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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05W

幹部帶頭學法用法,嚴格依法辦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新的歷史條件下幹部必備的基本素質。為此,根據金石鎮“五五”普法規劃制定本制度

鎮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制度

一、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物件

本鎮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點物件是各級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二、學法用法考試內容

1、鄧小平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理論和依法治國基礎知識。

2、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基本法律常識。

3、司法部編寫的“五五”普法領導幹部讀本和履行職務相關的法律知識。

4、鎮法制建設領導小組安排的年度學習內容。

三、學法用法考核內容

1、年度和階段學法情況。

2、法律知識考試情況。

3、遵紀守法情況。

4、用法、執法、依法辦事情況。

5、履行職務範圍內民主法制建設情況。

四、學法用法考試考核方法

(一)常規性考試考核。主要由鎮司法所按照年度或階段學法任務進行。

1、鎮司法所根據縣法制局的統一安排和命題,負責組織全鎮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的法律知識考試。

2、鎮司法所負責對本級黨政群機關一般幹部、村級幹部、參學農民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命題和考試。

3、對幹部在日常生活和履行職務中學法用法及遵法執法情況的常規考核工作,由鎮法制建設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請黨委、人大、政府採取檢查、視察、抽查和聽取彙報等形式進行。

(二)幹部任職學法用法的考試考核,主要由幹部管理機關和使用部門實施,鎮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密切配合。

1、領導幹部的重新任職、晉升都必須通過法律知識考試和守法、執法實績考核。

2、各級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和執法情況,要列入領導班子年度民主生活會述職內容,進行考核。

3、國家公務員(包括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學法用法和執法情況考核,納入公務員年度考核進行。

五、幹部法律知識考試,應區別不同物件採取不同形式,聘任管理人員及對幹部進行特殊考查時用閉卷考試,常規性考試和任職、晉升考試,可採取閉卷或開卷考試。

六、對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結果,應作為幹部綜合素質評估和定崗、晉級、提拔、任用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依據。對領導幹部法律知識考試一至兩年進行一次,考試成績裝入領導幹部本人檔案,作為考察、任用幹部的重要條件之一。

學法用法常規性考試考核結果,除組織實施的單位存檔外,應根據幹部管轄許可權抄送組織、人事部門登記存檔,並可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七、本制度規定的所有考試考核單位及物件,都應主動配合考試考核主管機關搞好乾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

對於故意逃避、抵制學法用法考試考核的人員,由具有該級幹部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和鎮法制建設領導小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於抵制、違反本制度的單位,要對單位主要領導和主要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八、建立和實行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制度,是幹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此,幹部學法用法考試考核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幹部管轄權,由黨委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司法所組織實施。

九、本制度由金石鎮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