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貴陽市社群工作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42W

社群凝聚力是社群工作的精神動力,更是社群發展的內在動力。下文是貴陽市社群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貴陽市社群工作條例
貴陽市社群工作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群建設和治理,改善社群服務和管理,實現社群和諧、規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群建設和治理,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群,是指居住在一定區域的人群所組成,並且由經批准設立的組織機構提供公共服務和管理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第三條 社群建設和治理,服務和管理,應當建立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和法治保障的體制,堅持以人為本、利民便民,居政分離、因地制宜,公開高效、強化監督,維護居民權益和擴大基層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群工作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區域社群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統籌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向社群集中。

制定社群發展規劃,應當充分尊重社群居民意願,注重保護社群生態環境、文化遺產、民族宗教遺址和地方特色景觀,促進社群以及社群居民的全面發展。

第五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社群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或者確定的職能部門,負責對社群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社群居民、駐社群單位和社群社會組織,有權參加社群服務管理,對社群建設、治理、服務和管理提出意見、建議,監督社群工作的開展。

社群居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約,維護社群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愛護社群公共設施。鼓勵社群居民參加社群公益活動。

第二章 社群建設與治理

第七條 社群建設和治理,應當以服務管理完善、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豐富、社群環境優美、公眾廣泛參與、社群文明和諧和居民滿意為目標。

第八條 社群的範圍,應當以地域面積、服務半徑為主要依據,兼顧公共資源配置、人口數量和居民認同感等因素,合理劃定。

社群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社群建設應當根據社群工作實際,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機構、核定編制,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是區(市、縣)人民政府在社群設立的從事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機構,直接受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圍繞服務群眾、凝聚人心、優化管理、維護穩定和促進和諧的要求,開展社群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對社群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做好社群內的民生保障、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城市管理、人力資源、教育、衛生、體育、統計、民政、科普、老齡、殘疾人、民族宗教、僑務和流動人口管理等社會綜合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做好社群內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國防教育、信訪、維穩、社群矯正和禁毒等綜合性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社群內涉及公安、工商、稅務、安全生產、勞動監察、市政建設、市容環境、物業管理、綠化、環保、水務、交通、質監、食品安全、文化市場監管、森林防火、搶險救災、應急和消防等社會專業管理事務。

第十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外,社群服務管理機構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為社群居民提供與其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務;

(三)指導社群內居(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組織社群居民、駐社群單位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社群建設和治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製定社群服務管理指導目錄,明確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具體內容,並且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凡本條例未明確規定和未列入社群服務管理指導目錄,需要新增進入社群開展的工作事項,應當經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專業管理事務以及其他不屬於社群職責範圍的工作,不得對社群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需要委託社群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臨時性事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稽核批准,完備委託手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指導督促,並且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方式撥付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按照公開推薦、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社群應當成立社群議事協商組織,其成員由社群居民、駐社群單位、其他組織的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組成,通過公開報名和民主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社群議事協商組織負責圍繞地區性、群眾性和公益性問題,聽取和反映社群居民、駐社群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意見,監督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工作。

社群議事協商組織應當制定議事規則,建立靈活多樣的協商議事制度,暢通社群居民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益保障渠道。

第十九條 社群議事協商組織按照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召開意見收集會,走訪社群居民,收集區域內社群居民、駐社群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

(二)召開議題討論會,對社群居民關注和需要辦理的事項進行討論協商,提出需要提交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辦理的事項;

(三)召開議事決策會,對提出辦理事項進行研究決策並且交付實施;

(四)定期召開社群議事協商組織擴大會議,對社群服務管理機構、社群議事協商組織負責人進行述職評議。

第二十條 在一個社群範圍內,應當根據人口和地域等情況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員會。

居(村)民委員會在區(市、縣)人民政府和社群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依法開展群眾自治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社群服務管理機構,不得向居(村)民委員會安排其自治職能之外的工作;除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明確要求居(村)民委員會建立達標的事項外,不得對其進行各種形式的檢查和考核。

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社群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工作,應當有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社群內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協助、配合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參與社群建設、治理活動。

鼓勵實行居(村)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交叉任職。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完善社群共建機制。社群群團組織、駐社群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援、配合社群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工作,主動參與社群建設、治理。

鼓勵、支援有條件的駐社群單位整合內部設施資源向社群居民開放。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聯絡社群居民制度。人大代表應當定期到社群接待、走訪居民群眾,聽取群眾對國家機關以及社群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訴求,開展多種形式促進社群建設、治理的活動,幫助解決社群居民關心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培育、支援和發展社群公益性、服務性和互助性社會組織。實行社群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社群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登記;對暫未達到登記條件,但社群服務管理又需要的社群社會組織,由社群服務管理機構聽取居(村)民委員會意見後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社群社會組織培育專項資金,通過開辦扶持、專項扶持、以獎代補、購買服務和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培育社群服務管理需要的社會組織。

第三章 社群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社群服務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服務方式,增強社群服務功能,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社群服務管理的需要,設立集中辦事服務視窗,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綜合管理事務的服務管理事項;

(二)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和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服務管理事項;

(三)政府職能部門在社群開展的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四)社群居民需要、可以集中辦理的其他服務事項。

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需要在社群開展的服務事項,可以納入服務視窗辦理。

第二十八條 社群集中辦事服務視窗實行辦事公開、一站辦理和首問責任等制度,根據群眾需要,可以採取錯時、預約等靈活多樣的服務方式和手段,滿足社群居民的需求。

第二十九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向社會組織、企業和居(村)民委員會購買服務。

購買雙方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明確服務專案、服務質量、服務期限、服務價格以及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購買服務的具體指導辦法,明確購買服務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式、效果評價和工作要求,保障購買服務的有序施行。

第三十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服務管理便捷、無縫銜接、全社群覆蓋的要求,結合居(村)民委員會的設定,科學劃分社群網格,合理配置網格工作人員,建立社群服務管理網路,實行網格化服務管理。

網格工作人員由社群服務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報酬標準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參照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由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按照標準統一支付。

第三十一條 網格工作人員實行一崗多責,做好網格內的以下工作:

(一)負責採集基礎資訊,收集社情民意,服務居民群眾,宣傳法律政策,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等基礎工作;

(二)負責採集和報告生態文明建設監督資訊;

(三)指導、監督社群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四)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社群開展與居民密切相關的各項工作。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以及網格工作人員對採集的基礎資訊,應當按照保密的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與城市公共服務資訊平臺聯網的社群網格化服務管理資訊平臺,加強網格資訊動態管理,開通服務熱線,反饋社群居民意見,及時解決社群問題。

建立社群入口網站,面向社群提供社會管理資訊和新聞、政策、法規等資訊,網上受理社群居民反映或者申辦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社群居民的需要,組織開展或者引進市場組織開展日間照顧、居家養老、健康諮詢、文體娛樂、托幼和維修等服務,建設社群超市、家政服務網點、居民樓(院)信報箱和居民說事點等服務設施。

第三十四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群維穩、社會治安、安全事故防範的工作網路和機制,引導社群居民理性表達訴求,動員和組織社群居民、駐社群單位開展社群治安聯防聯治,消除安全隱患,維護社群秩序。

第三十五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建各種型別的志願者隊伍,廣泛動員、激勵和吸收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社群居民參加社群志願服務,組織、指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社群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援駐社群單位、社群居民開展鄰里互助等自助活動,對社群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提供救助。

第四章 社群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與社群服務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設施和裝置保障,將社群服務管理機構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公益事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且形成逐年正常增長機制。

財政部門應當深入社群調研,聽取社群服務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瞭解社群各項工作的經費需要,科學、合理編制社群經費預算,及時撥付工作經費,保障社群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群服務管理用房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按照利於服務、便於管理和綜合利用的原則配套建設。每個社群的服務管理用房不低於8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社群市政、環衛、綠化、醫療衛生、文化和體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維護、管理機制,完善社群公共服務功能。

在建設前款規定的公共基礎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聽取社群居民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群工作隊伍建設納入人才建設規劃,制定社群工作隊伍建設專項規劃並且組織實施。

社群工作者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居(村)民委員會工作骨幹、優秀網格工作人員、長期從事社群服務的志願者以及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資質的人員。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群工作者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計劃,開展社群工作者崗前、在崗培訓,提高其服務管理水平。

鼓勵社群工作者參加國家社會工作者資格認證,推進社群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程序。

支援市屬高等院校開設社會工作專業,培養社群工作人才。

第四十一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符合社群工作實際的雙向考核機制,制定以群眾滿意度為主要標準的考核辦法和指標體系,將社群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重點考核社群為民服務、社會管理、社會穩定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考核評價社群工作,應當動員、組織社群居民參與,聽取社群居民意見,並且可以委託第三方組織或者機構實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對社群工作成績突出的社群組織機構、駐社群單位、社會組織、社群工作者和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群工作者考核辦法,將工作成效、群眾滿意度列入考核指標,考核結果作為工作實績認定和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社群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群服務管理資訊公開和掛牌聯絡等制度,公開服務、管理和考核等內容,接受社群居民、居(村)民委員會、駐社群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社群居民、居(村)民委員會、駐社群單位和社會組織,對社群服務管理人員不履行服務管理職責或者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可以向社群服務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投訴。

受理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且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辦法,並且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群工作的要求

平民意識

社群工作專案一般是根據社群居民的需要而確定的,社群工作者要把自己置於社群一員的位置才能體會和理解社群需要,充分尊重每一個社群成員的人格尊嚴和平等權利。社群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實現社群參與,增強社群成員對社群事業的關心和介入,幫助他們找到最關鍵的問題,培養人們的自助能力;並通過共同的工作計劃或專案,推動社群發展。沒有這種“群眾路線”,社群工作就失去了動力和目標。社群工作者的平民意識從本質上講就是一種民主意識。即使社群工作者具有一種組織者的身份,也要充分重視志願參加和民主合作的精神,促進社群成員或團體的自由發展和自動調適,充分發展各自的潛力。

知識基礎

社群工作者的知識結構至少應當包括三個部分:第一,社群工作自身的理論體系和實務模式。社群工作作為社會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獨特的工作原則、步驟和方法,社群工作者必須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點,掌握基本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巧。第二,相關行為科學及社會科學的知識方法。在現代社會工作的專業化過程中,吸收了各種現代科學成果。如果說,從事個案和小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會心理學、精神醫學、文化人類學知識的話,社群工作則更需要政治學(如公共行政學)、社會學(如組織社會學)以及經濟學、教育學知識。第三,社群背景知識。較全面、深入瞭解一般社群結構、服務事業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功能特點,並熟悉社群生活習俗,從而容易適應工作環境,建立積極的社會關係。

溝通技巧

社群工作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群工作者能否取得社群成員的信任,與社群組織建立全面的合作關係。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是社群工作者的基本角色要求。社群工作者既要與社群內外的組織機構打交道,也要與社群成員共同學習、討論和工作。無論是工作夥伴之間的聯合設計、集中財力、協同服務,還是推動工作物件的自助、互助和自治,都需要社群工作者發展或維持友好合作、群策群力,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社群工作者面對的工作夥伴或物件的職位、年齡、性格、組織角色各式各樣,因此社群工作者要在理解“人”之社會重要性的前提下,遵循溝通與合作的原則,運用相應的知識技巧,建立信任關係。通過相互的溝通和合作,更加了解自己作為社群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最終為有成效的社群發展創造良好的人際關係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