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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貨運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W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裝置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裝置: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裝置。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裝置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字。

(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物品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以及書面委託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准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髮。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裝置。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裝置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註“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裝置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註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註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裝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並增加以下審驗專案: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和專用車輛標誌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複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汙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汙水等汙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汙染,不得隨意排放,汙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對託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資訊予以記錄,記錄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定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新增,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三十一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誌。

第三十三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託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洩漏等。

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定警戒帶,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二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並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資料應當至少儲存3個月,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儲存3年。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瞭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並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註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舉報電話,並在接到舉報後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託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託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定相應標誌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託運人未新增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託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相關行業協會的申請,經組織專家論證後,統一公佈可以按照普通貨物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危險貨物。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釋出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xx年釋出的《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同時廢止。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 篇2

一、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押運服務內容

1、對押運目標、押運裝備及押運保安員要採取保險措施,押運服務的運載、護衛工具和有關裝備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保安押運員通過隨行方式守護客戶財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運財物被盜、被搶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過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5、對押運的財物要進行清點、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二)押運服務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制定押運方案

(1)在運輸手續完備的基礎上,要對押運任務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路途和運載工具等情況制定押運方案。

(2)押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要事先取得運輸許可證件,制定專門的押運方案,使用專門的運載工具,押運人員要熟知有關專業知識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3)押運方案需經客戶單位審定。跨省、市運輸以及重大押運任務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2、押運任務的實施

(1)承接押運任務後需要了解:發貨部門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執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並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運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樑、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後通過。

(6)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採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範。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並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押運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押運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後,不得離開所押運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3、押運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後,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由發貨部門和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後,由收貨部門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三)緊急情況的處置

押運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貨物安全,並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絡,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本單位和收、發貨單位。

1、途中發生財物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請其協助追查,並及時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2、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絡處理,並立即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3、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應採取合法措施,果斷處理,並立即報警。

4、押運途中運輸的財物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保安員應搶救財物和傷員,並立即報警。通報發貨和收貨單位。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四)勤務制度

1、到崗前制度

(1)駕駛員和保安押運員要嚴格遵守到崗制度,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按規定著裝,攜帶執勤用品,因故不能執勤的,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2、請示報告制度

押運過程中按照押運方案的要求應及時報告行走的路線、位置和途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保安員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對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及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鼾緊急情況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並做詳細記錄。

3、勤務登記制度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不得隨意塗改,並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員必須對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押運人員數量等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

(五)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運服務的知識和技能,瞭解押運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2、瞭解物品收發、中轉等手續的辦理程式;掌握運輸工具狀況及財物的存放條件。

3、清楚押運財物的物理、化學效能、特點及防護要求;

4、熟記與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絡方式。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公司運輸安全領導組

為加強本公司汽車危貨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經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畢節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組 長:孔凡鬆,全面負責本公司汽車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組長:餘德培 ,負責本公司貨運車輛的技術性能、修理、維護及車輛排程工作;

陳 群,負責本公司貨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成 員:聶紹衛,為安檢員,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檢查;

劉 鑫,為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陳開進,司機班長,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胡 平,押運班長,負責對押運員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領導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決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車隊長、安全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解聘決定。

5、負責組織並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負責本單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7、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三)經理(安全領導組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安全科長、車隊長、安檢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

5、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6、負責召集公司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組)會議。

7、負責對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8、保證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四)車隊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細化分解與駕駛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考核工作,監督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按規定時間檢審,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5、負責營運車輛的管理和排程工作,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負責對營運車輛保險的管理,按期投保,確保車輛保險不脫期。

7、組織車隊安全生產例會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8、負責建立營運車輛檔案、營運車輛技術檔案、駕駛員檔案。

(五)安全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並具體實施、監督。

3、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年度總結。

4、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5、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

6、負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對發現隱患的整改監督及整改結果的驗收鑑定。

7、負責協助領導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並組織演練、實施。

8、負責安全生產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檢員崗位職責

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營運車輛的逐日例檢工作。

倉庫貨運管理制度 篇3

一、 目的

為加強倉庫管理,保證庫房規範、高效、有序運作,保障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減少不良、呆滯物料損失,降低庫存佔用資金,滿足正常經營的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倉庫,包括所有產品的管理。存放於倉庫的物品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內容倉庫管理職責及目標

1、 高效有序地進行產品的收發作業,保證出入庫數量準確且合乎質量管理、訂單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要求;

2、 庫房管理科學、有序,貨物擺放整潔、整齊,合乎貨物貯存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單據、管理有序,登記及時、準確。電腦入單及時、準確;

4、 定期和迴圈盤點,及時查處差異,保證帳、物一致

5、 及時反映和跟催不合格品、呆滯品的處理,減少不良損失,降低庫存資金佔用;

7、 做好防火、放水、防盜等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倉庫財產物資的安全。

四、 倉管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技能

1、 熟練掌握出入庫作業及庫房管理的方法、規範及操作程式;

2、 熟悉倉庫管理制度及相關管理流程;

3、 具備一定的快速消費品知識,熟悉公司經營產品;

4、 具備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和財務知識;

5、 懂電腦操作。

五、 收貨驗收

1、 貨物進倉,需核對訂單(日期及入庫時間)。待進倉物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與訂單相符合方可辦理入倉手續。

2、 產品進倉,必須採用合適的方法計量、清點準確。

3、對驗收不合格或有異議的產品,需上報上級領導,提出解決方案。

六、 貨物出倉

1、 貨物出倉,需由倉庫管理員盤點並與提貨人確認,方可出庫。

2、 本公司送貨的,送貨人/提貨人必須是業務部門指定人員;外單位自行提貨,必須核對提貨人身份及授權委託。

3、 當天出庫數量,需由倉庫管理員與配送人員共同確認,並由配送人員開具《出庫單》,交倉庫管理員簽字確認,並交財務備檔。

4、 正常產品出倉,必須是合格物料。不合格產品發出,必須由總經理授權。

5、 嚴禁用白條出倉或擅自從倉庫借用物品。確需借用,需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員批准並約定歸還日期(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如需招待、贈送等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並及時辦理出庫手續,並報財務備檔。

七、 產品堆碼及庫房管理

1、 倉庫應根據經營的需要和庫存週轉物品的類別、性狀、特點等合理規劃倉區、庫位。按物品類別劃分待檢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並做好明顯標識。

2、 所有貨物均必須按倉區、庫位分類別、品種、規格型號擺放整齊,小件物料上架定臵擺放。堆碼規整、整齊,收發作業後按上述要求及時整理。

3、 物料、產品狀態標識和存卡記錄清晰、準確且及時更新,擺放於對應貨物當眼明顯位臵。

4、 倉庫設施、用具、雜物,如清潔工具等,在未使用時應整齊地擺放於規定位臵,嚴禁佔用通道或隨意亂丟亂放。

5、 現場(包括辦公場所及庫房)整潔、乾淨,如有廢紙等廢棄物或發現較多灰塵時隨時清理、清掃,符合管理要求。

6、 嚴格按“先進先出”原則發出貨品。

八、 安全防護

1、 保證庫房通風、乾燥,做好防盜、防鏽、防水、防潮、防蟲、防塵等工作。

2、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對應進倉管理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放臵於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獨立的庫區。

3、 定期巡查保管物資的貯存質量,對超保質期物料及時報復檢。

4、 未經許可,除經管倉庫倉管員之外的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倉庫。提貨人員需在倉管員的陪侍下進出倉庫,搬運完畢,不得在倉庫逗留。

5、 倉管人員於下班離開前,應巡視倉庫門窗及電源、水源是否開閉,確保倉庫的安全。

九、 單據及電腦資料處理管理

1、 單據管理

① 日常進出倉等單據應分單據類別、處理狀態分別有序夾放;

2、 電腦資料處理

每月需把出入庫登記表,整理並備檔。月末庫存轉入下月② 當天的進出倉資料必須當天處理完畢。特殊情況(如下班後)需報總經理同意。

③ 暫未實施電腦管理的倉庫,也應及時且日清日結地將收發情況登記入手工帳。

十、 盤點及對帳

1、 倉庫需根據產品重要程度及價值高低設定盤點頻度,進行迴圈盤點。原則上要求所有庫存物品每月至少迴圈一次。

2、 物管中心應在財務部的組織下,每月至少組織兩次全面盤點。時間為每月15號、30號。

3、 盤點後及時將實物數與電腦數核對。如有差異應查證原因並及時跟進處理。如屬盤盈或不可避免的虧損情形時,應呈報財務核准後作帳務調整。相關損失報總經理審批後處理。若為保管責任短少時,則由倉庫經管人員負責賠償。

4、 倉庫應及時與財務進行對帳工作,

對帳資料應以電腦記錄為準(手工管理的倉庫暫以手工帳為準)

發現對帳差異,應及時查證原因並予以更正。如有損失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財務部門。

十一、 呆滯、不良品處理

1、 倉庫應隨時關注呆滯、不良物料和產品,至少每月定期填報一次;

2、 對重大質量事故或操作失誤造成的呆滯、不良產品或物料,應隨時填報處理;

3、 對已填報的呆滯、不良品應及時連續跟進直至處理完畢。

十二、 溝通協調及服務

1、 倉庫及倉管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服務意識,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客戶優先,生產為重。當服務物件違規操作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時,應不卑不亢、以理服人。

2、 對工作中遇到問題、困難及矛盾應及時採取“溝通三步驟”進行良好溝通直至問題解決。

十三、 人員變動及移交

1、 倉管人員變動,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事項及有關憑證,要列出清單,寫明情況,雙方簽字,領導見證。事後發生糾葛,仍由原移交人負責賠償。對失職造成的虧損,照價賠償。

2、 應移交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① 經管的貨物;

② 單據及經管的檔案、檔案資料;

③ 經管的操作裝置、設施、工具及文具用品等;

④ 未了應跟進事宜。

十四、 檢查、監督與考核

財務部負責對倉庫的整體運作及單據、檔案管理實施指導、檢查、監督與考核。

職責

1、倉庫組長:

(1)在主管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各個倉庫的管理工作,保證市場需求。

(2)制訂倉庫管理制度及人員分工。

(3)合理協調倉庫收發貨,確保帳、物一致。

(4)監督倉管員做好倉庫管理及防塵、防鏽、防盜工作,產品管理工作。

(5)負責倉庫報表的稽核並按時上報主管。

(6)安排倉庫每月兩次盤點,季度盤點、年度盤點,並不定期抽點。

2、倉管員:

(1)負責各產品出、入庫管理。

(2)熟悉所保管產品的特點、效能和保護、保管方法。

(3)執行倉管制度,做好物資的收發工作,臺賬清楚、準確,賬、物相符。

(4)做好庫存物資的防火、防鏽、防蝕、防水工作。

(5)庫存物資定期盤存、上報,做到同類產品先進先出。

(6)協助倉庫物品的搬運、卸貨工作。

(7 )所有產品的出庫必須告知倉管員,否則,出現異議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十五、工作流程:

產品入庫→倉管員→財務登記

產品出庫→倉管員、業務員共同確認

出庫出庫清單→倉管員確認→財務登記備份→業務員登記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