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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22W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xx年9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自20xx年1月1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訊息,歡迎閱讀!!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職能劃分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全市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管,組織物業管理行業重大問題的調研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落實物業管理綜合協調、管理的職責;將物業管理納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標;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物業管理髮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規劃、城管、公安、價格、工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加的物業管理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建立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法院、司法、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的物業管理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解決協調物業管理髮生的爭議和糾紛。負責制訂本轄區內小區管理應急預案,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專案管理的工作實施監督和組織協調。

(三)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對物業管理小區的日常檢查、指導,統一組織對物業管理小區的綜合考評;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服務投訴受理機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專案經理信用記分檔案,對服務不到位、收費及支出不規範的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督促整改;指導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籌建、改選和日常監管等工作。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物業管理服務站,配置物業管理專職人員,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的關係;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建成立和換屆工作,並監督、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開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發揮其社群綜合協調的優勢,把物業管理與建立文明小區、安全小區等社群建設結合起來,共同建立和諧社群;協調處理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五)社群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揮社群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支援和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參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工作,協調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之間的關係。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職責

物業管理涉及面很廣,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實施,需要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單位的大力協作。公安、城管、工商、規劃、房管、環保、價格、財稅、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公安(交警、消防)部門負責指導、支援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各項治安防範措施,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公共秩序維護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秩序維護隊伍的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劃分停車位及制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合理的行車路線,並會同城管、規劃等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外城市次幹道上劃分臨時停車位,緩解小區停車難問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重阻塞交通、阻礙消防通道、強行停放大型客車、貨車和油罐車(化學品車)的行為依法採取措施進行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負責處理社會噪聲型別的行為;定期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和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

(二)城管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市政、綠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對規劃、環保部門相關職責已委託或依法劃歸城管部門的實施行政處罰。

(三)工商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虛假廣告、無照經營和擅自變更經營(辦公)場所的行為。對利用車棚(庫)及違反《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將住宅作經營(辦公)場所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四)規劃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立面、違章搭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查處擅自開挖地坪降低地坪標高的行為。

(五)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六)環保部門負責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油煙、廢氣和企業等經營性單位產生的工業噪聲等超標行為。

(七)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的辦法,查處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行為。

(八)財稅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健全完善財務和稅收管理制度。對一些入不敷出的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適當予以稅收優惠減免,減輕老小區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負擔。

(九)人防部門負責查處未按規定維護管理防空地下室、改變防空地下室主體結構、拆除人防設施裝置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各行政職能部門應按職能分工,履行職責,積極受理業主和單位的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不履行職責的,依照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應嚴格按照《條例》執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寧波市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範運作提供參考依據。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發揮自治管理作用,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規範運作。要建立業主委員會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應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時請相關行政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社群居委會參加,討論研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措施。通過例會加強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溝通,促進互相信任、互相支援,建立和諧社群。

《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字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可以自行出租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經營。所得經營收入統一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保管、單獨記帳,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的其它需要。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由業主委員會自行出租經營的,合同簽定後應送物業服務企業一份備查。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的,合同簽定時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並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