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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精選4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4W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精選4篇)

二、 職責

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的合理加班進行基礎審批和原始統計;同時承擔控制本部門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

2、人事總務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人事總務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表》核實加班時間及按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

三、適用範圍:本公司全體正式員工。

四、管理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努力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從嚴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生產完成量的歷史資料進行總額控制。

五、加班種類

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的情況。

2、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工作。

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六、加班界定:下列情況及人員不予計算加班

1、參加公共娛樂、社會活動及招待用餐的;

2、事業部長、職能部門部長以上的人員的不予計算加班;

3、出差、培訓學習、參加會議延長時間的;

4、部室人員(包括司機等)工作日延長時間不算加班;雙休日加班的超過8小時按一個加班計算,不足8小時的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5、彌補計件、考核定額未完成工作量的工作時間;

6、因人為原因造成質量事故、裝置事故等而返工或追補完成生產任務所用的工作時間,造成事故責任人不予計算加班;

7、由於個人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其它用於追加完成生產任務所用的工作時間,責任人不予計算加班;

8、公司日常安排值班的人員;

9、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

10、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或銷售員工按業績提成的;

11、其它事件經副總以上人員界定不給予加班的。

七、加班審批程式

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長批准,主管副總稽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

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但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表》。

3、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事總務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時不予計算加班時間。

八、加班工資支付與加班調休

1、員工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時間,所在部門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以不影響生產工作為前提安排。

2、員工超期假日可累計計算,優先用於與加班相抵。

3、加班工資與月工資一併發放。

九、考核

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

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除不予加班外補償,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參照生產定額和崗位定員,發現工作效率低下,嚴重超工時用工的除按績效考核細則考核外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0元,事業部長一次罰款200元。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主要責任人予以績效懲戒,行政通報批評。

十、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總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其它制度如與本規定相牴觸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一《加班申請表》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了提高效率,保證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加班規定

1、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被指定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

2、員工核報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時間為前提的,依據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報標準。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工作率,對加班嚴格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優先安排調休,確認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用。

3、時間原則。加班兩個小時以上算加班,同時工資按半個工作日計算;四小時以上均按一個工作日計算。

4、工資原則。加班費用為平時工資的兩倍。

五、加班申報程式

1、各部門員工,經部門安排加班的,由員工填寫《加班申報表》,並按照加班申報程式予以申報。

2、員工在加班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應進行打卡考勤。加班時間如未及時打卡,應於次日到部門負責人處填寫未打卡證明,並請負責人簽字。

3、對於每日加班情況,相關管理人員有權對加班情況進行檢查。

六、不予批覆的加班

1、因本人或部門正常工作任務沒有完成而自願加班的。

2、未按要求填寫《加班申報單》的。

3、加班時未打卡,也未填寫未打卡證明的。

七、附則

1、《加班申報單》作為附件,與本制度配合使用。

2、本制度自頒佈日起執行,由行政部管理,各部門協助執行。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保證公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門經理負責對所管部門及基層單位加班的人員、頻次、時間安排、加班補貼總量進行建議,人力資源部和分管副總進行審批。

(三)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補貼。

4、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補貼參照歷史資料進行年度總額控制,以不超過部門原工資的5%為上限,部門可以根據月生產任務的鬆緊度以豐補欠。

二、檔案內容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運輸或作業的; ⑵ 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產任務。)

⑴ 工作日夜間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 8:00-16:00,16:00-24:00)為40元,法定節假日為60元。

⑵ 員工在值班期間,公司給予誤餐補助,具體標準由公司根據情況確定。

⑶ 員工在值班時處理工作的,不認定為加班。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 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綜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⑶ 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 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式

1、組織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報《加班審批單》(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主管副總或部門經理簽署稽核意見。加班員工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包括日期和鐘點。

3、規律性加班的部門如綜合管理部、質量管理部等,加班員工同樣要履行加班申請手續,但可以集中填寫簽字。

(三)加班免除與時限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 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力資源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⑵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3、下列人員(除檔案內容中第(三)1款外)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 中高層管理人員;

⑵ 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銷售、售後、策劃、司機、食堂、保安、綠化、保潔、宿舍等後勤類員工,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⑶ 實行計件工資或業績提成工資的人員;

⑷ 學徒、試用、實習等待崗人員;

⑸ 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4、加班時限控制(檔案內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限限制)

⑴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 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

⑶ 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發加班補貼。

(四)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 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車間)經理須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 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週。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車間)經理安排,調休審批程式參照《請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補貼

⑴ 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日工資標準按照崗位工資除以21.75天計算,用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即得小時工資標準。在計發加班加點補貼和請事假扣發工資時,均按此標準執行。

⑵ 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員工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補貼;安排員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補貼。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補貼。

⑶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其加班補貼在當月發工資時一起按上述規定支付;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需要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的,可將本月需要調休的加班單獨記錄,以備調休時查用;因工作需要暫未計算加班補貼的加班,在半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在確定不能進行調休的當月,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罰則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直至辭退。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補貼扣罰,其中50%由審批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公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三、附則

(一)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同內容規定自行廢止;如有與公司其它規定相牴觸的,則以本制度為準;

(三)本制度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加班審批單》

加 班 審 批 單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 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 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 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 調休時間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 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 加班補貼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於20xx年四月一日釋出,自20xx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佈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