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細則

最新減刑假釋規定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8.81K

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減刑假釋的最新規定,希望對您有幫助.供參考.如有變動,以官方公佈為準.最新訊息,請關注本站!

最新減刑假釋規定細則

20xx年最新減刑假釋規定細則

一、關於減刑、假釋的條件問題

1.什麼是確有悔改表現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服法;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2.什麼是確有立功表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即: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壞等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蹟的。

對被勞改單位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3.什麼是“不致再危害社會”和“特殊情節”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改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節”一般是指,原工作單位因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二、關於死緩犯的減刑以及減刑後能否假釋的問題

死緩犯的減刑,是一種法定的特殊形式的減刑,它與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減刑不同。

1.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屬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在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適當縮短,間隔時間也應適當延長。

2.對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3.對死緩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或者減刑後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死緩犯實際執行的刑期自死緩二年期滿第二日起計算。

三、關於無期徒刑犯減刑的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

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