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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3W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規範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十篇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型別:

(一)國有土地、灘塗、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徵收、徵用、委託合同;

(四)政府採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單位委託的科研、諮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專案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字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字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託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字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檔案資料,並負責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專案,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並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物件,應當對其註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字。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製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專案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專案,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採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字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專案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單位職權範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並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專案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於五年;

(五)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2

學習制度

一、每週二、五為單位學習時間,週二全體職工參加動物衛生監督所組織的集中政治學習,週五由單位組織業務學習,無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學習每個職工都要做好筆記,單位文祕做好學習記錄;

三、學習內容主要以時事政治為主,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市、縣黨委的重大決策、檔案、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檔案等以及業務學習;

四、週二學習實行點名制。依照單位點名冊為準,學習缺勤一次處罰10元。依次每月底彙總公佈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認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礦工;

二、值班人員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內、環境衛生,保持清潔;

三、上班期間,不準在辦公室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發當月保留獎金;

四、對不請假不上班、請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遲到、早退,累計8小時均以曠工論處,月曠工一天、事假超過五天、病假超過十天,扣發當月月度獎金;

五、在上下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獎罰制度

一、檢疫監督人員要嚴格執法,對工作認真負責;

二、對能完成工作任務,有突出貢獻的予以獎勵;

三、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較壞影響和嚴重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四、對玩忽職守,不及時上報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監督檢疫人員依照《動物防疫法》或有關法律進行嚴肅處理。

證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證章標誌監督管理、訂購、發放、使用、回收、銷燬等記錄;

二、嚴格按檢疫程式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開具檢疫證明;

三、檢疫證、章實行專人保管;

四、妥善儲存檢疫證存根,以便查對;

五、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取檢疫費;

六、必須使用統一的檢疫證。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第二條 單位名稱: 。

單位住所: 市 鎮 街 號。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棗陽市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的財政補助事業單位,隸屬棗陽市人社局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登出,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辦理。

第一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各類人員及單位提供高效、廉潔、規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協助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實施辦法,監管轄區各類人員的人事代理工作。

3、負責轄區促進就業工作。

4、建立覆蓋轄區的社會保障體系。

5、負責轄區職業能力建設工作。

6、負責綜合管理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離休退休、退職等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實施情況。

7、負責轄區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的落實。

8、負責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9、負責轄區社會中介機構、個體工商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按照 機構編制委員會棗編髮 []2號《關於加強和完善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檔案要求,成立棗陽市 ,主要職責是:

一是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組織實施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及各類社會保險工作;

三是承擔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組織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等工作;

四是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技校招生工作;

五是調解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第九條 x年7月13日根據市委組織部棗組幹[]48號

檔案任命

為本單位負責人,經棗陽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准登

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十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併、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在人社局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並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資產應經人社局稽核並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八條 本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起草或修改,經人社局同意,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稽核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單位簽字蓋章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一份。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事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本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XX國小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XX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全額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XX市XX鎮XX村(居)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XX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實施國小義務教育,幼兒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國小學歷教育。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包括:相關社會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瞭解本單位的人事編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閱學校支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民主選舉產生,經教育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第十一條 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

(二)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財務管理實施;

(六)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經費來源為:核定收支,定額(定項)補助,全額撥款。

(一)財政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佈。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離任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動議,並報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舉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登出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至少釋出三次擬申請登出登記的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登出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決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xx年8月31日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呈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一份。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5

一、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詳細核對設計檔案,根據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於從事電氣、起重、建築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機動船艇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後,方準持證上崗。

四、施工單位均應按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檢查人員。

五、施工現場要設臵足夠的消防裝置。施工人員應熟悉消防裝置的效能和使用方法,並應組織一支經過訓練的義務消防隊伍。

六、施工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絡,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做好防範工作。

七、施工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八、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九、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裝置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保證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裝置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檔案複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臵位臵及走向,並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中如發現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即停止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6

1 當前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會計法》第一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會計資訊的真實可靠,國家財產的交全穩定。財政部發布的《內部會計規範——基木規範(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對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內容、方法等也相應地作出了明確規定。然而,由於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下作的固有特性,有的單位雖有內控制度卻執行不嚴,有的單位連起碼的內控制度都沒有制定,更談不上實行有效的內控措施了,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事業單位則務支出失控,會計信急失真等諸多弊端。?

1.1 對內部會計控制認識有偏差

內部控制制度制定不切合實際,執行起來難度大;單位領導不重視內控管理,有關人員不執行相關制度,導致執行效果差;有關部門在檢查時只檢查制度的制定情況,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導致內控制度的制定走過場,內部控制降格為“放在抽屜裡,掛在牆上”的紙介質。由此造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增減不及時調整相關賬目,庫存現金嚴重超限額及超範圍支付,隨意核銷債權債務,接受票據不合規、財務公開不明細等。?

1.2 崗位設定不合理,職責不清

許多單位在形式上建立崗位負責制,但在實際工作中,職責重複,管理層次混亂,不相容崗位沒有相互分離等現象屢見不鮮。?

1.3 會計信急失真

一些事業單位為了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或者為了謀取小集體利益,往往採取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偷逃應繳國家稅費等辦法,要求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甚至採取欺上瞞下的做法,向主管部門或外界提供不真實的會計資訊,使會計資訊質量得不到應有保證、同時由於會計人員隨意進行會計處理,不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隨心所欲地進行錯誤的會計核算,導致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口徑不統一會計指標的可比性極差、?

1.4 會計核算不規範

有些單位對原始憑證稽核粗糙,原始憑證規定的內容填寫不全。如有的發票內容籠統,甚至沒有售貨單位蓋章;手續不嚴密,購買實物的憑證只有領導籤批,沒有驗收人簽字,而且有的領導簽字過於隨意;一些單位甚至自制原始憑證,格式和內容都不規範。?

有的單位固定資產賬上有但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而實際使用著的某些固定資產卻尚未作價入賬,形成賬外資產。另外也存在著不同單位的資產轉移,卻未辦理相應手續,也未反映到業務臺賬中的現象。?

1.5 內部審計沒有發揮自身作用

還有一部分單位沒有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而且有些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也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支援,不能正確審計和鑑定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正確性和真實性。主要是內部審計人員不認真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和許可權;不堅持內部審計準則和原則;不遵循內部審計基本程式;不能正確運用審計方法;不能如實、公正地編寫審計報告。

2 建立和健全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2.1 健全法規、保障督核體系健康有效

原始憑證是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與業務發生時取得的載明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合法證明,是明確各級經濟責任而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在事業單位現實工作中各種各樣的原始憑證問題並不少見:一是白條白紙或其他非法憑證;二是虛假無效發票;三是原始憑證內容不全手續不完整甚至出現無日期、無經濟業務內容、無經辦人的發票。因此要改善事業單位內部會計的管理就必須健全事業單位內部稽核制度。要從制度上和管理體系上嚴格把關:一是要建立明確的各級稽核崗位和稽核人員普核責任制,執行對各種憑證的稽核工作,凡需進人會計核算系統的原始憑證都須首先由楷核員稽核並加蓋(合規憑證)或(不合規憑證)印章單位規模小會計業務量不大的稽核職能可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履行;二是要明確責任凡屬經稽核員稽核並加蓋(合規憑證)的原始憑證如被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監督部門查出為不符合非法憑證而受到的經濟處罰應由稽核人員負責,責令稽核人員負責協助追查原始憑證問題原因。?

2.2 明確職責分工和程式方法

根據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的許可權與責任,並根據各自的任務與特點劃分崗位,即對每一個部門和人員在授予其權利的同時,必須明確其相應的責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利,並且要做到責任與利益掛鉤、過失與處罰對等。要堅持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推行職務不相容制度,保證單位內部機構、崗位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合理設定和分配,杜絕管理人員交叉任職。?

2.3 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制度

各單位在制定制度時充分考慮本單位實際,做到制度切實可行。要考慮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產出效益之比,只要對那些在業務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大、影響範圍廣的關鍵控制點進行嚴格控制。對那些只在局部發揮作用、影響特定範圍的一般控制點,其設立只要能起到監控作用即可,而不必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控制。防止由於一般控制點設立過多、手續操作繁雜,造成單位經營管理活動不能正常、迅捷地運轉。?

2.4 實施事業單位預算控制

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既包括預算編制,也包括預算的執行、監控以及事後對預算的考評,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始終貫穿著價值和行為的雙重管理。?

多年來,我國企業和事業單位對預算的要求和管理都不到位,特別是事業單位更是沒有實質意義上的預算,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對部門預算的要求逐步提高,逐漸到位。單位的總體目標要靠各項計劃去完成,各項計劃中預算又是重中之重;單位的經營活動要在收入的預算中得到反映,各項業務活動要在支出的預算中得到落實。

2.5 強化內部審計工作

實踐表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當務之急就是必須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審工作,使之規範化和制度化。同時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是強化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資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的有效手段,它的審計物件主要是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等,實施內部審計又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內容和方式,它的主要目標是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單位內部的各項規定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瞭解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反饋

給單位領導,以便領導及時改進工作,完善制度。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結語

單位負責人應以完善內部會計控制組織體系、預算管理體制體系、監督檢查體系為切入點, 對本單位的內部控制給予進一步規範, 以消除管理漏洞。單位內部會計控制是在內部牽制基礎上建立的自我監督和自行調整體系。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為了加強夜間值班管理保證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中層及一般管理人員。

三、職責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值班工作的執行情況、每月值班表的制定及值班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值班人員負責配合保安對廠區範圍內的檢查及反饋。

四、管控說明

1、夜間值班人員由中層領導及一般管理人員組成(不含女性、銷售員及退休返聘)。

2、值班室設在辦公樓三樓。

3、所有值班人員需按規定錄入指紋。

4、值班時間為晚6:00----次日早8:00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到廠區內及各車間進行巡查。在夜間10:00後至少進行一次夜查。夜查內容包括生產車間裝置狀況、消防安全情況、各科室人員在崗情況等。

5、值班人員應對值班期間發生的特殊事件如實記載,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重大事件或相關部門不能處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8

一、目標意義:

為促進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資源,根據相關教師交流輪崗檔案精神,結合五府山鎮國小的實際情況,經研究通過制定本細則。

二、交流輪崗細則:

1、凡新分配的特崗、定向教師須到塘裡、毛樓、新生、姚家、揭家村完小任教三年以上方可交流(定向到教學點教師除外)。

2、優秀的特崗、定向教師在定向及特崗未轉編期間可以申請到非超編的其他村完小輪崗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週年。輪崗學習期滿回原學校。

3、在全鎮統考中連續三年位居任教年級學科倒數第一的教師予以交流。

4、在師德師風考核一票否決的教師予以交流。

5、在安全綜治考核一票否決的教師予以交流。

6、在全鎮教師教學常規考核連續三年位列倒數三位的教師予以交流。

7、在全鎮班主任考核連續三年倒數三位的教師予以交流。

此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9

一、局機關及機關大院安全管理由局屬服務中心負責,全面管理日常性安全事務,確保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貫徹落實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健全有關安全工作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以防為主,杜絕事故,營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工作環境。

二、在節日前和必要時,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舉辦安全形勢分析會,做好安全宣傳,對傾向性不安全苗頭及時組織整治,督促、協助基建房建科、車輛管理科、機關食堂等部門做好相關的安全工作,對維修工、駕駛員、炊事員等工作人員要落實責任制,重點部位如財會室、檔案室、車庫等要落實專項措施。

三、經常性地組織安全檢查,落實消防措施,定期保養電器裝置,不得私自拉設電線。加強安全值班人員的管理,注重業務培訓,規範值班記錄,正確使用安全設施,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監督、評比、總結,提高防範力度。

四、局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安全制度,較大數目的現金、有價證券、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存放過夜。非工作人員出入一律登記,物品進出憑出門單,各類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辦公樓。

五、臨時工作人員和維修施工僱傭人員憑臨時出入證進出機關大院,發現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向服務中心報告,或當場查詢處置,杜絕事故發生。

六、有效地開展“四五”普法教育,落實保密工作,努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保密、依法守法觀念。加強網路資料安全管理,防止洩密。

七、切實落實安全工作彙報制度,做到知情必報。做好安全工作資料管理,保證值班日記、檢查記錄、獎罰處置等資料規範完整,及時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公司夜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夜班期間因監控不力造成安全、質量事故,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夜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所有夜班期間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各項安全、質量管理規定開展作業活動,杜絕因夜班期間無車間主任和安全、質量監督人員而出現工作散漫、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

2、夜班生產中,公司領導、排程和車間各值班人員,要採用不定時進行安全檢查,公司領導值班,每晚檢查不少於一次,排程值班每晚檢查不少於兩次,車間值班每晚檢查不少於三次,發現違章、違規現象立即制止,並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值班要有相應的記錄。

3、所有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嚴禁出現遲到、提前下班、代班、脫崗現象,應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做到領導在與不在一個樣。

4、夜班期間當班班組長為本班組安全、質量第一責任人,無班組長時,車間要臨時指定帶班負責人,帶班負責人即為本班安全、質量第一責任人;負責對當班班組人員的安全、質量、進度、勞動紀律、工作態度及思想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禁止員工出現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及懶散、鬆懈等不規範行為。

5、夜班生產應和白班一樣,堅持班前會制度,車間值班人員或班組長(帶班負責人)班前應對當班上崗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工作的同時,有針對性的對員工進行安全提示和安全技術交底,對作業

現場的裝置、電氣、工具、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確認,並留有記錄。

6、夜班期間,班組長(帶班負責人)應實行生產過程的全過程監控,做好生產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於夜班期間出現的工序流轉,應嚴格執行自檢、互檢制度,進行交接確認簽字,嚴禁不交接私自把不合格產品流入下道工序;對當班出現安全違章、違規和違紀現象進行制止並做好記錄,並於次日上報車間。

7、夜班生產中,原則上不進行裝卸車、大構件翻轉,因工期要求或特殊情況下需進行裝卸車、大構件翻轉時,車間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保障,車間必須安排具有責任心強,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或班組長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8、夜間生產、包括裝卸車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若區域內照明不足時,必須安裝臨時照明燈,確保現場光線充足。

9、車間安排夜班生產人員時,在同一工作區域內必須有2人以上作業,人員儘可能安排在同一住宅小區或居住較近人員同路上下班。

10、夜班作業人員,未經車間班組長(帶班負責人)或車間值班人員同意,不允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車間值班人員同意,並簽發出門證方可離崗。

11、夜班員工必須嚴格遵照裝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本崗位的生產裝置,不得使用、操作其它非職崗位的機械裝置,如需要時,必須經車間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12、夜班人員不得挪用其它崗位的裝置設施和工具,借用的工具

必須在下班前歸還並做好交接工作。

13、夜班生產中,員工發現異常情況及危機人身、裝置安全情況時,必須立即停產,迅速向車間值班領導、排程值班彙報,必要時及時向公司總值班彙報。

14、各值班人員檢查時若發現有違反安全、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的違紀行為除對當事人按公司規定雙倍處罰外,同時將對車間主任、班組長(帶班負責人)及公司包保領導給予處罰。

15、公司各值班人員包括班組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定,嚴格管理,做到有錯必究、違章必處,確保公司夜班的安全生產。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