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法學研究生開題報告範文(最新)

欄目: 開題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54W

一, 選題意義

法學研究生開題報告範文(最新)

當今,中國社會正面臨著一個空前的社會轉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迅速變化,市場經濟以及與之相伴隨的社會流動、城市化、婦女就業、經濟的繁榮、家務勞動的減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識的傳播等,這一切以及隨著人們追求的多樣化,曾經地那個同質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會, 日益變得異質化和多元化了。所有這些都在促成當代中國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與性相關的諸多社會規範也正在發生急劇的變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義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違反性行為的生活準則和社會秩序從而危害社會的行為,簡言之,即一切關涉性的犯罪,它包括xx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以及受到國外刑法規制的亂倫罪、通姦罪、違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狹義上的性犯罪僅指攻擊性的性犯罪,即強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權利的犯罪行為,如xx罪(包括姦淫幼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簡單地說,就是如果有人違揹他人的意願而實施性行為,那麼被害人就有權保護自己,讓這些行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懲罰。

在本文中,筆者是在廣義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選擇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及完善這一題目,是有著現實意義及其理論意義考量的。理論意義而言,法律規制的是行為,行為包括合法與非法之分,所有對他人肉體或者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懲治,而一旦這種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律時,具有了相當的刑事違法性之後,就要受到刑法的規制和譴責。一種性行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規定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規制,其關鍵在於它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其一是人的權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二是社會秩序,即社會正常的倫理及情感。但對於性犯罪的刑法學研究我國並不成熟,尚有許多有待深入的問題值得探討,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國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研究的缺失。

在現實意義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尤其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領域的快速進步,凸顯了我國法律對社會生活調整的缺失,而刑法對於性犯罪的法律規定顯得猶為滯後。在權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會中是無所謂性犯罪的,所以一個社會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後是有人權和法治作為文化和制度支撐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麼任何一個社會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關性犯罪的立法,有關於性行為的規制和引導。中國無論在經濟還是法治上都是一個後髮型的國家,雖然傳統的中華法系中也有發達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長於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下的產物,它並不能為我們今天的法制現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對當前我國粗糙、簡單、貧乏的性犯罪立法我們自然又瞄向了現實的社會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較少見的性侵犯形式開始增多,給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我國的立法由於各種原因,對於這方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比較保守和滯後的狀態,結果導致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相當一部分罪行嚴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其後果是嚴重的。在現實上,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追求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作用。

性犯罪作為一種人格異化的社會現象,在當今的社會中日益顯現出新的特點和規律,愈加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然而在我國相對粗淺及貧乏的相關立法的前提下,這些現象要麼為法律所沒有規定,要麼有所規定但不完善。雖然在學理上,對該問題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筆者看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認識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當地完善空間。本文結合相關案例並借鑑理論界學者的一些研究成果,進而提出相關立法建構的主張,以期對刑法在性犯罪領域有所貢獻。

性犯罪不僅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創傷、精神受到摧殘、導致被害人家庭關係破裂、甚至出現被害人自殺的惡果,而且汙濁了人們的心靈、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和秩序、有害於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高度關注,鑑於我國刑事立法上對性犯罪規制的滯後,我們應在立足我國國情和社會現實的基礎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內涵的基礎上,結合古代社會對性犯罪的規範機制及借鑑現在西方社會性犯罪的立法特點和趨向,在認真考量我們目前的刑法立法對性犯罪的規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對性犯罪的一種更為完善的規制。

二,研究現狀綜述

關於性犯罪,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相關的概念。對此,我國刑法學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兩性關係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兩性關係的性行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的行為,是xx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及猥褻兒童犯罪的類稱;(4)性犯罪是指由於出於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權利、性健康或妨害與“性”有關的社會風化而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可以納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xx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但我國刑事立法對性犯罪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體不完整

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章中對性犯罪的規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體和物件並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對“一切人”,而是以性別和年齡為標準的,以xx罪為例來加以說明。當前的一般通說認為,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種犯罪,婦女不可能成為直接實施xx犯罪的主體。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婦女可以成為男子的幫助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個可以成為xx主體的“名份”而已。

人類歷史上乃至現實社會中絕大多數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雖然有,但由於數量少而不被人重視。隨著社會觀念的變化,原先被人們視為異端的同性戀逐漸被默許和容忍,同性戀的人數也在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女同性戀者對其他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女性進行性攻擊的情形,這些都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而新出現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國的刑事立法必須對此做出迴應。

(二) 性侵犯的犯罪物件範圍過窄

按照國際公約的通行標準,未滿18 週歲的自然人都在“兒童”的範圍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刑法》則更精確地將兒童的年齡界定在14 週歲以下。刑法規定的性侵犯的犯罪物件只能是婦女或者兒童,作為14 週歲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則被排除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外。但

實際上,男性被侵犯的情況並不少見,特別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戀者的攻擊。對於男性,包括未滿18 週歲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動地接受社會強加給他們的強者角色,無論是受到了怎樣嚴重的性侵犯,都無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濟,這是我們在建立健全法治社會過程中應當亟待改變的現實。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

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其中包括xx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組織賣淫罪,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2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從組織賣淫罪來看,它的主體是自然人,法律沒有對其作出限制;它的物件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賣淫”一詞在刑法中的含義發現它有兩大特點:一、賣淫的主體是婦女或男子;二、賣淫的物件是異性,因為只有異性才能與之為性交行為。所以撇開已經為法律所固定下來的對“賣淫”主體的突破,即從婦女擴大為兩性皆可,賣淫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賣淫服務的情況。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門洞開,泥沙俱下,出現了黃毒氾濫的情況,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現,組織男子賣淫與傳統我們所認識的賣淫有顯著的區別,為了打擊這類犯罪,刑法已將組織的物件從婦女擴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間的“賣淫”情況也是與傳統的賣淫有所區別的,也是我們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並沒有作出規定,這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國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類的還有很多,諸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社會已發生了鉅變,男強女弱的現象已大為改觀,婦女獲得了在各個領域平等的地位。同時,由於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國外出現的一些醜惡現象在我國也開始大量湧現,並已為國人所司空見慣,如女性強制猥褻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間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以及同性賣淫等其它一些賣淫現象。這類現象同樣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國法律的空白,司法機關對此也無從適手,無法律依據可尋,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去進行類推以歸罪。

三,研究方法

對於“論我國刑法對性犯罪規制的完善”這篇論文,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研究方法為根本指導,具體而言,筆者擬以下列研究方法進行寫作。

(一)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其實包含著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實證分析法是屬於描述性方法的範疇。所謂描述性方法即對現實存在的法律規範和法律活動作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即歸於實然(is)的範疇。實證分析法屬於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與之相對應,在具體方法上主要注重社會調查,注重對社會現象的深層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較法

比較法是人們所普遍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對比和中外比較。

(三)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

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一門關於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經濟學的任務就在於探究以下假設的含義:人在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們將稱他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這一概念暗示,人們會對激勵(incentive)作出反應,即如果一個人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

四,論文框架結構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規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與性文化

2,性的規範

(二)性犯罪的內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徵

(三)性犯罪的分類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無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願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眾的性犯罪”和“單獨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會對性犯罪規制概述

(一)男權主義的社會統治模式

(二)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模式

三,我國性犯罪法律規定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設定存在的問題

1, 性侵犯的主體不甚完整

2, 性犯罪物件的範圍過於狹窄

3,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劃分困難

(二)產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傳統的性別觀念和文化因素的影響

2,思想意識中的男性本位主義的觀念影響

3,刑法立法謙抑性的考量

4,傳統價值觀念的侷限

四,現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趨向

(一)社會背景

1,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

2,傳統性文化的影響

(二)現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趨向

1,性犯罪的定位發生了質的變化

2,性犯罪的主體和物件範圍的擴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義的新內涵

4,更加重視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

5,通姦行為的無罪化傾向日趨明顯

6,始終堅持“亂倫為罪”的傳統

7,強調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選擇機制

五,完善我國性犯罪立法的建議

(一)擴大性犯罪中犯罪主體及受害人的範圍

(二)擴大性犯罪的犯罪物件的範圍

(三)加重對一些嚴重性犯罪行為的懲治

(四)增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刑法保護

(五)增設亂倫罪或亂倫xx的法律規定

(六)增加“婚內xx為罪”的相關條款

(七)對同性戀中的犯罪問題作明確規定

(八)對“性賄賂”行為要有專門立法.

(九)對網路色情要作專門立法

(十)對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寫作計劃

碩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時間參加科學研究及撰寫學位論文。第三學期末完成論文的選題、開題工作,第五學期末應完成論文初稿。論文字數不少於4萬。

六,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2、高明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XX年4月第3版。

3、蘇力:《波斯納及其他》,法律出版社XX年3月版。

4、趙秉志:《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XX年1月版。

5、魏健馨、張學林:《犯罪心理學》,南開大學出版社XX年2月版。

6、歐陽濤:《當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育、鄧超:《性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5月版。

8、[英]約翰•斯圖加特•密爾:《論自由》,於慶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