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黨員違紀通報範文

欄目: 入黨程式 / 釋出於: / 人氣:1.55W

黨員違紀通報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黨員違紀通報範文3篇,歡迎大家閱讀。

黨員違紀通報範文

黨員違紀通報範文一

案件一:張祖賢玩忽職守、受賄案及何榮富等人瀆職案

張祖賢,男,中共黨員,原開發區(白洋街道)國土資源工作負責人。

何榮富,男,中共黨員,現開發區(白洋街道)國土管理員。

馬明迭,男,中共黨員,現開發區(白洋街道)國土管理員。

項榮廣,男,中共黨員,原武義縣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科科長。

根據國家土地監察上海局通報,經縣紀委會同縣檢察院依法查明:張祖賢在任開發區(白洋街道)國土資源工作負責人期間,未能及時發現武義南方螢石化工有限公司在開發區(白洋街道)上邵村地塊違建及毀壞耕地行為,且兩次接受該公司宴請,收受公司賄送購物卡及名酒等財物。同時,授意何榮富、馬明迭在稽核公司報批材料中給予方便。縣國土資源局原行政審批科科長項榮廣在稽核國土所上報材料時,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該公司虛假臨時用地申請獲得批准。

張祖賢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和受賄錯誤,何榮富、馬明迭、項榮廣的行為已構成瀆職錯誤。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20xx年11月18日,經縣紀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祖賢開除黨籍處分;20xx年1月21日,經白洋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何榮富、馬明迭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xx年1月23日,經縣紀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項榮廣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xx年11月22日,張祖賢因犯玩忽職守罪,被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件二:邵桂濫用職權案

邵桂,男,現武義縣林業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

經查:20xx年1月,邵桂在明知俞源鄉黃家裡村村民潘某未經審批、無證砍伐村內兩棵掛牌古樹的情況下,非但不予制止,反而提供便利,幫助聯絡吊車與採伐工人,致使古樹被濫伐。

邵桂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錯誤並已涉嫌犯罪,20xx年11月26日,縣監察局將其移送武義縣人民檢察院。目前正在偵查之中。

案件三:蘆生武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

蘆生武,男,中共黨員,原武義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

經查:20xx年5月22日20時10分許,蘆生武酒後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被交警查獲。經鑑定,其行為屬醉酒駕駛。

蘆生武的行為已構成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錯誤。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經縣紀委會研究,決定給予蘆生武開除黨籍處分。20xx年10月24日,蘆生武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武義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xx年1月27日,蘆生武被開除公職。

案件四:謝子陽等串標案

謝子陽,男,中共黨員,原第xx屆縣人大代表,原武義縣熟溪街道大坤頭村黨支部書記。

吳勇軍,男,中共黨員,武義縣王宅鎮要巨村人。

費妙祥,男,中共黨員,原第xx屆縣人大代表,原武義縣王宅鎮吳山下村黨支部書記。

經查:20xx年11月,在武義縣履坦鎮白鷺溪堤防加固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謝子陽、吳勇軍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資質,經事先共謀,採用集中統一安排報價的方法中標。中標後,參與串標的人每掛靠一家公司分得2.73萬元,謝子陽分得8.19萬元,吳勇軍分得5.46萬元。

20xx年6月,在武義縣明招路拓寬工程(塘裡至永武一線)招投標過程中,費妙祥借用外地多家公司資質,參與該工程的投標。經多人事先共謀,採用統一報價,拉高一次平均值,淘汰其餘參與招投標的公司,使安排的公司進入二次投標的方式實行串通投標。中標後,費妙祥分得24.4萬元。

謝子陽等人的行為已構成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錯誤,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20xx年7月20日,經縣紀委會研究,給予謝子陽、吳勇軍和費妙祥開除黨籍的處分。20xx年7月22日,經法院判決,謝子陽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罰金18萬;費妙祥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罰金24萬;吳勇軍被判處罰金10萬。20xx年3月20日,經縣第xx屆人大會第十次會議研究,決定暫停謝子陽、費妙祥縣第xx屆人大代表職務。

案件五:鄒偉興私分國有資產案

鄒偉興,男,中共黨員,原武義縣招投標交易中心主任兼黨支部書記。

經查:20xx年6月3日,武義縣招投標交易中心委託杭州某軟體公司免費開發武義縣建設工程商務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鄒偉興私下與該公司工作人員陶某、高某約定,專案完成後,由武義縣招投標交易中心委託相關中介機構向需使用評標系統的每個專案投標人收取200元/張的光碟費,軟體公司、交易中心、中介機構按4:4:2分成。交易中心應得分成暫掛軟體公司賬戶。

20xx年6月至20xx年年底,交易中心先後將本單位職工去湖南韶山衡山嶽陽的旅遊費用15011元、去寧波紹興的旅遊費用9306元、職工春節福利福泰隆購物卡3萬元及田歌公司禮品券5200元,從交易中心暫掛杭州軟體公司賬戶上的光碟費分成中予以支付,共計私分國有資產59517元。

鄒偉興作為交易中心主任,對此案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錯誤,嚴重違犯黨紀。鑑於案發後鄒偉興主動交待問題,認錯態度較好,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20xx年1月29日,經縣紀委會和監察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鄒偉興同志撤銷武義縣招投標交易中心黨支部書記、武義縣招投標交易中心主任職務的處分。

案件六:項素珍貪汙案

項素珍,女,中共黨員,原王宅鎮婦聯主席。經查:20xx年10月,項素珍利用職務之便,將未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女兒邵某列入以獎代補名單,並於20xx年4月騙領來料加工獎補資金人民幣20xx元。事發後,項素珍將以上款項退出。

項素珍的行為已構成貪汙錯誤,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20xx年12月19日,經王宅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項素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案件七:王偉強等人失職案

王偉強,男,中共黨員,現任武義縣環保局黨組成員、環境保護監測站站長。

鄒勇平,男,原武義縣環保局生態辦副主任。20xx年9月25日,浙江衛視《新聞聯播》曝光了我縣泉溪鎮湖沿村電鍍廠偷排汙水,縣環保局24小時值班熱線無人接聽等情況。經查:縣環保局內部管理不嚴,值班制度落實不到位,致使“9.25”汙水偷排事件未能得到及時查處,社會影響惡劣。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以及《浙江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之規定,20xx年9月26日,經縣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給予縣環保局通報批評,給予分管領導王偉強同志行政警告處分,並責成環保局黨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0xx年10月16日,經縣環保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值班組長鄒勇平免職處理,給予值班組人員雷愷芝、徐新達、徐璐、朱秀清口頭效能告誡。

案件八:丁子林違規收受禮金案

丁子林,男,中共黨員,現任泉溪鎮黨委委員。

根據群眾舉報,經查:20xx年12月4日,丁子林為兒子丁某和兒媳吳某舉辦婚宴,違規收受下屬、管理物件及村幹部禮金9700元,且未及時履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鑑於事發後丁子林認識錯誤深刻,自覺退還收受禮金,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1月29日,經縣紀委會研究,決定給予丁子林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案件九:徐建平濫用職權案

徐建平,男,中共黨員,原武義縣公安局壺山派出所副所長。

經查:20xx年11月15日晚,徐建平在處理三角店好又多超市哄搶事件中,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超市內物品被他人哄搶;20xx年1月10日,徐建平又未經合法程式,違規拍賣、處理超市貨物。並引發超市老闆鄭某的父親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徐建平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20xx年11月25日,經縣公安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徐建平同志行政記過處分;20xx年11月26日,經縣公安局黨委研究,決定免去徐建平壺山派出所副所長職務。

黨員違紀通報範文二

近年來,涉及農村黨員的違紀違法案件頻發,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老三位”違犯黨紀法律,已經成為農村腐敗案件的主體。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聚焦“群眾身邊的腐敗”,先後查辦了一批農村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現將8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原富錦市向陽川鎮孟家崗村會計胡景秀、村黨支部書記張慶才、村委會主任李發貪汙案。20xx年,胡景秀、張慶才和李發等三人,利用協助政府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職務便利,騙取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用於各自家庭生活。其中,胡景秀分得3.9萬餘元,張慶才分得4000餘元,李發分得7000餘元。20xx年12月,富錦市人民法院認定該三人犯貪汙罪,判處胡景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張慶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李發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xx年4月,富錦市紀委給予該三人開除黨籍處分。

2.原富錦市向陽川鎮正和村會計相貴福、村委會主任李廣海貪汙案。20xx年至20xx年,相貴福、李廣海等二人,在受政府委託協助從事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騙取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用於個人生活。其中,相貴福分得4.1萬元,李廣海分得1萬元。20xx年12月,富錦市人民法院認定該二人犯貪汙罪,判處相貴福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四年;判處李廣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xx年5月,富錦市紀委給予該二人開除黨籍處分。

3.原同江市臨江鎮合興村黨支部書記劉淑芹貪汙案。20xx年,劉淑芹在協助陽光農業保險公司辦理種植業國家惠農政策保險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不具備投保條件的547畝土地進行投保,騙取國家惠農政策理賠款6萬餘元,用於個人生活支出。20xx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認定劉淑芹犯貪汙罪,並綜合考慮其存在自首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同年11月,同江市紀委給予劉淑芹開除黨籍處分。

4.原同江市街津口鄉衛墾村黨支部書記原永偵、村委會主任張海軍、村會計張永貴挪用公款案。20xx年,原永偵、張海軍和張永貴等三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國家惠農政策理賠款,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性活動。其中,原永偵挪用公款123萬餘元,張海軍挪用公款112萬餘元,張永貴挪用公款10萬餘元。20xx年11月,同江市人民法院認定該三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原永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張海軍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張永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年11月,同江市紀委給予該三人開除黨籍處分。

5.原樺南縣梨樹鄉永遠村黨支部書記魯寶義、村會計李淑華、村委會主任劉學生、鄉經管站出納員郭冬梅貪汙案。20xx年,魯寶義、李淑華、劉學生、郭冬梅等四人,利用職務便利,有分有合,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國家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其中,魯寶義分得1.4萬餘元,李淑華分得20xx餘元,劉學生分得20xx元,均被用於日常生活支出。20xx年8月,樺南縣人民法院認定該四人犯貪汙罪,判處魯寶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李淑華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郭冬梅、劉學生免予刑事處罰。20xx年9月,樺南縣紀委給予魯寶義、李淑華、劉學生、郭冬梅等四人開除黨籍處分。

6.原樺南縣明義鄉前合發村黨支部書記盧鳳友職務侵佔案。20xx年11月至20xx年10月,盧鳳友在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將本村耕地承包款7.5萬餘元據為己有,用於個人生活支出。20xx年3月,樺南縣人民法院認定盧鳳友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同年3月,樺南縣紀委給予盧鳳友開除黨籍處分。

7.原樺川縣新城鎮中伏村會計賈樹軍貪汙案。20xx年至20xx年,賈樹軍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家土地補貼、糧食補貼共計7000餘元。20xx年4月,樺川縣人民法院認定賈樹軍犯貪汙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20xx年2月,樺川縣紀委給予賈樹軍開除黨籍處分。

8.原郊區長青鄉興家村黨支部書記史金、村會計付長福、村委會主任方士海、村民吳正民貪汙案。20xx年至20xx年,史金、付長福、方士海等三人,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村民吳正民,將林地以他人名義虛報成新增糧地面積330畝,共騙取國家糧食補貼款5.4 萬餘元。20xx年11月,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法院認定該四人犯貪汙罪,判處吳正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史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付長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方士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xx年5月,郊區紀委給予該四人開除黨籍處分。

以上通報的8起典型案件表明,在黨和政府不斷加大“三農”扶持力度、眾多支農惠農資金用於“三農”的同時,被農村黨員幹部在中間環節予以截留、挪用、侵佔、貪汙等現象屢禁不絕,“雁過拔毛、中飽私囊”的事情時有發生,損害了黨員幹部形象,影響了村級黨組織威信,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破壞了農村社會穩定。

為堅決遏制農村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頻發態勢,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從嚴查辦、形成震懾,又要多策並舉、標本兼治,堅持“教育、制度、監督、懲處”相結合,進一步淨化我市農村發展環境。

一、嚴格教育,促進其廉潔自律。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農村黨員、特別是新任職農村黨員幹部的廉政教育,納入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大格局之中,明確方法、步驟、措施和要求,定期開展集中培訓和分批輪訓。同時,要強化評估教育效果的硬性要求,設定量化檢驗標準,促進其真學、牢記、嚴守。

二、嚴明制度,規範其廉潔自律。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村級事務決策機制,凡涉及農村發展、農業生產和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事先徵求群眾的意見建議。認真執行村級財務公開制度,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和程式,必須嚴格遵循規定,防止搞形式、走過場。鄉鎮黨委、紀工委要嚴格落實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對農村黨員幹部應實行任前談話、提醒談話、信訪談話和誡勉談話等制度,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露頭就打。同時,進一步明確鄉鎮黨委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本地農村黨員幹部如多人發生違紀違法行為,應追究其領導責任。

三、嚴密監督,要求其廉潔自律。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選舉的幹部必須對村民負責,廣大村民是監督主體。要認真落實農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村民監督委員會的職責作用,讓農村黨員幹部時時處處置於村民的監督之中。要暢通舉報渠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解釋、及時處理、及時公佈,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同時,進一步發揮“陽光村務工程”的監督平臺作用,讓農村幹部行使權力在網上“全透明”“晒清單”,最大限度地壓縮尋租空間。

四、嚴厲懲處,責令其廉潔自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有腐必反、有亂必糾”原則,重點盯緊土地徵用、退耕還林、扶貧救災、良種補貼等上級撥款和補償費用的發放環節,對農村黨員幹部虛報、冒領、截留、套取國家資金等違紀違法問題,重典治亂、重拳出擊,發現一起、核實一起、查處一起,毫不手軟、決不姑息。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點名通報,形成持續高壓態勢,為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政治和法制環境。

黨員違紀通報範文三

12月16日,晉城市紀委通報了近期查處的10起典型違紀案件,13名鄉村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陽城縣固隆鄉一副鄉長被撤職。

16日通報的10起典型違紀案件,主要是發生在農村土地徵用出租、民主決策不規範不到位以及財務管理混亂的問題。

晉城市紀委重申:農村基層幹部一定要認真學習《黨章》、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村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引以為戒,吸取教訓,牢固樹立為群眾服務的理念,嚴格遵守《黨章》規定,切實廉潔履職。要以“廉潔鄉村、制度鄉村”建設為契機,從嚴要求自己,真正成為讓人民群眾放心滿意,引領人民群眾走向富裕的帶頭人。

查處的10起典型違紀案件為:

1、陽城縣固隆鄉副鄉長張某挪用公款案。

經查,張某在20xx年至20xx年任西交鄉副鄉長、河北鎮副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截留挪用6個村世行專案資金計41200元,存入個人工資卡,將利息佔為己有,構成挪用公款行為;擅自將世行專項資金68160元借給他人和自己使用,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本人長期借用某貧困村1000元集體資金未還,構成借用資金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第94條、第116條和第25條之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經陽城縣紀委會議、縣監察局局務會議研究,並報陽城縣縣委會議20xx年10月14日同意,決定給予張某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依法撤銷其固隆鄉副鄉長職務。

2、澤州縣南村鎮裴圪塔村黨支部書記賈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體資金、失職瀆職案。

經查,該二人任職期間,對某企業及32戶村民建房違法佔地共計21.66畝,分別負有重要和主要領導責任,構成失職瀆職行為。另外,賈某20xx年3月私自做主將100000元公款借給他人還貸款使用,構成挪用集體資金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7條、第99條之規定,經澤州縣紀委20xx年10月18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裴圪塔村黨支部書記賈某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給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澤州縣李寨鄉馮溝村黨支部書記樊某違反組織紀律案。

經查,該村黨支部在確定陳某為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物件及發展為預備黨員過程中,未按組織程式召開相關會議,而是由其當村會計的父親陳某某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補寫了推薦為優秀村民、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物件的會議記錄。樊某作為黨支部書記構成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6條規定,經李寨鄉黨委20xx年9月5日會議研究,決定取消陳某中共預備黨員資格,給予馮溝村黨支部書記樊某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該村會計陳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高平市河西鎮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孫某貪汙供應煤款案。

經查,20xx年冬,孫在協助河西鎮政府供應村民取暖煤過程中,將1016噸供應煤以每噸380元的價格變賣,得款386080元,除支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於公務支出外,將餘款30326元佔為己有,構成貪汙行為。經中共高平市紀委20xx年10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孫某開除黨籍處分。

5、高平市陳區鎮姬興莊村黨支部書記姬某侵佔集體資金案。

經查,姬某在任職期間,採取少支多報、重複報銷等手段侵佔集體資金8160元,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5條規定,經高平市陳區鎮黨委20xx年9月26日會議研究並報高平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姬興莊村黨支部書記姬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陽城縣東冶鎮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職案。

經查,20xx年在實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為村委主任、工程總負責人,不顧氣溫下降、上級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繼續施工,不負責任致使工程毀損,造成49445元經濟損失,應負直接責任,構成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9條規定,經東冶鎮紀委20xx年10月24日會議研究並報請鎮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黨內警告處分。

7、陵川縣秦家莊鄉楊家河村村委主任馮某侵佔失職案。

經查,馮某在20xx年對村集體違規亂收費亂攤派、街巷硬化工程未進行招投標及虛造資料套取上級財政資金3萬元等問題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構成失職行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集體水泥、石粉等材料計370元,構成職務侵佔行為;在20xx年無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第135條、第124條、第126條、第98條、第25條之規定,經陵川縣紀委20xx年10月18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家河村村委主任馮某開除黨籍處分。

8、陵川縣崇文鎮寨則村原黨支部書記宋某違反財經紀律並違法醉駕案。

經查,宋某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8月期間,收取4戶農戶建房佔地費共計2.9萬元,坐收坐支,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宋某20xx年9月,無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第126條和第25條之規定,經陵川縣紀委20xx年11月1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寨則村原黨支部書記宋某開除黨籍處分。

9、沁水縣端氏鎮金峰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閆某違反廉潔履職行為案。

經查,閆某20xx年將本村的移民並村墊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給自己開辦的公司,構成違反廉潔履職行為;20xx年4月,閆某將收取某公司購土款180000元匯入個人公司賬內,除將1420xx元用於支付村集體開支外,剩餘38000元未入集體賬,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2條、第126條之規定和《農村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試行)第5條規定,經沁水縣紀委20xx年11月7日會研究,決定給予金峰村黨支部書記閆某留黨察看二年處分,責令其辭去村委主任職務,收繳違紀所得。

10、沁水縣柿莊鎮下泊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張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王某違反財經紀律案。

經查,該村支部書記張某20xx年至20xx年向村施工的煤層氣企業收取井場協調費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馮某協調工資305000元外,將剩餘19000元由其長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隊收取協調費126000元由其長期保管;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王某20xx年收取兩單位佔地賠償款和施工協調費14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將剩餘14850元長期保管,其三人均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之規定,經沁水縣紀委20xx年11月7日會研究,決定給予下泊村黨支部書記張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村委副主任豆某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收繳違紀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