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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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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撥付管理工作,制定了日照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管理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日照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管理細則

日照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管理細則

為加強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撥付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日照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日政發〔20xx〕15號)、《日照市市級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日財教〔20xx〕8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資金撥付

第一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扶持資金包括:高層次創業人才(團隊)啟動資金、高層次創新團隊資助資金和高層次創新人才科研經費等(以下簡稱“扶持資金”)。

第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公佈的人才(團隊)名單及資金扶持額度,結合專案單位性質、預算管理級次以及用款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條 扶持資金分專案啟動期、中期評估兩個階段,各按總額的50%撥付。市政府發文公佈人才(團隊)名單後,專案啟動期扶持資金於15日內撥付到位。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經中期評估合格的,後續扶持資金於評估意見確定後15日內撥付到位。

第二章 資金監管

第四條 市、縣兩級組織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按照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對資金預算、執行全過程實施績效評價,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由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單獨組織進行,也可與專案期滿驗收工作同步進行。評價結果作為扶持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確定資金扶持物件及扶持標準,指導市屬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對扶持資金進行跟蹤管理,組織開展扶持專案中期評估和期滿驗收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與資金扶持單位簽訂專案進展、資金撥付及監管協議,做好扶持資金跟蹤管理工作,指導資金扶持單位做好專案自查工作,配合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做好扶持專案中期評估和期滿驗收工作。

第七條 資金扶持單位要自覺接受組織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對扶持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強化監管,確保資金用於專案建設,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中期評估

第八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名單公佈後第二年,組織對人才專案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採取定性定量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確定評估內容、制定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評估內容包括業績評估和財務評估兩部分。

業績評估內容:主要考評人才(團隊)專案實施進度、主要學術技術成就及標誌性成果、在崗工作時間、團隊建設及人才培養、平臺載體建設、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業績評估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經信、科技等部門及相關專家組織實施。

財務評估內容:主要考評人才引進單位扶持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帶動社會投資及多方融資情況、財務管理及資訊狀況等。財務評估工作由市財政局會同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中期評估工作分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安排部署: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下發通知,安排部署中期評估工作。

(二)單位自評:被評估單位根據要求準備材料,並結合專案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各區縣的專案自評報告,由當地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彙總後,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直部門(單位)的專案自評報告直接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三)現場評估: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及第三方組織成立評估組,以學術、產業技術和財務管理的專家為主,採用書面評價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根據被評估單位提供的資料以及現場考評情況,經集體分析論證,提出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四)綜合評價: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對評估結果進行彙總分析,結合績效評價結果,提出綜合評估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評估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佈,作為下階段扶持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專案,緩撥下一年度扶持資金,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經整改後評估仍不合格的,停止支援,不再撥付扶持資金。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期滿驗收

第十二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專案實施完成後,專案依託的市直部門(單位)或區縣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及時報告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組織考核驗收。考核驗收的內容和程式按照中期評估的要求進行,可與每年度其他專案的中期評估工作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驗收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將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表彰,並在按規定申報人才工程專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扶持;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將及時收回專案扶持資金。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組織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建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專案檔案,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付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收回所撥扶持資金:

(一)不履行工作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承諾的;

(二)公佈後超過3個月未正常開展工作或不再與引進單位保持合作的;

(三)團隊核心成員發生重大調整,沒有及時報送備案的;

(四)中期評估不合格且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五)創業人才(團隊)轉讓核心技術,或以核心技術到其他地方申請類似資助的,或以同類項目在其他地方註冊運營的;

(六)創業企業發生抽逃註冊資金或轉移關鍵裝置等行為的;

(七)創業企業破產,或被他人收購的;

(八)創業企業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九)專案績效評價結果低於60分的;

(十)有違法違紀行為或有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違規使用資金等情形的。

第十六條 對人才(團隊)引進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付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收回所撥扶持資金,5年內不得再申報人才專項扶持專案:

(一)不履行工作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承諾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中期評估、期滿驗收,中期評估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截留、擠佔、挪用扶持資金的;

(四)人才(團隊)引進企業破產,或被他人收購的;

(五)人才(團隊)引進企業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專案績效評價結果低於60分的;

(七)在人才(團隊)管理服務中出現弄虛作假或其他重大問題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日照市市級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有效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