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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檔案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95K

部門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查閱檔案時,首先由借閱人認真填寫查閱檔案登記簿。

部門檔案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二、查閱檔案只限於有關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將檔案、資料帶出室外。

三、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檔案時,要辦理借閱手續,用完後按期歸還,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對所借的檔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毀、塗改和對外傳播。如需複製,要經檔案室同意,重要內容須經院辦公室主任批准。在借閱期間發生的.一切問題,一律由借閱人負責。

四、醫院檔案主要供本院利用,院外單位或個人需查閱時,應持介紹信,重要內容的材料需經院辦公室主任批准後,方可查閱。

部門檔案管理規章制度一、凡記錄反映本院職能活動情況、具有日後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材料,均列為歸檔範圍。

二、各部門兼職檔案員應根據歸檔範圍將材料收集齊全,按檔案立卷要求整理組卷。交檔案室檢查後,再編排頁號,填寫卷內目錄,擬出案卷標題,裝訂。

三、編號抄目要嚴肅認真,案卷標題要簡明扼要,正確反映卷內內容,由檔案室統一書寫。

四、凡立卷材料必須紙質優良,規格統一,書寫規範,字跡清楚。禁止用鉛筆、圓珠筆書寫,也不能用複寫紙複寫。對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工重製。

五、每年6月份以前必須完成上年度的檔案立卷歸檔任務。

部門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1、辭職或被辭職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5、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7、其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素數的人才流動服務就(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 跨地區流動的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第七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人證做好與流動人員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載、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合同鑑證、社會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三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十五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稽核無誤後,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受。

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管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辦理委託存檔手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簽定檔案管理合同書,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具有相同的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四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與利用

第十二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在工作單位的聯絡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認識檔案的內容。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鑑別。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後方能歸入檔案。

第十三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檔案過程中,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洩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塗改、抽取、銷燬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借閱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項。

(一)查閱流動人員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單位應申名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階專業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洩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第五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五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具備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製的檔案櫃;經常檢查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實行目標管理,不斷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七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於職守、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共產黨員。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2、擅自塗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3、擅自向外公佈、洩露檔案材料的;

4、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本規定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部門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了保證政府採購的'事後監督,記錄政府採購活動情況全過程,切實做好政府採購資料檔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儲存時限

政府採購專案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應當妥善儲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檔案的儲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最少儲存十五年。

二、檔案儲存內容

申請報告

評審報告

固定資產審批表

政府採購專案申報審批表

委託代理協議

招標檔案

執法監察室告知函

監察室出具專案審查表

供應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函

檢察機關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結果告知函抽取專家名單

評標報告

合同

三、檔案歸檔

採購專案結束後,政府採購管理股負責對採購檔案進行歸檔。

(一)封面、封底紙張由局檔案室統一供給; (二)統一規範歸檔資料的內容和格式; (三)編寫檔案總目錄,便於查閱;

(四)檔案按照年度、季度編號順序進行組卷,卷內檔案材料按照政府採購工作流程的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