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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兵工作實施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2.34W

國家有關條例號召,有為青年立志從軍,熱血男兒 精忠報國;沒有穩固的國防,便沒有人民的安寧。下文是山西征兵工作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征兵工作實施辦法
山西征兵工作實施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新兵徵集工作,保證兵員質量,促進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和xx釋出的《徵兵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的規定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適齡青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全省的徵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徵兵機構組織實施。

全省每年的徵兵人數、範圍、物件、要求和時間,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根據國務院和xx的徵兵命令具體規定。女兵的徵集,由省人民政府徵兵機構確定徵集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根據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徵兵命令,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第五條 適齡公民報名地址:

一、在戶藉所在地報名;

二、城鎮經勞動部門批准,在計劃內招用的不遷戶糧關係的農民輪換制、合同制適齡工人,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

前款第二項應徵公民在服役期間,其優待由原工作單位負責,不再享受戶籍所在地的優待並免交農村三項費用。退伍後仍回原單位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六條 徵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當年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徵兵命令執行。

第七條 徵兵期間,地方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電位招工、招幹應服從徵兵工作,不得招收徵集物件。

第八條 兵員徵集應與兵員儲備相統一。專業技術兵應按照省軍區的規劃,對口徵集,定向儲備。

第九條 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結合兵役登記和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教育,並使之形成制度

徵兵期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應徵公民及其家屬的工作,鼓勵應徵公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依法報名應徵。

第十條 縣、鄉人民政府的徵兵機構,應當接受群眾監督,對確定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和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張榜公佈。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徵兵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徵兵辦公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應成立徵兵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徵兵辦公室一般由兵役機關和同級公安、衛生、宣傳、民政、勞動、財政、教育、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抽調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徵兵辦公室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及徵兵命令和本辦法;

二、擬訂兵役登記和兵員劃撥、被裝發放、新兵運輸等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應徵公民政治、身體、文化審查的具體措施,保證新兵質量;

四、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的徵兵工作;

五、組織新兵交接和運輸工作,確保新兵按時安全起運;

六、做好徵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防止發生事故;

七、負責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並做好善後工作;

八、負責承辦徵兵工作其它事宜。

第十三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由於政治原因退兵的複核、接收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抽查和由於身體原因退兵的複查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教育適齡學生響應國家號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並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準確提供在校期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徵兵工作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督促有關單位接收部隊退回的原是在職職工的不合格新兵復工、復職。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及使用管理,監督徵兵經費專款專用。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和運輸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四條 縣級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徵兵前按照上級兵役機關兵役登記的要求,組織基層單位對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基層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的,由人民武裝部負責;未設人民武裝部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

退伍軍人蔘加預備役登記,不進行兵役登記。

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可暫緩登記。

第十六條 對登記合格的適齡公民,應當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的初步審查,擇優選定預徵物件。

第十七條 兵役登記時,基層單位應當對往年登記的、經核對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應徵公民登出。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八條 徵兵開始時,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制定本地體格檢查實施計劃,並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計劃,指定醫院或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採取一組一站或一組兩站的辦法實施。

體檢前,地、縣兩級徵兵辦公室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培訓、正確掌握標準,防止偏寬偏嚴和漏診、誤診。

第二十條 潛艇人員的體格複查,由地、市統一組織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的體格複查,由縣組織進行。

普通兵由縣進行抽查。具體抽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徵兵任務進行確定。對抽查不合格率達到百分之三以上的縣,應全部進行復查。

體檢期間,省和地、市兩級徵兵辦公室應組織體檢組,深入到縣級體檢站進行抽查和指導。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一條 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鄉、縣三級審查負責制和派出所聯審制度。政審前,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對縣、鄉兩級政治審查幹部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政治審查幹部應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對本單位、本地區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

對中央警衛師條件兵的政治審查,應當執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挑選中央警衛師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由專門人員負責本地區範圍內的調查取證。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審定新兵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對新兵的審查確定,應當召開徵兵辦公室主任、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組長、基層單位徵兵負責人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聯席會議,集體審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 審查確定新兵,應全面衡量,擇優確定,並應當有一定的機動數額。

第二十六條 對坦克乘員、水兵和空降兵可在縣(市、區)範圍內確定;潛艇水兵在地(市)範圍內確定。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運輸

第二十七條 交接新兵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進行。交接新兵有關事宜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由縣級徵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分別交接兵部隊、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

第二十九條 省軍區應當會同鐵路軍隊代表處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接兵部隊提供的新兵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提出新兵運輸計劃。並按規定時限報北京軍區運輸部門。

鐵道、交通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八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條 接收退兵應當按照國防部和北京軍區有關退兵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經檢疫複查不符合徵集條件被部隊按規定退回,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負責接收。

第三十二條 對入伍前有犯罪行為的新兵,部隊按退兵期限退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接收並提請司法機關處理;超過退兵期限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與部隊發生退兵意見分歧時,由軍分割槽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省軍區裁定。

第九章 兵役徵集經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記和徵兵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統籌解決,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徵集費”科目。

基層單位兵役登記和徵兵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負擔。

第三十五條 兵役徵集經費開支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為武裝警察部隊徵集新兵所需的經費,由有補兵任務的武裝警察總隊按照本省規定的徵兵經費標準撥給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徵兵工作先進單位:

一、適齡公民自願參加兵役登記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

二、徵兵工作中,無違法違紀現象的;

三、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徵兵任務的;

四、徵兵中無行政責任事故的;

五、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能夠及時接收的。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模範地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徵兵命令,表現突出的;

二、在徵兵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謀私利,對保證兵員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作風深入,吃苦耐勞,工作突出的;

四、義務兵家屬積極支援子弟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五、勇於同徵兵工作中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

第三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完成徵兵任務的;

二、徵兵中發生嚴重行政責任事故的;

三、出現部隊退回政治條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第四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徵兵工作人員,由縣級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徵兵中索賄、受賄的;

二、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或挾嫌報復的;

三、徵兵中玩忽職守,致使徵兵工作遭受損失的;

四、洩露徵兵機密,遺失徵兵機密檔案的。

第四十一條 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應徵公民拒絕、逃避體格檢查和定兵後拒絕、逃避服現役,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由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一至三年內取消招工、招生資格或經商、務工資格;

二、屬在職職工的,一至三年內不得調資、晉級或轉正,直至辭退、開除;

三、罰款。

罰款數額不低於當地一戶義務兵家屬三至五年優待金總額。

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對徵兵中抵制、阻止應徵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提供假證明材料的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公民拒不執行處罰,妨礙正常兵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辦法所稱“基層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徵兵有哪些條件

帶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及其影印件1寸照片3張去武裝部現場報名,證件不合格現場駁回。

徵集的青年為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 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職工(含工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企事 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學歷教育民辦大學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無學籍學生及 在各類大學聯考補習班學習的青年也應當徵集。對女青年的徵集只限當年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徵集的年齡, 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業單位職工,21歲的也可徵集,根據本人自願 ,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寬到23歲;女青年為年滿17至19歲。大專為23歲,本科為24歲。 徵兵辦負責人提到了關於對入伍青年儀容的要求——有染髮、紋眉、紋身、打鼻孔等青年將不能入伍。該 負責人強調,軍隊是特殊機構,有嚴格的要求,尤其是在軍容風紀上,要保持軍人的嚴肅性。 直接成為士官的條件: 招收士官的物件,必須是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且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初(中)級 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條件是:

(1)政治審查、身體檢查符合應徵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和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的,必須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一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必須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以招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招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一般不超過25週歲,部隊特別需要並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週歲。比原規定縮小了年齡段,原規定是年齡一般不超過28週歲,部隊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