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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個人建房基層所工作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3.08W

近年來,各基層分局所在縣局領導的關心下、各相關科室大力配合與基層分局(所)的支援下,各項工作任務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時城鄉個人建房實施管理實際工作中仍然面臨著不少困難與挑戰:

城鄉規劃個人建房基層所工作調研報告

一、建房審批方面

1、受理建房審批資料審查問題。

隨著農村建設發展,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安置和農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數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農民建房申請報批的專案數量也相對增加,就從目前來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基本上都是由村委會直接出具宅基地證明,甚至還有些村幹部礙於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證明,如有村民代表大會意見的也是為了應付土地部門能方便辦理土地審批手續而做,往往這些土地來源證明並不完全符合程式要求,分局所因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只要村委會出具的土地來源證明和基本符合建房報批要求並受理審批發證,待建房戶向國土部門申報土地審批手續時,土地部門以安置物件不符或不符“一戶一宅”制政策為由退件,要求規劃部門登出證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審查條件後予以辦理,出現了頻繁登出規劃許可手續給我們造成了非常被動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誤以為我們規劃部門審批太隨意了,從事實來看,我們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強規劃審批管理尚還缺乏深入研究。

為杜絕今後類似的情況發生提出瞭如下處理建議:

①、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請報批應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按法定程式公佈宅基地安置物件名單;

②、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單現場公佈照片、個人建房申請報告後,由村委會審查蓋章;

③、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合作,報鎮(鄉)政府審查後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聯絡單,應有土地部門對該宅基地建房戶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審查條件給出預審意見和是否屬於土地利用的建設用地;

④、具備以上條件後按照規定程式和規劃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報批規劃手續。

2、建設專案批前公示與批後公佈制度落實的問題。

自XX年7月《行政許可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局為推進城鄉規劃的公開化,積極推行“陽光規劃”,落實規劃建設專案的批前批後公示公佈制度。要求每個專案在作出行政許可前將專案的所處位置、建築設計方案及經濟技術指標都要在規劃建設局入口網站、基地現場等處進行公示,旨在擴大建設專案報建的透明度,兼顧公共利益,既廣泛徵求了市民意見,提高了規劃審批的透明度,也使社會監督提前介入,處理專案鄰里關係,減少規劃建設專案審批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矛盾。

近年來,各分局(所)能堅持把涉及個人建房審批、危房修理、災後重建等專案作為建設專案公示的重點來抓,告知利害關係人並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尤其是老房拆建與危房修理這些專案,都能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批前公示。建房戶雖能自覺配合我局要求組織公示,但也發現部分建設單位公示不規範、不及時,甚至為避免因相鄰關係不和睦可能對專案公示期間的建房內容提出異議或信訪投訴,在分局(所)工作人員現場張貼公告離開後自行撕下公示單資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與內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現場有公示而網站上無公示;在公示內容方面網站上雖有公示僅有文字而沒有圖件等資料,目前除昆陽、鰲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還尚未做到位。另外,許可決定批後公佈制度方面僅有蕭江所有開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實施這項批後公佈制度。

處理建議:

行政許可公示公佈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行為所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為了規範許可公示公佈制度,XX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後,明確要求建設專案做出行政許可前在基地現場和政府網站上進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在基地現場和政府網站上進行公佈。

結合平陽縣城鄉個人建房工作實際,為更好的執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要求各基層分局(所)按以下幾點要求做好公示和公佈工作:

①、在鎮規劃區範圍內專案實施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許可前都要進行公示,專案許可後進行公佈。

②、在村莊規劃區內專案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前應進行批前公示和批後公佈。

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要及時通知建房戶或採取簡訊告知方式履行送達程式。

④、批前批後現場與規劃建設局網站公告文字與圖件要相結合(圖文並茂),對能上網公示的內容一律都要在區域網上公示。

⑤、要建立臺賬,專案批前公示與批後公佈制度列入年度考核並將其內容納入審批檔案中。

⑥、建議對成片開發建設地塊批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工地設立規劃公示牌,否則不予放樣,待規劃竣工驗收核實合格後方可撤出,具體做法參照溫州市規劃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許可證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溫市規〔XX〕107號)檔案執行。

3、規劃行政許可證件登出程式問題。

登出行政許可,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報要求登出規劃許可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①、變更登出:獨門獨戶改建為公寓式聯建住宅而提出申請變更登出的;

②、違反按期交款原則收回建房指標:村民集資聯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戶未能按期交納建房款項,違反按期交納“安置房”建設交款原則,經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本人自願放棄繼續建設收回安置指標並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登出申請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會出具宅基地建房證明辦理規劃手續但不符合土地部門辦理安置物件或不符宅基地“一戶一宅”制政策為由申請登出的;

④、出讓地基後私自轉讓:當地鎮(鄉)政府出讓地基業主私自轉讓後辦理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審查土地來源或出讓協議不嚴出現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申報土地手續發現規劃許可戶名與原出讓協議或土地來源物件不符而申請要求登出的;

⑤、繼承變更登出:因原建房戶已故導致無法辦理後續房產手續,經各有繼承權資格人之間形成協議並按法定程式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由繼承人提出申請變更登出的;

⑥、不可抗力無法實施:因政府安置物件有誤或歷史原因造成無法實施的事項而申請登出的。

⑦、訴訟裁決登出:經過法院判決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吊銷以及應財產債務糾紛裁判證照轉移而實施登出的;

⑧、規劃許可證與建房申請表格中建設單位名稱或建房戶名“音同字不同”、地址而需要調整更正的(此項不需要登出證照,只需核對更正,蓋校對章)。

從以上種種情況來看,既存在著基層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對報批資料審查不嚴,也有鎮(鄉)政府部門工作中的失誤以及歷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喪失權利與行為能力等等所造成。

為了規範規劃行政許可登出程式,完善基層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登出許可提出幾點建議:

①、申請登出必須由建房戶(即被行政許可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報告中應說明登出理由與事實,分局(所)要認真審查原土地出讓協議或土地來源證明的物件;

②、分局(所)在請示上報縣局要求登出行政許可材料中,要詳細說明情況、事實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給予登出的分析意見;

③、縣局作出批覆後,分局(所)要認真履行登出行政許可決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陽縣規劃建設局分局所行政許可登出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簽收後副本歸檔。

④、重新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必須符合原土地出讓協議或政府安排地基認可物件,原轉讓人與受讓人的財產處理關係由他們自行協商處理解決。

⑤、規劃許可證與建房申請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當地鎮(鄉)政府部門重新進行調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戶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審查核實與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道路名稱更改的須有當地鎮(鄉)政府地名辦意見,分局(所)對所提供的材料要詳細分析、說明情況,上報縣局校對更正。

4、危房修理與災後重建審批情況及表格設計規範化問題。

近幾年,因規劃編制滯後和城鄉建設發展步伐較慢,特別是幾個大的鄉鎮建成區房屋密集、規劃控制較嚴和老城區改造緩慢,幾十年前的老房、危房眾多,群眾要求危房拆擴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呼聲較高,象這些危房被房管部門鑑定為d級危房(屬於整體拆除的房屋)較多,周邊環境和防災能力差、通道較窄、房屋之間間距小。截止目前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還沒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執行依據,基本上還是由當地鎮(鄉)政府與分局(所)自行把關,基層分局(所)在無據可依的情況下考慮到危房建築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等問題,也只能對危房翻建以原狀修建形式來嚴格控制審批,若按標準審批,根本無法滿足現行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對間距較小或涉及到相鄰建築質量安全等方面問題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鄰意見和協議,嚴格現場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鄰關係不和睦無法提供相鄰意見而自行違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間影響相鄰房屋質量安全等引發的鄰里糾紛,信訪投訴舉報電話接連不斷,類似城區範圍內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積的情況普遍存在,給基層分局(所)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

對災後重建專案的受災前房子是否合法還是違法無法認定,建房戶提供的資料不詳僅憑受災證明(如發生火災消防部門的證明)與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意見以及民政部門的意見就直接向當地分局(所)申報重建,這樣往往會使一些違法違章建房戶通過受災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鑽了空子,而《城鄉個人災後重建申請表》製作時也沒將當地鎮政府的意見納入到表格中,對今後政府部門在拆遷房屋確權認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責任都會推給規劃部門。另外,房管部門對危房修理申請表格在適用時不適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型別提出了建議,房屋經鑑定為d級危房,依法應當原拆原建,但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審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審批表,房管部門由於缺少規劃建設部門的房屋拆建審批意見,無法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要求縣局予以協調更改表格。

處理建議:

危房修建部分

①、危房拆建、翻建應遵循符合規劃原則,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擅自進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②、對目前尚不具備成片開發或統一改造條件的急需拆建的單棟、單間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統一拆遷範圍一律不予批准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見除外。

③、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則(即原位置、原規模、原高度)批准,如不屬於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設範圍,原則上不應再同意其改建。

④、危房翻建申報應提供房屋質量鑑定為d級鑑定報告、城鄉個人危房修理申請表、身份證和戶口本影印件、土地證和房產證影印件、建房報批聯絡單及危房現狀照片。

⑤、批前應做好現場踏勘和現狀位置、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層數、高度等資料收集,資料稽核受理前須提供相鄰意見和鎮(鄉)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意見(含政府部門在實施老城改造需對今後房屋執行徵收安置工作,針對現有房屋現狀面積、結構情況所作賠償標準的評估報告和雙方簽訂的協議),嚴格執行批前公示。

⑥、建議由縣局結合公建與私建危房修理、翻建專案統一制定管理辦法,如:屬於d級危房的原則同意原拆原建,除d級以外的危房統一給予原狀整改修理。

災後重建部分

⑦、針對受災災民申請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由當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防災部門調查結論和縣民政部門確認意見。

⑧、專案批前要現場踏勘、現場拍照,提供土地證、房屋產權所有證,稽核資料時如需提供其它相關資料(如:相鄰意見、原位置、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層數、高度等等資料)的應告知建房戶,填寫《城鄉個人災後重建申請表》嚴格按程式審查給予原狀重建,經批前公示後報鎮人民政府審批(老城控制區範圍還需舊城改造指揮部門意見)。

⑨、已列入拆遷範圍需要異地新建的由鎮政府核定,按新建程式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⑩、加強災後重建建築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受災戶聘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確保災後重建工程的安全性。

5、土地“轉而未供”及審批方法調整與核定發證面積等問題。

今年5月,縣政府召開就各鎮(鄉)政府“轉而未供”土地清理協調專題會議,要求今後在審批個人建房規劃許可時要註明總的用地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目前各分局(所)分別收到平陽縣國土資源局退回的城鄉個人建房審批專案規劃許可手續,並指出我們的審批材料中建設用地紅線劃定的建設用地面積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載面積不一致,造成土地轉而供地未到位的現象,該問題在我們的審批工作中確實存在,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①、歷史習慣做法造成:從規劃局成立至今或原來的城建局對城鄉個人建房一直是按建築佔地面積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種做法或審批習慣一直延續到今,如鄉鎮府在出讓地基時能統一明確標定用地(佔地)面積及長寬尺寸就不會存在此類問題,但以地塊供地即在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建造數幢建築仍以佔地面積審批發證就會出現供地未到位的情況;

②、引發登出大量規劃許可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載佔地面積與土地部門供地的用地面積不符退件要求以用地面積重辦發證這項工作難度極大,需要登出大量的規劃許可證重新按總用地面積發證,可能對各鎮(鄉)政府在指定的時限內完成“轉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上造成一定的時間影響,同時因登出規劃許可而增加工作量,還會對有些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業主造成不滿而信訪投訴。

③、增加用地面積造成土地繳費增加:按用地面積發證可能對建房戶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有關土地審批手續時相對增加部分用地面積繳費問題而造成誤解。

④、建設週期不同發證面積不等造成業主心理不平衡:地塊內已建建築已按建築佔地面積審批發證,而其他未建的幾幢擬建建築正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按佔地面積發證還是按總用地面積發證,如以總用地發證可能會造成其他已建業主提出異議,理由是:本該享有的共有面積劃分到其他使用者名稱下了,根據物權法與司法解釋及相關土地使用權宗地劃分定界及面積分攤方法規定“宗地內的道路、綠化、公用設施等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給宗地內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面積不作分攤,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不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繼續按佔地面積發證又會造成新的“轉而未供”土地現象。

⑤、登出重辦造成前後技術經濟指標規劃要求不統一:之前已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或各項指標已符合當時的規劃技術要求,而登出重新以總用地面積發證就可能出現原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現行規劃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⑥、分期實施前期建設建築容量超標造成後期建設建築容量指標降低:對已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地塊,原審技術指標已核定,但在修規核定的用地範圍內分別劃宗分期實施,如某一單元地塊先行建設過程出現超標或超面積且已經有關部門審批補辦手續,但對修規地塊範圍內總量指標平衡控制在總建築面積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後期單元地塊建設就會出現相應降低容積率指標,建築面積及層數都會減少而受到影響建房戶心理不平衡;

⑦、目前還有部分鄉鎮(如XX年水頭鎮一中西側a、b、c地塊)還是採取單間獨戶(獨門獨戶)的習慣供地,造成專案報批較麻煩,對整體地塊的建設有較大影響。農村利用宅基地建房對供地範圍、界限、各項土地面積指標應如何確定,另外規劃與土地利用關係如何銜接,用地範圍與用地面積指標是以鎮(鄉)政府提供還是以村委會核定村民的用地為準等等問題。

探討建議:

為規範審批城鄉個人建房審批工作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載面積與建設用地紅線劃定的建設用地面積要求一致,即一個專案僅發一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幢核發,現提出如下建議:

①、今後應以整體地塊供地用地面積審批發證,即以一宗地用地範圍為供地物件(供地紅線與規劃用地紅線要相等),用地規模較大地塊而建設專案只有一個供地批文需要申請分別劃宗地分期實施建設的,需經規劃部門核定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方可分別劃宗分期實施建設,如屬歷史遺留已按單間獨戶供地的且正在準備實施建房報批手續,鄉鎮府要明確用地範圍,在符合各項指標同時與國土部門協商後予以辦理;

②、地塊用地邊界要參照控規劃分原則,以單一性質劃定地塊,即一般一個地塊只有一種使用性質;

③、已編制審批通過的修規地塊分期實施審批專案提供的範圍要明確,在確定分期實施單元地塊的指標要符合整體地塊修規技術經濟指標的要求(即控制總量平衡,總建築面積不得突破。),應明確分期實施單元地塊在修規中的位置(區點陣圖),另外要註明該地塊參與修規的各項指標的平衡關係,按照給定的各項要求建設,如層數、面積、高度及相關規劃要求。另外,一宗地塊如有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指標及要求執行,即一宗地塊一個專案一個指標,直接按宗地塊面積發證。

④、安置地塊供地的物件建議應以村(居)委會、鎮(鄉)政府為建設單位,辦理各項手續建設竣工後向土地、房管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可參照房開專案的做法。

⑤、地塊內有不同供地方式(如既有出讓又有劃撥方式)要明確區分,應按供地方式不同分別對待,以便在實施審批發證及技術審查,特別對總平圖、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時因供地方式不同對兩種供地的界限要嚴格區分和著重考慮;

⑥、審批發證統一按總用地面積核發,在規劃許可證中應註明:總用地面積(其中以括號的形式標註建築佔地面積、公共用地面積即地塊內道路、綠化、公共服務設施,防止建設單位將其他用地佔用,同時也為竣工核實提供依據。);

⑦、因歷史習慣原以佔地面積審批發證出現“轉而未供”的土地現象應以事實為準,對已審批頒發規劃許可證的專案,請國土資源部門按歷史遺留問題予以解決,分局(所)按供地紅線範圍與該地塊的規劃用地進行復核統計,以總用地面積扣減建築佔地面積剩餘用地面積由鎮(鄉)政府補充註明和有關圖件統一按公共設施專案用地報國土部門供地。

⑧、對已供地建房戶可悉數載明,位置空間不足可附頁並加蓋騎縫印(在建設單位(個人)一欄可填見附頁),因個人建房戶人數眾多,參照房開專案的審批模式由建房戶推選一人為代表(要求經過委託公證)代辦保管所有手續,其餘各人持蓋與原件相符影印件等同原件使用。

6、技術審查標準依據以及規劃、建設專案技術審查分工管理情況。

①、根據《平陽縣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平陽縣村莊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平政發〔XX〕125號)檔案精神,規劃編制、調整審批由縣規劃建設局組織實施,建設專案總平、建築設計方案由各基層分局(所)直接進行審批;

②、有關技術審查要求參照《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建質〔XX〕216號)、《關於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要求的通知》(溫市規〔XX〕18號)及有關規劃、建築設計等方面的標準、規範執行。

③、結合工作實際與專案的規模大小,各分局(所)採取科室內審、例會評審的技術審查方式,提高技術業務素質,對較複雜或大型專案可以邀請局有關技術業務科室參加,具體細節另定。

二、檔案管理與統一發證方面

1、檔案管理問題。

城鄉個人建房審批檔案是私人在符合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所建立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紙、資料等資料記錄,是重要的歷史見證物。目前,村鎮辦經手的審批檔案多,檔案整理難度很大,部分檔案跟分局(所)存檔資料內容還不完全統一,可能當時分局(所)對檔案進行校對更改後未及時報送村鎮辦備份有關,舊的尚未整理完畢而新的檔案又來了,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從96年至今,各分局(所)在受理個人建房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需上報局裡蓋章所留存在村鎮辦備份且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檔案很多;

②、時間較久的檔案查詢難度大,群眾查閱檔案非常不容易,審批檔案存在不全或缺失的現象,93年前的個人建房審批檔案基本上都儲存在各鎮(鄉)政府檔案室;

③、查閱制度不嚴,檔案資料出借基本上無登記;

④、檔案電腦查詢管理資訊系統還不完善,XX年前的部分檔案還尚未建立電腦系統資料庫等。

檔案管理已成為非常突出的問題,急需加強檔案管理人員培訓和專人負責管理制度。

建議:

為解決上述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提高城鄉個人建房規劃建設審批檔案的完整性、可查性,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①、各分局(所)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與管理工作,建立檔案資訊資料庫;

②、凡涉及到規劃建設審批的各個流程的相關資料(含各類圖紙),必須全部收集歸檔,特別是要加強規劃建設專案許可公示公佈資料的收集,包括公示材料,現場照片等。

③、對已辦理完畢或竣工核實的各類建房審批檔案要按規定及時上報村鎮辦後移交城建檔案室,對檔案進行編號並附上清單,檔案移交時間暫定每季度移交一次(即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

④、從96年至今,各分局(所)留存在村鎮辦備份且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竣工規劃核實歸檔的檔案,統一由各分局(所)自行帶回重新收集整理,對今後城鄉個人建房審批檔案由各分局(所)收集整理無需再報送村鎮辦備份留檔,《個人建房專案規劃審批統計月報表》每月繼續上報村鎮辦統計留檔;

⑤、各分局(所)加強對規劃建設審批檔案借閱的管理,建立檔案借閱登記制度。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利用的,要進行借用與歸還登記;外單位需要查閱檔案的,一般不得帶走,確需帶走的,應徵得分局(所)領導同意,按規定登記。

⑥、查閱檔案參照縣局制定的“檔案查詢須知”,持單位介紹信(或身份證),填寫查閱檔案的申請書並寫明查閱目的、要求和範圍,經局分管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查閱。

⑦、檔案收回時,檔案管理員應認真核對,確保原物歸還。查閱或借閱檔案均不得塗改、損失或丟失,如需複製經批准執行。

⑧、在檔案收集管理過程中,因玩忽職守造成檔案丟失、損毀或故意偽造、塗改檔案資料造成不準確,帶來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基層分局(所)實施統一發證情況(現5個所還未設立審批視窗與發證崗位,即:萬全所、宋埠所、麻步所、錢倉所、順溪所)。

我局現有分局(所)12個,分別為昆陽、敖江、水頭三個分局,肖江、鄭樓、宋埠、錢倉、麻步、騰蛟、山門、南雁、順溪九個所,日常主要負責縣域各鎮(鄉)城鄉規劃個人建房審批、批後管理及違法違章建設查處等工作,在建房審批工作方面能夠自行承擔發證的已有7個分局(所)設定審批視窗或發證崗位,另外5個管理所(萬全所、宋埠所、麻步所、錢倉所、順溪所)目前還未設立審批視窗或專門的發證崗位,審批辦證還得上報縣局村鎮辦統一製做,特別我縣西部偏遠鎮(鄉)(順溪所)目前還尚未配備交通工具,來回路途較遠辦事極不方便。

建議:

為了方便群眾辦事和查閱辦證資訊資料提供便利,在該5個所辦公地點增設審批視窗或專人負責發證崗位,統一審批辦理髮證,樹立便民服務的新形象,如遇辦理髮證等問題可以及時諮詢村鎮辦與其他分局(所)。

三、建設專案(公建與私建)資料共享問題

縣局機關科室與基層分局(所)缺少溝通,因分工管理關係機關科室管“公建專案”,分局(所)管“私人建房專案”,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區分明確並無不妥,但若不能及時做到資源共享、資訊互通,將不可避免的出現推諉扯皮、甚至出現“公建專案”、“私建專案”用地交叉打架的現象,直接造成我局的形象:

①、審批資料:不少專案(公建)審批科(審批視窗)審批後分局(所)基本上都不清楚,因缺乏資訊及時交流溝通,往往一個地塊既有公建也有私建專案的審批時都沒相互告知,當地政府不慎也會出現重複出讓或安置地塊,或零星地塊一幢建築一半審批屬於公建專案另一半屬私建專案,導致審批科已批專案未及時告知分局(所),分局(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將私建專案審批一次,待發現又得登出規劃許可手續;

②、技術資料:特別對已批規劃成果分局(所)所掌握的資料寥寥無幾,俗話說的好“以規劃圖紙來說話”,可是規劃圖紙在哪呢,造成審批是無資料可參照,多次向局裡提出都無結果,每次等到建房專案向分局(所)申報時,基本上不是建房戶自己提供就是工作人員到縣局另外收集,這項工作如不落實對以後的專案審批會造成很大影響;

③、規劃評審未通知參加,分局(所)是局裡作為派駐在基層一線工作的機構,承擔著各項工作任務,特別是有關建房審批業務,技術規範要求高而我們技術力量薄弱、懂技術人員甚少,如能通過參加局裡召開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技術評審,或多或少在技術專業審查方面也會有所提高和學到知識。

建議:

應加強公建專案與私建專案批後資料共享,有關技術資料及時的反饋給基層分局(所),分局(所)以參加各類技術評審會議來提高業務學習。

四、監察方面

近年來,我縣城區和農村違法違章建房現象比較嚴重,各級政府雖組織力量進行了打擊,但仍屢禁不止,這一問題,已成為老大難問題,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因受規劃編制滯後、土地指標少、監察人員少、建設規模大、群眾建房呼聲高、鄉鎮政府默許(如:村辦公樓)、也有反映鄉鎮村甚至機關幹部參與等種種因素影響。目前,違章建築氾濫,執法環境惡劣,拆違費用大,執法隊伍受圍攻、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威脅、人格受誣辱等現象時有發生。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分析原因,找準癥結,採取措施,嚴厲制止。

存在問題:

①、未批先建;

②、擅自加層;

③、改變住宅建築使用功能:將原有審批的住宅建築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為家庭小作坊或小型工廠;

原因:

①、利益驅動:部分市民或農民違法違章建設的目的將這類建築作為出租房牟利,擅自加層擴建搞違法違章建築轉賣他人獲利或為了拆遷賠償能獲得更多的安置面積;

②、違章建房攀比現象普遍:農民法制意識淡薄,在自己用地建房無須審批的觀念存在,相互攀比現象突出,你建我也建,反正建多了不吃虧;

③、確實無房住而違章或老房需要改造:因規劃控制審批專案又無法實施建房,特別是農村因子女已到法定婚齡要求分戶急需解決住房問題,另外還有一些危房急需要求拆、擴建;

④、村幹部帶頭違章,假借蓋村辦公樓的名義實施興建住宅樓而轉賣給他人牟利。

探討建議:

①、要從源頭上抓起,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斷增強村民的規劃意識和法制意識,引導村民依法依規報批建房,採取堵、疏結合適當的對基本形成事實無法改變且影響面較小的予以清理補辦。

②、加強巡查制度,認真實施監管分片包乾責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實行市民、村民建房全過程監控,讓不法村民無可乘之機。建立“日巡查、周小查、月大查”工作方式和專門監管資訊檔案管理,將各類違法違章“劣跡”記錄在案,件件有記載、事事有根據;

③、發現違法違章建築的苗頭要及時控制,避免增加違法違章建築的數量和拆違成本;

④、建立村委舉報制度,由各鎮(鄉)政府組織召集村兩委召開思想動員大會,充分發揮村、組幹部和黨員的積極作用,動員他們在建房中起帶頭作用,主動參與規劃管理,並監督村民依法依規建房。如村委會對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置之不理、視而不見的情況經查實後由各鎮(鄉)政府通報批評,日後該村要求編制村莊規劃審批建房,一律先拆除違章建築後再行使新的建房專案報批手續。

⑤、建立聯動機制和加強批後監管,藉助我縣開展“六必拆”專項活動,以政府組織、部門配合有計劃、有步驟的分期、分批的實施聯合執法拆違活動,建立批後建設工程開工驗線、基礎完工、中間檢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監督檢查;

⑥、明確監管責任,加強部門之間聯絡,建立協調工作機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規定,鄉村規劃區範圍內實施拆違應由當地鎮(鄉)政府組織、部門配合,部門跟部門之間的監管區域與範圍根據職能要求明確劃片範圍或依職權管理,規劃區外涉及到違法佔用農田建設的由鎮(鄉)政府與土地部門組織,規劃部門配合執法;

⑦、鑑於各分局(所)提出有關《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對罰款計算基數的工程造價是以全部造價(含地價款)還是部分造價等問題。雖然在學術屆也有提出不同看法與實施建議,但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城鄉規劃法解說第142頁有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之內容的理解,)“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為工程全部造價,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為工程違規部分的造價”,至於總造價是否含“地價部分”目前尚未有法律檔案,另外,《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作為縣級市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及標準。

五、竣工規劃核實與工程備案方面

①、目前竣工規劃核實的文書格式與要求都不統一,從XX年9月1日起我局執行的《浙江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認可辦法(試行)》(浙建法〔XX〕4號)檔案已停止執行,與今年4月1日實施《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浙建規〔XX〕27號)檔案有部分要求與文書格式稍有不同,現正準備結合公建專案(審批中心正在梳理)參照執行;

②、房屋竣工建設單位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參照《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浙建規〔XX〕27號)檔案執行。

③、核實結果應當公佈,符合條件的出具《建設工程核實確認書》,作為向房管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和竣工備案的法律憑證,不符合竣工規劃核實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④、建設單位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應如實提供各項資料,特別是竣工測繪報告及圖件(竣工總平圖)和房管部門建築面積實測資料表是規劃核實的重要資料與圖件。

⑤、在竣工規劃核實過程如發現各項功能指標符合但佈局有變動,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調整處理,在不影響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召開例會的形式商討解決。

⑥、格式要統一化,參照我局製作《村鎮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相關規定內容執行。

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面情況

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嚴重缺乏,鑑於規劃審批手續不齊(不能辦理質監手續)、懂行的專業技術人員缺少、建築規模不上限(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強制管理手段少(如:壓證)、施工人員無組織、害怕增加農民負擔(如:強制採用鋼管腳手架、張掛安全網等)等種種原因,嚴格地說分局(所)幾乎未開展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既是開展這項工作也無從下手。

存在問題:

①、無證施工或水平低劣:施工人員既未經過正式專業培訓又無證無照,對施工作業水平低劣,甚至連施工圖都看不懂;

②、建設單位法制意識淡薄違法違章建築現象普遍:建設單位法律意識淡薄,未經規劃、土地部門審批手續就紛紛上馬興建,無勘察、無設計、無施工圖審查更無工程監理可言,導致工程質量安全無法保證。

③、監理未到位:監理人員跨區掛好幾個專案,隨意將工程轉包給他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稽核把關不嚴流於形式;

④、多套圖紙備用:未應付規劃審批的設計一套施工圖,而在建設過程自行又準備另一套圖紙,審批圖紙與施工的圖紙不符;

⑤、專業技術管理力量不足,巡查記錄無法實施,很多分局(所)對這項專業一竅不通,不知從何著手;

⑥、未建立專人負責管理制度;

⑦、現場施工安全意識差,“三寶(即: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即: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五臨邊(即:尚未安裝欄杆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及斜道的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側邊)”安全措施工作未到位,腳手架搭設不規範,目前還有不少工地還未使用鋼管腳手架、張掛安全網等。

建議:

①、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提高建房安全意識;

②、建立幹部培養與人才引進機制,加強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和專人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實施工作制度,對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每個環節要嚴格把關。

③、抓好“五方”單位的監管工作,建設單位的法制意識要提高不得隨意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行為要規範,設計質量要保證,施工圖審查要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得未建房戶提供多套圖紙和擅自變更圖紙內容;施工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要明確,責任分解落實到人,施工現場“洞口(即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臨邊(即五臨邊:尚未安裝欄杆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及斜道的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側邊)”防護必須到位;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甲方委託的義務,對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安全隱患整改意見要認真落實;

④、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如發現各有關單位違規操作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將違規行為報我局建築業管理科並記錄在案,嚴重的清出平陽縣建築市場。

七、業務培訓方面

1、建設專案技術審查業務培訓。

基層分局(所)人員不夠,特別是懂技術、懂管理的人員缺少。局機關重要崗位所需骨幹人員幾乎全部從各分局所抽調而來,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分局(所)目前的技術力量嚴重不足,加上近幾年又未組織集中業務培訓學習,很多人員都不是規劃建設專業畢業,特別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更是稀少,分局(所)工作量大、壓力重,急需加強人才引進和業務培訓,吸收新鮮血液,構建梯隊人才庫並建立長效人才機制才是長遠之策。確定專職科室、專職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各類業務培訓,各分局(所)之間加強相互交流和推廣好的工作經驗。

2、個體工匠上崗業務培訓。

加強全縣個體工匠的監督管理和從業資格培訓,只有合格的技術力量和專業隊伍才能及時的為農村農民住宅建設施工安全提供有利的安全保障,應定期召開個體工匠上崗業務培訓和組織全縣範圍的建築市場個體工匠執證上崗大檢查,促進他們學習工程質量安全法律知識、施工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施工圖技術標準才能為農村住房建設把好安全關。

八、其他方面

平陽縣行政區劃調整各分局(所)之間加強溝通聯絡以及建房相關檔案移交與工作對接情況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平陽縣部分行政區劃調整的批覆》(浙政函[XX]35號)和局長辦公會議精神,因部分行政區劃作出相應調整,有關分局(所)要做好以下幾點銜接工作:

1、對原先已受理或正在準備辦理的有關建房審批手續,要及時予以辦結,並對已辦結後的文件資料要做好移交工作。

2、鎮(鄉)域所管轄的地界範圍由各當地鎮(鄉)政府明確。

3、對此次行政區劃調整後所成立的18個辦事處在各自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有關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所蓋的公章和文書承認有效。

4、各分局(所)在各自的行政管轄區域內實施的各項行政執法活動,要服從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各鎮(鄉)政府的領導,積極配合當地鎮(鄉)政府做好各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