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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範大學研究生開題報告範文

欄目: 開題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91W

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東北師範大學研究生開題報告範文

論文題目:淺析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

報 告 人 姓 名:

研 究 方 向:行政法實務

學 科 專 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年 級:

指 導 教 師:

所 在學院 (所):政法學院

東北師範大學研究生院制

一、研究問題與文獻綜述

(一)研究內容

當前,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的同時,生態問題也日趨嚴重。特別是水汙染形勢嚴峻:七大水系中,只有珠江、長江總體水質良好,松花江為輕度汙染,黃河、淮河為中度汙染,遼河、海河為重度汙染。區域性海域汙染加劇:四大海區近岸海域中,渤海為輕度汙染,東海為重度汙染。廣大農村更面臨著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雙重威脅:突出表現為生活汙染加劇,水源汙染加重,工礦汙染凸顯,飲用水存在安全隱患,生態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國的環保工作依然是任重而道遠,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來加強對我國整體環境的保護。當前關於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對舉證責任問題的關注,但是僅僅依靠舉證責任並不能夠解決原告在行政公益訴訟當中的困境,作為原告的公民個人或者非政府組織,與其希望保護的環境利益之間,既無法定保護義務,也未獲法律授權,更無直接經濟利益。正是為了救濟環境公益,才作為環境公益的代言人、環境資源的義務監護人。相對於公權力機關的被告方,力量相差懸殊,雖然在行政訴訟中確定了舉證責任倒置,但是在庭審過程中,由於取證力量的懸殊,很可能導致面對審理過程中的行政機關的“突然襲擊”,難以抗辯,而證據交換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就直接關係到證據固定、證據抗辯,實現審理的集中有效進行的效果,並且維護程式正義,選擇這一制度作為研究物件,雖不是熱點,但其作用卻更為重要。

證據交換制度又稱證據開式制度,起源於十六世紀下半期英國衡平法實踐,借鑑英美法中的發現程式(證據開式)和審前會議制度給了我們很多借鑑。我國在XX年在民事訴訟中正式確立了該項制度,我國學者一般將證據交換制度定義為公開開庭前案件雙方當事人將各自持有的證據材料和副本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照一定的順序和期限提交對方當事人查詢辨認並發表意見,其交換結果對案件正式開庭審理具有一定影響和效率的一種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原則性的規定的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然而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證據交換的程式和效力。證據交換制度在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於原告方與水汙染侵害案件本身沒有利害關係,而且面對的被告是不作為或者違法作為的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其在證據方面先天不足,證據交換有助於雙方當事人瞭解對方掌握證據的情況而產生正常意義上的有效抗辯,避免發生原告面對被告方的“突然襲擊”而無力抗辯,更能維護原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當事人在開庭前進行和解和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和減少成本.訴訟爭議點的整理,明確爭議點所在,在訴訟實踐中僅僅通過起訴狀和答辯狀的內容往往難以明確爭議點,因為爭議點的明確需要藉助於當事人雙方的證據,在沒有充分的交換證據的情況下,也就無法較全面的瞭解爭議點,不能把握訴訟當事人雙方的爭議點便不能集中進行審理,法院通過證據交換熟悉案情以便開庭審理能夠集中有效進行,提高訴訟效率。雖然證據交換制度在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作用重大,但它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依舊存在著約束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證據交換的法律法規缺失、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等諸多缺陷,亟待完善。

文章大體的內容安排分為以下幾個大部分:

1、第一部分,國內外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現狀。該部分主要針對國外較有代表性的美國、英國以及日本三個國家,展開全面的分析。西方國家歷來重視法律對於環境保護的作用,所以其環境訴訟出現的比較早,發展得也比較完善。而對於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國外的作法也有很多借鑑意義。在國外一般都明確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證據交換應該遵循的基本內容,比如證據交換的證據範圍、交換的次數、交換的期限以及相關證據的效力問題等都比較明確固定,學者的研究也較多的集中在具體內容的研究上。

“眾說並存的格局一方面說明了舉證責任分擔問題極為複雜,另一方面也表明試圖用一兩條原則一勞永逸的解決所有案件舉證責任分擔的努力註定不會取得成功。” 美國證據法學家威格莫爾強調,在訴訟過程中,因為具體情況的不同,不可能按照既定的標準將舉證責任平均分配給各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證據交換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密執安州環境保護法》第3條就規定,為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負擔,原告只需提出初步的表面證據,把實質性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德國學者對於證據交換的認識更為複雜,主張從利益衡量、實質公平、危險領域和實質分擔等更加具體和多元化價值的角度,解決證據交換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學說是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和損害歸屬說。所以國外目前對於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的研究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都比較成熟,有很多值得中國借鑑的地方。我國可以從國外學說與實踐中得出普適性的經驗,在水汙染行政公益訴訟中從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確立證據交換制度。

2、第二部分,我國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探析。結合上文,提出我國現行制度中在立法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具體包括約束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證據交換的法律法規缺失、證據交換制度的各項內容不完善、制度在實踐中流於形式化以及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等。針對這些問題的出現,進行梳理,結合案例從實證的角度有針對性的對上述問題的出現進行歸納,分析出其深層次的根源性原因,包括立法者及司法者針對證據交換的程式價值認識錯位、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本身發展的不健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舉證責任劃分的複雜性以及我國公民及社會團體等維權意識不強等。通過對於問題和根源的深入分析,為後文提出完善的建議和措施提供了鋪墊,使建議的出臺順理成章。

3、第三部分,完善我國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證據交換制度的建議與措施。通過前面的各種闡述和分析,結合我國目前實踐的具體情況,通過分析具體案例在論文的最後一部分就我國今後證據交換在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完善作出建議和措施。

我國針對水汙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的研究應當適當調整方向,將研究重點放在證據交換制度的具體措施方面,包括啟動條件、交換時間、交換方式、交換內容以及未參加交換證據的效力問題等,這都將是今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