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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介質管理制度(精選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84W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1

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由辦公室建立臺帳,資訊保安人員負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儲介質管理制度(精選7篇)

二、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三、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並經領導批准。

四、嚴禁將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五、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儲存的國家祕密資訊。如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燬。

六、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儲存任何涉密資訊。

七、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連線涉密計算機。

八、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要及時上交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並與領取時的`型別,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燬登記表,經領導批准後,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燬。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電腦、移動儲存介質管理,確保國家祕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測繪隊有建立健全使用、複製、轉送、攜帶、移交、保管、銷燬等制度以及測量隊員工執行本制度的監督、檢查職責,界定涉密與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包括行動硬碟、軟盤、u盤、光碟、磁帶及各種儲存卡)及膝上型電腦,並登記造冊。

第二條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電腦和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電腦必須妥善儲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員保管,暫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專人保管。

第三條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嚴禁在網際網路上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外出,須報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和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禁將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借給外單位使用。

第四條非涉密電腦、移動儲存介質不能與涉密的相混用;嚴禁將私人膝上型電腦、移動儲存介質帶入本單位網內使用。

第五條涉密電腦、移動儲存介質需要送外部維修時,必須到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並將廢舊的儲存介質收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在報廢前,應進行資訊清除處理。

第六條涉密電腦硬碟、移動儲存介質的`銷燬,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後,到區國家保密委指定的銷燬點銷燬或送交區國家保密委統一銷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銷燬。禁止將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作為廢品出售。

第七條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電腦和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造成洩密事件的,將依據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3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應屆畢業生制度職責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第一條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由局內統一購買,並建立臺帳,登記配發。局技術人員負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維修。

第二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第三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帶離本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外出的,須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並經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四條嚴禁將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借給外單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需維修的,由單位技術人員送至有保密資質的單位現場監修,嚴禁維修人員擅自讀取和拷貝其儲存的國家祕密資訊。如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無法修復,必須按涉密載體予以銷燬。

第六條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儲存任何涉密資訊。

第七條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連線涉密計算機。

第八條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要及時上交局辦公室,由技術人員對要報廢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進行進一步確認,並與領取時的型別、電子(產品)序列號、編號等進行核對,填寫銷燬登記表,經單位領導批准後,送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銷燬。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銷燬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4

該制度旨在通過加強對儲存涉密資訊膝上型電腦與移動儲存介質(包括行動硬碟、U盤、軟盤、光碟和磁帶等)的安全保密管理,增強使用人的防範意識,防止因使用膝上型電腦與移動儲存介質不當造成洩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隊保密領導小組要對全隊執行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具體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條 本部門儲存涉密資訊的膝上型電腦和移動儲存介質,限本部門人員使用;對存檔用的涉密硬碟、U盤、軟盤、光碟和磁帶,要交到綜合科統一保管。

第二條 個人使用的U盤等移動儲存介質,一般不得儲存涉密資訊,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使用後要及時消除涉密資訊。

第三條 一般不準攜帶儲存涉密資訊的膝上型電腦與移動儲存介質出國或去公共場所,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必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條 禁止將儲存涉密資訊的膝上型電腦與移動儲存介質外借,禁止通過移動儲存介質將涉密資訊拷貝在家用電腦或外單位電腦上。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借用膝上型電腦、行動硬碟儲存涉密資訊的,歸還前必須清除儲存的涉密資訊,並將使用的裝置格式化。

第六條 對淘汰或報廢的膝上型電腦和移動儲存介質,必須刪除所有資訊,統一處理。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子檔案的儲存管理,保障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電子檔案儲存與管理規範》〔GB/T 18894-20__〕、《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和有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政規章,結合重慶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參照重慶市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以維護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為原則,保證電子檔案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

第四條 基本術語解釋

(一)電子檔案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數字形態記錄。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操作、傳輸、儲存和利用的檔案,用數字(位元)形態表現,通過編碼和解碼來輸入和輸出。

(二)電子檔案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形成,經鑑定具有儲存和利用價值,按照有關電子檔案儲存管理規定處理並且已經儲存的電子檔案。

第二章 電子檔案的儲存

第五條 電子檔案具有對計算機系統的依賴性、非人工直接識讀性、複製傳遞的高保真性、資訊與載體的可分離性、資訊內容的易改性、載體的不穩定性等特性,並且對於不同資訊型別的電子檔案,由於其技術特點不同,儲存載體和記錄資訊的標準、演算法也不同,所以電子檔案的儲存應根據電子檔案的特點分別採取措施保證其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

(一)字處理檔案

1、TXT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2、XML文件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3、對於其它型別的文件,如果無法轉換為XML或TXT格式,則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體和計算機系統資訊一併儲存。

(二)影象檔案

1、TIFF格式圖片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有特殊壓縮引數的.要作說明。

2、JPEG格式圖片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有特殊壓縮引數的要作說明。

3、其它格式圖片應轉換為以上兩種格式中任意一種,有特殊壓縮引數的要作說明。

4、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圖片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體和計算機系統資訊一併儲存。

5、由掃描器獲得的影象電子檔案,對於普通紙質檔案來說光學解析度不低於200dpi,對於照片檔案來說解析度不得低於600dpi。

6、由縮微膠片掃描器獲得的電子檔案,對於16mm膠片來說解析度不低於200 dpi,對於35mm膠片來說解析度不低於600dpi。

(三)圖形檔案

1、圖形檔案的儲存要求參見影象檔案的儲存要求。

2、儲存時應注意其裝置依賴性、易修改性等問題,對相關軟體及各種資料資訊應一併儲存。

(四)影像檔案

1、MPEG格式、位元率4Mb/S以上的影像檔案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2、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影像檔案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體、壓縮演算法和計算機系統資訊一併儲存。

(五)聲音檔案

1、WAV格式聲音檔案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2、MP3格式聲音檔案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3、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聲音檔案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體和計算機系統資訊一併儲存。

(六)多媒體檔案

1、多媒體檔案包含多種資訊形式,資訊完整的多媒體檔案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2、多媒體檔案依賴的計算機軟硬體資訊及相關引數應一併儲存。

(七)資料庫檔案

1、資料庫檔案DBF格式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2、對於無法轉換格式的資料庫檔案應按原格式存放並將有關的軟體和計算機系統資訊一併儲存。

(八)超文字檔案

1、超文字檔案包含的資訊較多,儲存時注意資料的完整性。

2、資訊完整的超文字檔案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3、超文字檔案依賴的計算機軟硬體資訊應一併儲存。

(九)計算機程式

1、計算機程式可以作為電子檔案直接儲存。

2、計算機程式依賴的軟、硬體平臺說明應一併儲存。

(十)資料檔案

1、資料檔案的型別較多,包含以上所示的多種型別,具體型別的儲存辦法參考以上各型別的儲存辦法。

2、資料檔案應對資料來源進行說明並一同儲存。

第六條 對電子檔案的說明性文件一律用TXT文件編寫。

第七條 在符合軟、硬體平臺條件下,應保證電子檔案能正常被計算機所識別、執行,並能準確輸出。

第八條 電子檔案中涉及的口令、密匙、許可權管理說明等應同電子檔案一併儲存。

第九條 儲存與紙質等檔案內容相同的電子檔案時,要與紙質等檔案之間互相建立準確、可靠的標識關係。

第十條 用掃描器、視訊壓縮卡等裝置獲得的電子檔案,如果採用非標準演算法,則應將相關軟體一併儲存。

第十一條 計算機系統執行和資訊處理等過程中設計的各類引數、管理資料等應與電子檔案一同儲存。

第十二條 電子檔案應該拷貝到耐久性的載體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A),一套供查閱利用(B),一套異地儲存(C)。對於加密的電子檔案,則應在解密後再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三條 在相同條件下,電子檔案的儲存載體的選擇應優先考慮可靠性和先進性。本標準推薦的儲存載體是:只讀光碟、磁帶等。禁止使用軟磁碟作為電子檔案的長期儲存載體。

第十四條 對於具有穩定可靠的網路環境的單位具體要求:

1、電子檔案應存放於指定的計算機伺服器上,伺服器必須採取磁碟映象、雙機容錯等備份措施。

2、內部區域網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和管理制度,系統裝置更新時必須制定嚴格的資料轉換辦法,確保資料準確無誤並能在新系統中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檔案的保管要求除應具備紙質檔案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儲存載體應作防寫處理。不得擦、劃、觸控記錄塗層。載體應直立存放,作到防塵、防變形,避免陽光直接照射。

2、環境溫度選定範圍:17---20℃,相對溼度選定範圍:35%--45%。

3、存放時應注意遠離強磁場,並與有害氣體隔離,遠離熱源。

第十六條 電子檔案儲存時必須檢查病毒及其他危害計算機的隱患,對於不能清除隱患的電子檔案不得儲存。

第十七條 儲存電子檔案的光碟應放入盒中存放,A、B兩套電子檔案應分開保管。

第十八條 電子檔案的有效性保證:

(一)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裝置的更新發展,儲存載體或電子檔案資料會出現相容性問題。

1、儲存載體出現相容性問題時應更換先進、可靠的儲存載體進行復制。

2、電子檔案資料出現相容性問題時應對電子檔案進行升級轉換並進行復制。

3、複製後舊版儲存載體應至少保留四年。

(二)燒錄光碟時採用整盤燒錄(disk-at-once recording)方式,不得使用多段燒錄(multiseion recording)等方式。推薦使用的燒錄軟體為: NERO BURNING6、WINONCD6以上版本。

(三)對磁性載體每2年、光碟每4年進行一次有效性、安全性檢查,對儲存載體的壽命、儲存載體的相容性、電子檔案的相容性等問題進行抽查,抽檢率不得低於30%,發現問題要及時補救。

(四)儲存在磁帶上的電子檔案,每年應倒帶一次,五年轉存一次。

(五)檢查、拷貝、轉換等情況要做好登記。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學校備份資料安全管理,進一步規範備份資料的傳輸、歸檔、處置安全管理,確保各類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備份儲存介質是指用於備份資料的儲存載體,包括磁帶、磁碟、光碟等。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資訊中心負責的儲存介質的管理。

第二章儲存介質管理

應定期檢查各備份儲存介質的狀態和容量,並定期進行資料恢復測試。

備份儲存介質在儲存前,應仔細閱讀介質的說明書,將介質存放在適合的地方(如遠離電磁干擾和灰塵,儘量通風,使用適合的容器、櫃子、儲存室以防止非法訪問等)。

為確保備份資料在儲存和傳送期間的安全性,需對儲存介質在傳送前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儲存介質在傳送途中需採用牢固、可靠的包裝方式,以使其避免碰撞、受熱、受潮。

儲存介質在傳送途中需根據其儲存資料的敏感程度,採用有效的包裝方式(如使用可上鎖的堅固容器),以使其避免被非授權獲取。

資料清理可根據資訊儲存介質特性、執行成本和業務部門對資料使用、清理週期、清理內容等的要求進行實施。

資料清理前確認是否需要對資料進行備份。如需備份,需確認備份正確後方可進行清理操作。

資料清理的實施應避開業務高峰期,避免對聯機業務執行造成影響。

需要長期儲存的資料要在介質有效期內進行轉存,防止儲存介質過期失效。

生產資料不得隨意查詢、記錄、攜帶、複製、傳輸、修改、刪除。

借用資料介質時必須嚴格遵守資料介質借用登記、審批、交接和歸還的流程,並保證備份資料完好無缺。

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使用資料的違規行為都有權阻止或舉報。

外單位人員對學校存放資料的裝置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學校相關人員現場全程監督。有關裝置或介質需送交外單位維修、維護前,裝置使用人員應確認裝置或介質內的重要資料已經清除。

第三章附則

本管理辦法由資訊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儲介質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為加強介質的安全管理,即對介質的使用、儲存、攜帶、記錄、清單等活動提供明確的安全管理標準,特制訂此制度。

二、儲存介質的分類與標識

本制度中所說的介質指的是硬碟、光碟、軟盤、行動硬碟、U盤及紙質介質等。並將其劃分為涉密移動介質、內部移動介質、普通移動介質三類。

涉密移動介質是指用於儲存國家祕密資訊的移動介質。

內部移動介質是指用於儲存不宜公開的內部工作資訊的移動介質。

普通移動介質是指用於儲存公開資訊的移動介質。

介質的標識管理採用貼上統一的標籤,並在標籤的顏色上進行分類區分。涉密移動介質使用鮮紅色的標籤,內部移動介質使用綠色的標籤,普通移動介質使用白色標籤。

三、儲存介質的存放

介質應儲存在介質庫或檔案室中,存放介質的介質庫或檔案室應具有防磁、防潮、防塵、防高溫、防擠壓能力。

介質應由專門的人員進行保管和登記,並對介質歸檔和查詢等進行記錄,按照存檔介質的目錄清單定期盤點。

四、儲存介質的使用

涉密移動介質因其是用於儲存國家祕密資訊,因此只能在涉密計算機單機和涉密資訊系統內使用,其中U盤、儲存卡和軟盤只能作為臨時儲存用。要嚴禁涉密移動介質在非涉密計算機上使用;要嚴禁高密級的移動介質在低密級計算機或資訊系統中使用。涉密移動介質的使用應嚴格按照“統一購置、統一標識、嚴格登記、集中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涉密移動介質應嚴格使用許可權,在其儲存、傳遞和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其中的涉密資訊不被非授權人知悉;經管人員應定期進行清點,確保涉密移動介質的絕對安全。

內部移動介質因其用於儲存內部工作資訊,這些工作資訊是不宜公開的,因此它主要是在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的內部工作計算機上使用。為了防止內部工作資訊的洩漏,要嚴格禁止內部移動介質在與網際網路連線的計算機上使用,當然同時也要嚴禁儲存國家祕密資訊。當因工作需要,需將處理內部資訊計算機的資料傳送到涉密計算機時,可用內部移動介質進行傳遞。但在傳遞時必須採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術防範措施,嚴防被植入惡意程式碼程式將涉密計算機感染,導致國家祕密資訊被竊取。建議使用光碟進行資料傳遞。

普通移動介質因其用於儲存公開資訊,因此主要是在與網際網路連線的計算機上使用。在管理上主要是嚴格禁止普通移動介質儲存國家祕密資訊和不宜公開的內部工作資訊,嚴格限制普通移動介質直接在涉密計算機單位及涉密資訊系統內使用。當確因工作需要,需從網際網路將所需資料拷入內部工作計算機、涉密計算機或涉密資訊系統時,必須經審查批准後,使用普通移動介質進行傳遞。推薦使用記錄光碟或具有防寫裝置的非可寫入普通移動介質,從網際網路將所需資料拷入涉密計算機或內部工作計算機。這裡要強調的是,使用可寫入普通移動介質,從網際網路將所需資料拷入涉密計算機或內部工作計算機時,必須設定中間內部計算機,在中間計算機上安裝國產病毒和木馬查殺軟體,通過中間內部計算機進行病毒和木馬查殺,嚴防被惡意程式碼程式或病毒,導致國家祕密資訊或內部工作資訊被竊取或發生故障。

涉密移動介質及內部移動介質在不同使用者中交叉使用時,管理員要加大技術檢查力度。微軟的windows作業系統和Office辦公軟體在使用時會產成一些臨時檔案,如果只是簡單刪除檔案或格式化分割槽,是可以通過一些資料恢復軟體對資料進行恢復的。因此,在移動介質歸還後,管理員應先進行保密技術檢查,再對不宜公開的資料進行有效消除,防止移動介質因二次交叉借用時產生洩密隱患。

用於處理國家祕密資訊的移動介質必須按其所涉及的祕密等級貼上省保密工作部門統一製作的密級標識。

絕密級移動介質由單位或使用部門指定專人統一保管,並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機密級以下移動介質由使用人保管,並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碼檔案櫃中。

高密級涉密移動介質不得在低密級的計算機或裝置上使用,嚴禁在與網際網路連線的計算機或其他裝置上使用涉密移動介質。

涉密移動介質只能在本單位的涉密計算機或涉密資訊系統中使用,嚴禁借給外單位、轉借他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移動介質外出的,需填寫“涉密移動介質外出攜帶登記表”,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逐件登記涉密儲存移動介質內的涉密資訊。複製涉密移動介質,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且每份介質各填一份“涉密移動介質使用情況登記表”,並賦予不同編號。涉密移動介質的傳遞應按《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移動介質因使用人員崗位變動、使用期滿等原因交回時,移動介質進行檢查、確認,並做好登記備案、妥善保管;需歸檔的涉密移動介質,應連同“涉密移動介質使用情況登記表”一併按時歸檔。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動介質應由使用者提出報告,由單位領導批准後,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處理,確保有關內容和資料不可恢復。禁止將未經技術處理的涉密移動介質轉為非涉密環境使用或進行公益捐贈。

紙質的技術文件應實行借閱登記制度,未經部門領導批准,不得將技術文件轉借、複製或對外公開。並且技術文件應具有統一的格式,及時更新。

移動介質不允許帶出工作環境,卻因需要時要對介質進行加密和監控管理。

定期檢查介質的使用情況,檢查頻率不應少於每季度一次。

存有重要資料的涉密移動介質和內部移動介質應採取加密措施。

對存有重要業務資料的備份介質應定期實施資料恢復驗證工作,及時轉存使用期限較長的資料。

五、儲存介質的維修、銷燬、廢止及傳輸

送出維修的介質應首先清除介質中的敏感資料,確保敏感資料不會被洩露。

涉密移動介質需要外送維修或資料恢復時,必須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維修點,並有保密人員在場全程監控。

介質在銷燬前需要對其中的資料進行徹底的淨化,保密性較高的儲存介質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銷燬。

對載有敏感資訊儲存介質的銷燬,應報有關部門備案,由專門的部門進行資訊消除、消磁或物理粉碎等銷燬處理,並做好相應的銷燬記錄,資訊消除處理僅限於儲存介質仍將在本機構內部使用的情況,否則應進行資訊的不可恢復性銷燬。

技術文件實行有效期管理,對於超過有效期的技術文件降低保密級別,對已經失效的技術文件定期清理,並嚴格執行技術文件管理制度中的銷燬和監銷規定。

涉密移動介質和內部移動介質在物理傳輸過程中應採取雙人加密傳輸,確保傳輸介質的人員可靠,資料加密方可進行傳輸。

六、其他管理規定

對載有重要資訊的載體應採取加密儲存,並根據承載資料的重要程度對介質進行分類和標識管理。

根據資料備份需要對某些介質實行異地儲存的,儲存地的環境要求與管理方法應與本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