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再次法規,結合本公司再次情況,特制定本再次。
本再次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再次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加班的再次及原則
(一)再次:加班係指在再次工作時間外,因再次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再次工作者,稱為再次。
(二)原則:
1.公司再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再次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再次作任務,原則上不再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再次內未完成的本再次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再次的工作,不計加班。
2.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再次,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
3.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再次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再次日,累計8小時為1個再次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再次的依據。(加班時間再次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因再次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再次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加班部門如需再次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再次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再次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請及再次
1.工作日再次:
需在再次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再次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再次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2.雙休日再次:
員工需在再次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再次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再次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3.節假日再次:
員工需在再次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再次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再次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再次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4.公司再次安排加班者:
不需再次填寫《加班申請單》,由再次部統一彙總。
為了更好地再次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再次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再次,因此加班制度,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再次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再次加班時間將視為再次。
5.緊急任務:
特殊情況再次臨時計劃加班者,員工需在再次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再次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再次或分管領導要在再次申請單上加以再次。
6.領導再次或公出:
如果再次提出申請時,需要再次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再次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再次徵得領導的同意,並再次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再次時補籤。
7.加班打卡:
無論是再次日、雙休日或是再次日加班,員工均應再次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四、以下幾種情況不算加班:
1、因再次不熟練而延長工作再次;
2、正常工作再次以外閱讀技術材料或再次培訓;
3、正常工作再次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再次的;
第一條 目的:
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
適用於 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第四條 程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補貼或者(假日)加班費。
第五條 加班申請及記錄
1. 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 週末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 假日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4. 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 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6. 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員工), 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
7. 領匯出差: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同時相關領導把批准意見email致相應的人事管理人員,總部為_____, 分公司為各地辦公室主任或考勤管理人員。
8. 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六條 加班工資計算
1. 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包括製作人)不享受加班補貼以及加班費。
2. 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點以後(即加班2小時以後),付給其本人50元加班補貼;週六、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200%;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300%。
3. 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髮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實後月底隨工資由財務一起發放。
一、原則
1.服從特殊情況下公司統一的加班安排。
2.規範生產執行及裝置管理行為,部門應儘可能地不安排或少安排加班。
二、加班審批程式
1.生產加班
⑴公司統一安排的加班,事後由部門統計員填寫加班審批表。
⑵由於非人為因素(如裝置故障)導致的生產計劃未能按時完成而又不能延期(如客戶急需)時,可安排加班完成生產計劃,事前由部門分管領導口頭徵得分管副總經理同意,事後由執行課長填寫加班審批表。
2.維保加班
⑴在生產任務緊張、正常的維保工作無法徹底進行的情況下,為保證裝置效能,可有計劃地安排在停產期間進行必要的維保工作,事前由主管工程師填寫加班審批表。
⑵為儘快恢復生產,可安排加班搶修裝置故障,事前由部門分管領導口頭徵得分管副總經理同意,事後由主管工程師填寫加班審批表。
3.所有加班審批表均需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報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簽字後,由部門統計員統一將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留影印件存檔。
三、加班處理
1.管理崗位加班一律不報,安排調休。
2.基層崗位加班如實報人力資源部記發加班工資。
3.統計員及執行課長要嚴格考勤。
1、加班加點指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上延長工作時間(公司現在執行的是每週40小時工時制).凡在和公休假日進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叫做加點,本規定中通稱為加班。綜上所述,每週工作時間累計未超過40小時的,不算加班。
2、加班申請及記錄
A、因個人原因未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任務,其部門領導責令其完成者,不按加班處。
B、正常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16:30前,在系統上提交加班申請單,部長或分管領導批准後生效(內容包括日期和小時數)。
C、公休假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一天16:30前,在系統上提交加班申請單,長或分管領導批准後生效(內容包括日期和小時數)。
D、法定節假日加班者,員工需節假日前兩天在系統上提交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E、嚴格執行:為了公司考勤管理的嚴肅性,公司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工作制度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工時。
F、加班時數:加班申請提交必需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領導有責任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人力資源部監督。
G、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部門主管或經理需加以額外的說明。
H、領導外出或出差等情況: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其主管領導適逢外出,員工先電話或郵件形式請示,領導同意,人力資源部確認後,可補籤加班申請單(一週內)。
3、加班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否則視為無效工時。
4、加班與補休、補貼計算
A、人力資源部以系統提交審批後的加班資料為依據,統計有效加班。
B、法定節假日加班:(春節、國慶、五一均為3天,端午節為1天,清明節1天,元旦為1天),公司按加班1:3的時間實行加班調休記錄.按正常上班時間上班,加班至下午2點的公司予以補貼餐費15元;超過晚上8點的,再給予補貼餐費15元;超過晚上9點的憑當晚票據給予報銷交通費,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元。
C、平時加班:超過晚上8點的,公司另予以補貼餐費10元,超過晚9點的憑當晚票據給予報銷交通費,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元;以上不再另計調休。
D、週六週日加班:按加班1:1時間實行加班調休記錄。按正常上班時間加班至下午2點的,公司予以補貼餐費15元,並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超過晚上8點的,再給予補貼餐費15元,超過晚上9點的憑當晚票據給予報銷交通費,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元。
5、餐費補助與交通報銷
A、加班餐費補助:以工資形式發放。
B、加班交通費報銷:報銷額度:在規定限額內實報實銷。
b票據稽核:科長簽字→部長簽字→考勤管理員稽核→提交研發助理報銷。
C、報銷發放:研發助理每月25號統一提交報銷,報銷後發放。
6、補休的規定補休僅適用於加班而未能正常休息的情況;補休的時間以《加班申請單》上的時間為準。無《加班申請單》的加班不計補休。
A、補休須事先填報《調休申請單》並經批准,事後補辦手續無效,按事假處理;
B、補休前須辦理工作交接,若中途因公返回,其未休之時間可累積到下次;
C、員工非特殊情況,連續補休時間不得超過3天;
D、因個人問題需要請事假時,補休可抵事假,但必須先按請假手續報批同意後方可執行;事後報批無效;
E、員工因工作需要,在年終時補休未休完,該情況將作為一項考核增分指標進入年終考核中。
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含義: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
(二)原則: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本職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2、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時限,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
3、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
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加班部門如需其它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實際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2、雙休日加班:
員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3、節假日加班: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4、公司統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寫《加班申請單》,由行政部統一彙總。
為了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緊急任務:
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員工需在加班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要在加班申請單上加以說明。
6、領匯出差或公出: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審批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得領導的同意,並按照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回來時補籤。
7、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雙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四、以下幾種情況不算加班:
1、因業務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閱讀技術材料或參加培訓;
3、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員工出差期間不應申報加班;
6、其他情況。
五、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補償的依據。
六、加班補償
1、員工平時零星加班以及週末加班或公司專案的緊迫需要而統一強制性加班,原則上都採取調休的方式進行補休。
2、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節)加班,採取發放加班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
3、員工因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遲下班,或工作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遲下班,延長的時間不計加班。
4、由於公司的原因加班後在一年內不能安排員工調休的,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補貼。
5、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未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6、調休時間計算:
⑴零星加班累計時間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⑵週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⑶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7、加班補貼計算:
⑴零星加班按時薪x70%x1、5x共計小時,計算加班津貼(時薪=工資基數/21、75/8);
⑵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00%,計算加班津貼;
⑶節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300%,計算加班津貼;
8、加班調休原則上一年內必須調休完,一年內未調休完的算作自願放棄,公司不再給予加班調休。
9、部門負責人及其以上人員,不計加班工資,只能安排補休。
10、調休依據調休通知規定執行。
七、加班罰則
1、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4、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5、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八、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天津藍色思維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加班申請單》
加班申請單
加班申請單
第一條目的:
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
適用於公司非計件的全體員工
第三條責任:
各部門主管、部長
第四條程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補貼或者(假日)加班費。
第五條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六)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4點半前,由部門主管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行政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星期天加班者,員工需本週的星期六的下午4點半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單交到行政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假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班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行政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4.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工作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6.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包括公司員工),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公司支付對應加班費。
7.領匯出差: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上一級管理部門,不明時需要電話相關領導,徵求批准意見。
8.加班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六條加班工資計算
1.正常加班時,加班時數記入到實際出勤天數中,與平均工資一起計算;
2.計件人員從事計時工作加班,根據從事工種的不同,核算工資。普通工種40元/天,技術和勞動強度高的工種,50—100元/天,由主管根據情況稽核,副總經理批准;
3.晚上加班到9點半以後,補助10元/次。加班到12點以後,補助20元/次;
4.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髮放每月一次,由行政,財務核實後月底隨工資一起發放。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為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規範加班和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業務人員不在此範圍之內。
二、加班定義
確因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且自下班之時起,延長超過4小時以上的稱為加班。
三、職責
1、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加班的原因和完成情況以及加班的時間進行稽核監督;
2、勞動人事分管部門對實際加班時間進行稽核。
3、財務部門負責加班相關費用的稽核和發放。
四、加班流程
1、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由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認可,並填寫《加班申請表》。
2、事先未經批准,視為無效加班。緊急事務或者領導臨時安排加班的,第二天補填《加班申請表》。
3、每月由人事分管部門統計加班情況,合理安排倒休或加班費用。
五、加班原則及加班費標準
1、《加班申請表》記錄作為核定當月倒休和發放加班費的依據。具體辦法如下:
(1)加班在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員工可獲得半天倒休或發放加班費30元;
(2)加班4小時以上,按1天倒休計算或發放加班費60元。
(3)延長工作時間不滿2小時的,視為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給予加班補償。公司不鼓勵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
(4)加班時間內加班人員用餐費用自理,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報銷。
2、不視為加班的幾種情況:
(1)當日未完成既定計劃需要延時工作;
(2)參與公司組織的`企業文化、聯誼等集體活動;
(3)內部培訓,非工作時間的授課;
(4)未經領導批准的延時工作。
3、加班勞動紀律:
(1)無故拖延加班時間,當日加班費不予發放;
(2)據不服從領導加班安排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0元,情節嚴重的按照《捷龍公司關於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3)加班期間,未完成加班任務的,視為無效加班,當日加班費不予發放。
六、倒休原則
1、員工倒休按正常出勤對待。
2、倒休時間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3、倒休僅限個人使用。
4、各部門負責人應合理安排員工倒休,次月使用完畢,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順延。
5、員工倒休應提前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倒休。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教職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教職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職工因工作需要,利用節假日或休息時間完成全校性、領導臨時交辦或重大突擊性且有較強時限性的工作及上級有關部門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須達到既定目標和領導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務不作為加班,屬於分內工作在正常工作日未能完成的不作為加班。
三、節假日中受理的且能延後到正常工作日內完成的事務,在工作日內完成,儘量尊重教職工的休息權,不安排加班。
四、學校群體性加班事務,優先安排一線教職人員參加,所有教職工在預先接到通知後,安排好私人事務,不得拒絕加班。(如節假日清理、維修教師課桌椅,節假日校園綠化整修、雙休日召開家長會、家長學校工作、留守兒童工作、迎接各種檢查等等。)
五、加班實行報告審批程式:需要加班的教職工須到辦公室領取並填寫加班審批表,並在審批表中註明加班工作內容。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辦公室簽署意見,再由校長審批後交總務部門存檔登記。(流程見附件一)
六、因事件緊急未履行加班報告審批手續的,應經校長安排或同意,由辦公室作好加班記錄,事後由當事人按程式補辦書面審批手續。
七、實行加班(含節假日值班)補助制度。
1、加班(含節假日值班)給予補助,結合我校經費緊張的實際,標準為40元/天(半天為20元),加班日原則上不安排就餐,工作誤餐與加班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2、節假日參加會議且報銷交通費和領取工作誤餐補助(縣內20元/人x餐、市內30元/人x餐)的不再享受加班補助。會議組織方安排工作餐的,學校不補助工作誤餐費。
正常工作日本縣、合肥市區範圍內參會、公幹的不享受出差補助,只報銷交通費。
3、教職工要提高業務能力、講究效率,完成同一事件加班最長時間為一天,超出時間不算加班。
4、校領導組成員正常工作月份因享受與班主任同等待遇,其間因公外出時所承擔的課堂教學任務由教務部門安排公代,因此在正常工作月份沒有加班補助。在寒、暑假裡,的確因公加班的,依上述規定和程式辦理。
5、因公去往外市(合肥市以外)每人每天出差補助30元,如果學校集體安排餐飲的不予補助餐飲費;學校沒有安排餐飲的,餐飲報銷標準:中、晚餐30元/人,早餐15元/人。(此項不包括繼續教育培訓類)
6、辦公室要將加班情況(加班申請單影印件)每月底定期進行公佈,寒、暑假加班情況在新學期開學第一週張榜公佈,接受教職工監督,並作為核定加班費的依據,統一彙總,由校長審籤,總務部門列表發放。
八、明確加班時間。加班的最小計算單位和審批單位為半天。白天加班時間超過四小時的按一天計,四小時以內的按半天計;晚上加班時間超過二小時按一天計,二小時以內按半天計,不提供餐飲補助。加班前應提前通知辦公室,做好備案。
九、下列情況不能審批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極怠工,沒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日常本職工作任務的;
2、因工作質量低劣或失誤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應該能夠完成但超過加班審批時間的;
4、校領導臨時交辦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的;
5、因辦與工作無關佔用正常工作時間的;
6、上級及其他單位抽調且已經給予一定經濟補助的;
十、校領導和教職工加班由辦公室負責登記,未經辦公室登記備案的不作為加班對待,總務部門需憑辦公室出具的加班申請單核算、發放加班補助。
十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且加班費用由相應責任人承擔:
1、分管領導把關不嚴,隨意出具加班稽核意見的;
2、科室負責人提供虛假情況,謊報加班事由的;
3、工作需要確須加班,既不安排落實,也不按程式報告審批的。
十二、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員節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本制度從20xx年2月起執行。
柏堰科技園中心學校
20xx年2月
龍港第四中學加班管理制度(試行)
釋出時間:20xx年11月9日作者:工會點選數:677字型大小:小中大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教職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教職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認定
1、各處室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教職員工加班:
⑴須利用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時間進行各項工作的;
⑵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⑶為完成學校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⑶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二)加班審批程式
1、組織教職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教職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報《加班審批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校長或科室主任簽署稽核意見。加班教職員工需在實際加班之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審批單交到校辦。
(三)加班補貼
1、工作日夜間加班的每班次30元,公休日加班的每班次為60元,法定節假日為90元。
2、每班次時間為6小時,如加班時間未足1小時,按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四)罰則
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由審批領導和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學校責令有關科室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五)附則
1、本制度由校辦負責解釋、修訂;
2、本制度經龍港四中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修改亦同。
(六)附件
《加班審批單》
加班審批單
申請部門:日期:
江蘇省運河中學加班管理制度
作者:辦公室文章來源:辦公室點選數:20xx更新時間:
20xx-1-30 17:49:16
(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學校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加班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提倡敬業愛崗、無私奉獻的基礎上,給加班人員適當的勞動補助,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加班條件
1、寒、暑假期間組織學生開展活動;
2、寒、暑假期間的基建維修;
3、寒、暑假期間體育、文藝代表隊訓練的組織;
4、學校安全工作需要在節假日安排的值班;
5、學校安全工作需要在夜間安排的值班;
6、其他特殊情況,學校安排加班;
7、屬本職工作範疇內,按職責要求應完成的,不視為加班;
8、正常工作日時間學校安排的工作和加班後補休,不視為
加班;
9、校長辦公室要對申報加班的科室和人員在實際操作過程
中進行檢查、核實,並在每月月底前,將加班人員的實際情況報校長審批。
(二)審批程式
1、由處室、年級組提出申請,填寫《加班申請登記表》;
2、處室、年級組負責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需在實際
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報有關領導;
3、學校分管領導稽核;
4、報校長審批;
5、送學校辦公室備案。
為規範職工加班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範圍:院本部在崗職工,含正式編制、合同編制、流動編制、借調、返聘僱請人員。
第二條 加班工作原則:各處科室必須嚴格控制加班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儘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對一些專項工作,正常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而又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或正常工作時間外突發事件必須及時搶修或作應急處理的,或必須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崗位,可安排職工加班工作,但每週至少保證職工休息1天。
第三條 加班工作補償原則
一、非當班醫生週末或節假日回科室查房、住院總值班、三值醫生(護理人員)24小時值班、業務科室主任值班、行政(後勤、保衛)總值班不納入加班工作範疇。
二、每週超出40小時的工作時間計加班時數。
三、行政後勤部門人員加班工作,不計發加班補助(對必須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上班的人員除外),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以相應的加班工作時數安排補休,補休假由科室統籌安排在6個月內休完。
四、業務科室人員加班工作,原則上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以相應的加班工作時數安排補休,一二值醫生(護理)24小時值班計補休假1天,補休假由科室統籌安排在6個月內休完。對少數科室確因工作任務重或突發事件無法安排補休的,經醫務處稽核,由人事處計發加班補助。部分特殊科室加班工作已通過額外補貼體現的,不再安排補休及計發加班補助。
五、對必須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上班的人員,業務科室經醫務處稽核、行政後勤科室經人事處稽核後方可計發加班補助。
第四條 加班補助標準(8小時計1天):
一、勤雜普工:以合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標準計算。
二、其餘人員:
㈠ 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每人每天75元
㈡ 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每人每天100元
㈢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每人每天150元
第五條 加班補助申報及審批程式
一、加班補助申報週期: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
二、由申報科室考勤員填寫《加班補助申請表》,由考勤責任人籤批後,每月26日交人事處。業務科室加班情況由人事處統一報醫務處稽核,行政後勤科室加班情況由人事處稽核,稽核後由人事處通知財務部門發放補助。
第六條 加班補助每月結算一次,於加班申報的次次月9日隨個人薪酬發放,在個人薪酬清單中顯示。對加班補助有異議的,在收到薪酬清單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事處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認可。
第七條 各處(科)室對加班補助的報領必須嚴格稽核把關,一經查實虛報加班補助,除追繳已發的加班補助外,再按其2倍數額扣發當事人考核性補貼,並對處(科)室考勤員、考勤責任人給予各扣發當月考核性補貼50%~100%的處理。
第八條 黃埔院區、東山院區按本辦法原則,根據院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從20xx年8月1日起執行。之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公司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門經理負責對所管部門及基層單位加班的人員、頻次、時間安排進行建議,行政部和總經理進行審批。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再以加班計算。
二、檔案內容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員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⑵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基地苗木養護,裝置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產任務。)
(1)員工在值班期間,公司給予值班補助和餐補,具體標準由公司根據情況確定。
(2)員工在值班時處理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內勤人員(含銷售部、行政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⑶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式
1、要求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如員工自願提出加班,應經上級主管部門經理同意後才可執行。
2、加班前填報《加班申請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經理簽署稽核意見。
3、規律性加班的部門如生產部、研發部、基地等,加班員工同樣要履行加班申請手續,但可以集中填寫簽字。
(三)加班免除與時限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或倒休。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核對發現沒有加班記錄或與加班記錄不一致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記錄上下班時間。行政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
⑵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3、下列人員(除檔案內容中第(三)1款外)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貼:
(1)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策劃、工程部門員工;司機、食堂、保潔等後勤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2)實行計件工資或業績提成工資的人員;
(3)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4)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檔案內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員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⑶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四)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經理須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員工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5天(含5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安排。
2、加班補貼
⑴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或經批准審批同意,按加班記錄給予相應的加班補貼。
⑵為保障員工合法休息權利,公司不提倡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安排加班的,可優先按倒休計算。
⑶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調休時限為當年休完,連續調休天數不得高於5天(含5天);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三)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加班申請單》
加班申請單
備註:1此申請單為員工加班前進行填寫及審批。
2加班後請將此表交部門經理簽字後送到人力行政部。
3人力行政部依此表核算員工加班補貼或調休天數。
4此表最終為行政部留存。
網站宣告:法律快車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網際網路相關知識,遵守本網站規章制度刊載釋出各類法律性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知識、案例、範本和法規等。如果涉及版權、商譽等問題,請聯絡我們,並提交問題、連結及權屬資訊,我們將第一時間核實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給予處理。 [反饋渠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使用本規定。
第二章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第一條含義
加班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必須額外工作的,(加班前)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並與當天加班後(即確定準確的加班時長後,釘釘提交加班申請,不接受口頭加班資料)稱為加班。
第二條原則
(1)公司提高工作效率,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8:30-17:30)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戶或部門負責人要求,工作週期內,確實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門負責人提交加班申請。每週需提交周工作總結彙總表,作為稽核依據。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練,工作時間懈怠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物)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計入加班核算範圍內。
(3)嚴格控制加班時長,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原則上,單名員工每天加班時長最多不超過4小時,每月累計最多不超過50小時,確有因工作需要超過規定時長的,需由部門負責人與行政部及財務部負責人說明加班原因,經行政部及財務部批准後,方可計算超時部分加班工資)。
(4)加班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取整數加班小時數,(如3.2小時,計3小時;2.8小時,計2.5小時),加班當月,可選擇當月調休或計算加班獎金兩種方式
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30後開始計算加班工時,晚間加班超過2小時的,給與15元餐費補貼,加班時間超過9點,交通補助憑票報銷(35元封頂)(住宿舍除外)。
(5)月加班獎金計算:
加班時長大於或等於30小時:獎勵500元
加班時長大於或等於50小時:獎勵1000元
加班時長大於或等於100小時:獎勵1500元
加班時長大於或等於150小時:獎勵20xx元
特殊審批後以此類推
財務人員在核算加班獎金時,需按以上時長計算,計算加班時長時(加班小時數),因扣除調休時間,並核對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員工申請加班時長與上下班時間衝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時間為準。
(6)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安排。
(7)加班部門如需其他部門配合或提供資料的,應於工作時間內
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8)以下幾種情況不列入加班核算範圍:
因本職工作不熟練而延長工作的;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培訓過因公出差;3.正常工作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況。
第三章調休和含義及原則
第一條含義
因加班產生的加班時長(按加班小時數計算),加班當月不計算加班獎金而選擇調整休息時間的方式
第二條原則
調休最少以半天開始計算,(具體小時以工作時間為準)調休申請需至少提前1天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提交調休申請,調休申請需經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效。
第四章罰款
第一條
1.未依本規定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列入加班計算範圍,由此產生的後果一概由本人承擔。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處罰。
3.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5分鐘之內的,按30元/人予以處罰,超過5分鐘的,按10/分予以處罰。
4.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5.為獲取加班補償,採取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 “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小組負責人知情不報連帶處罰1000/人。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每月10日前由行政部製作月加班統計表交由財務核算工資。(如遇法定假期順延)
第二條公司會議召開日不允許申請公休、調休。(出差及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抄送:公司各部門、存檔
人事部202 1年7月03日
為加強對本站園區的安全管理,及時完成國家賦予的監測任務,本站實行夜間值班和節假日部分人員加班制度。除女員工外,所有人員均有值班義務。
一、辦公室提前制訂月值班表,並在內網公示;重大節日值班表由辦公室負責上報“中心”,並通報xx市xx局;
二、全體人員按值班表規定的時日履行值班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推卸值班;
三、員工如遇特殊情況而與值班時間相沖突時,可自行換班,但事前須向辦公室報告。如無法換班,由辦公室另行安排;
四、員工休假、外出學習、因公(私)離滬等期間,不再履行值班義務,由辦公室安排其他人員值班;
五、遇有重要公務活動、緊急監測任務、其它特急事務需要加班時,由部門負責人填報人員加班申請表交辦公室,經站領導批准後執行。如事前無法辦妥上述手續,須經領導口頭同意,可先行執行,事後補辦手續。涉及站領導加班,則應告知辦公室備案;
六、辦公室月底以值班登記表、人員加班申請表及有關備案為依據,及時對當月值班情況進行統計,按“中心”的規定核定補貼或安排補休;
七、值班期間,值班人員對監測任務、行政事務、園區安全負責,遇有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站領導彙報,並相機處理;
八、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值班時間,值班期間不得離開園區,個人行動電話不得關機;
九、平日值班位置應以辦公室為主,遇有監測活動應以機房為主;
十、值班人員於晚上19:00-20:00期間,應對各類場所(特別是辦公室、機房)門窗、用電裝置等進行檢查;對園區進行巡視,督促安保人員鎖好北大門;
十一、值班人員於晚上23:00-1:00期間應對安保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做好工作交接。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公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門經理負責對所管部門及基層單位加班的人員、頻次、時間安排、加班補貼總量進行建議,人力資源部和分管副總進行審批。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補貼。
4、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補貼參照歷史資料進行年度總額控制,以不超過部門原工資的5%為上限,部門可以根據月生產任務的鬆緊度以豐補欠。
二、檔案內容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⑵ 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產任務。)
⑴ 工作日夜間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 8:00-16:00,16:00-24:00)為40元,法定節假日為60元。
⑵ 員工在值班期間,公司給予誤餐補助,具體標準由公司根據情況確定。
⑶ 員工在值班時處理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 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綜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⑶ 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 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式
1、組織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報《加班審批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主管副總或部門經理簽署稽核意見。加班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規律性加班的部門如綜合管理部、質量管理部等,加班員工同樣要履行加班申請手續,但可以集中填寫簽字。
(三)加班免除與時限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 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⑵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3、下列人員(除檔案內容中第(三)1款外)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 中高層管理人員;
⑵ 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售後、策劃、司機、食堂、保安、綠化、保潔、宿舍等後勤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⑶ 實行計件工資或業績提成工資的人員;
⑷ 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⑸ 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檔案內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限限制)
⑴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 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⑶ 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發加班補貼。
(四)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 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車間)經理須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 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車間)經理安排,調休審批程式參照《請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補貼
⑴ 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日工資標準按照崗位工資除以21.75天計算,用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即得小時工資標準。在計發加班加點補貼和請事假扣發工資時,均按此標準執行。
⑵ 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補貼;安排員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補貼。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補貼。
⑶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其加班補貼在當月發工資時一起按上述規定支付;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三)本制度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加班審批單》
加 班 審 批 單
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規範學校加班行為,激發全校教職工養成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的良好習慣,根據《漢壽一中結構工資發放暫行方案》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1、學校所有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2、加班係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或學校的重大事項,必須繼續進行的工作。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不計算加班補貼(學校校長會研究決定支付加班補貼的除外)。
3、學校加班分兩種:值班加班(通稱值班)和應急加班(通稱加班)。值班係指經校長室批准在雙休日或國家法定節假日或學校寒暑假繼續工作,含特殊崗位值班(如工會活動室值班、圖書館值班、水電值班等)和因突發性工作由分管校級領導安排校長室批准的臨時值班(如政工人事暑假職評、工會寒暑假組織弔孝、上級有關部門寒暑假突擊性工作任務等),發給值班補貼。經校長室批准,確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中學校安排的值班之外的繼續工作(如寒暑假補課期間膳食會上班、教務科組織下鄉招生、學生科體育訓練等)可算加班,發給加班補貼。
二、基本原則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雙休日值班可以調休或支付值班補貼(指經校長室批准不能調休的有關部門雙休日值班),法定節假日值班、寒暑假值班、寒暑假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補貼。
5、學校各部門原則上應將具體工作任務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必須在法定工作時間內高效率工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嚴格控制加班,非突擊性任務不安排加班。非安排加班不可的應儘量避開法定節假日。學校各部門一定要在非法定工作時間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休的,經校長室批准或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才能給予加班補貼。
6、在值班期間能完成的工作不再安排加班(即值班與加班不重複)。領取學校專項經費或核准經費範疇開支的值班補貼或加班補貼(如軍訓、入學考試、補考、年級組幹事、學生管理幹事等)要扣除。學校同一部門工作人員的值班和加班安排時應統籌考慮,兼顧公平,綜合平衡。行管人員因工作需要學校安排的應急加班一律按值班計發加班補貼。
三、操作程式
7、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值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請,擬定值班安排表,報辦公室彙總後提供給校長室預審,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否則,不得支付值班補貼。
8、學校加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請,填寫《漢壽一中加班審批表》,報辦公室彙總後提供給校長室預審,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否則,不得支付加班補貼。
9、在法定工作日值班安排原則上一個學期申請(國慶長假、寒暑假值班另行安排)一次。學校值班和加班安排經校長室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製表,作為核算值班和加班補貼的依據。
四、加班計費
10、值班一個工作日補貼 30 元;加班一個工作日補貼 60元;特殊崗位值班採取包乾加班補貼的方式,具體標準由校長室批准或學校校長(行政)會研究決定。
加班補貼如屬於專項經費或核准經費範疇,必須在申請表中加以說明,不得在學校行政賬目列支。享受調休假者,不得重複申報值班或加班補貼。
11、每學期開學第二週各科室將上學期值班或加班情況彙總到學校辦公室核算,校長室審批後由後勤科統一發放(值班或加班補貼屬於專項經費或核准經費範疇的除外)。
五、附則
12、對虛報、瞞報值班或加班補貼者,按虛報、瞞報額扣除科室主要負責人每學期第一個月崗位工資,值班或加班期間消極怠工,或在值班、加班時間內未完成工作任務,取消值班或加班補貼,並按情節輕重按《漢壽一中結構工資發放暫行方案》給予處罰。
13、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處均以本規定為準。
14、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現對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做如下補充說明:
一、適用範圍
上海採埃孚轉向系統(煙臺)有限公司管理技術人員。
二、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三、加班認定
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2、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3、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4、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5、一般情況下工作做不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自己不能控制的情況如審計、盤點、月末結賬、配合外單位裝置安裝等特殊情況下增加工作時間的,作為加班計算,
四、加班規定
1、技術管理人員崗位工資已經考慮了一般性加班因素,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須事先申請,事後不補(特殊情況除外)。當月加班時間小於等於16小時的,由所屬科室經理審批;當月加班時間大於16小時的,須經所屬部門總監審批;原則上當月加班時間必須控制在36小時之內,如當月加班時間大於36小時的須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工會審批同意後有效。
2、為有效控制加班和簡化操作,對於因工作需要經常早出晚歸的中高階管理人員,經人力資源部審批後可採用加班協議制。
3、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事先申請,事後不補(特殊情況除外),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工會審批同意後有效。
4、技術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則上應由各部門/職能科室根據工作情況及時換休,原則上必須在隨後2個月內換休完畢。
換休需填寫請假單,並註明加班和換休原因,由所屬科室經理或總監審批後,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對於未設部門總監級別的子公司,由所屬職能科室經理審批。) 對於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換休的,按規定進行加班工資的結算。
5、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全部以加班工資結算。
五、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1、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2、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加班時間以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小時為X個工作日,累計小時為X個工作日,累計小時為X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小時,超過者按小時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X個工作日(含X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X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調休時間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加班補貼計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X元罰款。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X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的在崗員工。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加班是指在公司所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因公司指定工作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工作,必須連續工作一個小時以上的情形。
第五條、加班原則
(一)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二)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三)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及參照歷史資料進行年度總額控制。
第六條、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條、加班管理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單位人員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單位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二)各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應承擔控制本部門年度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每年年初,各部門需根據各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向公司提交年度加班計劃,報公司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核准,加班時間原則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總加班小時以內。
(三)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做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人力資源部負責《加班申請單》和加班結算方式的最終稽核,負責加班工資的'計發和累積調休小時數的核定;負責每季度統計各部門加班執行情況並通報給各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加班種類
(一)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
(二)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的工作。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第九條、加班審批程式
(一)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須事先在公司OA系統上填寫《加班申請單》,註明加班時間及理由,並經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二)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並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
(三)任何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四)員工加班後,需及時填寫實際加班時間,再由部門負責人稽核確認後,提交人力資源部稽核。
第十條、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加班工作安排,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加班者,當天應加班的工時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以下情形不視為加班:
(一)因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出現遲到、早退或離崗等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當日工作需延長工作時間的;
(二)因工作散漫、拖沓等原因而不能完成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三)員工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參加政治、文化活動的。
(四)員工在休息時間參加公司組織的為提高員工個人技能和業務知識的會議或培訓的;
(五)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內,員工因個人的原因需要為今後連續帶薪休事假而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
(六)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內,被安排電話值班,無需到工作場所處理事務的;
(七)在公司規定休息時間內,非由公司安排員工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
(八)其它不應屬於加班的情形。
第十二條、員工被安排加班,公司按照下列辦法給予加班員工調休或發放加班工資:
(一)專案經理級(P13)及以上員工加班,不享受加班工資,給予調休。
(二)專案主管級(P21)及以下S級、C級員工在法定日加班可以申請加班工資,在雙休日或工作日加班的,原則上必須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經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計算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結算時間為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三)加班超過三十六小時,超過部分不計發加班工資,實行補休。
(四)凡給予結算了加班工資的加班時間,不予以再安排員工調休。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享受加班工資
(一)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的銷售類員工或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二)公司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業務銷售人員不享受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加班工資的計算
(一)平日加班按150%支付,週六日加班按200%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如國家規定有變動,參照最新國家規定執行)。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及崗位工資之和。
第十五條、加班調休
(一)員工所產生的加班,符合調休規定或未予以結算加班工資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二)員工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每次調休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安排。
第十六條、如發現虛報加班的,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核查,並按照公司的獎懲制度對相關員工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配合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對員工加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由人力資源部報公司分管領導責令相關部門(下屬公司)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對從事司機工作人員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保障公司經營正常執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定義
本規定所指加班是指駕駛員在公司正常作息時間之外,需要延長勞動時間或在週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公司假日完成額外的工作。
三、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的司機職員。
四、管理規定
4.1公司為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公司資源為原則,行政部將嚴格控制晚 間車輛使用率。
4.2公司以人為本,要求所有駕駛人員必須在身體精神條件良好時可延長時 間,以降低安全隱患,保證出行安全。
4.3加班時間計算
4.3.1小車、貨車司機:早上8:30以前,晚上18:00以後,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計實際出車時間。
4.3.2大巴司機:保養計4H;星期日如有接送員工的,早上出車計4H,全天、出車計8H;星期日搞活動(非接送員工)按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加班;其它超出正常時間加班計實際出車時間;正常工作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根據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加班。
4.4司機不得自行安排休假,若有正當理由需休假的,需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專員,經司機隊長同意,報行政部經理批准。如有違反請假程式,公司將視作曠工行為,情況嚴重者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處理。
4.5因工作安排加班的司機人員不得有牴觸情緒,保質保量完成加班任務。
4.6大巴司機需每天打4次卡(上班--下班,上班--下班);若大巴需要到維修廠,加班時間應減回作息時間及就餐時間(一個月維修保養加班時間不超過小時,若超過按小時計算);若大巴送廠維修,當天沒有出車的不計加班。
4.7以下不屬於加班的情況:
a)就餐、作息時間不算入加班小時數內;
b)中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8當司機被指派任務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若有正當理由,需提前報行政專員和司
機隊長另行安排。對作出的安排有問題或不合理,請先完成任務再向行政部經理投訴。
4.9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及時間”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書面警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處理。
4.10如晚上時間出車需陪同吃飯,需用車人或申請人簽名確認,並註明時間。
4.11《出車登記表》上需註明公里數和出車地點,必要時查公里數以確認是否有在外出時做私事。
4.12當油量不足時,被指派任務前,需在正常上班時間加油,除特殊情況(需在《出車登記表》上註明),否則一律不給予計加班及餐費。
4.13若遇急事,請立即通知行政部相關人員,讓行政部再作安排; 若來不及通知,請先根據事情的緊急情況而自行作出安排,並於當天或次日天內通知行政部相關人員,否則所產生的費用自行承擔。
4.14 行政部委託保安部門衛對車輛的出入工廠進行管理,司機需服從門衛的管理及盤查。
4.15 如有緊急情況用車,請電話報請行政部經理批核。
第一條目的:
為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做好員工考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第四條程式內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但對於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應(工作日)加班補貼或者(假日)加班費。
第五條加班申請及記錄
1.工作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2.週末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假日加班者,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總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給當地辦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負責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4.嚴格執行: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註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6.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員工),相關部門主管或經理要加以額外的說明。
7. 領匯出差: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簽名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在按照規定時間把未曾簽名的加班申請表交到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同時相關領導把批准意見email致相應的人事管理人員,總部為_____,分公司為各地辦公室主任或考勤管理人員。
8.加班打卡:無論是工作日、週末或是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第六條加班工資計算
1.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包括製作人)不享受加班補貼以及加班費。
2.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點以後(即加班2小時以後),付給其本人50元加班補貼;週六、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200%;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付給其本人全部工資的300%。
3.加班補貼以及加班工資結算髮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實後月底隨工資由財務一起發放。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
含義: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
(二)
原則: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本職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2.
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時限,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
3.
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
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
加班部門如需其它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請及記錄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實際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2.
雙休日加班:
員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
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3.
節假日加班: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
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4.
公司統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寫《加班申請單》,由行政部統一彙總。
為了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
緊急任務:
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
員工需在加班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要在加班申請單上加以說明。
6.
領匯出差或公出: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審批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得領導的同意,並按照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回來時補籤。
7.
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雙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四、以下幾種情況不算加班:
1、因業務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閱讀技術材料或參加培訓;
3、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員工出差期間不應申報加班;
6、其他情況。
五、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補償的依據。
六、加班補償
1.
員工平時零星加班以及週末加班或公司專案的緊迫需要而統一強制性加班,原則上都採取調休的方式進行補休。
2.
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節)加班,採取發放加班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
3.
員工因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遲下班,或工作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遲下班,延長的時間不計加班。
4.
由於公司的原因加班後在一年內不能安排員工調休的,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補貼。
5.
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未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6.
調休時間計算:
⑴零星加班累計時間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⑵週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⑶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7.
加班補貼計算:
⑴零星加班按時薪*70%*1.5*共計小時,計算加班津貼(時薪=工資基數/21.75/8);
⑵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00%,計算加班津貼;
⑶節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300%,計算加班津貼;
8.
加班調休原則上一年內必須調休完,一年內未調休完的算作自願放棄,公司不再給予
加班調休。
9.
部門負責人及其以上人員,不計加班工資,只能安排補休。
10.調休依據調休通知規定執行。
七、加班罰則
1.
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4.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5.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八、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X公司
20__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加班申請單》
加班申請單
申請人
部門
申請時間
加班時間
起止時數
月日時
月日時
加班
內容
部門主管
行政部
備註
加班類別:□工作日
□休息日
□節假日
□其他
加班申請單
申請人
部門
申請時間
加班時間
起止時數
月日時
月日時
加班
內容
部門主管
行政部
備註:
加班類別:□工作日
□休息日
□節假日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 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 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 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 調休時間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 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 加班補貼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於20xx年四月一日釋出,自20xx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佈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1、不遲到早退。遲到每五分鐘扣一半的月勤獎,也可用半小時的'調休衝。
2、調休:半小時起籤,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調休。
3、看病:原則上空班就診,每月有兩次共四小時的看病時間。50歲以上每月8小時。
4、病假:病假須有病假單。不能來園上班,須想辦法交出備課簿及課前準備物品,並及時告知園長以安排人員代課。病後繼續看病,須在病假期內就診。請病假要影響浮動部分的工資。
5、公假:除園方安排需要,幼兒園原則上沒有公假。國家規定的公假不影響工資但影響學期全勤獎。
6、事假:須事先徵得領導的同意,擅自離崗做曠工處理。請事假要影響浮動部分的工資。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職工作人員。業務人員,除到店客戶外,加班不計算加班工資。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含義:加班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必須額外工作的,(加班前)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於當天加班後(即確定準確的加班時長後,提交加班申請)稱為加班。
(二)原則: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9:00—17:30)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戶或部門負責人要求,工作週期內,確實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門負責人提交加班申請。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練,工作時間內懈怠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務)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計入加班核算範圍。
3、嚴格控制加班時長,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原則上,單名員工每天加班時間最多不超過4小時,每月累計最多不超過50小時,確有因工作需要超過時長規定的,需由部門負責人與行政部及財務部負責人說明原因,經行政部及財務部批准後,方可計算超時部份加班工資)。
4、加班時間以1小時為單位計算,取整加班小時數,(如3.5小時:計3小時,2.8小時:計2小時)加班當月,可選擇當月調休或計算加班工資兩種方式。當月未調休的,自動按加班計算加班工資,隔月不予調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後開始計算加班工資,晚間加班超過2小時的,給予25元的晚餐補貼。
5、加班工資計算:
週一至週五: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6天x8小時)x1.5倍
週六至週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6天x8小時)x2倍
說明:加班工資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以上述計算公式為依據計算。
財務人員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按以上公式計算,計算加班時長時(加班小時數),因扣除調休時間,並核對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員工申請加班時長與上、下班打卡時間衝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時間為準。
6、需要提交加班申請的員工,需在當天加班開始前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計算加班工資。加班當天,在結束加班並確定實際加班時長(加班小時數)後,由員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請。加班申請需經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後方可生效。
7、調休是指:
1、因加班產生的加班時長(按加班小時數計算),加班當月不計算加班工資而選擇調整休息時間的方式。
2、每週固定休息時間(以排班輪休表上的休息時間為準)作調整的休息時間。
如因以上第1種情況,需作調休的,按以下調休時間計算。如因以上第2種情況,需作調休的,不計入以下調休時間計算範圍。
調休時間的計算:
調休最少以2小時開始計算,(調休時間一率取整計算,如實際調休1.5小時,按2小時計算)調休申請需至少提前1天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方可提交調休申請。調休申請需經部門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安排。
9、加班部門如需其他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的,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幾種情況不列入加班核算範圍:
1、因本職工作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培訓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況。
四、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彙總考勤資料,並將考勤資料交由財務部。
財務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工資的依據。
五、罰款
1、未依本規定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列入加班計算範圍,由此產生的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5分鐘之內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處罰,超過5分鐘的,按每分鐘10元予以處罰。
4、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予以處罰。
5、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1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連帶處罰200元。
六、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第1條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准許員工申請加班。
1.1 在正常工作時間完不成任務又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
1.2 臨時佈置的緊急任務。
1.3 必須於班後或休息日完成的任務。
第2條員工加班須由其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同意後填寫“加班申請表”,報部門經理審批簽字後,報人事部備案。未經批准,自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第3條緊急情況下,部門主管可先獲得經理的許可後直接執行加班作業,事後填具“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備案。
第4條加班工資的計算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5條因工作需要,員工需在工作日加班的,從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實際加班時間。加班時間超過一小時才能申報,加班四小時按半個工作日計算,以此類推。
第6條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的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6.1 公司可根據經營情況,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以下簡稱: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工作。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原則上以30分鐘為單位。
6.2 公司延長工作時間的,每天一般不超過1小時;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每天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出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出36小時。如果因自然災害、事故及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或者生產裝置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司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不受本條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第7條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7.1 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遊及其他娛樂活動;
7.2 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後的娛樂活動;
7.3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第8條違反加班規定的處罰
8.1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公司加班規定的,將以曠工論處。
8.2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論處。
8.3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待遇。
8.4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經核實,取消加班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下列情形屬於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加班機會:
(1)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虛增工作任務;
(3)被認為屬於不正當手段的其他情形。
第9條本制度由人事部制訂和解釋,自年月日起實施。
一、目的:
1.為規範公司員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
內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2.勞逸結合,保護員工身體健康。
3.保證公司運營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1.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班制度,適用本規定。
2.按提成制度結算的營銷人員和不適用本規定。
三、加班的分類和程式: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因工作崗位不能斷續,需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
為計劃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臨時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規
定時間外繼續工作,或休息日突發事件稱為應急加班。
2.計劃加班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
簽字後,送交人事部稽核備案,由人事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後因緊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發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後補填《加班申請單》,並註明“補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後補填,否則不認定為加班。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原則上不安排加班加班制度,由於部門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審批程式進行。員工需有計劃的組織展開各項工作,提高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時間限制:
(1)一般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過4小
時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按36小
時計算。
3.健康第一原則:
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
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4.調休優先原則: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
5.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
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或加班加點。
五、加班認定:
1.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②發生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