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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45W

部門必須對工作管理不斷創新,只有不斷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完善工作管理體系,才能與時俱進,適應發展形勢變化。下文是部門工作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一

工作細則

1、早讀考勤時間為7:40.考勤人員,凡考勤必須佩戴工作證,帶上考勤表等

2、考勤要做到,人缺(遲到、請假、曠課)留名,清楚記錄班級姓名學號。

3、考勤時,所缺的人請假,沒有假單,請於翌日考勤時核對,前天考勤的要把情況反映給翌日的考勤員

4、會議考勤,要做到,“把門”,就是守著進出口,登記出席人名單,以便工作,及核實出席情況

5、服從上級分配

6、部員要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接到所分配的工作時,要認真落實,不要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7、對於各項活動會議,通訊員必須要做到各班對活動會議清楚明白

8、做好每週的考勤統計與總結

部門規章:

1、部員必須遵守院系所規定的各項規定

2、各部員不得利用職位之便,隨意遲到曠課,如舉報發現,將公平如實登記,多次違反留部察看,事太嚴重將作退部處理。

3、各種活動會議,如不是事前說明,得到批准,不得缺席。

4、領到所分配的任務,部員不得推卸,如有特殊情況,可相互溝通,各自協作。

5、本著為政法系服務的意識,與其他同學相親相愛,不得以學生幹部的身份欺壓別人

6、如其他部門有需要,積極協助工作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二

作為這個部門的成員都應具有一種積極、主動、向上、認真的態度。我們要以一種昂揚、進取的姿態去迎接,去挑戰我們的工作;我們要以微笑去化解所有的困難,這是我們每個成員對自己的基本要求。

我們部門的工作可以分為組織與動員兩大組,在這兩大塊中有著各自不同的任務與要求。

(一)成員的基本要求

1:成員有較好的溝通能力,在任何的場合能夠有一個好的應變能力,能夠處理突發事件,要按時完成部門給我們的任務。

2:要求成員對工作認真負責,勤奮守紀,不可以隨時請假毫無紀律,請假必須爭取社長和部長的同意。

3:待人平和,積極主動,樂意聽取他人意見,做事情不一意孤行,共同談論,共同進步。

4:對電腦有基本的瞭解,能較熟練的掌握一些基本的操作。

(二)組織組的的任務

1:聯絡創意規劃部,獲取活動方案。根據方案具體實施,可與各部門溝通協商具體情況。(如與財務統籌部溝通道具、禮物的準備情況,與聯絡協調部溝通地點、嘉賓的情況等)

2:活動前,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材料和裝飾品(如PPT製作、氣球、適當的音樂等),進行會場佈置、PPT放映演練、話筒除錯、座位安排等準備工作。

3:作為成員對現場的紀律要進行維護,認真編排每個班級或者是成員的座次,使得現場不會混亂。

4:活動開始,組織有序進場;接待員接待領導、嘉賓落座,供應茶水等,要用微笑服務讓他們對我們的工作滿意,解決和回答領導與同學有疑問;安排人員維持紀律。 對於重要活動,視情況安排簽到點名。

5:在現場安排的時候要出謀劃策,怎樣的擺放或者是安排比較得當可以提出意見來完善我們的工作。

6:在活動結束的時候要主動留下來對現場進行打掃,對現場裝置進行拆除,一切歸於原位。

(三)動員組的任務

團結社團全體成員,關心社員生活和學習;動員大家關注和參與社團活動,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平時動員:

1、將所有社員都加入飛信,並在每個社員生日當天發祝福給他們,拉近我們的距離,讓社員感受到我們是一家人。

2、在互助之家QQ群上與同學們多溝通,節假日傳送祝福,關心社員生活和學習,團結互助。

3、及時釋出社團新動向,動員大家關注社團。

活動動員:

1、活動發起後,寫一些能調動大家積極性的小短文,介紹活動內容、意義和重要性,發在互助之家群上。

2、活動確定後,儘早用飛信和QQ群通知全體社員活動時間、地點,請社員們留出時間參與。

3、聯絡各班生活委員,請其再次通知,進行班級內動員。

4、活動當天,再次飛信和群上通知,強調提醒社員準時到場。

5、對於重要活動,通知時註明要求全體社員到場並會進行點名。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三

為加強對直屬單位和代管、掛靠單位幹部的管理,推進幹部制度的改革,使幹部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民政部幹部管理暫行規定》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管理體制

(一)單位管理形式

根據不同情況,部所屬單位分為直屬單位、代管單位和掛靠單位三種形式。

1.直屬單位。民政管理幹部學院、中國福利企業總公司、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中國社會報社、中國社會出版社、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研究所、北京假肢科學研究所、哈爾濱一○一研究所、檔案資料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天津民政學校、長沙民政學校、重慶民政學校、濟南民政學校、中國假肢技術中等專業學校、承德民政幹部培訓中心、無錫培訓中心、大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院、威海民政職工休養院、全國軍隊離退休幹部廈門接待站、全國軍隊離退休幹部黃山休養所、北京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接待站、鄉鎮論壇雜誌社、老人天地雜誌社。

2.代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3.掛靠單位。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

(二)直屬單位內部領導體制

直屬單位內部的領導體制,根據單位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或黨委領導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各單位採取何種領導體制,由部黨組決定。無論是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還是黨委領導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都應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有關人事問題都必須經黨委或黨政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三)直屬單位幹部的任用形式實行任命制或聘任制。今後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

二、幹部管理許可權

(一)中央管理的幹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

(二)民政部黨組管理的幹部:實行任命制單位的副處以上幹部;實行聘任制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正局級幹部。

(三)各單位管理的幹部:實行任命制單位的科級以下幹部;實行聘任制單位的中層以下幹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副局級以下幹部。根據上述原則,制定《中共民政部黨組管理的直屬單位(含代管、掛靠)領導幹部職務名稱表》(見附表)。

三、幹部任免

(一)領導幹部職數

1.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職數2—4人;中層領導幹部原則上每個部門只設1名,處(室、科)人數超過5人的可以增配1名副職。

2.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的各級領導幹部職數按上級核定的員額配備。

3.黨的領導幹部和行政領導幹部可以交叉兼任。

(二)任免許可權

幹部的任免許可權,同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相同。但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應事先徵得部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各單位管理的幹部,在任免(聘任或解聘)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徵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見。

1.在重大問題上有爭議的;

2.屬於越級提拔的;

3.超過規定職數配備的;

4.超過任職年齡,須繼續留任的;

5.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或系統提升的;

6.有過嚴重錯誤的;

7.民意測驗與組織掌握的情況出入較大的;

(三)選拔領導幹部的條件

選拔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應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物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維護團結,作風民主,聯絡群眾。

2.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改革創新精神和務實態度。

3.熟悉業務,善於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會做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大專或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

5.身體健康。

(四)幹部晉升行政職務的資格條件

幹部晉升職務,除具備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身體條件外,同時還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科員:大專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轉正後可定為科員,其餘人員需有二年以上辦事員經歷。

2.副主任科員(副科長):需有兩年以上科員經歷;獲碩士學位者,需有一年以上科員經歷;獲博士學位者,可直接定為副主任科員。

3.主任科員(科長):需有二年以上副主任科員(副科長)工作經歷。

4.副處級:需有三年以上主任科員(科長)工作經歷。

5.正處級:需有三年以上副處級工作經歷。

6.副局級:需有三年以上處長工作經歷。

7.正局級:需有三年以上副局級工作經歷。個別優秀的可不受任職年限限制。

(五)見習制度。實行任命制的直屬單位提任副局級、副處級幹部,實行見習制度,見習期半年至一年。軍隊轉業和從外單位調入的幹部所任職務比原職務低的不需見習。聘任制幹部不實行見習制度。

(六)任免程式

1.呈報。直屬局級單位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見,經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長同意後報部黨組;直屬處級單位領導幹部的任免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教育司稽核;直屬單位中層幹部的任免由本單位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本單位黨委或行政領導辦公會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幹部的任免由本單位提出意見,按管理許可權呈報。呈報的主要材料有:(1)任免報告;(2)《幹部任免呈報表》;(3)考察材料。

2.考察。部任免的幹部由人事教育司組織考察;各單位任免的幹部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組織考察。

3.審批。部任免的幹部,人事教育司對各單位呈報的任免意見,在考察的基礎上進行稽核,報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長同意後,提交部黨組審批;各單位任免的幹部,經本單位人事部門考察後,提交單位黨組織或黨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任免。部任免的局級幹部,行政幹部以部的名義發文,黨務幹部以部黨組的名義發文;部任免的處級幹部,行政幹部以人事教育司名義發文,黨務幹部以部黨組名義發文。各單位任免的幹部,行政幹部的任免以行政單位的名義發文,黨務幹部的任免以單位黨組織名義發文。實行聘任制的單位,行政幹部的聘任以行政領導名義發文。

5.存檔。印發任免通知的同時,應將《幹部任免呈報表》裝入被任免幹部的檔案中。

(七)任免工作的一般要求

1.必須堅持幹部的“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任人為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在組織考核的基礎上,還要以適當的方式徵求群眾的意見。

2.黨委或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幹部問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成員,要儘可能事先徵求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應進一步考核協商,不要急於表決。

3.任免幹部要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臨時動議,不得任用未經考核的人選。

4.必須在規定的職數數額內進行。一般應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可越級晉升。

5.領導幹部因職務升降、調換崗位或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化時,均應辦理任職或免職手續。

6.經考核,不稱職的幹部,應予以降職,一般每次降低一級。降職後,工資應重新核定。

7.注意保密。任何人都不準將討論幹部情況洩漏,也不得在正式公佈任免決定前透漏人員變動情況。

(八)京外直屬單位黨的領導幹部任免

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黨的領導幹部任免和調動時,由人事教育司與地方黨組織協調一致後,報部黨組審批,由人事教育司辦理任免手續。換屆選舉時,由人事教育司同地方黨組織協商確定提出人選,經單位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由地方黨組織審批,並辦理任免手續。

四、幹部(行政)聘任

直屬單位行政領導幹部是否實行聘任制,均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見,報部黨組審批。

(一)幹部聘任許可權直屬單位幹部的聘任許可權,同幹部管理許可權相同。直屬單位聘任中層幹部,辦理聘任手續後須報人事教育司備案。

(二)聘任程式

1.公佈聘任名額、職位、條件和辦法;

2.政治、業務考核;

3.民主評議;

4.確定聘用人選;

5.辦理聘任手續,簽定聘用合同;

(三)受聘幹部在聘或解聘後的待遇

1.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享受本單位相同級別幹部的待遇。

2.受聘人員在聘期內到退休年齡的,按退休時職務、級別退休和管理。

3.受聘人員在聘用合同終止及被解聘後,即恢復聘用前的身份和待遇。

4.聘任和解聘幹部的具體辦法,由各直屬單位依照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自行制定。

五、幹部調配

(一)幹部調配的原則和要求

1.各類人員的調配,應嚴格控制在部批准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編配備。

2.經組織選送參加專門培訓學習的幹部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一般不能調出。

3.幹部調入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其認真考察把好人員“入口”關。幹部調入、調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二)幹部調配的審批許可權

幹部調配的審批許可權原則上同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相同。但具有高階技術職務幹部的調配,應事先徵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見。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選調幹部,須事先向部人事教育司提出申請報告,經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長稽核後報國家人事部審批(具體按人調發[1991]1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調進幹部的一般條件

調進幹部除具備擬任職務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身體條件外,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1.處級以上幹部或具有高階技術職務者50歲以下,科級幹部或具有中級技術職務者40歲以下,一般幹部35歲以下;

2.和本單位的幹部無親屬關係。

3.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職工。特殊情況報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四)接收大學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

1.一般程式

(1)計劃。京內直屬單位接收大學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 應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申報下一年度計劃。

(2)稽核。 人事教育司根據其編制和人員配備情況對京內直屬單位所報接收大學生和轉業幹部計劃,進行稽核,並彙總上報人事部和國務院軍轉辦。

(3)下達指標。 部人事教育司根據人事部和國務院軍轉辦批准的接收大學生和轉業幹部計劃指標通知京內直屬單位。

(4)選調。大學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的選調工作, 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批准的接收指標和條件自行組織。

(5)辦理手續。接收大學畢業生,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 由本單位在畢業生報到證上簽字蓋章,介紹到具體部門報到,並辦理京內生源畢業的戶口和糧油轉移關係手續(京外生源畢業生的戶口和糧油轉移關係手續,由部人事教育司辦理);沒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則由部人事教育司將報到證轉換為介紹信後到工作單位報到,同時辦理畢業生(含京內、京外)的戶口和糧油轉移關係的手續。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由本單位辦理手續(不含特批);沒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由部人事教育司辦理手續。

2.一般要求。

(1)接收大學畢業生原則上是以當地生源為主, 同等條件下要當地生源不要外地生源。

(2)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除按照國務院軍隊幹部轉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外, 應以接收年輕幹部為主,營以下幹部一般不超過35歲,團職幹部一般不超過40歲。

(3)接收大學畢業生和轉業幹部應堅持親屬迴避制度。

(4)接收非統配人員時,工資級別一般只能平級調轉,確需提級的, 要經過部人事教育司研究決定。

(五)京外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工作應納入當地人事部門的管理範圍。

六、幹部出國政審

幹部因公出國主要是指公派出國留學和出國訪問考察或短期培訓。

1.辦理手續的一般程式

(1)單位申請。根據任務要求, 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向國際合作司寫出外事計劃報請函。

(2)審批。持經部領導籤批的報請函、邀請信(函) 等有關背景材料到人事教育司辦理出國人員審批手續。首先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單位黨委負責人在“所在單位審查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然後由部人事教育司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出具《再次出國證明》,報組團單位辦理出國手續,並同時報部人事教育司備案。司、局級以上幹部出國,可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政審手續。但要在出國任務審批後15天內報送部人事教育司備案。

(3)辦理護照和簽證手續。幹部因公出國所需護照和簽證, 由出國幹部所在單位會同部國際合作司按有關規定辦理。

2.幹部因公出國的一般要求

(1)出國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祖國,作風正派,遵守紀律。

(2)出國人員必須熟悉本職業務,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能夠完成出國任務。

(3)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必須如實反映出國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

(4)跨部門、跨地區組團出國的人員,一般按本人的隸屬關係, 由所在單位辦理審批手續。

(5)離休、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

(6)辦理審查手續時間:應在出國前一個月到人事教育司辦理審查手續。

其它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 中辦發[1991]8號)的通知執行。

(二)幹部因私出國

幹部因私出國一般指探親、自費留學、定居、訪友、應聘工作等因私人事務申請的出國。

1.辦理手續的一般程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出示有關材料。出國探親,須提交國外親友邀請證明; 自費出國留學,須提交接收學校的入學許可證和必要的經濟擔保證明;

(2)所在單位同意後,京外單位按當地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京內單位, 一般幹部報人事教育司審批,處以上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批准後由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3)填寫《出國人員因私出境申請表》(此表由具有獨立人事部門的單位開具介紹信,到市公安局領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在認真稽核填表內容是否屬實後, 負責人在“本單位政審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人事教育司負責人在“上級主管單位政審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2.一般要求:

(1)幹部自費出國留學,需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職的,自出國的次月起停發工資,保留公職一年,超過一年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具體按國發(1986)107號檔案執行。

(2)自費出國探親,假期一般為三個月,最多的不超過六個月。 前三個月國內照發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由所在單位決定。

(3)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未滿規定服務年限的幹部因私出國, 要嚴格執行國家教委關於服務期限和償還培養費的有關規定。具體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的補充規定》(教留[1990]014號)執行。

七、幹部考核

幹部的考核工作,在各級的領導下,由幹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一)考核原則: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激勵進取和考任一致。

(二)考核許可權:幹部考核的許可權,原則上同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相同,但上級部門可以對下一級部門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幹部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首先考德,重點考績。具體內容如下:

德,指政治立場、道德品質和思想作風。

能,指學識水平、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勤,指事業心、責任感和工作態度。

績,指完成本職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學習成績可作為考績的一部分。

(四)考核辦法

幹部考核,一般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

(五)考核種類

1.平時考核。一般是指對幹部日常工作、思想狀況和功過的切實記載。

2.定期考核。是指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幹部所進行的全面考核。其程式:(1) 個人述職;(2)群眾評議;(3)領導鑑定;(4)情況反饋;(5)填寫《民政部幹部年度工作考核表》;(6)主管部門稽核;

3.屆滿考核、見習期考核。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屆滿、見習期滿以後,對其任期內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所作的全面考核,一般由部統一組織。

(六)考核結果的檔次劃分: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其中,優秀的比例一般不超過被考核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八、幹部培訓

(一)幹部培訓的原則。幹部培訓應堅持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本單位事業發展的人才需求,結合幹部隊伍現狀,做到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培訓。

(二)組織辦法。幹部培訓,分政治和業務培訓兩種。幹部培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組織。部人事教育司負責幹部培訓的協調指導工作,重點抓好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三)培訓的主要形式。幹部培訓,可採取實踐鍛鍊、業務自學、崗位培訓、短期脫產培訓和入學深造等多種形式,各單位應鼓勵幹部積極參加各種型別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繼續教育。

(四)幹部培訓後的流動經過單位專門或定向培訓後的幹部,一般不向外單位流動。非流動不可的,應按有關規定交納一定數量的幹部培訓償還費。

九、後備幹部

(一)後備幹部的數量,按本單位領導班子職數的二倍選定。

(二)後備幹部的選拔、調整和補充,要嚴格掌握條件,採取適當形式充分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後備幹部的名單由組織掌握,嚴禁對外公佈。每年年度末,各單位應分別將後備幹部的補充情況、年度考核情況和具體培訓措施報部人事教育司。

(三)後備幹部的培養。各單位對後備幹部,要因人制宜,實施定向培訓,缺什麼補什麼。有計劃地安排培訓或者到適當崗位上鍛鍊,幫助他們積累經驗,增長才幹。

十、專業技術幹部的管理

(一)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

1.評委會的組建

各單位按照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和人事部規定的組織和工作程式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部組建,報國家人事部備案。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由各單位組建,報部人事教育司審查批准。

各單位不組建綜合性評審委員會,也不組建非主體系列的評審委員會。非主體系列的評審應委託地方統一組織評審。委託評審的程式是:由本單位提出申請,上報人事、職改部門批准並出具委託評審的證明書。高階職務的委託由部人事、職改部門出具委託書,中初級職務的委託一般應由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出具委託書,個人委託評審無效。

2.評審原則

(1)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著重考慮其本人所具備的專業技術能力、業績、學歷、業務工作經歷和相應的外語水平等基本任職條件。

(2)根據部核定並批准的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和指標進行評審。

(3)對經國家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35歲以下晉升副教授(含同類人員),40歲以下晉升教授(含同類人員)的,所需職務指標由部專項下達,不佔本單位崗位和指標限額。

3.評審程式

(1)提名。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不搞個人申報,由單位人事、 職改部門根據年終和平時考核結果提名推薦。

(2)呈交專業技術總結報告並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

(3)考核和考試。主要對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外語水平進行考核, 必要時可組織答辯。

(4)評審。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

(5)審批。由人事或職改部門實施。

(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1.聘任原則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要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行擇優聘任,不搞論資排輩。

2.聘任許可權。專業技術人員均由單位聘任,但高階專業技術職務幹部在聘任前,須徵得部人事教育司同意。

3.聘任程式與行政幹部聘任程式相同。

4.一般要求

(1)專業技術職務,由各單位根據批准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 從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

(2)專業技術人員的聘期一般為1至3年,也可與一個重大專案(一項課題) 的週期相同。

(3)在聘期內或聘任期滿,經嚴格考核不能履行崗位責任, 不能完成崗位任期目標的人員,應解除聘約,按本人條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適當職務,享受新任職務待遇。

(4)對解聘、低聘的人員, 可按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所增加的工資至少降低一級的辦法處理。

(5)行政領導原則上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的, 須事先徵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並必須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履行相應的職責,佔用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按規定的程式評聘。

(三)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和管理

1.選拔範圍和條件:按照中央、國務院和人事部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選拔程式:以單位推薦為主,也可由同行專家或學術團體推薦,經黨政領導研究後,將推薦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部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經考察,並組織有關專家評議通過後,填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呈報表》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呈報表》,經部領導稽核後報國家人事部批准。

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十一、幹部獎勵

(一)獎勵原則

幹部獎勵要堅持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獎勵的種類嘉獎;記功;全國民政系統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孺子牛”獎。受上述獎勵者,可以同時發給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

(三)獎勵的一般條件

1.忠於職守、鑽研業務,年終考核成績優秀的;

2.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有顯著提高或有重大科學價值的;

3.勇於改革,大膽創新,對本單位、本行業、本部門的面貌改觀有重大作用的;

4.執行某項重大任務或特殊任務有功績的;

5.在某項國際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6.防止或避免事故,使國家、集體或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7.在制訂計劃或執行計劃中為國家或集體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有明顯成效的;

8.同違法亂紀和失職行為作鬥爭,捍衛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維護國家尊嚴有功的;

9.主動放棄優越條件到艱苦地區和崗位工作有較大成績的;

10.舉薦人才有功績的;

11.在培訓和自學中成績特別優秀的;

12.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受到廣大群眾稱讚的;

13.其它方面的事蹟突出,應予以獎勵的。

(四)獎勵報批程式

1.民主評議推薦入選。

2.申報。申報單位需呈報的材料主要有:(1)申請獎勵報告;(2)《幹部獎勵審批表》;(3)事蹟材料;(4)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3.審批。

(五)獎勵審批許可權

1.嘉獎和記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2.全國民政系統勞動模範和“孺子牛”獎,由部長辦公會或部務會審批。

3.其它獎勵,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幹部懲戒

(一)懲戒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群眾路線、思想教育與嚴肅紀律相結合、以思想教育為主的原則。

懲戒幹部,要根據本人所犯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參照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程度,區別對待,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二)懲戒種類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懲戒的一般條件

1.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法規,造成不良影響的;

2.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3.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的;

4.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錢財、牟取他人成果的。

5.壓制民主、打擊報復或誣陷他人的;

6.貪汙盜竊、走私販私、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

7.揮霍浪費,損害國家或集體財物、侵犯群眾利益的;

8.縱容、包庇違法行為的;

9.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的;

10.喪失國格人格,損害國家尊嚴的;

11.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洩漏國家祕密的;

12.其它方面的錯誤行為,應予以懲戒的。

(四)懲戒的報批程式

1.調查事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

2.上報。上報的材料主要有:(1)申請懲戒報告;(2)《幹部懲戒審批表》;(3) 調查事實所形成的書面材料;(4)其它需要說明的材料。

3.審批。

4.宣佈、歸檔。

(五)懲戒的審批許可權

幹部的懲戒,原則上與幹部管理許可權相同。

(六)懲戒的有關規定

1.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等級。

2.受處分者,如涉及經濟問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同時予以經濟處罰。

3.幹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非重大、特殊貢獻,亦不予獎勵。

4.幹部受警告、記過處分半年後,已經改正錯誤的,應終止處分( 原懲戒材料仍存在檔案中)。

5.幹部受處分終止後,在晉級、晉職、獎勵方面不受影響。

6.幹部在受處分期間,如有特殊貢獻可提前終止處分,但需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十三、離休、退休

(一)離、退休條件

1.離休條件,按國發(1982)62號檔案規定執行。

2.退休條件,按國發(1987)104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離、退休的審批許可權

幹部離、退休的審批許可權,與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相同。但直屬單位管理的幹部,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離、退休時,應事先徵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三)辦理離、退休手續的程式

1.通知本人。幹部離、退休,一般不需本人申請,而由幹部管理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

2.報批。部管理的幹部由部人事教育司報部黨組審批。直屬單位管理的幹部,由人事部門呈報本單位黨組織或行政組織審批。呈報的材料主要有:(1)單位報告;(2)《離休幹部審批表》或《退休幹部審批表》。

3.談話。幹部離、退休通知發出前,應由相應的一級領導找其談話:局級幹部,由部領導談話;處級幹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或局級單位領導談話;其它幹部,由本單位領導談話。

4.發文。根據組織決定,起草、列印、下發離、退休通知。

(四)離、退休幹部的管理

1.幹部離、退休後,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

2.幹部離、退休,從辦完離、退休手續後的下一個月起改為享受離退休人員待遇。

十四、退職、停薪留職

(一)退職

幹部退職,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 有關規定執行。

(二)停薪留職

幹部停薪留職,一般只適用於出國學習人員和自費出國探親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務出國的人員。停薪留職,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未經批准前,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者,按自動離職對待。停薪留職時間為一年,超過一年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具體按《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規定》(國發[1986]107號) 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幹部檔案管理

幹部檔案,由各直屬單位人事處、科或辦公室負責,並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幹部檔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補充、借閱、傳遞和保管,應嚴格按中央組織部頒發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執行。

(一)幹部檔案的管理許可權

幹部檔案的管理許可權,原則上與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相同。但已故幹部的檔案由人事部門保管五年後移交民政部檔案資料館管理。

(二)幹部檔案必須具備的主要材料

1.履歷材料。包括歷年的幹部履歷表、簡歷表、登記表和屬於反映幹部個人經歷的材料。

2.幹部個人自傳和屬於自傳性的材料。

3.鑑定材料。包括歷年的幹部個人鑑定和組織鑑定材料,以及學校畢業鑑定和其它屬於鑑定性的材料。

4.考核材料。包括組織對幹部的工作、學習等進行考察或考核後形成的評價材料,以及各類專業幹部業務考績的評價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評價材料。

5.審查材料。包括對幹部個人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複查和評定的結論、決定、調查或複查報告、上級黨組織批覆、作為結論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本人的檢查交待或對結論、決定的意見和主要申訴材料等。

6.入黨、入團材料。主要是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組織的申請書、志願書、轉正材料和退黨離團材料。

7.獎勵材料。包括授予幹部個人的各種獎勵及其主要先進事蹟材料。

8.處罰材料。包括受黨內、行政處分的調查報告或決定、上級批覆、本人的檢查材料,以及對錯誤事實進行甄別或複查後的結論材料。

9.職務任免、晉升工資級別等辦理呈報手續的材料。包括職務任免呈報表、調整工資呈報表、授予獎勵或晉升技術職稱、評定學位或學銜的審批表,以及黨代會、人代會代表登記表和離退休、退職、辭職、停薪留職的審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組織上了解和使用幹部的參考材料。如干部本人寫的思想、工作、 學習總結、檢查等。

根據幹部檔案管理和利用的需要,一個幹部的檔案可分別建立一套正本和若干副本。幹部檔案的正本,是一個幹部集中、完整的檔案材料;幹部檔案副本,則是由同幹部檔案正本相重的材料所構成的檔案材料,只能概括地反映一個幹部的歷史情況和現實情況。

(三)幹部檔案的利用範圍

1.組織上考察瞭解幹部;

2.辦理呈報或審批幹部職務任免、工資變動、調動手續;

3.辦理幹部的入黨、入團事宜;

4.辦理呈報或審批幹部的升學、出國手續;

5.呈報或審批幹部的某一問題的結論性報告,審定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和工齡等問題。

6.辦理幹部違法違紀問題的檢查、處理事宜。

7.辦理幹部表彰等事宜;

8.辦理或呈報幹部離退休手續;

9.幹部死亡後撰寫悼詞;

10.其他有關應該查閱的事宜。

(四)幹部檔案查閱的批准許可權

幹部檔案查閱的批准許可權同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相同。

(五)查閱檔案的一般程式

1.申請。申請查閱幹部檔案時,本單位人員必須持主管領導籤批的《幹部檔案查閱單》;外單位人員必須持處級以上單位介紹信。

2.審批。按查閱檔案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3.查閱。查閱幹部檔案時,管理人員必須按領導批准指定的查閱內容提供,並實施監查。

(六)幹部檔案的轉遞

1.轉遞手續:在幹部主管單位發生變化後,轉出單位應逐項填寫《轉遞幹部檔案材料通知單》,並在《轉出材料登記簿》上登記,轉入單位應稽核《轉遞幹部檔案材料通知單》及幹部檔案材料的數量,確認無誤後,應在《轉遞幹部檔案材料通知單》的回執上簽字蓋章,並及時轉向寄出單位。

2.轉遞要求:

(1)及時迅速地轉遞幹部檔案材料;

(2)準確書寫接收單位的地址;

(3)按機要檔案轉遞,防止失密、洩密和丟失。

十六、幹部統計

(一)幹部統計的原則幹部統計,按工資關係確定,即幹部工作關係在那個單位,則由那個單位負責。

(二)幹部統計的一般要求

1.客觀性。幹部統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幹部工作中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

2.科學性。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制度,把大量複雜的幹部情況,通過資料準確地反映出來。

3.統一性。按照統一規定的統計範圍、統計物件、統計時間和統一的表格,由各填報單位綜合彙總上報,不得自行其是。

(三)幹部統計的種類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和直屬單位的實際情況,直屬單位的幹部統計一般有以下兩種:

1.季度統計。是指幹部數量絕對增加和減少的統計,於每年第三季度,即十月十日前報部人事教育司。

2.年度統計。是反映幹部情況的綜合報表,於下一年的一月五日前報送部人事教育司。

十七、人事管理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一)人事管理機構

民政部管理直屬、代管和掛靠單位人事工作的機構為部人事教育司;各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為本單位人事處、科、室。不設人事處、科、室的單位,在辦公室設專職或兼職人事工作幹部。

(二)人事管理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人事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本單位幹部和職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有:

1.幹部和工人的調配工作;

2.幹部的任免與考核工作;

3.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和崗位聘任工作;

4.幹部和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

5.幹部和工人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6.幹部和工人的工資、福利、津貼和勞動保護工作;

7.幹部和工人的獎懲工作;

8.幹部和工人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9.涉及人事管理的其它問題。

(三)人事管理幹部的一般要求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堅持原則,嚴守法紀,勇於同一切違法亂紀的行為作鬥爭。

3.聯絡群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

4.熟悉本職業務,按工作程式辦事。

5.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嚴守機密。

6.有較寬的知識面和良好的道德修養。

7.盡職盡責,謙虛謹慎,熱情禮貌,講求工作效率和質量。

十八、附則

(一)直屬單位的工人管理可參照本細則的有關條款執行。

(二)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人事教育司。

(三)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