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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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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是市、縣黨委、紀委借鑑中國古代巡視監察制度和黨內巡視制度的做法。下文是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雲南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雲發〔20xx〕29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雲辦發〔20xx〕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昭通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四個意識”,聚焦堅持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政治巡察,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進改革、促進發展,推動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建設和純潔性建設。

第三條 市、縣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市、縣區黨委是巡察工作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市、縣區黨委建立專職巡察機構,負責對本地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第四條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黨的巡視工作的延伸和補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按照巡視工作的內容、範圍、方式、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工作,承擔與巡視工作同等的責任,執行巡視工作的紀律。

第五條 巡察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縣區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市、縣區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同級紀委、組織部聯絡負責同志和巡察辦主任擔任。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的紀委副書記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接受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同時加強對縣區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省委和同級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負責對同級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三)研究提出同級黨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察工作彙報,向同級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巡察組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辦理巡察工作的有關事項;

(八)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九)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八條 健全完善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規則,落實會議制度。

建立市、縣區黨委會研究巡察工作制度。黨委會應及時聽取巡察工作彙報,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設、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項。

建立黨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黨委書記專題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20日內召開,由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參加,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列席,黨委辦公室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記錄,人員相對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巡視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精神,研究貫徹意見;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研究巡察發現的問題,審定巡察反饋意見。會議召開時間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10內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紀委、組織部相關室(科)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作為市、縣區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納入市、縣區黨委工作機構限額管理。市巡察辦按7人設定,縣區巡察辦按3-5人設定,人員由同級黨委統籌安排解決;市委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兼任市委巡視聯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副主任(副處級)。縣區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由正科級、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

市委巡察辦加掛市委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牌子,承擔巡視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資訊處理等工作。

第十條 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調查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四)對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及巡視巡察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巡察工作資訊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

(七)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巡察組建設,選優配強巡察幹部。市委成立7個固定巡察組,縣區黨委成立3-5個巡察組。縣區應逐步建立有編制、職數的巡察組,保證巡察工作的質量和連續性。

市委巡察組組長由正處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巡察專員由副處級領導幹部擔任;縣區委巡察組組長由正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實行一次一授權。

每個巡察組原則上固定2名專職巡察幹部(組長或副組長1名、聯絡員1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幹部或者有相應工作經歷的人員比例不少於50%。

有計劃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新任領導幹部以及後備幹部參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縣區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人才庫由巡察辦商同級黨委組織部建立,從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政法和其他業務部門選取政治素質好、熟悉黨務工作、業務能力強、敢於和善於發現問題的幹部進入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補充。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嚴格標準條件選配巡察工作人員,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對巡察辦主任、巡察組組長的任免情況,應報上一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範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市、縣區黨委應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屆黨委任期內實現巡察全覆蓋。

第十六條 市委巡察物件和範圍為縣區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本級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和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市委對縣區黨委巡察,可以延伸到縣直部門和鄉(鎮、街道)。

縣區黨委巡察物件和範圍為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本級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七條 巡察組主要對巡察物件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是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情況,著力發現巡察物件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地方、部門工作實際,對涉及民生、重大專案、重點工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推動問題解決。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巡察全覆蓋要求,研究、謀劃、部署好本級巡察工作。每輪巡察時間根據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九條 通常情況下,市委對縣區、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1個月;縣區黨委對鄉(鎮、街道)、縣區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20天。每輪巡察時間可根據巡察工作任務適當延長或者縮短。

第二十條 每輪巡察應嚴格按照準備、進駐動員、瞭解、形成成果、反饋意見、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準備階段。

(一)巡察辦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本輪巡察任務安排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制發巡察工作通知;

2. 協調紀委、組織、審計、檢察等部門向巡察組介紹情況;

3. 向巡察組、被巡察地區(單位)開列巡察準備工作清單,起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動員部署會講話稿、巡察組組長巡察動員講話稿(通稿)、巡察辦負責同志講話稿;

4. 協調新聞報道及巡察事項公示公開事宜。

(二)巡察組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擬定巡察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 與被巡察地區(單位)聯絡,成立巡察工作協調聯絡機構,安排進駐開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進駐動員階段。

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開見面溝通會。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通報巡察工作的任務安排、有關要求等。巡察組全體成員參加。

(二)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會議議程為:巡察組組長作巡察工作動員,巡察辦領導代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表態。會議由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黨組織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紀委、組織部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所屬部門、下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幹部群眾(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彙報會,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關於“三大問題”(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從嚴治黨不力)以及“六大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方面的情況彙報。

第二十三條 瞭解階段。巡察組主要通過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受理信訪舉報、查詢有關個人報告事項等方式大量獲取問題資訊,經組務會研究後,確定重點了解的事項,進行深入瞭解,獲取事實和證據。

第二十四條 形成成果階段。巡察組根據發現的問題,彙總梳理形成巡察報告,通過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彙報;根據巡察瞭解的涉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性質、程度,按照“進一步瞭解關注”“瞭解關注”“參考”3類提出問題線索處置意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移交同級紀委、組織部、相關部門或者被巡察單位。

第二十五條 反饋意見階段。巡察組在被巡察地區(單位)召開反饋會(參會範圍比照動員會)。巡察組負責同志嚴格按照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反饋意見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反饋,巡察辦負責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領小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作表態發言。

反饋會前,巡察組組長、副組長、聯絡員和巡察辦負責同志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個人反饋意見。

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的反饋意見均應當場簽收。

第二十六條 督促整改階段。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根據巡察反饋意見,研究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責任時限,組織實施整改,並於巡察意見反饋之日起,2個月內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二十七條 巡察組進駐動員、反饋巡察意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完成整改工作3個環節,均應以黨內檔案形式進行通報,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本級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委可在本市範圍內,整合巡察人才資源,組織縣區巡察組交叉開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員交叉、補充為主,派出巡察組的主體仍為本縣區黨委。

第三十條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對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事務作個人表態。

第三十一條 按照保密、高效、嚴格管理的原則,市、縣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規定。開展巡察工作期間,巡察組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巡察成果以巡察報告、專題報告、綜合材料、問題線索等形式體現,作為派出巡察的黨委議事決策、處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執紀審查,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幹部的參考和依據。

巡察發現涉及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後,向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區(單位)管理的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向有管轄許可權的紀檢部門移交;涉及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移交有管理許可權的組織人事部門。各項移交均應完善交接手續。

巡察發現涉及上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由同級紀委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上級紀委。

第三十三條 黨委書記在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時的講話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彙報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後10日內報送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對巡察反饋意見和移交事項,要優先辦理並及時反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巡察組反饋的意見建議,要及時落實整改,並在2個月內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三十五條 將巡察發現嚴重問題情況和按照要求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納入本地區年度綜合考核、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範圍,明確扣分標準和方式,總分值為2-3分。

第八章 資訊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運用“巡視巡察工作資料管理系統”“巡視巡察發現問題線索管理系統(含單機版)”,實現巡視巡察資料資訊互通互聯,為完善巡視巡察監督網路格局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七條 管理系統運用應貫穿巡察工作全過程。巡察辦應明確專人負責系統管理和維護、負責對上下級資料的連線,協調本級各巡察組資料的錄入、接入工作。巡察組應固定人員負責系統運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保障巡視巡察系統執行所需設施、裝置。

第三十八條 在市、縣區黨委或者政府入口網站和本級紀檢監察網開設巡察工作專欄,公開巡察工作事項,宣傳報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強化對巡察幹部的教育、培訓、監督和管理。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支援配合巡察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援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對待巡察工作的;

(二)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三)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洩露巡察工作祕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組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察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上級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區黨委應根據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級巡察工作相關配套制度,規範本縣區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共昭通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共昭通市委黨風廉政建設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昭辦通〔20xx〕4號)同時廢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縣委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安徽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安慶市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機構,實現巡察全覆蓋,確保縣委一屆任期內對巡察物件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省委巡視工作部署和市委、縣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察工作在縣委領導下,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 巡察工作納入全縣黨的建設總體佈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建立縣委會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縣委“五人小組”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實行縣委負主體責任、巡察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援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巡察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組織部長擔任,成員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縣委巡察辦主任組成。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彙報;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縣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縣委、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與市委巡察辦日常聯絡,向市委巡察辦和縣委報送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和工作資訊等;

(七)辦理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察組由組長、副組長和有關方面工作人員組成。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巡察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建立巡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選配熟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政法等業務或相關領域的優秀專業幹部入庫。每輪巡察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察人才庫中抽選參加人員。

建立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巡察機構掛職鍛鍊機制。

第十二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十四條 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巡察組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負責與縣委巡察辦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絡,溝通協調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切實把發現問題作為衡量巡察機構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標準,考評結果作為表彰獎懲、提拔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巡察工作專項經費,由縣財政納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縣委巡察組的巡察物件和範圍是:

(一)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縣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縣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鄉鎮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縣委要求巡察的其他物件。

第十八條 巡察組對巡察物件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縣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巡察期間,經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察組可以將被巡察單位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組織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察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巡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前5個工作日公開預告巡察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當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通報巡察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察瞭解工作。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七條 巡察瞭解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材料應當及時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條 巡察組應當在縣委“五人小組”會議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察組將巡察的有關情況通報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各級黨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監督。根據《中共新鄉市委關於建立市縣黨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新發〔20xx〕7號)、《中共新鄉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新鄉市市縣黨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辦〔20xx〕20號)和《中共獲嘉縣委關於建立縣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獲發〔20xx〕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專門巡察工作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察監督。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總引領,深入貫徹黨的xx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視巡察工作方針,堅持紀在法前,嚴格紀律和規矩,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增強震懾、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聯動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縣委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巡察工作實行縣委統一領導、巡察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監督主體和被巡察單位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巡察工作,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階段任務、計劃;

(三)研究確定巡察物件、內容以及巡察組組成人員;

(四)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審定巡察報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建議;

(六)向縣委和上級巡視巡察機構報告巡察工作;

(七)管理和監督巡察組,向縣委提出對巡察幹部的調配意見;

(八)承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巡察辦為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級紀委,設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職位。

第九條 巡察辦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監督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重要工作情況,貫徹落實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

(三)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調配、培訓、監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員;

(四)督促檢查上級巡視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五)督促檢查縣委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六)督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等。

第十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縣委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副科級巡察專員和其他職位。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巡察內容

第十二條 縣委巡察組負責對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蓋。

第十三條 縣委巡察組巡察物件與範圍:

(一)縣法院黨組、縣檢察院黨組、縣委各部委、縣直各局(委、辦)黨組(黨委)、縣各人民團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二級機構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人大主席;

(三)鄉(鎮)直機關辦、所、站、中心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村(社群)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主要負責人;

(五)縣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縣委巡察組應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基層四項基礎制度不落實,黨務政務不公開,獨斷專行、我行我素等違反組織紀律問題;

(二)作風霸道、欺壓群眾、處事不公、不作為、亂作為等作風問題;

(三)侵佔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貪汙賄賂、權錢交易、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

(四)虛報冒領、套取截留私分涉農惠民資金和救災救濟款物等侵害群眾利益問題;

(五)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和移交事項辦理中存在的問題;

(六)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式

第十五條 縣委巡察工作採取常規巡察與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為主的方式。常規巡察是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按計劃開展的巡察。專項巡察主要是針對一個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某個方面、某個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圍繞一件事、一個人、一個下屬單位、一個工程專案、一筆專項經費等開展的巡察。

第十六條 縣委巡察工作,在巡察物件每屆任期內至少覆蓋一遍,具體輪(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巡察辦應當向縣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和組織、信訪、審計、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瞭解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組長可以直接同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約談會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資訊。巡察組應當針對被巡察物件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巡察辦提前一週將巡察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察物件。

第十八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召開動員會議,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單位中層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通報開展巡察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條 開展巡察工作應當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被巡察單位要通過檔案、內網等向黨內和社會分別公佈巡察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以及巡察組聯絡方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巡察: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專題彙報;

(二)根據需要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及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會;

(三)組織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四)與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個別談話;

(五)召開各類座談會;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七)以適當方式對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走訪調研、暗訪;

(八)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九)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

(十)向有關涉案人員瞭解情況;

(十一)專項檢查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十二)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瞭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專業機構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深入瞭解。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方、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察單位黨政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幹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四)巡察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察組可以直接向縣委主要負責人彙報以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應當及時向被巡察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中巡察結束後,巡察組應當提交書面巡察報告。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彙報,研究決定相關事項。彙報材料和縣委書記聽取彙報時的講話,要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應當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彙報後的7個工作日內,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被巡察黨組織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自巡察組反饋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相應巡察組,經巡察組組長稽核同意後,正式報巡察辦備案。自整改方案正式報送2個月內向巡察組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抓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經巡察組組長稽核同意後,以正式檔案報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 巡察辦應當將被巡察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 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巡察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及時提出巡察工作成果運用分類落實建議,由巡察辦分類彙總後,統一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巡察中瞭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縣委、政府相關部門;

(二)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縣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四)對巡察中發現的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後備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巡察辦於每年1月底和7月底,報市委巡察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收到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優先啟動辦理程式,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每季度向巡察辦反饋一次辦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受紀委或組織部門委託,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規定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提醒或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察結果和巡察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評價情況,應當作為同級黨委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評價的重要依據;在領導班子調整、幹部選拔任用時,應當注意聽取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縣紀委對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實施立案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向巡察組組長或巡察辦通報。

正在接受巡察的單位領導班子原則上不作調整,必須調整的,應當充分聽取巡察組意見。

第三十一條 被巡察單位報告整改結束後,巡察辦應當採取回訪督查、專項督查、定點督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督查,深入瞭解、核實、督促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回訪情況要形成正式報告,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察辦應建立臺帳,負責督辦、催辦下列事項,並將督辦、催辦情況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上級和縣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巡察專報的呈報、批轉和處理結果;

(五)巡察組移交的被巡察單位整改的遺留問題、未辦結的移交事項及回訪督查中新發現的問題和移交事項。

巡察組應當指定專人會同巡察辦負責相關事項的督辦、催辦,促進被巡察單位對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對被巡察單位未能及時辦理或辦理不力的事項要重點督辦。

第三十三條 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巡察工作資料立卷歸檔應當制度化、規範化。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巡察機構幹部由縣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巡察辦負責。

第三十六條 巡察機構設立黨組織,隸屬縣紀委機關黨組織。巡察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對所屬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三十七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並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敏銳,有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熟悉黨務工作和政策法規;

(五)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溝通協調、文字綜合能力;

(六)身體健康,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和地域迴避。

第三十九條 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應將巡察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巡察辦和巡察組應加強日常管理,開展學習培訓,著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員的綜合能力素質。巡察辦應按要求組織巡察幹部參加上級巡察機構開展的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巡察機構應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對巡察組和巡察幹部實施年度績效考核。

巡察幹部提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充分聽取巡察辦和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巡察工作責任體系。縣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落實巡察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是巡察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切實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支援配合巡察工作。對支援配合不力,影響巡察工作開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幹部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五條 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洩露、擴散巡察工作祕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被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答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擾巡察工作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被巡察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行為的,有權向巡察辦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反映,也可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相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