水泵、電機的緊固螺絲有無鬆動、軸承潤滑油情況是否良好等。
6、進行維修保養時,必須先切斷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告示牌。
7、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自動失靈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並留在現場觀察。
8、每班對泵房進行檢查後,在機管泵房巡檢簽到卡簽名並認真填寫機管系統巡查表。
9.定期檢查生活用水水池,和藥劑新增系統。
五、給排水系統維修保養制度
1、給排水系統的日常維修保養由暖通、給排水執行維修班負責。
2、工程部每年12月份負責制訂和監督實施下年度的系統保養計劃。
3、維修及保養過程如要限、停水,需提前將停水區域通知客服部,由客服部通知受影響使用者。
4、根據裝置特點重點做好潤滑、除塵工作。
5、供水泵故障時馬上停止故障泵,開啟備用泵,以保證供水。
6、汙水泵故障時應馬上採取措施,降低集水井水位。
7、所有系統的維修保養工作結束後應填寫維修保養記錄表。
8、給排水裝置的故障應於24小時內修復,無法解決的應馬上要求通知受影響使用者,並報告上級領導,限期修復。
六、給排水系統故障排除措施
(一)給水系統故障處理
1、因給水泵故障影響供水時,把出現故障的給水泵打到'停止'位置,將備用水泵投入'自動'狀態執行。
2、因給水泵自動控制系統故障影響供水時,由兩名技工分別在上水池和下水池泵房採用手動狀態定時供水,並用對講機保持聯絡和在現場監護,防止出現水浸事故,待自動控制系統修復正常使用後恢復自動控制狀態。
3、因供水管網或供水閥故障影響供水時,應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供水。
(二)排水系統故障處理
1、排水管故障,先將該區域的供水管閘道器閉,用沙包攔截溢水區域,防止溢水流人電房和電梯等,組織疏通排水管並用吸水機吸水。
2、雨水管堵塞,先用沙包攔截,防止溢水流人電房和電梯等,組織疏通排水管並用吸水機吸水。如雨水較大,無法攔截時可將溢水從走火梯引走,排到街外。
1範圍
本標準明確了壓力管道管理指導思想、管理範圍、管理機構;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修理改造等各環節必須遵守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機動部負責對公司內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檢驗等進行監督管理。
2.2各單位裝置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壓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門。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管理內容
3.1.1監督管理範圍依據原化工部頒佈的《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原勞動部頒佈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a)進口壓力pw大於等於0.1mpa;
b)公稱直徑dg大於等於50mm;
c)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3.1.2對於非上述條件的壓力管道由使用單位制定管理辦法。
3.2壓力管道設計
3.2.1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範圍內壓力管道設計。
3.2.2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負責。設計檔案要明確體現出設計標準、安裝施工規範、所用材料標準、計算壁厚、腐蝕裕量及腐蝕速率。
3.2.3公司機動部負責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質保體系的監督管理。
3.2.4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參加工廠基建及技改、技措專案的設計審查。
3.3管件、管道附件的製造
3.3.1壓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製造單位應有相應的製造資格,且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3.3.2管件、管道附件等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及效能報告,使用單位必須進行驗收,必要時進行復驗。
3.4壓力管道製造與安裝
3.4.1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由國家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並從事相應範圍的壓力管道安裝。
3.4.2製造單位對所製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質量負責;安裝單位對所安裝的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負責。
3.4.3製造安裝單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設計選用標準,並且有合格證書,必要時進行復驗。製造安裝發生材料變更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並由設計單位下達材料變更單。
3.4.5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需根據產品質量情況對製造單位實行產品監造。
3.4.6安裝單位應隨時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驗,確保壓力管道安裝及修理改造質量。
3.4.7對外委專案實行資質審查制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檢修工作。
3.4.8技改、技措專案中,壓力管道安裝前,建設單位應將開工報告報公司機動部,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施工條件及現場安全狀況等進行檢查。
3.4.9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
3.4.10進行壓力管道製造安裝、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焊工操作證,並從事相應的焊接工作。公司機動部負責焊工培訓組織工作。
3.5壓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新壓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備好主要部件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等檔案,並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公司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3.5.2在用壓力管道使用證辦理手續按3.5.1 ,資料除以上要求外,還要有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或檢查記錄。
3.5.3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壓力管道檔案和臺賬,檔案內容參照原化工部頒發的《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格式》,並妥善保管好壓力管道資料,做到科學管理,有據可查,保證壓力管道安全執行。
3.5.4各單位必須結合裝置巡迴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裝備,對裝置區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點、定線巡迴檢查,及時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頭。使用或管理單位對所使用或管理的壓力管道安全狀況負責。
3.5.5管道在執行中一般嚴禁帶壓處理缺陷,如生產需要在開工過程中做冷緊、熱緊或帶壓堵漏時要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並報安全部門批准後執行。
3.5.6在使用及檢查中如遇到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有權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a)管道超溫、超壓、過冷經處理仍然無效;
b)管道發生洩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產;
c)發生火災、爆炸或相鄰裝置和管道發生事故直接威協管道的安全執行。
3.5.7使用單位必須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及從事壓力管道技術管理、檢查、檢修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3.5.8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壓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壓試驗、巨集觀檢查及壁厚測定,必要時應委託檢驗部門檢驗。
3.6壓力管道檢驗
3.6.1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的內容和檢驗週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的要求進行。
3.6.2壓力管道檢驗工作原則上應由公司內具備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特殊情況需外委時,由公司機動部組織落實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3.6.3壓力管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從事資格證書允許範圍的檢驗工作。
3.6.4工廠根據年度檢驗計劃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月份檢驗計劃,並在每月20日前將下月的檢驗計劃報公司機動部。
3.6.5工廠負責提供受檢壓力管道的資料,做好壓力管道的技術處理並提出安全檢驗任務書,協助檢驗單位辦理施工手續。
3.6.6檢驗實行工藝流程卡傳遞制度,檢驗單位制定的檢驗方案要得到工廠確認,檢驗結束後,使用單位應按檢驗方案逐項檢查驗收。
3.6.7檢驗發現超標缺陷,及時通知工廠組織修理,複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6.8檢驗單位在檢驗完成後兩週之內提交檢驗報告或檢驗通知卡,保證按時開車。
3.6.9壓力管道檢驗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3.7壓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壓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檢驗中發現超標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現洩漏等問題的修理。
3.7.2具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視為其具有相應的壓力管道維修資質。對壓力管道進行修理改造時,其施工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修理改造的外委專案要實行資質審批制度。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要對外委專案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3.8壓力管道附件檢驗
3.8.1管道上的閥門、安全閥、壓力錶等管道附件檢驗,分執行檢查和停機檢查。
3.8.2工廠對壓力管道進行巡迴檢查時,對管道附件進行執行檢查。
3.8.3停機檢查由工廠組織實施。
安全閥校驗執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4.2.13條《安全附件檢驗》。
壓力錶要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工廠定期安排。
3.8.4工廠要對壓力管道安全閥建立臺賬和定壓記錄。
3.8.5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產需要,需經設計部門和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3.8.6在對壓力管道做定期檢驗時,要對管道附件抽檢。
3.9事故管理
3.9.1出現爆炸、洩漏、燃燒等事故要及時報於公司機動部。
3.9.2主管領導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採取措施及時挽救。事後要認真總結,並做好處理工作。
3.10定期報表
3.10.1壓力管道基礎數字普查彙總表。
3.10.2年度壓力管道修理計劃表。
3.10.3年度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更新)計劃表。
3.10.4年度壓力管道檢驗計劃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管網及附屬設施執行維護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裝置效率,延長裝置的使用壽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燃氣管網及附屬設施執行維護工作。
第二章調壓箱(櫃)
第三章執行管理與內容
(一)管理部門應對調壓箱設立臺帳進行管理。
(二)調壓箱外觀無損壞、脫漆,箱門開關靈活,箱內無灰塵、無鏽蝕,箱體正面標明警示標識,報警電話等。
(三)保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開啟靈活,關閉嚴密,無洩漏。
(四)調壓器及儀表執行正常,應無腐蝕和損傷。
(五)新投入執行和保養修理後的調壓器,必須經過除錯,達到技術標準後方可投入執行。
(六)停氣後重新啟動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壓力及有關引數,並做好記錄。
(七)每天應對調壓箱進行一次巡檢,保證箱內設施執行正常,訊號管或根部地縫無燃氣濃度。每月測試一次調壓器出口壓力,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並認真填寫巡檢記錄。
(八)每月抽動調壓器切斷拉桿一次,保持拉桿啟動靈活。
(九)調壓器允許最高關閉壓力為正常執行壓力的1.25倍(當執行壓力小於5kPa時)或1.2倍(當執行壓力為5kPa~0.2MPa時),根據實際情況設定調壓器出口壓力和切斷閥切斷壓力。
(十)檢查中、高壓及低壓管線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層,應無破損現象,保證調壓箱周圍無搭建物和雜物堆積。
(十一)調壓器、切斷閥皮膜按規定三年大修一次,並建立臺帳,做好記錄。
(十二)對調壓箱體有損壞、鏽蝕、箱門掉、門鎖壞等現象要及時修復,保證箱內設施安全執行。
(十三)檢查發現調壓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現象,應立即處理,保證供氣正常。
第四條故障處理
(一)發現執行故障時,應立即處理並及時報告。
(二)使用者報修的調壓器故障,應及時處理,通知使用者做好停氣準備。
(三)處理調壓器故障時,應由2人以上進行操作。
(四)關閉調壓器時應檢查進、出口閥門是否關閉嚴密。
第三章調壓站
第五條執行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調壓器允許最高關閉壓力為正常壓力的1。25倍。
(二)中低壓調壓器出口壓力應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設定,專用調壓器出口壓力以滿足客戶要求為準。
(三)有備用調壓器的調壓站,應標識調壓器執行狀態。每月要啟動備用調壓器至少四小時,並試驗關閉壓力,檢查供氣壓力能否符合要求。
(四)調壓站內外的閥門,應標明轉向、啟閉狀態。
(五)調壓站內的管道、閥門、調壓器、過濾器、壓力錶、流量計、水封等設施,均應做到不鏽、不漏、運轉靈敏有效。
(六)調壓站周圍嚴禁建立建築物,水平淨距參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調壓站牆上或附近應設“燃氣危險”、“嚴禁煙火”等明顯標誌或警示牌,並應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七)調壓站內要按規定配備數量充足的滅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設專人負責維護、檢查、保管。
(八)調壓站執行管理人員在崗期間嚴禁從事與崗位無關的活動。
(九)調壓站值班員每天對站內的裝置、設施進行巡迴檢查,保證裝置和設施的完好,並隨時做好監控工作。
(十)搞好環境衛生。要做到門淨窗亮、擺放整齊,保持裝置本色,及時清除與調壓站設施無關的物品。
(十一)定期對站內燃氣洩漏和報警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檢修,保證報警及排風設施執行正常。
(十二)定期對各種儀表進行檢測。
第六條故障處理
發現執行故障時,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及時上報。
第七條調壓站超壓事故搶修規定
(一)由於調壓裝置、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壓時,執行人員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閥門,並在超壓管道上放散降壓,並立即向排程部門報告。
(二)排程人員接到報警後,確定事故級別,立即向主管領導彙報,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三)搶修人員接到排程中心指令後,攜帶必要的搶修工具、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迅速出動。
(四)搶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關閉超壓影響區內所有進戶閥和切斷閥。
(五)對超壓影響區內所有使用者進行逐戶安全檢查,遇有爆表、漏氣、火災等情況,按相關規定、規程處理,直至排除所有隱患。
(六)對超壓影響區所有管線包括引入管進行嚴密性試驗,居民使用者穩壓不少於15min,商業、工業使用者穩壓不少於30min,無壓力降為合格。
(七)對所有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做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氣。
第四章閥門井
第八條執行管理與要求
(一)供氣管理單位對閥門、閥井均應設立臺帳進行管理。
(二)建立閥門巡檢、維修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巡檢維修保養內容、操作者。
(三)閥門井壁上安裝燃氣閥井標識,閥門井蓋上宜加裝防盜鏈。
(四)維修人員要定期維護保養閥門,保證閥門無腐蝕,確保啟閉靈活。
(五)巡線人員每天巡視的閥井,要注意檢查有無漏氣現象,井蓋、井圈齊全無損,發現井上有堆積物要立即清除。
(六)閥門井內的積水和淤泥要儘快清除,冬季雪後應立即清除井蓋上的積雪。
(七)進入地下閥門井內作業時,首先應設定安全路障,開啟井蓋放散、檢測燃氣濃度,下井操作人員要穿戴勞保防護用品,繫好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宜穿熒光警示服。
(八)井下進行維修檢修,應採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九)民俗節日、特殊情況應採取相應特殊措施進行監護和檢查。
第九條維護管理
閥門、閥井每半年進行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第十條故障處理
(一)發現故障時,能夠當時處理的,要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派人處理。有危險的,要疏散周圍行人及車輛,並設立警戒區,及時向排程部門報告。
(二)處理漏氣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進行監護,由搶修人員進行搶修。
第五章燃氣管道
第十一條燃氣管道執行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應熟悉執行段、片內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徑等內容。
第十五條燃氣管道的巡檢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人員應按照巡檢規定對所轄區域燃氣管道進行巡檢,遇有工程施工等情況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執行的、未與供氣單位會籤的,應及時向有關單位主動交涉,提出處理意見,並向有關領導彙報,已會籤的要進行24h監護,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應認真填報巡檢記錄,並註明巡檢時間。
(二)燃氣管道外緣兩側1.5m為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區。(應參照《城鎮燃氣執行、維護和搶修技術規程》CJJ 51第三條分為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範圍,具體數值可以參考相關《城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中對安全保護範圍及安全控制範圍的規定:
(1)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低壓、中壓、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m範圍內的區域;高壓、超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6m範圍內的區域。
(2)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低壓、中壓、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m至6m範圍內的區域;高壓、超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6m至50m範圍內的區域。)
(三)安全保護區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築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安全保護區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業、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四)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洩出聲響等。
(五)一般情況下,每週向燃氣管道周圍單位和住戶調查詢問管道有無異常情況,並進行維護管道安全的宣傳。
(六)在巡檢中發現管道漏氣,一方面應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第十二條燃氣管道的維護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燃氣管道洩漏檢查,嚴禁明火試漏,應採取儀器檢測或地面鑽孔檢查,應沿管道方向或從管道附近的閥井、窨井或地溝等地下建築物檢測。
(二)對設有電保護裝置的管道,應根據管道執行時間、電化學腐蝕狀況,定期檢查陰極保護系統檢測樁、井是否完好並做好維護工作,保護電位必須滿足保護的最低要求。每季度應至少一次對系統的保護效果進行評價和分析。
(三)執行中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後,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和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執行、維護方案。管道使用20年後,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每年進行一次檢測,並應加強巡視和洩漏檢查。
(四)經檢測後管道腐蝕嚴重確需更換的,所在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上報燃氣有限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十三條應對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設的可探示蹤線及訊號源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內進行爆破工程時,應對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對架空敷設的燃氣管道應有防碰撞保護措施和警示標誌;應定期對管道外表面進行防腐蝕情況檢查和維護。
第十六條地下燃氣管道的洩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得少於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沒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2年不得少於1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得少於2次;
(四)新通氣的管道應在24h之內檢查1次,並應在通氣後的第一週進行1次複查。
第十七條對燃氣管道設定的陰極保護系統應定期檢測,並應做好記錄;檢測週期及檢測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系統、外加電流陰極保護系統檢測每年不少於2次;
(二)電絕緣裝置檢測每年不少於1次;
(三)陰極保護電源檢測每年不少於6次,且間隔時間不超過3個月;
(四)陰極保護電源輸出電流、電壓檢測每日不少於1次;
(五)強制電流陰極保護系統應對管道沿線土壤電阻率、管道自然腐蝕電位、輔助陽極接地電阻、輔助陽極埋設點的土壤電阻率、絕緣裝置的絕緣效能、管道保護電位、管道保護電流、電源輸出電流、電壓等引數進行測試;
(六)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系統應對陽極開路電位、陽極閉路電位、管道保護電壓、管道開路電位、單支陽極輸出電流、組合陽極聯合輸出電流、單支陽極接地電阻、組合陽極接地電阻、埋設點的土壤電阻率等引數進行測試;
(七)陰極保護失效區域應進行重點檢測,出現管道與其他金屬構築物搭接、絕緣失效、陽極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層漏點、套管絕緣失效等故障時應及時排除。
第十八條在役管道防腐塗層應定期檢測,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常情況下高壓、次高壓管道每3年進行1次,中壓管道每5年進行1次,低壓管道每8年進行1次;
(二)上述管道執行10年後,檢測週期分別為2年、3年、5年;
(三)已實施陰極保護的管道,當出現執行保護電流大於正常保護電流範圍、執行保護電位超出正常保護電位範圍、保護電位分佈出現異常等情況時應檢查管道防腐層;
(四)可採用開挖探境或在檢測孔處通過外觀檢測、粘結性檢測及電火花檢測評價管道防腐層狀況;
(五)管道防腐層發生損傷時,必須進行更換或修補,且應符合相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更換或修補的防腐層應與原防腐層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應低於原防腐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