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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對職務侵佔罪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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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職務侵佔罪的最新訊息,歡迎閱讀!!

人大代表對職務侵佔罪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樑鳳儀建議:將“職務侵佔罪”併入“貪汙罪”

瞭解到,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廣東昭信企業集團董事長樑鳳儀提交了《關於對<刑法>的“職務侵佔罪”併入“貪汙罪”,為民企發展保駕護航的建議》。

樑鳳儀建議,把“職務侵佔罪”併入“貪汙罪”,不再以國資、民資性質的不同來論罪量刑,以使刑法對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為振興實體經濟作出更大的貢獻,從而激發民營企業堅定在實體經濟持續發展的信心,充分體現《刑法》在民企發展中的保駕護航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職務侵佔罪”及法律後果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樑鳳儀認為,相較於“貪汙罪”,“職務侵佔罪”量刑起點高,最高刑罰輕。在開放改革之初,為鼓勵非公經濟的發展,在立法條件尚未成熟的條件下,以國資、民資性質的不同,來劃分“貪汙罪”和“職務侵佔罪”,在量刑起點和刑罰有所區別,側重大力打擊“貪汙罪”,以肅清公職人員隊伍風氣,保護國家財產神聖不受侵犯。而對非公經濟,則以抱著開放改革“摸著石頭過河”的處事方法,以“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為量刑依據標準,幾十年來為維護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發揮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貢獻。

而如今,隨著開放改革步伐的不斷推進,市場的開放自由度已大大改變,大量的農村人口已轉向城市,就業面也從過去的單純依靠國有、集體企業到大量湧向佔有半壁江山的民營企業。經過30多年的成長,民企的經濟成分得益於國家政策的改革,多種混合型經濟已成氣候。因此,以國資、民資性質的不同來論罪量刑的做法應要思考改變。

同時,侵佔民企資金輕刑化,會造成侵佔民企資金現象屢禁不止事件頻發,急需刑法加大打擊懲罰力度,淨化社會空氣,樹立法律權威。在各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混合型經濟企業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需要刑法對所有市場經濟主體發展保駕護航。

修理工侵佔車主汽車配件 涉職務侵佔罪還是盜竊罪

警視

法庭是個小社會,蘊藏世間百態,人情冷暖。在這裡,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樸素道理延伸出來的法律要義,在每一宗庭審中反覆被體現,被闡述。

本期主持人:祁銘

李某系某汽貿公司的鈑金技師組組長。自20xx年4月份以來,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給客戶維修車輛時,將自己以前給其他客戶維修後換下的舊配件給客戶安裝在車上,而將從庫房領出的本應給客戶安裝的新配件私自扣下。照此方法,將新配件攢夠一定數量,伺機運出公司,並將私扣的配件賣給他人獲利,其所得贓款已揮霍。後該公司報案。經物價部門鑑定:李某私扣下來的配件價值12168元。

有觀點認為公司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李某身為公司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公司財產,故應構成職務侵佔罪;也有觀點認為,客戶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李某雖然是公司職工,也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但其侵佔的是客戶已經支付對價、已經屬於客戶的配件,故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受害人應為客戶。李某採用祕密手段、以舊換新,盜竊客戶配件,數額巨大,應構成盜竊罪。

本案中對李某的身份及利用職務的便利均無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到底李某的犯罪行為侵犯了誰的權益及配件所有權屬於誰?

據此,從以下三方面分析,說明認定李某構成職務侵佔罪的理由。

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僱傭關係。公司與李某之間簽有僱傭合同,李某為該公司僱員,汽貿公司為僱主,李某在自己的業務範圍之內代表公司為客戶服務,公司支付工資給李某。

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公司與客戶實際上是一種買賣、服務合同關係,公司收取客戶費用,為客戶提供新配件及維修、更換配件服務,其有義務為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客戶支付配件對價及服務酬勞。如果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合格,則客戶依據該合同,對公司有民事上的求償權,即可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李某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係。客戶與李某之間有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李某代表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與公司間形成表見代理,其的行為代表公司,如果客戶對其服務不滿意,可以追究公司的責任,故李某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從一定層面來講即就是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關係。

誰的權益受損?

因公司與客戶之間具有買賣、服務合同關係,公司提供的配件如果不符合合同約定,則客戶可以在保修期內要求公司免費更換,並提供無償安裝義務,這是公司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之一。在本案中,李某代表公司為客戶提供安裝配件的義務,與公司之間系表見代理關係,其行為在客戶看來即為公司行為,如果對其服務不滿意或者其更換的配件不符合合同規定,則客戶可以依據服務合同要求公司予以重新更換或者賠償,客戶的這種求償權受民事法律保護。而公司在向客戶進行賠償後,其受損的權益該如何補償?故本案中,公司最終成為為李某犯罪行為買單的被害人,公司只能向李某要求賠償,從而使自己的權益也能得到補償。所以認為公司為最終權益受損者。

配件屬於誰?

配件的所有權屬於公司還是客戶,也是決定本案定何罪的重點。在本案中,公司和客戶之間是買賣、服務合同關係,買賣的是配件,服務的是配件的安裝及車輛的維修,客戶滿意後支付配件對價及服務報酬。民法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為交付,本案公司提供配件,客戶支付對價後應認定配件所有權轉移至客戶名下。在客戶還未支付對價且未對更換配件進行檢查時,應認定配件所有權仍屬於公司。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位己有。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祕密手段,竊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二者之間存在共同之處,比如均可以採用隱祕手段取得財物,但職務侵佔罪更注重於職務便利在犯罪中的作用。

本案中李某身為汽貿公司鈑金技師組長,利用自己能夠取得配件,且最終對車輛修好與否的檢查權,侵佔公司財物,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應對李某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在實踐中經常會引起混淆,職務侵佔相對於盜賊罪而言,在量刑上有所差距,牽扯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故應慎重進行。本案中,從三個方面通過具體的案情及法理對李某的犯罪行為進行具體分析,以期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進行定性及正確量刑,做到不枉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