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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稅局幹部離崗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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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國稅局幹部離崗審計制度

為了進一步優化稅收徵收管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幹部政治素質和業

務水平,全面考核和評估幹部的工作實績和思想作風,確保稅收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一、審計物件:

工作崗位輪換或正常性調動的幹部。

二、審計內容:

幹部離崗,都必須對原分管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審計內容包括:⑴執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徵,應收的各種稅收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入庫;⑵已填開的“普通發票”、“臨時統一發票”是否按規定徵稅,有否開“人情票”、收“人情稅”的情況;⑶報上欠稅額與企業實際欠稅額是否相符;⑷稅款解繳和多徵少補稅款辦理是否及時;⑸各類票證(包括各種發貨票、收據等)結存是否與本局帳面結存相一致;⑹各類戶管資料是否齊全;⑺是否勤政廉潔,遵紀守法等。

三、審計組織:

為順利實施幹部離崗審計制度,縣局成立幹部離崗審計小組(由縣局財務審計領導小組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副所長以上幹部的離崗審計;各直屬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審計小組,主要負責一般幹部的離崗審計。

四、審計程式:

1、審計前,審計小組應先通知離崗幹部寫好本人幾年來工作情況的自我小結,按規定填好《幹部離崗審計鑑定表》,自我小結部分。

2、審計小組在其自我小結的基礎上,對其原分管工作進行全面審計。

3、審計結束後,審計小組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政治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勞動紀律等方面實事求是地寫出監察意見,填好《幹部離崗審計鑑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報縣局人監科備案),對成績要肯定,有問題要指出。對有違紀行為者,縣局要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4、離崗移交工作應在審計結束後進行,移交雙方必須在三天內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公用財物),並由審計小組實施監交。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