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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8W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        (姓名)        │  (萬元)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股東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XX市XX區X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地址:XX區XX街號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30萬元,先期投入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

X年X月XX日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執行機制,使學校管理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國小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xx市市中區xx鎮初級中學校,校址為xx市市中區xx鎮六公丘村二組。

第三條 辦學理念是:以人的發展為本,樹立素質教育的人才觀、質量觀和教育觀,適應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社會進步和人類自身發展的需求。

第四條 辦學目標是:以“立志成才、全面發展”為校訓,以“求真求善、求美和諧“為校風;以“博學善思、礪志尚美”為學風;以“關愛寬容、協作創新”為教風,把學校辦成師生自主學習、可持續發展、充滿活力的園地。

第五條 以學校教育為主陣地,積極依靠社群及家庭力量,形成學校、社群、家庭三位一體的教育網路,充分發揮各方教育功能,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六條 學校為全日制公辦中學,學制為三年。學校的招生、開學時間按區教育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學校章程經教代會通過,由xx市市中區教育局稽核批准,全體師生員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的管理

第八條 學校接受區教育局領導,學校校長由上級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並受上級管部門的監督、考核和指導。

第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監督保證、教代會民主管理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團結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發揮班子整體功能,全面貫徹教育方針。

第十條 學校實行幹部聘任制。

⑴ 學校設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團委,由校長聘任教導主任、科研室主任、總務主任。教導主任是校長領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助手,發揮督促、檢查、溝通、管理的作用,具體負責組織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總務主任是校長管理後勤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做好服務工作,為保證學校任務的完成創造物質條件。

⑵ 學校實行分工負責,分級管理。一級對一級負責,確立教育的誠信度,不得敷衍塞責。

第十一條 學校工作計劃和校長佈置的工作通過教導處、總務處及教研組具體落實。

第三章 學校的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支部對學校工作保證監督,黨支部負責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學校重大問題認真參與討論研究,保證決策的方向性和科學性。

第十三條 定期召開教代會,教代會審議、討論學校重大事項,並對學校工作提出積極、合理的建議,對學校工作進行民主管理,為學校發展出謀劃策。

第十四條 學校工會維護和代表教師職工的利益,集中群眾意見、建議,積極配合學校黨政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督導部門的督導評估,接受審計、物價、稅務等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國小管理規程》的要求,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遵循育人規律,明確辦學目標,使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更趨科學化、民主化、人性化。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抓教育教學常規管理、流程管理及教學質量監控、評估來落實國家教學大綱、教學計劃、課程設定等要求,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教育以學生為本,抓實基礎,培養能力,張揚個性,努力使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做人、學會生活、學會創新。

第十九條 德育工作以基礎道德教育為著眼點,以行為規範教育為抓手,通過“自理、自律、自立”的學子形象建設,形成“規範加特色”的工作效應。

⑴ 學校成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學校德育工作框架。

⑵ 成立家長學校,定期為家長提供教育子女的資訊和方法,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加強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溝通,加入社群教育網路,發揮社群教育的功能。

⑶ 學校重視校園文化建設,重視人文素質教育,發揮校園文化的教育功能。

⑷ 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高班主任工作責任心,加強對學生的常規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風、校風。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認真落實新課程改革的要求,倡導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結合。

⑴ 學校課程設定和課時安排按市區有關規定和學校教育、教學的需要加以落實。

⑵ 教師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認真參加課堂教學改革研究,確立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引進現代化教學手段,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進行教學。

⑶ 學校加強質量長效管理,教導處安排好課務,對教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加以調控。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制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重視體育工作。堅持抓好體育鍛煉工作,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第二十三條 學校重視衛生工作,加強宣傳、指導、檢查,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重視藝術教育,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各種藝術活動,提高審美能力,培養高尚情操。

第二十五條 學校重視科技教育,培養學生熱愛科學的精神和動手實踐能力,加強計算機特色專案建設,抓好普及、興趣、提高三個層次的教學。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按區教育局人事科規定的定編數,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定崗、定責、定工作量。教職工由校長聘任,未聘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國家工資和校內課時工資相結合的分配製度,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六章 總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認真做好預決算工作,依法收取學生的有關費用,做到收費公示制度化。加強對財產、財務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校園建設整體發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合理地進行基本建設,做到確保重點,量入為出,物盡其用。

第三十條 堅持後勤工作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講究工作效率,提高服務質量。

第七章 教師職工

第三十一條 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教師職工應具有市區規定的任職資格,職務評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按規定聘用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努力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良,遵紀守法”的教師隊伍。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崗位,教職工應認真完成崗位規定的工作,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工作中既要嚴謹求實,又要開拓創新。

第三十四條 學校保護教師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學校實際,努力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積極為教師進修、科研創造條件。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勵基金,通過考核,每年教師節對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有顯著成績者,實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教師對學校作出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八章 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履行受教育者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關心學生的身心健康,為學生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對學生進行安全和健康(包括心理健康)教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嚴格杜絕流生,禁止對學生的體罰和變相體罰。

第四十條 學校學生應認真執行學校制訂的作息制度及一日常規,學校每學年度評選三好學生,並進行表彰。設立學校獎勵制度,幫助困難學生,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好學生。對犯有錯誤的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學生的入學、轉學、休學、退學等,按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校採用班級授課制,班級學額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控制和調節。

第四十三條 學校全面正確地評價學生,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對修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者或不合格者,按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區教育局稽核後生效。本章程如有修改,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經校教代會審議,再報主管部門審批,允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學校各部門依據本章程制訂並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原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以應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相牴觸,應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