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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26W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運動健身的人也越來越多。游泳是人們喜愛的健身、競技、休閒、康復,醫療的活動,游泳場所的衛生管理和池水的衛生狀況直接影響到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
浙江省游泳場所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游泳場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全民健身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游泳場所,包括下列經營性場所:

(一)室內外人工游泳池、館(含拆裝式游泳池,以下統稱人工游泳場所);

(二)海濱浴場等天然游泳場;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務的經營性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衛生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泳場所的管理。

第四條舉辦游泳場所,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舉辦人工游泳場所的,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專案許可證》。

第五條省體育部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旅遊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按照法定程式制訂適用於游泳場所的地方標準或者規範,並指導、督促執行。

第六條游泳場所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全面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範,保證場地、設施裝置、水質、衛生環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規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關注意事項。

(三)按規定對水質進行日常檢測,並公示檢測的結果及時間;屬於人工游泳場所的,還應當採取迴圈淨化消毒、及時補充新水等水質維持措施。

(四)工作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水上救生員還應當持有上崗證。

(五)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七條人工游泳場所實行遊泳者健康承諾制度。游泳者應當如實填寫健康承諾單,對有不適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勸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會同省體育部門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諾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游泳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衛生、安全、應急等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各項規定,向游泳者提供衛生與安全保障,提高服務質量。

第九條通過承包、委託等方式經營游泳場所的,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海濱浴場等天然游泳場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氣象、水文等環境條件有可能出現危及游泳者安全情況時,應當採取預警措施,必要時應當臨時關閉,確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條游泳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維護游泳現場正常秩序,勸阻、制止違法違規行為,防止發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飲料;禁止醉酒人員進入游泳場所。

第十二條游泳場所經營者在游泳場所開辦游泳培訓的,應當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指導人員,並加強安全管理。

游泳場所經營者與有關培訓機構合作開辦游泳培訓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合作內容。游泳場所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管理責任,不得通過協議減免。

未經游泳場所經營者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游泳場所的管理範圍內從事游泳培訓活動。

第十三條鼓勵游泳場所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游泳場所發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以及調查處理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體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游泳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有關針對游泳場所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部門對游泳場所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水上救生員冒名頂替的;

(二)救生裝置未按規定配備齊全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採取預警、臨時關閉等安全措施的。

第十八條游泳場所經營者在游泳場所出售含酒精飲料的,由體育部門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對游泳場所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規定檢測水質、公示檢測結果、採取有關水質維持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執行遊泳者健康承諾制度的。

第二十條游泳場所經營期間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人工游泳場所經營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對海濱浴場等天然游泳場經營者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暫停營業;水體已難以滿足游泳水質要求的,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衛生許可證》。

(三)對其他提供游泳服務的經營性場所經營者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游泳場所衛生規範

(一)本規範所稱游泳場所,是指能夠滿足人們進行遊泳健身、訓練、比賽、娛樂等項活動的室內外水面(域)及其設施裝置。

(二)迴圈淨化給水系統,是指將使用過的游泳池池水,按規定的流量和流速從池內抽出,經過濾淨化使池水澄清並經消毒殺菌處理後,符合相關水質標準後,再送回游泳池內重複使用的系統。

(三)直流式給水系統,是指將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流,按設計流量連續不斷送入游泳池,再將使用過的池水按相應的流量連續不斷經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給水系統。

(四)直流淨化給水系統,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經過濾淨化和消毒殺菌處理達到游泳池水質標準後,按設計流量連續送入游泳池,再將使用過的池水按相應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統。

(五)浸腳消毒池,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腳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設定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強制淋浴,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身體清洗而在通道上設定的淋浴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