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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複議書面答覆(通用3篇)

欄目: 教育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1W

教育行政複議書面答覆 篇1

下面是教育行政複議書面答覆範文:

教育行政複議書面答覆(通用3篇)

答覆人:_________________市房產管理局

地址:______________房地產大廈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局長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局政策法規科科長

因某某不服我局於20xx年**月**日頒發的某專案拆遷許可證(拆許字(20xx)第號)和釋出的拆遷公告(*房拆【20xx】號),現答覆如下:

一、答覆人頒發拆遷許可證和釋出拆遷公告合法

20xx年**月,__________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在某區某鎮某村地段進行“某”專案建設,向我局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我局對其提供的v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v計投[20xx]號、v省建設廳v建設[20xx]號、__________市規劃局株規用[20xx]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v省人民政府(20__)政國土字第102號審批單、某建設工程房屋拆遷實施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等材料進行認真稽核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於20__年10月28日頒發了某專案拆遷許可證(拆許字(20__)第12號),同時釋出了拆遷公告(株房拆【20xx】號)。鑑此,我局頒發拆遷許可證和釋出拆遷公告合法、有效。

二、本案已過申請複議期限

我局拆遷許可和拆遷公告行為已於20*年*月*日作出,而申請人時至20xx年*月*日才提出複議申請,已明顯超過60天的行政複議期限,理應駁回其複議申請。

三、申請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權問題不屬於答覆人職權範圍

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來看,申請人對拆遷許可和拆遷公告不服,主要是因為對土地使用權問題有異議,而土地使用權問題的處理不在我局職權範圍之內,申請人如對土地使用權問題不服,應另外通過其他方式維權。

綜上,請求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我局某專案拆遷許可證(拆許字(20xx)第號)和釋出的拆遷公告(株房拆【20xx】號)。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教育行政複議書面答覆 篇2

課題名稱:課題編號:

課題來源:審批經費:

委託部門:配套經費:

課題負責人:承擔部門:

課題組成員:

根據《___大學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簽訂本合同

一、 研究內容和目標,以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二、 提交成果的形式、數量、使用範圍以及效益分析等。

三、 經費概算及分年度使用計劃。

合計費用:

其中:

四、 課題起止時間及年度計劃內容。

五、 課題負責人必須按時向教務處提交進展情況報告。

六、 課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必須到教務處辦理有關結題手續,及時提交結題申請書、課題研究報告、課題成果鑑定書及合同規定的研究成果。

七、 由於各種原因課題不能繼續進行時,課題負責人應向教務處提出報告,說明原因,終止該課題,並辦理有關手續。

八、 本專案的其他管理按《___大學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辦法》執行。

九、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部門、承擔部門、課題負責人各執一份。

委託部門:承擔部門: 課題負責人:

(簽章)(簽章) (簽字)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教育行政複議書面答覆 篇3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子女教育保險(B)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宣告、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或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0-17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責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六、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的繳付方式分為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七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七條 首年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後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合同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首年後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合同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宣告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稽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變更。

第十一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合同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程度鑑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4.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