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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8.29K

規範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的管理,制定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xx〕38號)(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案(課題)的承擔單位。

第三條(申請條件) 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任務、且已獲得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市責任部門”)出具的地方政府資金配套承諾的單位,可向市責任部門申請地方配套資金資助。

1、專案(課題)牽頭單位申請地方配套資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專案(課題)已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立項批覆,牽頭單位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已簽訂任務合同書。

(2)專案(課題)任務合同書中明確了專案(課題)牽頭單位、負責人、研究目標與內容、考核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等內容;任務合同書和預算書中明確了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2、專案(課題)參與單位申請地方配套資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專案(課題)牽頭單位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簽訂的任務合同書中明確了專案(課題)參與單位、負責人、研究目標與內容、考核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中央財政資金預算額度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額度等內容。

(2)參與單位承擔的任務有獨立的預算,即明確了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第二章 支援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四條(支援方式) 地方配套資金根據專案(課題)立項時確定的性質,採取前補助、後補助等財政支援方式,並按照實際留滬中央財政資金的預算額度,以及《辦法》明確的分類配套原則,分別確定地方配套資金支援額度。

第五條(開支範圍) 重大專項專案(課題)地方配套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專案(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製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裝置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資訊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基本建設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間接費用是指專案(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專案(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裝置及房屋攤銷費,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應當由承擔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的績效考核辦法,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按照績效考核辦法統籌安排。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六條(編制預算) 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應根據立項批覆和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預算評審報告的結果,按照《上海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預算編制的要求》(見附件1)的要求,按實編制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第七條(配套備案) 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應在獲得正式立項批覆後的2個月內,及時將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須加蓋公章,如材料為影印件,需對照原件,稽核無誤後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報送至相關市責任部門備案,並申請地方配套資金預算評估。逾期不申報者,視為自動放棄。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申報指南;

2、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立項批覆;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案(課題)任務合同書;

4、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案(課題)預算書;

5、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預算評審報告,預算評審申訴報告及複審意見等資料。

第八條(預算評估) 市責任部門應指派專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資金的申請,按要求進行形式審查,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準確性。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市責任部門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預算評估。受託評估機構應依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對各預算科目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重點評估,出具預算評估報告並加蓋公章。

市責任部門應及時通知承擔單位根據預算評估報告修改預算。預算經市責任部門稽核確認後,報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稽核小組(以下簡稱“市稽核小組”)進行預算稽核。

第九條(預算複核) 市稽核小組委託相關機構對市責任部門稽核通過的預算書進行復核。受託機構出具有關預算複核意見並反饋給市責任部門。市責任部門督促承擔單位根據複核意見進行預算調整,並將修改後的預算書和預算評估報告報市稽核小組。

第十條(預算稽核) 預算複核完成後,市責任部門應於當年9月30日前提請市稽核小組召開地方配套資金稽核會,並提交以下材料:

1、承擔單位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

2、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市地方配套資金預算評估報告》;

3、受市稽核小組委託的相關機構出具的預算複核意見;

4、市責任部門的地方配套資金建議方案。

市稽核小組稽核上述材料,提出稽核意見並形成市稽核小組會議紀要,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向市責任部門下達預算批覆。

第十一條(分期核撥) 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應在獲得中央財政資金(以中央財政資金到款憑證日期為準)後的1個月內報送下列材料至市責任部門,申請撥付地方配套資金。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市地方配套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中央財政資金到款憑證;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案(課題)進展情況表》(見附件3)(首次申請時無需提交)。

市責任部門稽核上述材料後,填寫《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歷次申請情況表》(見附件4),連同市稽核小組出具的預算批覆和上述材料一併提交市稽核小組委託的相關機構複核。市責任部門將受市稽核小組委託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資金申請複核意見和用款申請提交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預算調整) 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確需調整預算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分年度預算髮生調整,由市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市稽核小組核批。

2、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專案(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的預算調整,由市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市稽核小組核批。

3、專案(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裝置費、基本建設費預算髮生調整的,由市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市稽核小組核批。但裝置用途和數量不變,因市場價格變化等導致裝置費預算調減的,由專案(課題)責任人提出申請,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負責審批,報市責任部門備案,並由市責任部門在地方配套資金財務核查時予以確認。調減的經費可調劑用於專案(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

4、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專案(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專案(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由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責任部門審批,報市稽核小組備案。

5、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除裝置費、基本建設費外的其他科目預算如需調整,由專案(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負責審批,報市責任部門備案,並由市責任部門在地方配套資金財務核查時予以確認。

6、專案(課題)直接費用中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不得調增,如需調減,可調劑用於專案(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

7、需報市稽核小組核批的預算調整事項,由市責任部門於當年9月30日前將調整預算申請報市稽核小組。需報市責任部門核批的預算調整事項,由市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審計核查) 除國家財務驗收時已對地方配套資金作出審計,並給出驗收意見的專案(課題)外,其他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應在通過國家財務驗收後的1個月內向市責任部門提出地方配套資金財務審計申請,市責任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專案(課題)的地方配套資金進行財務審計。

在專案(課題)財務審計結束後,市責任部門組織財務核查,對地方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預算調整以及淨結餘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確認;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擔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落實情況的書面報告。

專案(課題)通過財務核查後,市責任部門應在3個月內整理彙總專案(課題)審計核查等情況及相關材料,編寫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財務審計核查等情況報告,報市稽核小組備案。市稽核小組通過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結餘資金) 承擔單位應在專案(課題)通過財務核查後的1個月內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對於財務核查中確認的專案(課題)地方配套資金的淨結餘,由市責任部門督促專案(課題)承擔單位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資金歸墊) 對於確因專案(課題)任務需要,承擔單位在預算執行中出現墊付地方配套資金的,應參照國家有關資金墊付與歸墊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後補助方式) 後補助專案(課題)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 市稽核小組及市責任部門通過預算評估、財務審計、財務核查、績效評價、財政專項監督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並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法人負責制) 地方配套資金實行專案(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承擔單位應按照《辦法》及本實施細則和國家以及本市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地方配套資金內部控制、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制度,做好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採購、審批報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等,加強對地方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年度檢查) 實行地方配套資金年度檢查制度。市責任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年度檢查工作,對專案(課題)的實施和管理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年度檢查報告,報市稽核小組。

第二十條(資訊報送) 實行地方配套資金資訊報送制度。市責任部門負責組織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專案(課題)立項、中期執行和驗收、資金預算申報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應用及其經濟社會效益等各類資訊,由市責任部門彙總整理後報市稽核小組。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 實行地方配套資金信用管理制度。市責任部門對專案(課題)承擔單位、專案(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評估評審專家等在地方配套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誠信進行記錄,作為今後稽核相關單位和個人申請地方配套資金和參加評估評審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 地方配套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本市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資產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承擔單位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開放共享) 地方配套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裝置、科學資料、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施)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牴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