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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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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範、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是如何制定並且實施的?下文是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公墓管理辦法
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範、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墓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

“公墓”,是指為城鎮居民及其他規定物件死亡後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遺體公墓。

“公墓單位”,是指經營或管理公墓,向用戶提供墓穴和配套殯葬服務的組織或機構。

“骨灰存放處”,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務場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處和鄉村骨灰存放處。

“鄉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

“使用者”,是指與殯葬服務單位簽訂協議,為死者獲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殯葬服務的死者親屬,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墓建設應當實行總量控制。

省民政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林業等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公墓建設規劃。

第五條公墓應當按照生態化要求建設,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時,墓區綠地率不得低於墓區面積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滿9年後,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墓區面積的80%。

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應當有利於生態保護。

第六條骨灰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單穴不得大於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於1平方米。

遺體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單穴不得大於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於6平方米。

第七條骨灰公墓墓碑面積不得大於0.4平方米,墓碑放置後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遺體公墓墓碑面積,單穴不得大於0.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於0.6平方米,墓碑放置後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墓型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小型、美觀,符合公墓園林化要求。

第八條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為一個使用週期。在使用年限屆滿前,使用者要求延長使用期的,公墓單位應當允許,並辦理墓穴續用的相關手續。

第九條公墓收費屬於公益性服務價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製定和公佈。

公墓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條公墓單位應當維護墓區秩序,保持墓區寧靜、清潔,負責維修墓穴和墓區其他設施。

骨灰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將不低於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內的維護經費,單獨建賬;預留維護經費不足的,骨灰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當地民政、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公墓維護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遺體公墓的維護經費,以每一墓穴使用20xx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計算預留,其預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公墓單位及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向用戶提供優質、文明服務。

第十二條公墓單位不得跨服務區域推銷墓穴,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別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墓單位提供墓穴,應當發給使用者墓穴使用證。

墓穴使用證是公墓單位和使用者之間的民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規格(墓穴佔地面積、墓碑高度與面積)、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價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單位和使用者可以在合法範圍內作其他約定,在墓穴使用證上註明。

第十四條建設公墓,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設規劃;

(二)符合當地城鎮總體規劃;

(三)選址不在《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的禁墳區內;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貧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公墓,由縣(市)民政部門進行初審,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意見,縣(市)民政部門彙集有關申辦材料,經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稽核後,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公墓建設初審時,公墓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公墓規劃圖;

(四)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建設材料應當包括:

(一)初審材料和縣(市)、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林業等部門的稽核意見;

(三)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條公墓必須按批准方案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墓區範圍或者改變其他核定事項。

第十八條公墓單位應當落實必要的建設和管理資金,配備與所從事行業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實公墓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擅自擴大墓穴佔地面積和墓碑規格的;

(二)跨服務區域推銷墓穴的;

(三)擅自擴大墓區範圍或者改變墓區、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違反價格、工商、建設、國土資源、林業、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根據本辦法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城市骨灰存放處的建設和管理,參照骨灰公墓建設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村骨灰存放處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參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規定執行。

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參照公墓建設和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新變化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範、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為一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公墓應當按照生態化要求建設,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時,墓區綠地率不得低於墓區面積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滿9年後,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墓區面積的80%。”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應當有利於生態保護。”

三、第八條修改為:“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為一個使用週期。在使用年限屆滿前,使用者要求延長使用期的,公墓單位應當允許,並辦理墓穴續用的相關手續。”

四、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選址不在《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的禁墳區內;”

第(四)項修改為:“(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貧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

五、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公墓,由縣(市)民政部門進行初審,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意見,縣(市)民政部門彙集有關申辦材料,經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稽核後,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六、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七、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墓單位應當落實必要的建設和管理資金,配備與所從事行業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實公墓管理責任。”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第二十條第(一)、(四)項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十、第二十條第(二)、(三)、(五)、(六)項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擅自擴大墓穴佔地面積和墓碑規格的;

(二)跨服務區域推銷墓穴的;

(三)擅自擴大墓區範圍或者改變墓區、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的行為。”

十一、刪去第二十條第(七)項。

十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價格、工商、建設、國土資源、林業、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