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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城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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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城市居住物業管理辦法具體實施細節是怎麼樣的呢?下文是寶雞市城市居住物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寶雞市城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
寶雞市城市居住物業管理辦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居住物業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住宅小區、住宅組團、住宅及其相關的公用設施、裝置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護、維繕和整治、服務,或其他物業管理組織對其出售(出租)的居住物業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自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其他物業管理組織,是指居住物業出售(出租)人為了對自己已出售(出租)的居住物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所成立的內設物業管理機構。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對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件的居住區進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使其達到實施物業管理的條件。

第六條 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作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物業管理逐步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八條 業主依照辦法規定享有對物業管理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決定權;

(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享有與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相符的服務;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的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全體業主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除新建住宅小區外,物業管理區域由市、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條 物業綜合驗收合格,且住戶人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可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第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召開業主大會或為主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為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應當經過出席會議的業主或業主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決定通過應當予以公佈。

業主或業主代表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或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訂立、變更或者解除;

(五)決定維修基金的續籌、使用的管理;

(六)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由五至九人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思想素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辦事公道、遵紀守法、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定期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公佈。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到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二)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或業主公約;

(三)執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四)採用招投標或其他方式,聘用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七)監督管理用房、經營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場地的合理使用;

(八)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調解物業使和糾紛:

(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稽核通過,由全體業主分擔。

業主委員會因履行職責引起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逐步實行招標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招標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後,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要認真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和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對住宅區全體業主(包括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人住的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約束力。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對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決議、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承諾的有關業主在住宅使用、物業維護及其管理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

業主公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示範文字,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金、專業管理技術人員和固定的場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經審批,領取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單位內設的物業管理機構不得接受其他單位的委託,對外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物業管理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崗全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居住區的物業管理,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居住區的物業管理辦法(方案),應當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方和受託方的權利義務;

(三)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的養護與維修;

(六)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的約定;

(七)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財物的移交方式;

(八)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九)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應當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業主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修;

(三)綠化養護和保潔服務;

(四)保安服務;

(五)車輛進出、停放的管理;

(六)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依照有關法規、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業主公約制定區域性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照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進行物業管理;

(五)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管理和維護業務;

(六)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及使用人監督;

(三)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批准重大管理措施;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五)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全體業主公佈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六)保證服務質量,提供優良的居住環境。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管理的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居住區類別、服務專案和內容,按業主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核定,並予以公佈。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參照政府指導價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的價格。

為業主、使用人提供基本服務專案以外的服務,價格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等單位的委託,按規定標準向業主統一收取有關費用,委託收費的單位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勞務費,但不得增加居民負擔。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專案和收費標準應當公佈。

物業管理企業已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作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複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未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業主及使用人有權拒付。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十五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各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並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結算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移交全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有關帳務;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營用房和設施、裝置、場地。

物業管理企業在移交上述財物時,不得損壞、遺失、隱藏、銷燬。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物業管理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綜合考核、評定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投訴。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投訴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居住區房屋出售後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前期物業管理按照“誰出售(出租),”誰管理“的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分有住房出售(出租)單位自行管理,也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新建居住區竣工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亦不能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終止時,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完整地移交物業,並向業主委員會或其指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區域的規劃圖,竣工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等有關工程建設資料,移交物業綜合驗收檔案、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三十五條 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時,應當同時移交按規劃建設的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出售或改作它用。

第三十六條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得轉讓住宅的共用部位、共和設施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已建成投入使用而未形成住宅小區規模的住宅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宅,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管理區域,制定治理主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劃定的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建圍牆等有礙物業管理的構築物或設施。

第三十八條 住宅區經治理改造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或售房單位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所列資料及房屋和設施裝置。

第三十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範圍、服務質量要示的規定。前期物業管理費用,由入住的業主或使用人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交納,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管理用房提供給物業管理企業有償使用,經營用房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經營,其收入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其他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及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委託開發建設單位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受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

第四十三條 物業使用禁止下列行業: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樓、板、陽臺、天台、屋面、門廳、樓梯間、走郎、戶外牆等進行違章鑿、拆、搭佔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居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五)踐踏、佔用、損毀綠地、樹木、園林和公共設施;

(六)佔用通道等公用部位及場地,亂設集貿市場;

(七)亂倒亂堆垃圾、雜物;

(八)發生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汙染環境的物質;

(十)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十一)改變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共用設施的使用性質;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住宅,應當遵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規定,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按要求施工。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住宅樓進行指導和監督。

業主、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徵得相鄰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關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裝置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佔用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四十七條 利用物業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定合同,並支付設定費用。收取的費用於物業的日常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八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是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裝置、共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九條 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娛樂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維修和養護。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從管理服務中列支。

人為造成共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十條 住宅區的水、電、燃氣、暖氣、通訊等管線的維修養護,由有關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及通訊單位負責,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設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以簡稱維修基金)。

第五十二條 維修基金按下列是規定交納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出售時,多層住宅的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交納,127;高層住宅的購房都按購房款的3%交納;

(二)公有住宅出售時,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交納;

(三)公有住宅出售單位出售公有住宅時,多層住宅按不低於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層住宅按不低於售房款的30%提取。

購房者交納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提取。由售房單位代收。由售房單位提取和購房者繳納的維修基金,不計入售房收入,歸業主共有。

第五十三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交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業主委員會管理並監督使用。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竿侵佔、挪用維修基金。

第五十四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

使用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申請,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並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業主轉讓物業時,維修基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

住宅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滅失的,綾結餘的維修基金應當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業主。

第五十五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建立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和業主查詢對賬制度。

第七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五十六條 對居住物業管理成績顯著的住宅小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授予“優秀物業管理小區”稱號,並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是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可降低資質等級:

(一)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生效、終止、解除、未按規定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從業人員未持有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崗位證書上崗的。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或者年檢不合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二)擅自改變居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使用性質的;

(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15日內,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或者損壞、隱匿、銷燬應當移 資料、財物的;

(四)擅自佔用、控掘居住區道路、場地的。

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以及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終止、解除後,非法佔用物業管理用房、場地和物業管理資料、財物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做出責令限期移交的決定,拒不履行移交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衣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承擔前期物業管理責任的;

(二)出售住宅,未同時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或者在同一居住區收取基本服務費不一致的;

(三)不承擔未出售住宅的物業管理費的。

第六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建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住區未經綜合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

(二)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使用維修基金或者將管理用房轉讓、改作它用的。

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終止後,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居住區管理用房和有關工程建設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主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房屋外貌或者在外牆體開設、擴大門窗或者私自佔用、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改變住宅用途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或者改作它用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陝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挪用維修基金的,應當返還;造成損失的,由現任人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早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個人處以三千地以上、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和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拒絕、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非居住區寫字樓、商住樓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的專業用語含義:

(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內的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牆面等部位;

(二)自用設施裝置是指一套住宅內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等裝置;

(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設施裝置是指居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燃氣管道、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裝置和公益性文體裝置和共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於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並不等於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並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託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複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