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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管理辦法示例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74W

第一章 總則

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管理辦法示例

第一條:為建立中層幹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學、規範、高效的用人機制,促進單位各部門工作卓有成效地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層幹部,是指單位內部各行政及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含副職)。

班組長的聘任、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中層幹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中層幹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條件好,責任意識濃,事業意識強,開拓意識好;

2、業務熟練,肯於上進,自覺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工作組織協調能力;

3、工作積極主動,踏實肯幹,務實求新,具有敬業精神和大局意識;

4、堅持原則,勇於承擔責任和糾正錯誤;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夠以單位利益為重,凡事從集體利益出發,有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

6、能夠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思想先進,團結同志,熱愛本職工作。

第三章 中層幹部的產生

第四條:中層幹部的產生,按照領導班子提名、職工評議的程式,實行聘任制辦法。

第五條:中層幹部的任用,在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下,應從工作實際出發,打破學歷、資歷及幹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選拔有實際工作能力、能夠真正帶動部門工作發展的人選。

第六條:中層幹部的任用範圍一般為單位在編在崗職工。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崗位,應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可以聘用單位以外的人員。

第七條:對現有的中層領導實行直接聘任,對新提拔的中層領導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應接受職工代表或所在部門職工的民主測評

第八條:新聘任中層領導的職工評議以無記名劃票方式進行。候選人獲票超過總有效票數的60%以上的,為通過評議,單位下發檔案予以聘任;得票低於60%的,為沒有通過評議。

第九條:經領導班子提名,且通過職工評議的,予以聘任。

聘任期為一年。

第十條:經領導班子提名,但沒有通過職工評議的,不擔任中層幹部;由此而造成的職位空缺,應由領導班子另行提名,並重新進入評議程式,產生新的人選。

第十一條:中層領導的聘任期為一年,期滿單位不再續聘的,視為自動解職,不在享受單位所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章 中層幹部的職責

第十二條:中層幹部應切實履行職責,在職責範圍內認真開展工作,既堅持原則,又要方法靈活,當好領導幫手。

第十三條:負責起草、修訂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和工作標準;

第十四條:擔負本部門責任,認真落實既定計劃,圓滿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認真執行領導決策,圓滿完成各項臨時任務;

第十六條:以身作則,充分調動本部門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做好本部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形成團結一致、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

第十八條: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第五章 中層幹部的述職及考核

第十九條:對中層幹部實行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分為自我總結、領導班子認定和職工評議相結合三種形式。

1、自我總結。每年年終,中層幹部要對本年度個人工作情況進行自我檢查,並將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彙總整理,存入個人檔案。

2、領導班子認定。領導班子根據中層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結合幹部自查情況,對其進行年度工作認定。認定稱職的,遞交職工大會進行評議。

3、職工評議。領導班子認定稱職的中層幹部,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述職。職工以無記名劃票方式,對中層幹部述職情況表決意見。獲票超過總有效票數的60%以上的,為考核稱職;超過75%以上的,為良好;超過90%以上的,為優秀;60%以下的,為不稱職。

第二十條:中層幹部的考核及述職,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按照所長辦公會安排執行。

第六章:對中層幹部的獎懲及臨時任免

第二十一條:為激勵中層幹部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在以下情況下,應對其給予獎勵:

1、在年度考核中獲得優秀的;

2、在業務考評中成績顯著的;

3、在專項任務中有突出表現的;

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中層幹部應樹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備一定的業務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心理、政治素質,對工作要科學地進行統籌安排,不得因工作失誤影響單位整體形象或造成經濟損失。有如下情況的,由所長辦公會研究予以停職檢查或就地免職:

1、由於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2、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3、受到政法部門處理的;

4、監守自盜,損害集體利益的;

5、散佈謠言,誹謗他人,故意製造混亂,影響單位安定團結的;

6、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對單位政策強烈抵制,拒絕落實的;

7、弄虛作假,向領導隱瞞真實情況,導致領導決策失誤的。

第二十五條:因職位空缺,需要立即補充中層幹部的,領導班子可以臨時任命。但試用期滿後,仍需通過職工代表或本部門人員評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