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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公園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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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法規制定質量,制定了揚州市公園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詳細內容,如有變動,小編隨時更新。

揚州市公園管理條例
揚州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公園的公共服務功能,讓公眾公平享受綠色福利,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園定義)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良好園林景觀和較完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閒遊憩、健身娛樂、科普教育等重要功能,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公益性場所。

公園包含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社群公園等。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服務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溼地公園、森林公園和文物、文化遺產等相關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政府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公園所必需的建設和管理經費,保障公園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公園行政主管機關)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是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園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或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建設、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其他部門職責)

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林(漁業)、環境和保護、體育、質監、旅遊、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經費保障)

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的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公園配套服務專案自主經營收入以及租金、特許經營管理費等收益,應當專款用於城市公園的日常運營維護與保護髮展。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跟蹤監督。

第八條(名錄管理)

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公園的名錄包括類別、等級和公園範圍等。

縣(市)轄區內公園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縣(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擬定,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區、功能區轄區內公園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編制,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規劃。公園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具體要求,共同擬定公園建設和保護規劃,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公園建設與保護規劃涉及城鄉建設、防洪、航道、港口及漁業、旅遊、文物等相關管理,應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其他專項規劃涉及公園管理的,相關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徵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公園建設與保護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編制程式進行修訂。

第十條(公園綠地管理)

公園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因城巿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公園綠地的,必須徵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佔用城市公園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佔用的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第十一條(公園設計基本要求)

公園建設及其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省公園技術標準,符合公園建設和保護規劃,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不得少於公園陸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公園的綠地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公園設計應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突出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

公園栽植的樹木應當以本地區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適齡的苗木為主,嚴格控制移植樹齡超過50年的大樹和未經試驗大量引進外來植物。嚴禁違背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反季節種植施工、過度密植、過度修剪。

公園建設應當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新技術和產品。

第十二條(公園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制定的公園設計方案,在按照法定程式報發展和改革委、城鄉規劃以及國土資源等部門批准前,應當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涉及文物建築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公園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在公園顯著位置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配套設施設定要求)

公園配套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定廁所、園燈、坐椅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考慮遊客容量及需求,合理設定。

(二)體育公園及有條件的其他公園應當配套建設健步道、綠道;綜合公園、社群公園應當設定老人、兒童戶外活動場所和休憩區、健身區;公園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築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處應當按有關標準設定無障礙設施。

(三)公園內設定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範要求,避開主要景點和公眾活動密集區域,不得影響樹木的生長,不得危及公眾安全。

(四)在出入口、交通要道、危險區域及群眾密集場所等重要區域,按規定設定公眾須知、視訊監控、安全警示標誌等安全保障設施;公園建(構)築物、制高點等應當依法安裝防雷裝置;按照消防安全規定設定消防水源和設施。

(五)新建公園應當合理設定自行車停放場地、預留公交車停靠站點,並保障公園內交通微迴圈與城市綠道綠廊等慢行交通系統有效銜接。

(六)公園周邊商業設施較為完善的,應當嚴格限制公園內餐廳、茶座、咖啡廳等設施的數量和規模。

(七)公園內設定遊樂設施,應當按照公園建設和保護規劃在公園遊樂區域內集中設定,並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和安全標準;除兒童公園、遊樂公園外,禁止設立大型遊樂設施。

(八)公共資訊標誌、景點指示牌、警示牌、導遊圖、標識牌等標識系統應當完備整潔、簡潔美觀,佈局合理,文字、圖形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通用標準,能正確、有效引導遊客參觀遊覽。

第十四條(建設施工)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專案進行監督管理。施工、安裝單位應當嚴格遵照規劃、設計方案和工藝要求,安全、規範施工建設;因實際情況設計方案和工藝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公園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在公園內施工,應當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保護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可能影響公眾遊覽安全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原貌。

公園建設專案不符合綠化、安全等強制性標準、公園設計方案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出具同意竣工驗收的意見,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五條(公園管理機構及其服務內容)

經人民政府授權的公園管理機構,在授權的範圍內負責公園的服務及其管理工作,在公園內開展遊憩、文化或經營等活動,均應服從公園管理。

公園綠化養護、保潔、安保等公園專案,應當依法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鼓勵、支援並引導公眾、志願者參與公園管理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開放時間)

實行封閉管理的公園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公園管理服務規範確定,並在公園入口處明示。

因施工作業等情況需要關閉公園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關閉公園前報告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並提前三日在公園入口處公示。

第十七條(安全、應急措施)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即刻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疏散遊客等措施,並及時向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遊客數量上升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遊客集中區域的管理。遊客數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隱患的,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採取限制遊客進園、疏散等應急措施,並及時向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險人員到指定的應急避護場所,避險人員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指揮。事件消除後,避險人員應當及時撤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恢復公園原貌。

第十八條(公用設施保護)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公園內建(構)築、設施的質量、安全評估,並依據評估報告制定保養和維修計劃,保持公園建(構)築物、設施和綠化景觀良好。

第十九條(園容衛生)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衛生保潔制度,保持整體環境優美、整潔,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各類建築保持清潔,附屬設施整潔乾淨,措施得當。

(二)水面保持清潔,及時清除水面雜物、垃圾等。

(三)標識標牌、室外桌凳、消防設施、圍欄等設施保持整潔。

(四)垃圾日產日清,採用封閉或遮蓋的方式清運,防止二次汙染。

(五)清掃器具整潔、實用,擺放規範,作業時注意避讓遊客。

(六)公園為無煙區,應設定禁菸標誌。

(七)除“四害”和衛生消殺工作達到愛國衛生標準。

(八)公共廁所專人負責,設施完好,室內外整潔乾淨,各項衛生管理指標符合公共廁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九)垃圾箱實行動態保潔,定時消毒。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樹木管理)

公園內的植物應按照總體規劃實施保護、調整、充實、提高,由專業單位進行養管,並符合國家、省園林綠化植物技術規範的要求。

公園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公園內古樹名木,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養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的,必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備案。

第二十一條(文化等活動管理)

展覽、表演、影視拍攝等文化活動應當健康、文明,不得破壞、汙染環境。

在公園內組織短期或規模較小的文化活動,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同時還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

利用公園資源進行婚紗攝影等商業活動,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公民不得在未明確劃定並公示垂釣、游泳、露營、宿營區域的公園,從事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配套服務專案管理)

公園配套服務專案應以遊客需求為導向,以大眾服務為主,遵循公平、安全、優質的服務原則。嚴禁任何與公園公益性及服務遊人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

(一)設立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二)利用“園中園”進行變相經營;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園管理用房不得用於配套服務專案經營。公園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建築內的配套服務專案應嚴格控制經營型別和規模。

第二十三條(經營活動管理)

在公園內公共綠地及其外圍二十米範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在公園管理機構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等相關規定。

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並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遊覽、娛樂設施安全運營管理)

公園內大型遊樂設施、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輛和船舶的使用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並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公園內的遊樂設施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識、標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定期檢查保養,保持完好、安全。

遊藝遊園設施屬於特種裝置的,由質監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公園內公益性健身器材等體育設施的建設、安裝、維護、監管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噪聲管理)

公園內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禁止在公園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或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

禁止在紀念性公園的主要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公園管理機構發現遊人違反公園噪聲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採取暫時關閉公園相關區域等方式予以制止,並向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寵物入園管理)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公園,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禁止標誌。

公民不得攜帶寵物進入有禁止寵物標誌的公園。攜帶寵物進入未明確禁止的公園,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對寵物的管理,遵守相關寵物管理規定,並應當為寵物配置糞便袋。因寵物產生的排洩物及其他棄置物,攜帶人應當立即清除。

對於公園內的無主或者被遺棄寵物,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收容,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廣告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公園及公園區域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在可設定廣告的公園釋出廣告,應當按規定辦理廣告審批手續。廣告審查機關審批公園廣告時,應當徵求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經營場所的廣告牌匾、裝飾裝修、物品陳列等應與公園性質、功能、整體環境等相協調,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第二十八條(車輛管理)

嚴格限制車輛進入公園。除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公園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准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諮詢與投訴)

公園管理機構應為遊客提供電話、網站等多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公園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服務制度,在公園公示牌、網站(網頁)等媒介上公佈電話、電子郵箱等投訴方式。工作人員應準確完整地記錄投訴資訊,及時核實投訴內容,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電話等方式告知投訴人處理意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擅自佔用綠地責任)

擅自佔用公園綠化用地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所佔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樹木花草侵害責任)

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公園內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公園內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公園內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公園內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商業攤點不服從管理責任)

對不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批准檔案,並依法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違反公園環境衛生責任)

在公園內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汙水、亂扔廢棄物的,或者在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建築、渣土責任)

在公園內擅自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噪聲責任)

在公園內進行集會、體育鍛煉、娛樂、促銷等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經環保部門檢測認定後,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服務機構責任)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法律及執法競合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功能區管理委員會定義)

本條例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是指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和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公園定義)

綜合性公園是指可設多種文化娛樂設施、遊戲型體育設施以及兒童遊戲場和安靜休憩區等,具有綜合性功能的公園,全園面積不宜小於10hm²的公園。

專類公園是指具有特定內容或者形式,有一定遊憩設施的公園,包括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遊樂公園、雕塑園、盆景園、體育公園、紀念性公園等。

社群公園是指為一定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公園,包括居住區公園和小區遊園。居住區公園陸地面積隨居住區人口數量而定,宜在5~10hm²之間;居住小區遊園面積宜大於0.5hm²。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