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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法制辦集體先進事蹟材料

欄目: 事蹟材料 / 釋出於: / 人氣:2.58W

近年來市公安局法制辦加強法制建設,以規範執法為目標,以提升執法質量為重點,用法制工作統攬全域性,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有效地推動和促進了全市公安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市局法制辦相繼被評為全市標準化黨支部;全省行政執法先進單位;全省公安系統執法標兵單位;全市嚴打整治先進單位;市局嚴打有功單位,兩次榮立集體三等功,局黨委把法制辦工作事蹟拍成專題片《寶劍鋒自磨礪出》,推薦市委組織部在全市播出。市政法委在蘿北縣公安局召開了全市政法系統參加的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質量現場會,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市公安局法制辦集體先進事蹟材料

一、以“三基”工程建設為主線,做到“四法”,為全域性法制規範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他們把執法規範化作為“三基”工程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把規範執法貫穿於執法工作的全過程,採取多種方式,使民警“重執法、會執法、敢執法、嚴執法”,為全域性法制規範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強化宣傳引導,使民警在思想認識上做到“重執法”。為了使廣大民警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懂得為誰執法,怎樣執法,如何才能執好法的問題,他們堅持不懈地在民警隊伍中大力開展“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斷深化執法質量年活動,引導民警正確認識和把握“三種關係”,提高對執法工作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一是明確執法與履職的關係。把執法作為履行公安職能作用的重要途徑,把執法水平和效果作為體現自身素質水平和價值的一個重要標準,使民警樹立“有作為才有地位”,“不執法”就是“不作為”,就是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的理念,增強執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認清執法與為民的關係。使民警切實認識到嚴格執法就是打擊懲治犯罪,就是保護旅客群眾合法權益,就是最大的愛民,把執法融入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工作中,從思想上消除民警對執法工作的距離和偏差。三是擺正管理與服務的關係。通過宣傳教育,糾正部分民警片面追求服務而放鬆甚至放棄管理的思想和表現,增強民警主動管理、依法管理的意識。

(二)強化教育教訓,使民警在自身素質上做到“會執法”。不斷引深深苦練基本功活動,將法制教育與大練兵活動緊密結合,作為一項長期性、戰略性的基礎性任務來抓,通過有針對性、實效性的教育培訓,提高民警執法素質能力水平。一是學習制度經常化。建立和完善了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制度,通過組織開展法律講座、現場諮詢、案例點評、網上法律解答、編髮購置法規資料、舉辦法律培訓班、建立法律資料庫等形式,將學法、用法貫穿到日常公安工作中,全面強化執法能力培訓。二是學習物件重點化。將身處執法辦案第一線的基層所隊領導幹部和民警特別是“視窗”單位重點崗位的民警作為執法培訓的主要物件,做到“兩必訓”:即“首任必訓”和“崗位(警種)調整必訓”。對剛入警參加工作的新民警和崗位變動的民警,結合工作環境和特點進行專門培訓。特別是對於警種變化,執法培訓工作及時跟進,使執法素質適應崗位要求。三是學習內容全面化。堅持多角度,全方位地進行培訓,在培訓執法基本功如法律條款的運用、文書、案卷等製作的同時,拓展培訓思路,強化對民警執法語言、行為的規範和養成強化對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的鍛鍊和學習,使民警真正能辦案、會辦案,辦鐵案。

(三)強化幹部帶頭,使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敢執法”。基層所隊領導幹部是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中堅力量,也應該成為執法工作的有生力量,所隊領導幹部必須做到會執法、敢執法、嚴執法,執好法,為廣大民警樹好榜樣,做好示範。因此,要求基層領導幹部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四會”。一是會法律條款。在法律法規及辦案程式規定等學習上,領導幹部做到先學一步,學深一步,做到民警會的,領導會,民警不會的,領導也會,民警諮詢的,領導能解釋出來,成為學法用法的“行家裡手”。二是會實際辦案。各級領導幹部不斷提高自身實際辦案能力,帶領民警親自辦案,親自參與到執法環節中,杜絕“甩手掌櫃”、“紙上談兵”的現象,不僅起到了有效的監督作用,而且使民警產生強烈的依靠感,更能放開手腳,大膽執法,嚴格辦案。三是會稽核把關。在執法問題上,所隊領導主動當好“顯微鏡”,嚴格執行辦理案件稽核把關制度規定,認真檢查稽核每一起案件,及時發現問題,跟進補強措施,將問題解決在一線,消除在萌芽狀態。四是會調解矛盾。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諸如行為人不予配合,以及由於民警語言、態度等不好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為避免矛盾產生,各級領導幹部杜絕了“求穩怕亂”、“敷衍塞責”的思想,堅持正理,敢於主持公道,站在法律的角度,大局的角度,民警關係和諧的角度去處理問題,調解糾紛,將矛盾糾紛化解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制度建設,使民警在執法成效上達到“嚴執法”。我們堅持多管齊下,齊抓共管,把執法質量建設作為一項系統性、戰略性的任務體系,從制度建設、監督管理、考核考評等方面予以規範和加強,狠抓日常管理,通過嚴管理,提高了執法質量和水平。一是規範執法工作領導責任制。從市局到分縣局確立了執法工作一把手負責制, 把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質量工作同各級公安機關一把手責任掛鉤,層層鑑定了執法責任狀,對執法工作出了問題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把關不嚴的責任,對個案中發現的問題逐案加以糾正,對出現問題較多的單位限期予以整改並進行跟蹤檢查,對於在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加強制度建設,一制度作保證,堵塞執法漏洞。二是推行執法工作目標管理。對接報案—受案—確定主辦民警—辦理—結案—自查—稽核—歸檔等流程進行了統一規範,各級法制部門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推行案件承辦責任制,建立民警執法檔案,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辦案誰負責,嚴把執法質量基礎關。三是建立科學的獎懲機制。將民警辦案質量納入民警日常業績考核範疇,將執法檢查情況作為民警執法檔案的重要內容,嚴格錯案追究制,實行錯案一票否決;定期評選樣板案卷,對優質案卷主辦民警給予必要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作為推薦立功嘉獎的優先條件。

二、強化考評監督,做到“三個注重”,將考評監督的觸角在延伸至全部執法領域

堅持實行平時考評、階段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實現了執法質量考評監督工作的動態化、常態化。

(一)注重考評方式,落實監督主體。法制部門改變了以往“例行公事”式的考評方式,做到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基層單位完善了執法辦案的內部監督機制,改變了過去僅靠案後執法質量檢查的現狀,突出辦案部門自我監督,實行主辦民警辦案自我評判、監督,基層領導結案歸檔前的稽核監督,基層法制部門月考評、月通報的檢查監督體制。同時,大力實行警務公開,推行“陽光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注重考評內容,實現全程監督。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案件中的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式、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法問題大多出現在案件的辦理初期,如不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立案後不依法開展調(偵)查活動,應當及時提取的證據不及時提取、不依法告知當事人法定的權利義務、插手經濟糾紛、挪用扣押物品、降格處理等。這些案件如果沒有對相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訴、控告的話,極少會進入考評範圍,類似問題在抽查的案件中也是很難發現的。為有效地提前發現和制止執法問題的發生,市局法制部門、督察部門、統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被考評單位,直接在《接處警登記表》中對接處警案件進行抽查或普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並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扣分,並按一定的比例計入年終考評。同時,對基層執法單位呈報稽核裁決的案件,採取“一案一評”的方法,加大對各類案件的監督和整改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各單位的執法活動納入考評範圍,壓縮集會考評時的隨機空間,從而使考評結果更加客觀真實可信,減少了執法問題的發生,實現了執法質量考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定化。

(三)注重考評方法,堵塞監督死角。一是加強對執法基礎臺帳的考評。在執法臺帳考評方面,採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順查與倒查相結合,內查與外評相結合等方法,努力做到五個對應:刑事、行政案件與執法基礎臺帳相對應;立案監督與檢察機關提供的情況相對應;複議案件與複議機關的案件登記相對應;行政訴訟案件與法院判決裁定相對應;民警執法違法案件和紀檢監察與檢察機關的辦案情況相對應。二是建立多部門聯合考評機制。由法制部門牽頭,建立了與政工、紀檢、監察、督察、控申、統計等監督部門聯絡機制,將各部門查處的執法問題及時納入考評範圍,形成監督合力。三是擴大監督範圍。將一些容易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納入監督範圍,包括對明顯不涉嫌犯罪的人實施的傳喚、未經審批實施的傳喚、違反案件管轄分工規定所辦理的案件、超過辦案時限辦理的案件等。

二、選樹執法典型,嚴把“三個環節”,帶動和促進全域性規範執法工作的健康發展

我們選擇了近年來執法工作開展較好的蘿北縣公安局、鶴東公安分局以及執法任務較重、壓力較大、問題較多的工農分局作為執法質量年活動的重點單位,由市局主要領導和執法部門領導分別承包,幫助他們研究規範執法工作,提升執法質量的方法和措施,主動為他們提供指導和服務。通過培育執法典型,這三個局短期內法制規範化建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XX年3月和6月份,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相繼在蘿北縣公安局組織召開了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質量現場會。蘿北縣公安局、鶴東公安分局均在會上做了典型經驗發言,他們做法受到了省政法委的肯定。在抓典型、推廣典型單位經驗做法基礎上,我們採取了規範執法樣板卷宗評比、重大疑難案件研討、基礎法律知識培訓、複議應訴訴辯比賽和執法質量查評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執法民警從中找到了執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教訓,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進一步促進了全域性執法質量的提高。為了鞏固成果,我們從市局法制、刑偵、治安幾個重要執法部門抽調得力人員組成基層執法服務隊,深入執法問題相對突出、執法質量不高的派出所,面對面地提供諮詢和服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為了使公安執法達到規範化、法制化的要求,我們緊緊抓住三個關鍵環節:一是嚴把執法環節。針對基層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經常存在的不如實立案、調查取證不及時以及採取強制措施不當、法律文書不規範等問題進行大力整治,完善充實了基礎臺帳核對制度,建立了強制措施稽核審批責任制度,案件卷宗移交、裝訂、歸檔儲存規範制度、變更強制措施集體研究制度。通過制度保障,執法民警的行為得以規範,隨意執法或執法不作為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二是嚴把監督環節。我們成立了市公安局執法工作監督委員會,由市局主要領導,紀檢、政工和重點執法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研究解決疑難複雜的執法問題,對嚴重執法過錯責任予以確認和追究等。充實調整了勞教審批委員會成員,把紀委、刑偵、治安等部門主要負責人補充到勞教審批委員會,參與對勞教審批工作的監督,確保了勞教案件的質量。三是嚴把質量環節。由各級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對每一起案件的質量進行測評,經過初評、總評,對民警辦理的每一起案件質量打分評議,並把結果裝入民警個人執法檔案,年終同個人目標掛鉤兌現獎懲,使民警提高執法質量的主動性顯著增強。

四、以苦練基本功為載體,加強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民警的執法能力

針對民警的整體素質不高,相當一部分民警又不注重對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憑經驗、憑感覺執法,以致執法中錯漏百出,已經成為當前制約公安機關執法質量提高的一大瓶頸問題我們嚴格執行“三個必訓”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培訓流於形式、培訓內容千篇一律、達不到培訓效果等問題的發生,著力在四個方面下功夫:一是找準癥結。在培訓之前先對基層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充分的調研,找出存在問題的原因及民警業務知識的薄弱環節,然後在此基礎上確定培訓內容,確保培訓工作有的放矢。二是對症下藥。本著“幹什麼,練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立足崗位學業務,根據不同警種之間工作內容的特殊要求,採用集中培訓與分散教學相結合、理論培訓與執法實踐活動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做到學有所用、學以致用。三是互通有無。在充分發揮市警校教學基地培訓作用的基礎上,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的教育培訓方針,應不同警種執法工作的需要,由市局聘請專家學者對民警進行培訓,同時,挑選有一定工作基礎、有一定執法經驗、有一定培養前途的民警到高校對口專業定向培訓,為公安機關培養急需的專業人才。四是持證上崗。在全域性普遍實行了執法資格認證制度,凡是承擔執法任務的民警,必須經過統一嚴格考試取得執法資格後方能持證上崗;對於執法崗位發生變化的民警,必須在通過新的考試後才能取得新的執法資格;凡是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一律離崗進行培訓,培訓合格的重新取得執法資格,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執行職務、調離執法崗位、推遲警銜的晉升、扣發津貼。這些措施有效增強了民警提高業務水平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