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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三五規劃林業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12W

為了進一步規範林權流轉行為,深入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決定》)及****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央《決定》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河南省《實施意見》),探索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徑,促進我省林業可持續發展,資源林政管理處組織開展了我省林權流轉情況調研,現報告如下:

關於十三五規劃林業調查報告

一、我省林權流轉的基本情況

林權流轉既是開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重要內容,又是實現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主要途徑,我省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中央《決定》和河南省《實施意見》釋出以後,圍繞深化林業體制改革,林權流轉勢頭迅猛,取得的成效明顯。通過林權的合理流轉,使林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使資源配置得以優化,在一些地方出現了“資源增量、農民增收、社會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權流轉的主要內容

我省林權流轉的重要內容包括林木所有權流轉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以及林地使用權和地上林木所有權同時流轉。其中,以林地使用權的流轉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溝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權為多。如洛寧縣早在1993年就出臺了《關於出讓“四荒”使用權,加速“四荒”開發的決定》和《關於出讓“四荒”使用權的實施細則》。1995年以後,*、*、*、*、*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繼制定下發了關於開發治理“四荒”,拍賣、承包其使用權的意見或決定,*縣、*縣、*縣等許多縣(區)也出臺了相關決定或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林權流轉的發展過程

我省的林權流轉行為,始於二十世紀80年代後期,是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由農戶承包自主經營,平原地區的農田林網和農林間作的樹木,實行樹隨地走,作價轉讓給農戶經營,林木所有權發生了流轉;山區大面積的集體林、果園由懂經營會管理的農民接手承包,林木連同林地使用權一起發生流轉。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隨著農村土地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四荒”的開發治理,農民投資經營林業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從開始承包幾米的路段、河段,發展到承包經營一條路、渠或一條河段;從承包經營幾畝、幾十畝林地發展為買斷幾百畝、幾千畝的荒山經營權;從小片荒山荒坡開發利用發展到以林為主的多種經營。隨著林業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經營方式的不斷更新,林地使用權流轉的規模也不斷擴大,涉及面不斷拓寬。《森林法》的修訂、《森林法實施條例》的實施、中央《決定》的出臺,使林權流轉保持著持續發展的局面和良好的發展趨勢。

(三)林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1、拍賣

拍賣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對林地進行資產評估,確定底價後,舉行拍賣會,由買方競價,報價最高者中標,與賣方簽訂合同(協議),出資買斷一定時期的林地使用權或林木所有權,並在林業部門統一規劃的基礎上自主經營管理,收益全部歸中標人的流轉形式。在拍賣過程中,允許各類投資主體跨地區、跨行業競標購買,同等條件下本地人員優先。這種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比較受群眾的。且這種形式轉讓,一般成交價都要高於底價,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或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

2、承包經營

承包經營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承包費用,取得林地使用權,自主進行植樹造林、經營管理,收益完全歸承包人所有的流轉方式。承包經營中,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農戶、法人單位或合夥組織。承包經營是起步最早的一種林權流轉方式,也是實踐中應用較多的方式之一。

3、聯合(合作)經營

聯合(合作)經營,是指由多個投資主體以土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資金、勞動力、技術等作為合作條件,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收益按比例分成的經營方式。聯合(合作)經營主要是通過民主協商,以聯辦合作的形式進行經營管理。如魯山縣趙村鄉國貝石村布朗李園藝場,經營面積1000畝,*市房產局職工王保憲以30萬元資金入股,國貝石村以土地、勞動力入股,林業技術員以技術入股,建立董事會,聯合經營管理。

4、林木認領託管

所謂“林木認領託管制”是指:託管公司首先通過承包等方式取得國有或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然後面向社會吸引自然人(主要是城市市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認領一定面積的林木,獲得其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再由認領者將其所認領的林木委託給託管公司進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管理至採伐的一種林權流轉形式。委託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價格和付款方式向託管公司交納託管費用,託管方按照專業化水平對所託管的林木進行集約化管理,並確保林木生長量達到約定的蓄積,此種林權流轉形式20*年起在我省新興。

二、林權合理流轉產生的積極效應

(一)拓寬了林業投資渠道,增加了林業投資主體

隨著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權流轉的加速,全社會投身林業建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亦隨之高漲,非公有制林業形成並迅速發展,林業建設資金的打破了過去長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業建設主體實現了由過去單一行業建設項社會多元化參與的轉變。以桐柏縣為例,1999年以來,全縣非公有制林面積達18.5萬畝,佔全縣五年來造林總面積的67%,參與經營的企業、單位、個人2452家,累計吸引投資3800餘萬元,佔同期全縣林業總投資的70%。

(二)盤活了林業資產,優化了資源配置

在林權流轉前,宜林荒地、四旁隙地等長期閒置不用,或分配給無力經營者,得不到有效的開發,土地作為生產力要素,其使用價值難以實現,形成死滯資產。同時,社會上一些閒散資金沒有找到合適的投資專案,因無政策和資金的支援,林業上一些技術人員和農村大量富餘勞動力沒有施展的空間。通過林權流轉,實現了林地資源、資金、勞力、技術等各種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活了資產,富了群眾,穩定了社會,發展了林業。

(三)擴大了有林地面積,增加了森林資源的總量

投入的增加、資源的優化組合必然地帶來了資源量的增加。僅就桐柏縣而言,1999年的有林地面積為118萬畝,目前,已增加146萬畝,森林活立木蓄積量從116萬立方米增加到138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由原來的37.8%提高到42.1%。

(四)提高了造林質量,有效保護了資源

俗話說:“三分造,七分管”,是說造林不易,管護更難。過去植樹造林產權收益不明確,群眾積極性差,造林成活率低,管護困難,“年年造林不見林”。通過林權流轉,明確了產權,保證了收益,“誰造誰有”的政策落到了實處,廣大林農有了實實在在的擁有感,造林護林積極性極大提高,前期造林捨得投入資金選良種、栽壯苗,高規格高質量栽植,後期管護精心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象種糧一樣育林、象管田一樣管林”。在自己加強管理的同時,還積極學習林業法規政策,加強了對他人毀林的防範,亂砍濫伐等現象明顯減少,資源得到了較好保護。

(五)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增加了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

林權的合理流轉,促進了生產資料與勞動者的緊密結合。經營者為了提高生產力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積極與林業科研單位建立協作依託關係,大力引進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促進了林業科技進步,加快了林業科技建設步伐。如桐柏縣,近五年來,共引進優良樹種15個,良種接穗(芽)100萬節,推廣優良品種58個,應用新技術、新成果36項,造林成活率、良種率均在95%以上,科技成果轉化率達50%以上。

(六)增加了農民收入,培育了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

以經濟利益為驅動的非公有制林業,使經營者將追求最大經濟效益為目標,圍繞市場進行生產和經營,根據市場供求資訊調整產業結構和樹種結構。在實現了自身經濟利益的同時,也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注入了生機和活力,成為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據對桐柏縣的調查,全縣依靠發展非公有林業經濟脫貧致富的農戶達XX餘戶,佔全縣脫貧農戶總數的30%。

(七)開闢了一條就業途徑,減輕了政府壓力

經營“綠色企業”,風險小,效益持久,為機關富餘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及城鎮無業青年提供了就業、再就業門路,也為一些單位和企業興辦經濟實體、走興林致富開闢了新的途徑。如桐柏縣風扇廠下崗職工楊某,在朱莊鄉購買荒山200畝,發展以板栗為主的經濟林,並在林間套種中藥材及牧草,每年收入達2萬元以上,依靠林果業擺脫了困境;義馬市煤業集團下崗工人王小鋒,承包荒山1000畝栽植經濟林,實現再就業,被評為非公有制林業的好典型。

(八)帶動了林業產業的發展,次金了區域經濟進步

通過林權流轉,森林資源的增加帶動了林業產業的發展,木材加工、林產品加工、花卉經營等,陸續形成一些地方的支柱產業。靈寶市農民羅眼科,從1993年起承包荒山4萬畝,自籌資金1000萬元,建成了目前全省最大的連片杜仲基地。他依託西北農大等院校,山上建基地,山下辦工廠,實行綜合開發。羅眼科的兄長羅來科承包荒山6000畝,投資150萬餘元,嫁接梨棗、雪棗等15萬株,成立了來科棗業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種植、貯藏、銷售一體化,現每年產乾鮮棗10萬餘斤,產值達50多萬元。

三、林權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關法規政策相對滯後

這裡所說的相關法規政策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一是以建立具體完善的林權流轉制度,規範、引導林權流轉行為為內容的法規政策,二是以森林資源合理保護利用管理為內容的法規制度。

第一個方面,1985年,國家體改委、林業部頒發的《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中提出要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規定“遵照林木所有權與林地使用權一致的原則,進行林木所有權及林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提出了林權流轉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合理安排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實行家庭或聯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治理開發“四荒”,規定了對宜林“四荒”使用權的有償流轉。

1998年4月29日修改後的森林法,增加了第十五條,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採伐跡地使用權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同時指出“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以法律的形式,對林權流轉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20*年,中央《決定》中也提出:“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應該說林權流轉已是於法有據了。但相關的配套法規政策滯後,缺乏規範具體操作的行政法規,致使林權流轉中還存在著操作普遍不規範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