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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最新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41W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頒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於3月23日頒佈,以下是“營改增”對建築行業的影響的相關訊息,歡迎大家閱讀!

建築業營改增最新細則
20xx年建築業營改增最新方案

一、建築業增值率稅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築業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徵收率:為11%和3%。

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稅收比例,就是增值稅稅率11%,怎麼還出來了3%,這兒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增值稅徵收率”。

增值稅徵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稅額與銷售額的比率。與增值稅稅率不同,徵收率只是計算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稅收負擔水平。適用徵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哪些建築服務適用3%的增值稅徵收率?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闡述: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換句話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就可適用3%的增值稅徵收率,按3%的比例交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那問題有來了,具體是哪些建築服務是適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呢?

三、哪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營改增”實施細則正式頒佈 關於建築業的十一條幹貨(2)

20xx-03-26 09:54:05 來源:中國檢測網 閱讀: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4、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四、建築工程老專案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老專案,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五、建築服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如何納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六、進項稅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xx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專案。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建築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稅?

1、工程專案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專案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八、什麼是建築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九、納稅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嚮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十一、建築服務包含哪些類服務?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裝置、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裝置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裝置、動力裝置、起重裝置、運輸裝置、傳動裝置、醫療實驗裝置以及其他各種裝置、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裝置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裝置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