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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通用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9K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通用5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XX市XX區X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地址:XX區XX街號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30萬元,先期投入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

X年X月XX日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        (姓名)        │  (萬元)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股東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老鄉在聯絡,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特成立本會,為規範運作特修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同鄉會,英文名: 簡稱“同鄉會”。

第三條 本會一切運作必須遵守加拿大有關法律,合法開展一切活動。

第四條 本會是一個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團組織,是一個對、對有聯絡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第五條 本同鄉會的宗旨是:聯合會員,精誠團結、互相幫助、共謀發展。

第六條 本會聯絡處暫設:.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是對、對有聯絡有感情現居住在加拿大境內和嚮往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並願意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者,可以申請成為本同鄉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分家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

(六)向其他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參加有關會議的權利。

(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分享資訊,得到本會和會員幫助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五)有在本會網站上發表資訊的權利,但不得中傷和誹謗他人。

(六)有在本會網站優惠登載廣告的權利。

(七)對本會財務開支有知情權。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同鄉會者,須填寫“入會登記表”。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擁有本會網站登陸密碼,可查閱內部資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同鄉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同鄉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同鄉會的清算及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本會設理事11-15名,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同鄉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活動小組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社會和老鄉中有一定影響力;

(二)熱心本會工作,樂於助人,有奉獻能力和奉獻精神;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同鄉會設會長一名,聘請榮譽會長1-2名、副會長3名、祕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榮譽會長由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若工作發生變動,可由理事會推薦人選接替其職務,另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組織日常工作,實施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代表同鄉會與政府機構和其他社團組織聯絡。

(四)想方設法增強本會的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根據情況,同鄉會下設若干活動小組,各設正副組長一名。各會員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特長可參加一個和多個活動小組。

第二十五條 被當選的各位同鄉會理事必須以滿腔的熱情為同鄉會做貢獻,在經濟上、精力上給予最大程度的奉獻。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會費加幣10元,家庭會員每年會費加幣15元,每年6月30日前繳清。

(二)會員自覺捐贈,當選理事必須給予一定的捐贈。

(三) 本會網站和其他創收。

(四) 其他社會贊助。

第二十七條 本會來源經費屬同鄉會全體會員所有,用於會員活動開展,用於網站維護,用於對外聯絡。經費的使用辦法由理事會制定,全體會員有權監督。

第五章 服務內容和活動方向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要組織如下方面的服務和活動:

(一) 加強和中國聯絡,讓xx人瞭解 、讓x人瞭解;

(二) 組織同鄉聚會,加強聯絡、共敘鄉情,把這裡變成同鄉的樂園;

(三) 幫助來的新移民安家定居,免費接機,為來的觀光者免費導遊,把這裡變成老鄉在接待站;

(四) 為來的留學生做好服務諮詢工作,使他們身在異鄉有家的感覺;

(五) 建立對外聯絡和溝通的平臺,提高老鄉在中國和加拿大的社會地位,把這裡變成海內外和上下聯絡和溝通的橋樑;

(六) 組織各種考察團外出參觀旅遊;

(七) 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機會平臺,共謀發展,為老鄉的事業發展助一臂之力;

(八) 組織中華傳統節日聚會,鴻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為加拿大多元文化增光添彩;

(九) 根據老鄉的各有所長,開展互幫互助活動,如免費報稅、財務、教育諮詢等;

(十) 組織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小組,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於x年2月24日會員大會討論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章程終止。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省各類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自願組成,並經xx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實行行業自律,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雙向服務,為促進xx地區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xx省商務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xx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海口市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行業基礎資料、行業資訊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車流通規律、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我省的汽車流通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汽車流通企業實際運作提供指導;

(三)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和交易大會,總結推廣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推動汽手車市場健康發展;

(六)開展與相關團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

(七)引導和促進國外、地區間汽車企業的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八)組織編寫汽車流通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書籍;

(九)創辦會刊、網站,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釋出行業資訊,加強資訊交流,實現資訊、資源共享。為企業提供資訊及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十)組織xx地區的汽車交易會;

(十一)創辦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是經xx省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給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六)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的稽核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二名。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領導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會長或祕書長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聘任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稽核同意;

(五)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xx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登出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經x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2年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 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修改為: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5 年,公司股東會決議。已延續至 年 6 月 11 日, 以公司營 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條款不變。

全體股東簽字:

新鄉市*有限公司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