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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局加強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53K

一、某公路局關於加強施工管理的規定

某公路局加強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規定

我某境內國道319線及205線沿線的公路分局正在對水泥砼路面破損嚴重的路段進行緊張的修復施工。從檢查中發現施工管理尚存在某些薄弱環節,加上社會車輛超限運輸及個別車輛車況不良、違章行駛,司機途經陡坡、長坡、急彎路段措施不力,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為確保施工安全,現就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和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路段頭尾兩端要設定兩塊80×180cm的施工告示牌以警告過往車輛,限速安全通過。對車輛前進方向右側的第一個施工點必須設定不少於兩級提示的反光式國標施工警示標誌,其中前面一塊擺放距離不得小於50米,遇到視線不良的陡坡和急彎路段前方還應再加設一塊警示標誌以策安全。中段施工開挖路槽的前後必須在不少於10米距離設定兩塊施工警示標誌,並用紅色警示線將作業區域進行圈圍示警。

二、施工標誌的設定要達到規範、齊全、醒目,並一律採用反光式國標圖案和尺寸。導向標誌採用反光式黃底黑箭頭導向。現有施工路段設定的施工標誌有錯誤或不規範的應按要求立即整改糾正。

三、各施工單位要重新調整施工工序,做好前後臺的協調配合,要求做到快挖快補,禁止讓已開挖好的路槽長時間暴露在路面上危及交通安全。某局再次規定從開挖到修補工序不應超過3天必須修復完畢。對修補完的路段要立即將試塊送監理科檢測,對達到強度的要及時開放通車,以保障道路暢通。

四、各單位路政部門人員要加強對施工路段的巡查和監控,必要時要指派路政人員維持和疏導交通。工程技術人員應在現場跟班指導,發現問題急事即報,並採取果斷和有效措施予以處置。

以上通知望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某局將此項工作列入年終千分制考核評比中。

二、某公路局關於加強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某公路局於1月10日上午召開了專題安全工作會議,會上賴“祕書工作”局長就如何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作了重要講話,並結合某府辦《關於加強春節期間機關、企事業幹部職工和機動車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安全工作重申如下規定:

一、切實加強車機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應根據當前面臨的春運工作,立即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幹部職工特別是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一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對養護車輛和公務小車要落實專人保管,落實責任制,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酒後駕車,不準超速超載和疲勞行駛。要經常檢查和保養好車機,隨時保持車輛良好狀況,不準車機安全部件有問題帶病上路。機動車輛應嚴格按排程路線行駛,不準生產車輛非生產使用。班站養護車輛未經批准不準跨班站行駛,凡私事使用車輛應事先請示單位領導批准。未經批准,私自用車亂停亂放造成車輛被盜或發生安全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責並追究有關責任。凡外出車輛返回應停放在本單位車庫過夜,做到車輛上鎖歸庫,並開啟防盜報警器。

(二)禁止領導幹部駕駛單位車輛。根據某府辦規定,凡幹部職工違章用車、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不僅要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三)為保障車輛修理質量,各單位要統一指定修理技術好和責任心強的修理廠家,做到定點維修、保質保量。

二、施工工地應按規定設定多級警示標誌和安全防圍進行布控;路上小修作業、邊緣砌石、水泥路面灌縫、路面劃線、重新整理護欄、標誌等作業,應在作業區域兩端擺放錐形警示標誌;養護車輛必須同一方向停放在小修作業人員的前方,保潔人員作業時必須錯開前後距離不得並行推進;路上作業人員(含保潔、砌體、施工作業的臨時工及施工員、路政人員、徵費稽查人員在內)必須穿戴安全標誌服或反光背心,做好自身安全防範工作。

三、加強道路巡查和橋涵觀測。養護班站應對路上巡查發現的坑槽、路障等病害及時進行處治,並做好原始記錄和簽字備查。要建立日常的橋涵(特別是大橋)巡查觀測制度,及時發現橋涵病害及時處治,並填寫橋涵巡查原始記錄。對危及交通安全的橋涵要邊處理邊上報上級機關,並立即設定限載、限速標誌做好防範措施。

四、各單位要加強對現金票證、貴重物品、保密資料等重點要害部位及事故易發部件的安全管理,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要規範班站用電安全,照明線路不準無固定懸空下垂,電源閘刀開關不準無裝置防護蓋,電源線頭不準裸露未作絕緣處理,不準用銅絲替代保險絲,班站要按規定配置消防滅火器並貼上換藥時間標記。

五、路政部門要堅持不懈做好“治超”工作。按規範查處超限車輛,做到責任到人,認真執法不漏檢,並做好自身的安全防範工作,不盲目追車、堵車。同時應加強日常的路政巡查做好路面安全監控,及時查處路面違章案件和危及橋涵安全的“三超”車輛,保障公路路產路權,鞏固公路“改善工程”和“安保工程”所取得的成果。

六、規範安全月報統計報送制度。各單位應在每月25日(以郵戳為準)報送本單位當月安保工作情況報表,若在25日後發生安全事故採取急事即報。凡單位發生工傷事故、交通責任事故、職業中毒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群體突發性事件,應立即採取快報方式(不得超過24小時)向某局領導及安保科報告。並按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同時上報《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以上規定望各單位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