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合同樣本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通用27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26K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

第一章總則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通用27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___________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佔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佔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佔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______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______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年(每屆最長不超過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______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名。監事任期為______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____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______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簽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可在本位置填寫公司名或地址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

(適用範圍:適用於一人有限公司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可對《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作出決定,也可對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3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執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檔案,經稽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稽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4

以下《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文章來源於網際網路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繳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請填寫發起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發起人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公司制訂章程時最好對“重大資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 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至少二次,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不設副主席的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辦法)。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如公司制訂章程時,已確定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公司章程可載明,也可不載明。)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併的,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6

(適用範圍:適用於組織機構設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2、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7

(適用範圍:適用於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經理、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可對《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作出決定,也可對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更換後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8

(適用範圍:適用於組織機構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東)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9

(適用範圍:適用於組織機構設董事會、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0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型別: (自然人獨資)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 年內繳足。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認繳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認繳方式、認繳額及認繳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認繳方式:

認繳額:人民幣 萬元

認繳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任免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 決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任命自己為公司執行董事的,由股東本人行使以上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中的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體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議上,經討論,形成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並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  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3.選舉  為本公司監事;

4.聘任  為本公司經理;

5.指定(或委託)  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認繳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 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 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3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另行指定。

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擔任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名,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行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條: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股東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4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目標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目標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和期限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

第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股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名:

股東一:        。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

住所/註冊地址:        。

股東二:        。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

住所/註冊地址:        。

(與股東一合稱創始股東)

... ...

股東X:        (與股東        及股東        合稱“A輪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

住所/註冊地址:        。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9.1 公司名稱;

9.2 公司登記日期;

9.3 公司註冊資本;

9.4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9.5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股東或者出資發生變更後,公司應換髮新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0.1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10.2 股東的住所;

10.3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10.4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五章 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各股東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二條 未經多數A輪投資人事先書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層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處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者間接轉讓、出售、處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任何部分,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或權利負擔。但創始股東向其全資持有的主體轉讓股權的不受該等限制(前提是該等創始股東及其受讓方仍受交易檔案的約束,且該等創始股東就該等受讓方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除法律法規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以及股東協議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A輪投資人轉讓、出售、處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權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三條 在遵守與執行前述第十二條約定的前提下, A輪投資人依據股東協議的約定,對任何管理層股東出售的公司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任何A輪投資人決定不行使或放棄行使前述優先購買權,則該等A輪投資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按照股東協議的約定行使共同出售權。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四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5.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5.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15.3 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15.4 審議批准監事報告;

15.5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15.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15.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15.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5.9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5.10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關公司的以下事項必須經代表1/2或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其中必須包括多數A輪投資人)同意方可通過,《公司法》規定應經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的事項,還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16.1 修改章程;

16.2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回購任何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

16.3 合併、分立、併購、重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交易,不論是通過單獨交易還是一系列交易;

16.4 清算、解散、終止;批准清算報告;對可能導致公司解散、歇業、破產、清算的事件做出決議;

16.5 變更公司形式;

16.6 對公司的營業範圍做出任何重大變更;實質改變或終止公司的主營業務;參與任何與主營業務完全不同的行業領域;或者實質修改公司的經營計劃;

16.7 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工具;

16.8 批准或實質修改年度財務預算或決算、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年度經營計劃合稱為“預算和經營計劃”);

16.9 批准或實質修改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16.10 公司全部或實質部分的業務、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股份或權益的出售、轉讓、出租、許可或處置,或設定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或其他權利負擔,不論是通過單項交易還是一系列交易;

16.11 設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夥或合資企業;設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夥或合資企業、或分支機構;

16.12 兼併或收購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業務、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股權、投票權或其他權益,不論是通過單項交易還是一系列交易;

16.13 批准通過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條款和條件,例如上市地點、時間、估值、發行價、中介機構(例如承銷商、投行或財務顧問)的委任等;

16.14 公司的董事會人數、選舉和免任規則的改變;增加或減少董事會的決策權;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或決定有關董事報酬事項;

16.15 批准通過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對該等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任何實質修訂(包括但不限於對該等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下預留股權的任何增加或減少);

16.16 批准分紅或任何利潤分配;

16.17 對本次增資及本協議項下任何有關投資人的權利、優先權、特權、權力或有利於投資人的規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變更或刪減;

16.18 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資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體批准、設定或授予權利,以使其權利優先於或者等同於投資人的股東權利(法定股東權利除外)或股東協議項下的任何其他權利;

16.19 批准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或者公司與股東,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之間的任何關聯交易(除勞動合同下規定的薪酬外);及

16.20 公司簽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項的協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開定期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臨時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各方可通過電話或視訊會議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訊手段參加股東會會議;但前提是參加會議的每一股東均能聽到其他每一股東的意見;此外,每一股東必須確認其身份,包括但不限於在現場出席時向公司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在通過電話或視訊會議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訊手段參加時事先向公司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授權委託書,未進行確認的股東無權於會上發言或表決。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    名董事應由        委派,    名董事應由A輪投資人委派。委派方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罷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無權任命或罷免該等董事,任何繼任董事的任期為其前任的剩餘任期。董事任期為3年,經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        提名的董事經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公司應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會的所有例會和特別會議,董事會召集者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每位董事發出書面通知,寫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具體的議事日程並附上相關的檔案和資料,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董事會會議可以不發通知。董事會可以採用書面表決方式替代召開董事會會議,只須將決議郵寄或傳真給全體董事並經全體董事簽署贊成即被視為決議已被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有關公司的以下事項需要經1/2以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A輪投資人委派的一名董事)同意方可通過。除以下所列事項外,其他需要董事會批准的事項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1/2以上通過決議即可。

24.1(除需要股東會批准的交易外)公司的業務、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股份或權益的出售、轉讓、出租、許可或處置,或設定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或其他權利負擔,或提供任何貸款,或導致公司承擔任何負債或責任,如果涉及的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的;或在經股東會審議批准的預算和經營計劃之外的;

24.2 收購任何第三方的業務或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涉及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

24.3 對外投資、設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夥或合資企業、購買或認購任何主體的任何股份、股權、投票權、債權、債務、證券或信託或其他權益,涉及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

24.4 公司向金融機構或者第三方借款,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

24.5 公司在12個月內累計產生超過人民幣        (RMB    )的負債或債務擔保;

24.6 對財務會計、稅務制度做出重大變更,聘請、變更審計師;

24.7 僱傭或解聘副總裁級別以上高階管理人員,或終止或變更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薪酬待遇;

24.8 訂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獨家權利或限制公司業務發展的交易,或者訂立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財務年度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的合同或承諾;或對重大合同進行對公司嚴重不利的修改;

24.9 任何超出預算和經營計劃    %以外的開支;

24.10 任何可以合理預期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及

24.11 公司簽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項的協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25.1 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5.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5.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5.4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25.5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25.6 制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方案;

25.7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5.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25.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25.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27.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決議;

27.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7.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27.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7.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27.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27.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27.8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        提名並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28.1 檢查公司財務;

28.2 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28.3 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28.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28.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28.6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第三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三十三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4.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4.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4.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4.4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4.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股東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37.1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7.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7.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7.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37.5 清理債權債務;

37.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37.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條 公司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40.1 支付清算費用;

40.2 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40.3 繳納所欠稅款;

40.4 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股東在股東協議中的另行約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與全體股東於    年    月    日簽署了增資協議(“增資協議”)和股東協議(“股東協議”)。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確約定,本章程中出現的術語的含義應與增資協議和股東協議中使用的術語的含義一致。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與法律法規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另行書面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增資協議及股東協議)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該另行書面約定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約定的事宜,按照股東協議和增資協議的約定為準。若本章程的約定不如股東協議全面或清晰的,以股東協議和增資協議的約定為準。 

為昭信守,各方於文首所書日期簽署本公司章程。

創始股東一

簽署:

創始股東二

簽署:

A輪投資人一(蓋章)

簽署:

姓名:

職務:

A輪投資人二(蓋章)

簽署:

姓名:

職務:

A輪投資人X(蓋章)

簽署:

姓名:

職務: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範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認繳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註冊資本萬元。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註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楊博為經理,任期3年。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6

第一條  為使公司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天津市《關於發展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見》、《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按發起設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組建,是獨立企業法人。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

公司地址為:__________。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___萬元。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  公司的股本金總額為__________ 元,總股份為股,每股金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元,折 股,佔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元,折 股,佔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元,折 股,佔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上述股東為發起人,不少於5人,可為企事業法人、社團法人、自然人,發起人出資總額與股本金總額一致)。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份額,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並出具法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八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公司章程、規則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及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4.當公司依照國家政策法律上市時可優先認購公司發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終止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餘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按認購股份和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按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支援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條  公司股權管理基本規則如下:

1.公司依本章程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細則),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後即繳納股金,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抵作股金的,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各發起人股金繳足後,經法定驗 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在30日內召開

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對公司成立重大事項決策時,對發起人抵作股金的財產的作價進行稽核。創立大會決定設立公司後,股東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發起人因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對發起人繳足的股份頒發股權證,作為出資憑證和行使股東權利的

依據。公司股份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或出資額承擔公司的風險責任。優先股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享有收益權和優先受償權。

5.公司股份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6.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有的公司股份。3年後在任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額的50%,並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7.股東協議轉讓股份須向公司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轉讓協議書等相關檔案和資料。股份的無償劃轉須向公司股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原股東同意所持股份無償劃轉的檔案。

8.公司根據發展需要,決定增資擴股,按程式報批後,可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派發紅利股份、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東入股。由董事會制定增資擴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新增、配送、派發、轉增的股份,與首期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責。公司增資擴股間隔時間原則上不低於一年。

9.公司根據發展需要,決定縮減股份,按程式報批後。可由全部股東按比例縮股,也可由部分股東按比例縮股,由董事會制定縮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縮減股份與減少註冊資本同步,按工商管理機構規定辦理減資手續。

10.股東可按本章程從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1)轉讓後股東人數不得少於5人;(2)雙方自願,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後辦理過戶手續;(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型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2、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享有剩餘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註明是作價出資) ,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出資時間:於*年*月*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 ,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資時間:於*年*月*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資訊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 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次,於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於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絡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採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資訊,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_______XX公司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地址、經營範圍,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_____條原為:公司住所:_________。現修改為:公司住所:。

二、第_________條原為:公司經營範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製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鋼材、水泥製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現修改為:公司經營範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酒類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辦公用品、家用電器、服裝鞋帽(不含倉儲)、日用百貨(不含危險化學品)、塑料製品、箱包、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水泥製品、陶瓷、粉煤灰、燈具、農具機械、食用農產品銷售。______XX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9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金額:_________________萬元)

出資__________%

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物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無形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或:_________________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_________________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第三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非自然人股東)或簽名(自然人股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式違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上,形成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並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董事會,成員為:;

3.選舉本公司董事長為;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股東會決議)

4.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監事會,成員為:;

5.指定(或委託)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1.選舉為本公司董事長;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董事會決議)

2.選舉為本公司副董事長;

3.聘任為本公司經理。全體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選舉本公司監事會主席為。

全體監事簽名: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各方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友好協商的原則,同意共同設立本公司。本公司適應當代資產管理形勢需要,在基金髮起設立、投資管理、財富管理、另類資產(含不良資產)處置、金融教育培訓等領域開展業務,力爭發展成為國內以及全球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資產管理者。

第三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公司名稱:XX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第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八條、公司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經營期限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年。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等。本公司最終經營範圍以商行政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一條、股東名稱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後)法人股東、_、_、。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X人民幣。

第十三條、各股東均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各股東出資形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如下:

第十四條、各方繳付出資後,應由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後根據驗資報告向已繳付出資的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包括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註冊資本總額、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時間和繳納的數額、出資的累計數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簽發時間。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董事長簽名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六條、股東責任承擔和分紅比例: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五章:公司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範圍;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股東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職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事宜作出決議;(十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委派。每個股東最多可委派一人。因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名的,將由每個股東推薦一名公司董事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代表董事,職代表董事由職選舉或者民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任期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繼續委派或者股東會選舉可連任。股東有權在董事任期內更換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資決策委會委員、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律總監等高階;

(十)針對公司發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項制度和規章;(十

一)制訂公司章程的修訂案;(十

二)制定公司職資、福利、獎懲制度;(十

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方案;(十

四)管理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十

五)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時,經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由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公司董事長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具有否決權。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決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祕書一名,由董事長征求意見後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條、董東會的議事規則另行規定,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_____人,由職代表擔任。監事任期________年。監事的職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可以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聘任若干名總裁組成總裁委員會。總裁委員會主要幫助公司對總體戰略進行指導、協助公司拓展業務、對公司經營進行督導。總裁委員會主任實行總裁________年一度的輪值制度,具體順序由總裁委員會商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日常經營作。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律總監;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其他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各業務領域板塊。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投資專案、投資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項進行審議和決策。

第三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參會委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對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具有否決權。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應當報股東會及董事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規模由董事會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董事長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提名,經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委任。

第三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________年;在每個任期內,委員更換須經董事會批准,繼任者的任期為前任任期的剩餘任期。

第三十八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決定與公司以外主體及關聯主體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採取其他合作方式,並有權決定股權比例、利潤分成比例等,相關決議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作規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另行制訂,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並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條、經董事會批准,公司可設立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聘任,相關待遇經董事長提出後由董事會批准。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另行規定,並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權的轉讓

第四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四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四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十五條、公司存續期內,經股東會同意,公司可以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東認購,也可由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認購。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一)公司管理規模擴大,公司所對應出資數額增加的;

(二)公司從事其他業務需要的;

(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要求的;

(四)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確需增加註冊資本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當考慮原始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六條、認購公司新增出資的新股東或公司股權受讓方,應當認可公司章程,承諾遵守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或公司新增股東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八條、公司財務會計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有關會計制度辦理。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3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內依法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應經股東會批准。

第五十條、公司存在累計虧損時,在虧損被彌補之前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剩餘稅後利潤,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可以分紅,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五十二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與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範用行為,為職XX辦理各類法定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風險控制和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定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風險控制機制。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實行嚴格的內部控制與流程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真實完整,嚴格防範滋生內外部風險。

第五十四條、公司應當建立有競爭力的激勵機制,具體激勵制度另行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或蓋章。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按上下文無歧義外,本章程中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處理,或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章程所有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解釋為本章程之組成部分,或構成對其所指示之條款的限制。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准成立,並在南京市登記註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並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並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稽核批准。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裝置、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智慧財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註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餘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後三十天內,應當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後,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並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於10天)送達開會通知,並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儲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檔案,經與會代表簽字後,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並連同委託書一併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塗改或銷燬。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並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階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階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准,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並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並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複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定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即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於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並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後所餘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准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僱傭、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字後,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僱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僱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援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裝置,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後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後報原審批機關備案,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牴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於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注審批事項此處按許可證核定範圍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如下:

(一)股東姓名或名稱:

(二)認繳出資數額:

(三)出資時間:

(四)出資比例(%):

(五)出資方式:

(六)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比例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有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次。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決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有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於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准期限為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傳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4

股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作、釋出、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

商標、標識、包裝;

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製作、影視製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資訊諮詢。

第三章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並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

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於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後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

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登出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範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執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私有制企業,具有_____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以公司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立誠、立信。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平等競爭、以質取勝。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法人代表,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委託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_____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工程設計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範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定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准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定任免中層領導幹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_____與物質獎勵,對_____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並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佈的《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

3、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後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於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註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僱傭、解僱、辭退、工資、福利、勞動_____、_____、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由公司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

第二十八條:其他有關工會的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後,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八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於終止並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___________裝飾裝修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作)。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廣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號______房。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投資總額、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萬港幣,註冊資本為_______萬港幣。

第五章 投資者姓名(或名稱)、註冊地

第八條 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甲方),註冊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註冊地:__________,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條 合作各方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1.甲負責車輛在內地營運期間的各項有關手續等。

2.乙方以 實物(汽車)作價出資__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上述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 作為公司註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第十一條 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由審查批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合作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其中甲方委派兩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應當書面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知。董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並在表決中棄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天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也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資產抵押;

(五)公司合併、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六)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解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經董事會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職務。

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勝任工作任務的,或者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解聘,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九章 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第二十二條 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按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根據批准入境車輛數,每臺車每月支付給甲方固定利潤。

第十章 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合作經營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三條 合作期滿後,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經董事會議作出決議,並在合同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唐大興、原傑、方德春、林麗出資,設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廣西名城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類。

(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扒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 公司由4方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認繳情況

設立時實際繳付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各共同投資人應在專案開發時根據專案投資額度按上述出資比例將投資資金繳存至專案公司賬戶。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行使職權。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 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應 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並依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行使職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