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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精選1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7W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

(設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精選15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及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准。)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採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於本條,記載於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

(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範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准檔案、證件表述;批准檔案、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專案,參考政策檔案、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併修改本條。採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後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後減少註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不得低於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於做好公司合併分立登記支援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資訊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並清償公司債務後,享有剩餘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並記載於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於年月日繳足。”

3、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後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於本條,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註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於本條。

5、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註冊資本變更後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併、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併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製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於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淨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淨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範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權,委託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並記載於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並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並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並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並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並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並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餘稅後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後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佔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式,並記載於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絡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並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並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並記載於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資訊,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2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於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定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六)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並報股東審議批准;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檔案;

(十一) 代表或委託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年 月 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字:

x年3月17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型別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準。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的方案;

(七)對公司新增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方案;

(四)制定公司新增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併、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並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登出機關請求登記登出: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登出事項以公司登出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出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廣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100%,於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後公司歸檔儲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准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資訊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

通訊地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享有剩餘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於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18-19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範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於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蓋章:

(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落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7

根據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佔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佔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佔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影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併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路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稽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採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路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和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徵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路重複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路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並對每項議案合併統計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網路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並形成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其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範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並依法實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定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9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後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後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0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1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東會於x8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有限公司

x8年x月x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2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鑑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範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後能夠進行正常的執行。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3

(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一、 原章程第四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二、 原章程第六條規定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382,986,746元。

三、 原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範圍是:投資興辦實業(具體專案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資產管理和經濟資訊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專案)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修改如下: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專案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文藝創作與表演,創意

設計,電影製片,電影發行,電影攝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影視裝置、物聯網技術、網路技術、資訊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資產管理,商務資訊諮詢。(以上各項不含限制專案)

公司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實際情況依法擴大經營範圍。

四、 原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稅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發起人為:實業有限公司、瀋陽中天電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商用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技術開發區安華保稅有限公司、長白計算機集團公司、瀋陽市建設投資公司以及瀋陽高技術發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均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五、 原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8,789,602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2,986,746股,每股面值人民幣壹元,全部為人民幣普通股。

六、 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公告之日起實施。

除上述修訂內容外,原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不變。

本次《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的變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股份有限公司

x年8月30日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4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優秀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自然人獨資公司章程2022年 篇15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