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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精選5篇)

欄目: 可行性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9.06K

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 篇1

案例簡介:

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精選5篇)

20xx年7月12日,蘇某與蒙某簽訂了幼兒園轉讓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蘇某自願將xx幼兒園轉讓給蒙某使用;幼兒園現有裝修、裝置,在蘇某收到蒙某的轉讓金後無償歸蒙某使用;幼兒園轉讓金為35000元,籤合同當日蒙某首付蘇某17500元的訂金,剩餘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還對該幼兒園的房屋租賃及原有員工留用、安置等問題作了約定。同日,蒙某向蘇某支付了17500元轉讓金。同年9月1日,xx縣教育局向蒙某核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餘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未能支付。為此,蘇某曾找到xx縣府城鎮中心學校,要求學校協助其追回剩餘的17500元轉讓金。餘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至今未付。

後蘇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蒙某支付蘇某轉讓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7500元為基數,從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案件受理費279元,減半收取1 40元,由蒙某負擔。”,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為幼兒園轉讓合同糾紛,從蒙某的.角度講,在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忽視了對於幼兒園資質等相關法規、規章的瞭解,雖然接手後縣教育局核發了許可證,但卻剛好說明在接手之前該幼兒園還未通過審批還未取得許可證,如果未能順利取得許可證,蒙某不能經營幼兒園必將帶來損失,由此可見,蒙某未充分考慮幼兒園轉讓涉及的各種風險。

近幾年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出臺了發展學前教育的法規、規章和扶持政策,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擴大辦園規模,增加優質學前教育資源。支援街道、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因此涉及幼兒園創辦、轉讓的糾紛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那麼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方面?如何做到依法創辦和經營幼兒園呢?

律師建議:

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lO]41號)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新舉辦的幼兒園須取得辦園許可證,屬民辦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屬民辦營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開辦。

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合和裝置是否符合標準?

幼兒園用地、規劃、建設等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合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3.幼兒園的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均具有相關資格證? 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並向幼兒園的登記註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在對上述事宜進行審查後,如為創辦幼兒園則應按法規和規章的標準進行幼兒園建設和經營管理,如為轉讓幼兒園則應在轉讓協議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如園合房屋是自有還是租賃以及期限等,特別是還要對不符合標準的事項要求轉讓方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 第 4 頁 共 9 頁

與轉讓款項掛鉤,在完全達到標準後才付清轉讓款項並接手幼兒園。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關係千千萬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無論是創辦還是轉讓幼兒園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進行幼兒園規劃建設、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

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 篇2

幼兒安全事故這個話題是所有幼兒園及幼兒園教師不想面對卻又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發生意外事故之後責任怎麼認定、幼兒園又該以怎樣的法律依據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結合我園“守幼教初心、擔學前使命”學習周活動,我園有幸請來了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主任律師、貴州學前教育研究會副理事長周艦律師為我園教師帶來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學習,讓老師們進一步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強化我園教師法律意識,增強我園教師正確處理幼兒園安全事故的能力。

周艦律師從監護權是基於血緣和生養的關係入手,引導我園教師思考幼兒園與幼兒的關係。然後,周律師向老師們解釋監護權的含義,讓老師們進一步明白幼兒園與幼兒的關係。從學前教育有關規定切入,從法律的角度入手,讓老師們進一步明白幼兒園與幼兒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係,而不是監護關係,也不是委託監護關係。

周律師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貴州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等各種相關法律法規中,精心為老師們解讀有關幼兒園安全事故方面的相關知識。還從幼兒園事故的起因及分類、規則原則分類、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責任原則等向老師們進行詳細的解說,以一個個生動詳實的`案例將法律知識巧妙的融入到幼兒園各種各樣的案例當中。

今天,老師們收穫了專業以外的寶貴知識。相信通過這次學習,老師們的法律意識得到很好的增強,老師們對幼兒園安全事故的處理也有了新的認識。

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 篇3

案例背景:

A是班級裡的小男孩,來幼兒園一年都不到,長得很帥氣,有時儼然一個大男孩,人也很聰明,但話不多,還有讓老師苦惱的是:他很多時候比擬懶,睡前不願意自己脫褲子,醒了更多的時候等老師、阿姨幫他穿褲子、鞋子,如果不是很餓他連喂自己吃飯都懶得動手,做操時只要老師不扶著他做,他也懶得動手動腳,活動時,只要是需要動手稍微有點麻煩的事情,他寧願坐在一旁看看,彷彿他對於很多事情都沒有什麼激情。

案例描述:

情境一:老師好!門口A進來。你好!今天真棒,來得早起來了。老師一邊摸著A的頭,一邊對他說,想玩哪個區角,自己選一個進去玩吧。他選了娃娃家,在裡面玩得很開心,又是燒菜,又是做飯,還躺在靠墊上蹭來蹭去很是舒服。到了做操的時間,老師鈴鼓響起,請小朋友們把你們的玩具整理好,有小便的小朋友去小便,然後來搭火車,我們要準備下樓做操了。可他還在玩,老師叫他:A整理好玩具,穿鞋子出來了,我們要準備下樓了。可他還在繼續玩,老師走過去,對著他說,他這才放下手中的玩具,但是沒有整理的意思,來到自己的鞋子旁邊坐著,但是就是沒有動手穿,然後看看老師。老師知道他的意思,但是老師說:你先把自己的玩具整理好,然後自己穿上鞋子,A很棒的,自己會穿的哦?他沒反響,然後老師又說:A再不整理,等下我們就都下樓了,就不等你了。他見老師這麼說就象徵性的拿了幾個玩具放好,這時一位小女孩進去幫他整理,他就馬上退出了,他坐在鞋旁沒有穿我不會!A說。不會我可以教,但是我教完了你要自己穿。老師說。A點點頭,老師一步步告訴他,他今天穿的鞋子應該怎麼穿,並一步步幫他穿上一隻,另一隻讓他自己動手,他很快久穿好了。

情境二:

操場上,孩子們都興致勃勃地和著音樂做早操,雖然有些孩子的動作也不是特別標準,但是一個個都是一副認真的樣子。這時,看到站在圈子上的A又在那裡一動不動,老師開車開到他的面前:A小司機當好了嗎?說著老師扶著他的手開著,他就像一個提線木偶,沒有任何感覺的讓老師扶著他開,開了一小會,老師放開了他,繼續開到其他孩子的`面前,然後他又是呆呆的站著懶得動手了。老師叫他:A,小手舉起來了,變成小豬了嗎?老師扶著他的手誇張的做起來,他就跟著老師的手動起來了,但是當老師離開後,他又停了,對此老師顯得有些無奈。

情境三:

餐前老師講了嘟嘟熊的故事給孩子們聽,故事講完後,老師問孩子們:老奶奶為什麼喜歡嘟嘟熊?還誇獎他。有孩子很快的說:因為他會把自己的吃出的垃圾都帶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愛勞動。對呀!所以老奶奶喜歡他,還誇獎他。那我們也要學嘟嘟熊,以後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偷懶,要不然沒有人會喜歡你的A是嗎?旁邊的一位孩子馬上說:恩,是的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A也點點頭。

情境四:

有天起床,所有的孩子都已經穿好鞋子了,只有A還坐在他的鞋子旁邊等阿姨出來幫他穿。一會,阿姨出來,老師對阿姨說:阿姨,不要幫他,他會習慣的然後,阿姨沒有幫他,他繼續坐著,老師走過去,我們今天來給你得小腳丫找家好嗎!老師把自己的鞋子脫去,這個是它得家嗎?不是!那它得家在什麼地方?這裡!那趕緊讓它進家門吧?好!

案例分析:

1、形成不良習慣的原因

A的不良習慣並不是一天兩天形成的通過家訪我們瞭解到,從小A一家就跟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兩位老人對於小孫子是寵愛有加,每天吃飯都是由外婆喂,外公外婆的另一個任務就是清理A每次玩好的場地,他從來都不習慣自己整理玩具。就這樣,什麼都由大人包辦代替,使他失去很多自己動手的時機,並逐漸養成了嬌生慣養的性格,而且外公外婆對於他的每個眼神總能很快的心領神會,並做出及時正確的反響,難怪A經常說自己不會但也懶得問。

2、教育效果經常不明顯的原因

雖然在日常生活中老師們也會運用故事、典範鼓勵、說理、看圖等策略,但是這些對他來說更多的時候只是簡單的說教,教育只停留在外表而使被教育者缺乏感性認識和經驗。教師對於孩子的教育有時還是會受到傳統教育的思想束縛,有時也會只注重教育的結果而非過程。比方有時教師為了讓孩子儘快的完成任務,僅僅只是用了語言的提示讓A把自己的玩過的玩具自己整理好,卻沒有交給他應該如何整理,這對於其他的孩子來說也許並非難事,但是對於一個在家一直有人幫他做事的A來說也許是有難度的,可能根本沒有人告訴過他應該要怎麼拿怎麼放,放哪裡。而有時教師也忽略了孩子的內心感受,上述的教育對於A來說也許只是對於一些根本道理的說明的接受,而並非從內心有所觸動,因而也達不到明顯的教育效果。

案例反思:

1、做好家園共育工作,統一孩子的教育方式方法

長輩們對於獨生子女得溺愛讓他們失去了很多動手的時機,正是這樣才讓A變得如此的依賴他人。要是他發生根本性得改變必定需要一個很長得過程,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更多家長得配合,教室要及時得指導家長的工作,要讓家園真正能到達很好得共育,而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要讓5+2=7而不是小於7,為孩子創造良好得家庭環境和表現自我的時機。

2、淡化說教,創設更加生動活潑的實踐情景去教育孩子,運用好遊戲得方式

在我們得日常教育中,不要以成人得眼光或語氣去教育孩子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不要總習慣於把現成得東西告訴孩子,要倡導以人為本,更多得運用遊戲為孩子創設有趣得情景讓他們親身體驗。

3、教師要成為幼兒學習活動得支持者、合作者、引導者幼兒園綱要指出:教室應為幼兒學習生活得支持者、合作者、引導者。這就要求教室要觀察幼兒、瞭解孩子、同時鼓勵孩子去發現自己的世界。而教室僅僅作為他們參加獲得支持者、合作者、引導者。

4、找到孩子得興趣點加以引導

都說興趣是最好得老師。綱要也指出:教師應善於發現幼兒感興趣得事情、遊戲和偶發事件中所隱含得教育價值,把握時機,積極引導。提高孩子對於參與活動得興趣。

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 篇4

幼兒園的根本是安全,只有在安全的根底上,才能談得到教育,談到多種模式,只有安全,孩子們才能開心地在幼兒園成長。幼兒園應十分注重對幼兒的安全自我保護教育,因為幼兒園的幼兒年齡較小,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極易發生意外傷害。如何減少意外傷害的發生,提高幼兒的生存質量,已越來越成為家庭、幼兒園乃至整個社會的關注的問題。

一、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1:早鍛鍊飛盤碰傷同伴的眼睛。

王萌和韓飛是一幼兒園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鍛鍊活動中,王萌不小心把飛盤扔到韓飛身上,兩人爭吵開展成扭打,這時候,沒有老師前來拉開他,吵架過程中,王萌再次把飛盤扔向韓飛,飛盤碰傷韓飛眼睛,經醫院診斷,韓飛視力下降,需要上萬元的治療費,韓飛的家長要求王萌的家長和幼兒園共同賠償,遭雙方拒絕,便告到法庭。

案例2:某幼兒園教師隨便帶幼兒進入食堂,在無人注意的情況下,幼兒不慎絆倒,掉入沸水的鍋中,造成嚴重的燙傷後果。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分析:

案例1中所描述的,假設教師在的話,一定會發現兩人的爭吵,前去制止,這樣的悲劇就不會發生。案例2中的幼兒掉入沸水中,也是缺少了老師的看護,因為教師的疏忽大意和不注意所造成的

從案例中看,食堂本是一個充滿安全隱患的地方,教師卻隨便地帶著幼兒進出,造成了事故的'發生,不安全的活動場地是引發事故的重要因素。而案例1中所闡述的事例,其實不安全的活動場地或多或少也是存在的假設教師考慮到飛盤在遊戲時的空間性,能夠擴大活動場地,分散幼兒,降低飛盤之間碰撞的同時也在無形中降低了安全事故的概率。

在玩飛盤時,孩子們應該有最根本的安全意識。飛盤應飛向高空或者往空曠的地方飛,應儘量防止人群密集的地方。在生活中,也應該知道最平常的安全知識,遠離河水、開水、電、煤氣、風扇等不安全物品。

對策:

1、成人的看護很重要。

教師和家長都應該對安全工作時刻提高警惕,不要掉以輕心,不要覺得孩子長大些了,我們可以放手些。看護應該是作為教師的我們最起碼做到的,讓孩子時刻在自己的視線範圍之內。即使有時的我們想給孩子自己解決問題的時機,也應該在自己視線範圍和能力控制內,不讓事件向著壞的方向開展。

2、活動場地應適宜,安全。

活動場地的選擇事先應該考慮周到,不僅應事先清理活動場地,把活動場地上不安全的物品清理掉,還應該考慮到人數和活動的型別,做到適合活動的開展。

3、加強幼兒的安全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加強安全教育的工作,讓孩子們遠離危險物品,懂得幾種自我保護的方式。在活動前,更應該根據活動的內容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對於一些特別考前須知更應著重性地重點教育。

幼兒園案例與分析報告 篇5

幼兒園安全法律法規案例

案例一:

一天中午,某幼兒園中班的大部分幼兒都睡著了,還有個別幼兒沒睡,這時,值班教師便到別的班去倒開水,並聊了一會兒,待她回班後,發現一名幼兒頭部紅腫,問其原因,是剛才教師外出後,他在床上玩耍,不小心摔傷的,教師趕忙幫幼兒揉了揉,便安慰他睡了覺,下午當家長接孩子時看到幼兒傷情,非常生氣,要求領導解決處理。

案例二:

某幼兒園大班中午午睡前,教師在活動室督促幼兒收拾整理遊戲材料,先進去的幾名幼兒在過道玩,一幼兒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其他幼兒趕緊告訴當班老師,教師立即檢查,發現其沒有外傷,兩隻胳膊也能動,幼兒自己也沒有異常反應,便安撫其入睡;交接班時,由於教師疏忽,未曾將情況交接給下午班的教師,幼兒起床時,下午班的教師發現該幼兒穿衣服時抬不起胳膊,教師翻開衣服發現右肩處紅腫,隨機將幼兒送醫務室,保健醫生檢查後,建議馬上到附近醫院拍片檢查,經檢查,該幼兒鎖骨骨折,之後,通知其父母,父母將幼兒領會,於第二日向幼兒園提出幼兒住院的要求。

案例三:

11月27日4歲的小女孩晶晶(化名),被陌生人從重慶市某幼兒園帶走,摧殘得渾身是傷。近日,記者從關方面獲悉,小女孩的父母已將該幼兒園起訴到重慶九龍坡區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8萬餘元及醫療費。據瞭解,今年5月24日下午5時許,晶晶的父親唐某去幼兒園接女兒時,卻接了個空。唐找到值班老師詢問,老師也一臉茫然。經老師仔細回憶和在幼兒園四處查詢,才回憶起晶晶尚未放學時,就被一名自稱"叔叔"的男子接走。

案例四:

某幼兒園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場開展戶外體育活動,張翼小朋友趁老師不注意,溜到活動場地旁邊的滑梯玩,不慎從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並被傾倒的滑梯壓住,造成傷殘。該滑梯是幼兒園本學期新購的設施,上週發現滑道和滑梯平臺間出現斷裂,園方已在滑梯周圍上欄杆,並在旁邊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老師不能讓幼兒玩滑梯。

案例五:

幼兒園中班的小朋友進行分割槽活動,科學區的小朋友興高采烈地玩沉浮實驗,嘗試著將老師給出的各種材料放進水中。觀察其沉浮情況並用在給出的'標記上打“V”的方式記錄自己的觀察結果。孩子們爭搶著,突然陳華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種實驗材料——一隻生鏽的鐵釘劃破了手,當班教師黃映急忙為他貼上止血貼。 事後,陳華的家長向幼兒園提出了索賠要求,理由是教師沒有及時帶孩子去醫院進行防破傷風處理,也沒有在離園時將真實情況告知家長,只是說孩子在自由活動時不小心攘破了皮,使得家長在詢問陳華得知具體情況後,不得不送孩子去醫院處理。為此,他們向幼兒園索賠醫療費和誤工費,還要求幼兒園對當班教師黃映進行行政處分。

案例六:

某幼兒園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師柳陶由於感覺很疲倦。就在寢室一張空的幼兒床上睡著了。幼兒江海想起床上廁所,但看不到老師,一直憋著不敢起來,後來實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從床上下來準備去廁所。結果由於匆忙,一下子從床上摔下,被窗邊的椅子碰破了頭,又由於憋尿太久後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損。柳陶老師聽到江海的跌倒聲和哭聲,立即起來,將江海送到醫院救治。

案例七:

某幼兒園急需一名保育員,經院長同意,接受了無證上崗、未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的吳某擔任中1班的保育員。一天晚上,中1班班主任郭老師在寢室點燃蚊香用於驅蚊,交班時將此事告知了當晚值班的保育員吳某。誰知吳某單獨值班至半夜時,竟然離開寢室長達45分鐘。在此期間,蚊香將搭落在床沿邊的棉被引燃,火勢迅速向四周蔓延,引發火災,致使3名幼兒在火災中死亡,多名幼兒受重傷,釀成特大火災事故。

事故發生後,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為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