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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侵權”犯罪的預防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71W

“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它是一種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屬廣義的瀆職行為。“侵權”犯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預防此類犯罪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力度,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法制教育方面 法制教育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二是對公民的法制教育。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主要是進行依法治國理論教育和職務思想教育。黨的xx大確定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我們黨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踐中得出的結論。法治不同於法制,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含義,也不是社會主義法制所能概括的。歷史上任何性質的國家都有適應其性質的法制,即使是在人治國度也存在法制。依法治國的前提是依法行政,它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其職權,如果一個國家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作出表率的話,那麼如何讓老百姓執行法律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治國理論的教育,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出發,讓他們認識到法治的意義,認識到將依法治國思想貫徹到實際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其次是職務思想教育,作為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識到執行公務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呆板、機械地執行上級指示,拋開“人治”思想和“特權”觀念,把自己放在為老百姓辦事的立場上,秉公辦事,依法行政,杜絕簡單、粗暴的不文明執法行為,消除枉法、賣法的違法現象,避免報復、洩憤的“侵權”行為。職務思想教育還應包括對履行職務造成“侵權”後果的認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將自己放到與普通公民同等的地位上,決不能因為履行職務就可以侵犯其他公民的權利,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權利,因為帶上“官帽”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有時造成“侵權”行為,主要動機可能是為了工作,但“侵權”的責任是無法推卸的,發生該類行為的部門,要認真對待,嚴肅處理,決不護短,教育才是真正的愛護,護短只能使“侵權”者產生錯誤認識,有恃無恐。 教育的另一個方面就是教育公民,要樹立主人翁意識,樹立法律意識。作為一個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他們的權利不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而被肆意剝奪、侵犯。現在個別部門、個別國家工作人員仍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更有甚者“官氣十足,動輒訓人,打擊報復,壓制民主”,以至於濫用權力,構成“侵權”犯罪。一些群眾在面對上述情況時,敢怒不敢言,因為不懂法,自己有哪些權利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犯不知道,忍氣吞聲,任人擺佈,結果助長了“特權”思想,造成了更多的權利被侵犯。通過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宣傳法律,讓公民懂法,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從而遏止“侵權”行為的蔓延,有效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健全制度方面 制度是一種行為規範。廣義上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經濟制度、部門規章制度等等不同層面的制度。 一個高度發達的國家必然有著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在半個世紀的發展中逐步得到了健全,但是仍存在著許多不盡合理的規定,就拿現行《刑法》來說,其在約束“侵權”犯罪中仍然存在一定缺憾,如“侵權”主體規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在法律實踐中,代表國家履行行政職能的許多部門如市容監察、城建監察、價格檢查、動植物檢疫、衛生防疫、環境監管等其內部人員大都不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但是他們卻擔負著國家行政執法的職能,他們執行職務“侵權”或利用職務“侵權”的後果直接損害著政府的形象,屬於職務犯罪的範疇,而現行《刑法》對類似行為只作為一般犯罪處理,顯然不能有效地打擊“侵權”犯罪。同樣,現行的許多行政法規如《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因此預防職務“侵權”犯罪首先要健全法律制度。 規章制度是次於法律而更普遍地約束“侵權”行為的一種規範。為了儘可能地避免“侵權”行為的出現,在法律所不能有效制約的同時,規章制度的補充是必不可少的。各國家機關部門應注意調查研究現行的規章制度在職務執行過程中的弊端,研究職務權力的制約機制,建章堵漏,制定更加切實可行和嚴密的制度規範,加大職務執行的透明度,增加執行職務中的民主集中制度,有效地預防職務權力的擴張,使“侵權”犯罪者想為而不得為,做到防患於未然。對於國家機關整體來說,則要建立完善的相互制約的職務權力制約制度。沒有監督的權力往往會導致“侵權”。我國目前對於職務權力的監督主要有法律監督、紀律監督、監察監督、群眾監督等多種手段,應該說這些手段很好地制約了權力的擴張。但各種監督在實踐中往往是條塊分割,各行其事,在預防“侵權”行為中,難以形成合力,更有甚者,對於“侵權”者,出於“自家小孩打不得”的陳舊觀念,包庇、袒護犯罪。在提倡政務公開的今天,我們認為可以考慮政務媒體監督制度的建立,因為媒體是最直接、最有影響力的監督工具。同時,應研究現行監督制度中的協調機制、配合原則,制訂一整套可操作的預防“侵權”犯罪的規範,在預防工作中形成合力,做到監督有序,預防有力。 三、技術進步方面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的進步推動社會的發展。對於預防“侵權”犯罪來說,技術的進步同樣是不可或缺的。這裡我們將技術分為普遍技術和特殊技術。 普遍技術是指在執行職務權力的過程中,為了正確有效地履行職務,而需要具備的技能。它主要指執行人如何充分運用個人知識、智慧在法律範圍內有效履行職務的能力,它需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淵博的知識、豐富的閱歷、果斷的決策能力、優秀的組織能力和敏捷的思維能力、正確的處事能力。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和經驗積累,具備了上述技能,才能稱得上是一個合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才能提高國家的整體管理能力,也才能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特殊技術分為立法技

論“侵權”犯罪的預防

術和科技技術。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法制也處在起步階段,社會的發展要求提高立法的技術。提高立法技術首先要研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體制,選擇適合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法律框架,從有利於政府職能的行使、有利於~保護、有利於國家長治久安入手,制訂合理的、現實的和可操作性強的法律制度,並使之漸趨完善,這項工作需要立法工作者的長期研究和法律實踐者的日積月累。 科學技術進步是指職務執行環節上的科技進步。當公民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法制逐步健全,各項監督機制日漸發揮約束效應時,提高職務執行中的技術成份勢在必然,執行職務的手段要更加現代化和科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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