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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4.54K

按照中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下文是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山西省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務員隊伍的動態管理,切實提高公務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常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登記工作的管理許可權、程式等,按照《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務員日常登記採取各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 , 由各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式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花名錶》和《公務員登記變更備案表》。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表》是確認公務員身份的依據。公務員登記審批和備案應在公務員任職後 1 個月內進行。登記備案完成後,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工資審批等手續 , 並在 1 個 月內將《公務員登記表》送交幹部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五條 日常登記的物件 :

( 一 )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 二 )按規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

( 三 ) 通過調任、聘任、公開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 四 ) 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有關章程經選舉擔任領導職務、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 五 ) 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六條 日常登記的工作程式: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 , 按規定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其中,對聘任制公務員應在《公務員登記表》備註欄註明 " 聘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應在備註欄註明" 選任制公務員 " ), 按登記工作管理許可權 , 報稽核、審批、備案機關。

第七條 日常登記審批內容包括:公務員日常登記審批報告、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公務員登記(備案)花名錶。日常登記備案內容包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報告、公務員登記備案表、公務員登記(備案)花名錶。

第八條 公務員日常登記審批除提交第七條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需加蓋稽核機關印章):

(一)屬調任的,需提交履行調任程式的相關材料;屬選任的,需提交選舉結果公告和有關部門審批確認的相關檔案;需軍轉安置的,需提交軍轉幹部錄用審批表(有專項編制的,需提供編辦增編檔案);屬招考錄用的,需提交錄用審批表和轉正定級表;屬公選的,需提交組織人事部門釋出的公選公告和公選任用結果檔案;

(二)任職定級檔案;

(三)黨委(黨組)任免檔案和職數審批表;

(四)涉及編制、職數變動的,需提交有關編制檔案。

第九條 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除提交第七條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影印件需加蓋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印章):

(一)屬調任的,需提交履行調任程式的相關材料;屬選任的,需提交選舉結果公告和有關部門審批確認的相關檔案;屬公選的,需提交組織人事部門釋出的公選公告和公選任用結果檔案;

(二)黨委(黨組)任免檔案和職數審批表;

(三)涉及編制、職數變動的,需提交有關編制檔案。

第十條 自常登記變更備案。對新進入機關的人員或因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人員 , 所在機關應於翌年 1 月 15 日前將上一年度上述人員的《公務員登記變更備案表》、登記變更說明、資訊資料和調動、辭職、辭退、開除;退休等相 關材料的影印件(影印件需加蓋機關印章 ), 按照登記工作管理許可權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機關應在公務員登記審批或備案後及時完善公務員登記資訊資料庫,並於翌年 1 月 15 日前將上一年度公務員登記資訊資料,按照登記工作管理許可權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於翌年 1 月 31 目前將上一年度公務員登記資訊資料、日常登記變更材料和《公務員年度登記情況統計表》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務員日常登記工作的指導監督,對登記工作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本辦法的登記事項,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佈無效,並責令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日常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公務員需要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