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方案

欄目: 工作方案 / 釋出於: / 人氣:2.77W

為認真做好我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為目的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二、組織領導

成立xx市北碚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xx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xx、區勞動社保局局長xx任副組長;成員由區監察局局長xx、區財政局副局長xx、區信訪辦主任xx、區公安分局副局長xx、區廣播電視臺臺長xx、區社會保險局局長xx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和社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勞動和社保局局長xx兼任,副主任由區財政局副局長xx、區社會保險局局長xx兼任。

三、工作階段劃分及主要工作任務

(一)調查摸底階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對全區符合參保人員的調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區居民養老保險人員資訊庫。

(二)宣傳動員,工作準備階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開動員大會,全面部署此項工作;完成對鎮(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政策宣傳;經辦機構完成資訊系統建設、工作人員和裝置的調配等準備工作。

(三)實施階段(從XX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受理居民養老保險申報、辦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會保障工作服務平臺建設,落實工作人員。一是各鎮(街)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整、整合、充實社會保障服務所的工作力量,開設專門工作視窗,保證參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鎮(街)要抽調人員突擊此項工作。三是社保部門協調相關責任部門做好對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工作人員的業務操作培訓;四是完成養老保險“金保工程”資訊系統向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的延伸,方便城鄉居民就地參保。

(二)明確責任分工

1.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整個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資料的印發等。責任人:區勞動社保局局長付國斌。

區社會保險局具體負責對各鎮(街)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做好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資料彙總分析和上報、基金管理、養老待遇發放等工作。責任人:區社會保險局局長周俐利。

2.公安部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戶籍狀況進行認定,並向各鎮(街)提供城鄉居民的基礎資訊,同時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責任人: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蕭禾。

3.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已經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所需政府補貼資金的籌措、劃轉和使用的監管;負責各類工作裝置的政府採購,並確保各項專項經費及時到位。責任人:區財政局副局長李繼蘭。

4.新聞媒體部門負責媒體宣傳的組織策劃。責任人:區廣播電視臺臺長伍渝。

5.信訪部門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牽頭辦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責任人:區信訪辦主任王學平。

6.監察部門負責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責任人:區監察局局長鍾德林。

7.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鎮(街道)的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受理參保登記、繳費標準申報及變更、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報、參保人員有關資料資訊的收集、整理和上報,以及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資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會(居委會)、農村合作社(社群)要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協助居民辦理參保。

(三)組織宣傳發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開展全區的宣傳培訓活動;鎮(街道)要通過製作宣傳專欄、張貼宣傳標語和組織指導社群居委會上門宣傳等形式開展深入細緻的宣傳活動。有條件的鎮(街道)還應在村(社群)設立代辦點和協辦員,負責參保政策的宣傳解釋,並幫助村(社群)參保人員做好有關參保工作。

(四)落實經費保障。區和鎮(街道)兩級要將工作經費納入區政府對各鎮街的財政預算。村(社群)工作經費按參保並繳費人數撥付,標準為區級財政按15元/人核撥,各鎮街根據自身實際作出補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區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XX年參保率達到40%,XX年達到65%,到XX年參保率力爭達到90%,確保80%。

五、參保範圍

凡具有本區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週歲以上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二)年滿16週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在校學生);

(三)年滿60週歲以上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六、基金籌集與繳納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以我區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時間起計算,根據其不同年齡,分兩種情況繳費。

1.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的人員,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願選擇。

繳費方式原則上按年繳納。當年度因病、因災等原因未按時繳納的可在次年內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已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的人員,不用繳費,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人員,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週歲餘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週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週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政府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補貼30元。對重度殘疾人,政府對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再補貼40元。

(四)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

七、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區社會保險局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政府繳費補貼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前出國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全部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四)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有餘額的,除政府補貼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全部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八、養老金待遇

(一)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年滿60週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選擇繳費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齡距60週歲不足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在本人年滿60週歲時,可按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本人年齡距60週歲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二)養老金標準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和市財政補貼外,其餘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具體補助辦法按市財政局另行制定辦法執行。基礎養老金標準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XX〕38號檔案規定執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滿60週歲且選擇繳費的人員,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參保繳費時選擇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發給。

(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基本養老待遇時,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年滿70週歲及其以上的,每月增發10元養老待遇,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證明的,發給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六)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佔挪用。

(二)區社會保險局負責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和支付,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十、養老保險關係的轉接

(一)參保人員在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

1.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資訊,不轉個人賬戶資金。若轉入地尚未建立居民養老保險的,由區社會保險局將其個人賬戶暫時封存並按規定計息。

2.跨省(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臺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將其個人賬戶封存並按規定計息,國家出臺規定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員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以個人帳戶為核心,轉移前後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具體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