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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93W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1

是指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等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十篇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對策編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已經是當前我國一項非常迫切的重要任務,必須從多方面入手,認真加以切實解決。

1.建立現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記制度

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現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現金收款登記簿,用於記錄創收活動中收到的現金。現金收款登記簿應記載收款日期、金額、合同號、收款人、交款人等詳細事項;開據的現金收款單還應有收款人和交款人簽字。設定支票使用登記簿,記載使用(或作廢)支票的日期、號碼、金額、使用人等詳細資訊。上述兩類登記簿應做為會計檔案保管。

2.建立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定期對事業單位往來款項進行全面清理,並將清理情況(清理前賬面明細和掛賬時間、已清理數額、清理後賬面明細)報到財務計劃部門。事業單位往來款項原則上不應跨年度,嚴禁單位將公款借給個人私用,個人借款辦公事原則上不應跨月份,嚴禁個人借沒有支出的大額現金(借多少還多少,或只使用一小部分),借款單應註明具體用途,實際使用用途與借款單列示的用途應相符。

3.完善收入合同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要加強創收收入(包括科技服務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等)合同管理,設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從事創收活動時,必須簽訂合同,合同應當連續編號。在取得收入時,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收到款項必須一致方可入賬,若SHI三者不一致,必須由有關人員書面寫出原因,按規定許可權報批後入賬。對已簽定了合同或協議,並且服務物件將服務款一次性付清後,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服務專案終止,需要給服務物件退款的,要寫書面說明,並及時修訂合同,由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款。合同要按編號整理、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

4.切實貫徹執行材料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應加強材料採購、驗收、儲存、發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並建立健全相應內部控制制度。

(1)採購環節。材料的採購程式參照政府採購有關程式執行,並與供貨方簽訂採購合同,有關材料採購合同應報送財務部門備案。

(2)驗收環節。由獨立於採購人員、材料保管人員的驗收人員對採購的材料進行驗收入庫,並簽發材料入庫單。採購人員憑審批手續齊全的發票和經單位負責人籤批的材料入庫單併到財務部門核銷相關支出,財務部門對有關原始憑證與採購合同核對一致後予以核銷,並按規格、型號等登記材料明細賬。

(3)儲存環節。材料保管人員應每月一次對庫存材料進行盤點,並將庫存材料盤點表與財務部門材料明細賬核對。核對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

(4)發貨環節。根據與服務物件簽訂的科技服務合同及施工圖紙等資料,應編制材料出庫單送財務部門稽核,經單位負責人籤批後,財務部門核銷相應材料明細賬;材料保管人員根據稽核和籤批後的出庫單發貨。未經財務部門稽核和單位負責人籤批,材料保管人員不得發貨。

對庫存材料至少應在編制年度決算前進行全面清查,並據以編制“庫存材料盤點報告表”,要詳細列材料、物品的賬面數、實存數、盤虧盤盈的數量和金額以及盤虧盤盈的原因,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交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

5.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在報銷固定資產採購費用時,必須提供審批手續齊全的發票、按審批許可權簽訂的採購合同、單位資產管理部門的驗收單,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其中,屬於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範圍內的固定資產要按要求參加政府採購,屬於變更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需提供採購方式變更的批件。對於已購入的固定資產,財務部門要在列支採購費用的同時,記入固定資產賬,絕不能等到年底入賬。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資產清查制度,在年底前組成由財務人員和資產管理人員參加的資產清查小組,著重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徹底清查,發現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屬於漏記的固定資產要立刻補記,確保單位全部固定資產均已入賬。

總之,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在此基礎上,實現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有限公司是縣政府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企業。

第二條為規範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經濟效益,建立合法、科學、有序的財務核算體系,明確財務管理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董事長組織擬定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審批財務事項。

第四條公司設定財資部。財資部是負責公司資金籌措及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職能機構,對公司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營運機構財務與主管部門財務分離、營運機構財務與下屬公司財務分離、營運機構投資財務與執行費用財務分離的“三分離”原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分別核算與管理。

第七條公司對外投資、貸款擔保和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按規定上報公司董事會稽核,xx縣獼猴桃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服從政府委派本公司監事會成員的監督和指導,積極配合監事會成員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九條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堅持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工作,財務印籤應實行分開保管。會計與出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十一條本公司不辦理現金業務。

第十二條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應該設定相應的銀行存款日記帳,出納員應該按照銀行存款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結算,隨時掌握存款餘額。公司應指定專人簽發支票等支付工具,並妥善保管,嚴格按票據順序號簽發,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第十三條建立銀行對帳制度。每月末,出納人員應將銀行日記帳發生額與銀行提供的對帳單進行逐筆核對,提交會計人員複核。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貴州省統一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發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公司辦公室負責列冊登記,順號發放使用,保證完整無缺。發票中的各聯單據是公司財務收支活動中據以進行核算的原始憑證,必須按規定程式傳遞,不得散失,因故作廢的應該整份按照原聯數貼上,加蓋作廢印章後隨存根保留備查。

第十五條加強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一)應收及預付款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各類應收款及預付款應分單位及時登記,準確反映其形成、收回情況,月底應列出各項應收及預付款的餘額分戶清單。

(二)因公出差借款,須經過董事長審批同意後支付。出差借款人應在返回後十日內,及時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結算借款金額。對無故延期不報者,財務部門在催促無效的情況下,可制定扣款計劃,報經董事長同意後從借款人工資中扣回。

(三)各類應收及預付款應建立定期核對和清理制度。相關業務部門對六個月以上的款項與財資部進行核對後進行催收。對掛帳一年以上帳齡的款項應明確辦理人員的責任,落實催收措施;對將近兩年的應收款項應重新辦理債權落實手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資金損失。

第三章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的資金只用於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除業務結算、職工出差和業務需要可預支一定數額的資金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故佔用、挪用公司的資金,預支資金必須經董事長批准。

第十七條公司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審批許可權為:公司的日常經費支出由董事長審批。

第十八條審批程式實行“審查、稽核、審批”三級稽核制。各項支出由經辦人提出申請,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該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財務負責人根據財務管理制度對已審查的支付款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稽核”,最後由董事長籤審後支付。

第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後再給予辦理。

第二十條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收入均應及時、全額登記入帳,統一核算。不準設“帳外帳”,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生產用的機器裝置、工具儀器、運輸工具,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非生產用裝置、工具、用具,均列為公司固定資產範圍。

第二十二條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由管委會統一管理(賬實分開管理)。

第五章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凡涉及資金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的經濟事項,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出納人員的職責:

(一)對有關公司銀行存款收付的事項,應經有關人員稽核批准後,方可辦理;未經稽核或手續不完備的收付事項,出納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二)出納人員不能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三)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印章,應由出納和會計分別保管。

第六章財務報告及財務評價制度

第二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檔案,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組成。

第二十六條會計報表編制要求: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七條根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編制各種內部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設計,如“預算執行情況表”等。

第二十八條財務會計報表必須由董事長、財務負責人、主辦會計簽字並蓋章,以明確責任。年度會計報表須聘請註冊會計事務所審計後,才能對外報送。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單位黨風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汙、挪用。

第三條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務部門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式稽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財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專案,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專案支出計劃。

第九條單位應加強對財政預算安排的專案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專案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專案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專案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專案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裝置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的貨物採購、工程(含維修)和服務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洩露標底:

8、隱匿、銷燬應當儲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

9、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儲存;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託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逃避監管。

第十九條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許可權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型別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六條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專案執行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裝置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專案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專案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專案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專案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專案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第三十六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三十七條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適用於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車輛管理制度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公司等行政單位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內部考勤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4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概述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規定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原則和財政執行機制,明確事業單位收支範圍及許可權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特點

1.資金來源的多樣性。這是指其資金來源具有多樣性。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這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使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變得比較複雜。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需要有不同的財務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務性。這是指財務管理要從財力上支援符合規章制度的管理活動開支,這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責無旁貸的義務。

3.管理程式的嚴密性。嚴密性指的是財務管理必須堅決維護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資金使用的節約性。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應該節約使用每一筆資金,反對鋪張浪費。

(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

3.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1.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2.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

3.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二、事業單位預算管理

(一)預算管理的含義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二)預算的編制

事業單位參考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彙總報財政部門稽核批覆後執行。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演算法》、《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預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財政局按法定程式稽核、批覆。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採購預算組成,單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第四條 單位要依法將取得的各項收入列入預算,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隱瞞或少列。

第五條 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按照定員定額標準,據實申報和核定。專案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依據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及中期財政規劃相關要求,緊密結合單位主要職責任務及工作目標,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執行嚴格的申報、評審、立項、稽核等程式,由財政局結合年度財力狀況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等稽核後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專案資金預算的編制。在部門預算中未統籌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維修專案,當年不予追加。

第七條 政府採購專案必須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不予採購。

第八條 單位要按嚴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式上報部門預算,經財政局稽核後上報市政府審定。部門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依法批覆。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完善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單位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使用未開展績效評價的,以後年度不再安排資金,並予以通報。對專案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還要削減或取消以後年度專項預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下達的財政預算批覆,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確需執行追加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專案申報、論證、實施、績效評審及驗收制度。專項資金要實行專案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專案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資金預留在部門進行二次分配,不得跨預算層級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專案的管理。基本建設及大型維修改造專案,需要立項的必須按程式審批立項,不得化整為零規避立項。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專案要報財政局評審工程概預算,未經財政局批覆概預算的專案不得列支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結算制度。認真做好單位零餘額賬戶及公務卡的管理,及時做好單位零餘額賬戶及公務卡開辦、變更及登出工作,確需設立特殊專戶的,應當嚴格實行財政審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違規開設賬戶和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屬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內的支出,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管理,規範支出管理,減少現金支出和大額提現,嚴禁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其他賬戶轉賬。

第十五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嚴禁自行擴大發放範圍,嚴禁亂髮津補貼,對無法納入工資統發範圍內的其他個人補貼支出要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執行成本。

第十七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管理制度,公務出差嚴格實行事前審批。要嚴格執行差旅費支出規定和開支標準,不得在差旅費中報銷除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會議開支標準、會議規模、會議時間,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的規定。堅持誰開會誰出錢的原則,不得轉嫁會議支出。不得以訓代會,不得突破規定的會議時間和擴大會議規模。會議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定點場所出具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據實核撥。對未按規定發生的會議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管理制度。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據實核撥,其他培訓經費從單位部門預算中自行解決。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開支標準和各項規定。培訓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服務機構出具的費用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對未按規定發生的培訓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交通補貼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標準。加強改革後保留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確保車改政策的落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燃油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制度。嚴禁公務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暫未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當從嚴控制新車購置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執行經費。

第二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凡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達到限額標準的,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要嚴格按政府採購批覆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申報採購計劃,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實施採購,做好採購專案執行、合同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資料備案等各環節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嚴格資產管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都要按照規定程式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置、改變資產用途、處置國有資產;要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資產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定期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四章 會計基礎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明確財務人員崗位職責,會計、出納及稽核崗位必須分設,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所有從事財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會計從業任職資格。對單位財務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第二十四條 單位要加強財務人員、公章及電子印章的管理,及時做好財務人員操作財政財務系統UKEY及電子印章的申領、變更及登出工作。嚴禁將不同崗位的UKEY及電子印章由一人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二十六條 單位要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填制、稽核、歸檔、保管單據,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燬均應履行手續;要按照規定設定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裝置,並做到人走櫃鎖。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

第二十七條 單位要規範費用報銷稽核制度,嚴格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確保支出行為合規、票據真實有效、審批手續和附件齊備。不得虛列事項套取現金,不得報銷不屬於本單位業務範圍的票據,不得報銷單位名稱不全或不規範的發票,不得使用虛假的發票,不得違規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其他單位內部往來票據和白條入賬。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部門決算管理。年度決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不得隱匿收入或虛列支出。年度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編制部門決算,全面、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

第二十九條 單位要做好部門預決算依法公開工作。單位要在財政批覆預決算後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等資訊。預決算公開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內容外,嚴格按照預決算公開模板公開,並不斷拓展預決算公開的內容和範圍,完善預決算公開的方式方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單位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法規,強化財務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內控制度,規範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職責,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及本財務管理辦法的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昌市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金政辦發〔20xx〕96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執行,維護資金安全。(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稽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稽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7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範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預演算法》和上級關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稽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衝轉,將各科目餘額結轉新年度賬薄,並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定並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於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並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幹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乾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範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彙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並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並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後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稽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鑑(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四、預算資金管理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稽核一把鎮長審批後,下達部門預算指標,並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預算外和專項資金管理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裝置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後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據的管理要求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後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範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七、支出票據審批手續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製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專案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覆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專案。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稽核並報分管鎮長批准後,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八、固定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並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並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後,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九、其他規定

1、會計檔案管理,規範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燬,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援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 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

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 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髮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餘(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餘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稽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範、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

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分類按國家的統一標準設定。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採購由縣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鑑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後核銷。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或者備案。 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

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稽核並報開發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汙、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式稽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專案,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專案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案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專案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專案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專案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專案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裝置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專案,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洩露標底;

(八)隱匿、銷燬應當儲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儲存;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託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採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餘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許可權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許可權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型別。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訊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資訊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演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專案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專案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裝置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專案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專案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專案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專案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專案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範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預演算法》和上級關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稽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衝轉,將各科目餘額結轉新年度賬薄,並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定並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於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並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幹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乾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範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彙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並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並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後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稽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鑑(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四、預算資金管理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稽核一把鎮長審批後,下達部門預算指標,並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預算外和專項資金管理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裝置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後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據的管理要求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後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範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七、支出票據審批手續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製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專案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覆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專案。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稽核並報分管鎮長批准後,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八、固定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並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並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後,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九、其他規定

1、會計檔案管理,規範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燬,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援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安排,綜合管理;

(二)精打細算,量入為出;

(三)一月一報,及時結算;

(四)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五)勤儉節約,講求實效。

第三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體制:由局辦公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所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並嚴格執行經費收支預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加強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報銷單據要認真稽核,坐到報賬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定期報表。

第二章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五條預算編制:由局辦公室按照“合法、規範、公平、節儉”的原則,結合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實際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局黨組審定執行。

第六條財務預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或業務經費。

第七條黨團活動經費、老幹活動經費、工會費按黨組會議核定的標準列入專項支出。

第八條基本支出指用於滿足單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類支出,包括:(一)差旅費;(二)招待費;(三)會議費或旅遊活動組織費;(四)購置費;(五)文印費;(六)車輛消耗費用;(七)其他費用。

專項支出指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支出,原則上按年初預算和上級下達的科目執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條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專案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資金審批一般程式和許可權: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並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稽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jú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凡符合公務員卡消費條件的公務消費必須使用開戶行的公務卡,用現金支付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報帳。

第十四條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著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稽核,再按審批許可權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菸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後,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註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後補籤。經辦人事後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jú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稽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jú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式報賬。

第十五條出差管理

(一)機關幹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20xx]374號<婁底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檔案或電話通知,並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幹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匯出差由jú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jú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jú長和jú長批准。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jú長批准,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第十六條專項工作支出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jú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後,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彙總相關費用,按程式和規定報賬。

第十七條借款管理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於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二)所有借款須註明事由及時結清,不得跨年清還。

第十八條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員卡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幹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幹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第二十條報賬時限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於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週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幹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後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

(一)本制度所稱物品特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饋贈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對前述物品的申購、購買、入庫、保管、使用、維護、處理等全過程的管理。

(二)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指房屋建築及附屬物、交通運輸裝置、音像裝置(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音響、電視機)、電子電器裝置(計算機、影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價值比較高,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固定資產由會計分別建臺帳,局辦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辦公桌椅、檔案櫃、貨架、沙發、保險櫃、修理工具、飲水機、電話機、計算器等單價較低,使用時間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計入成本,分別建帳備查,其實物由局辦公室管理。

(四)辦公文具。辦公文具是指用於辦公的紙張、筆墨、資料夾、筆記本、訂書機、膠水等價值較小的辦公用品。各科室辦公文具按需領取。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列出明細清單,由辦公室彙總稽核報分管jú長或jú長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採購,憑審批單報賬。金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未經批准自行購置辦公用品不予報銷。

(五)物品申購。各科室申購物品時,填寫<物品申購單>,註明單價,報辦公室,經分管局領導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購須報局辦公室稽核,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超過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購報局辦公室稽核,報jú長審批。

(六)物品採購。全域性物品的採購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負責財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採購員)到定點商店採購。

(七)物品驗收入庫。所購物品及配套資料都必須經辦公室物品保管員驗收,並分別建立物品臺帳。貴重物品應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採購報帳。採購人員持發票、物品申購單、驗收入庫單,按規定程式及時報帳。

(九)物品領用、使用與維護。物品使用人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實行以舊換新,領用時應核准物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使用物品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十)物品移交與歸還。人員調動時應將本人使用物品應履行交接手續,辦公室主任和監審員為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十一)物品處置。物品的轉讓、報廢由物品使用人申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報局辦公室稽核,報jú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