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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工作總結(精選3篇)

欄目: 整改措施 / 釋出於: / 人氣:2.87W

城鄉低保工作總結 篇1

按照區民政廳《關於做好城鄉低保整改工作的通知》(桂民電[20xx]14號)、《關於開展落實城鄉低保政策消除“保人不保戶”現象自查自糾活動的通知》(桂民電[20xx]28號)和縣民政局6月8日召開的城鄉低保規範化整改工作會議要求,為徹底糾正現階段我縣城鄉低儲存在問題,以進一步規範我縣城鄉低保工作,特制訂此工作方案。

城鄉低保工作總結(精選3篇)

一、工作任務

(一)成立領導小組。各村、單位要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的低保大排查大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並制訂排查整改方案。

(二)成立調查組、評議組。各村、單位要按《玉林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及評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評議細則》)的要求,成立入戶調查組、民主評議組。每個村、單位按實際組成若干個調查小組,每個調查小組成員不少於2人;評議組組長由鄉鎮幹部擔任,成員包括村委全體幹部、調查組成員以及三名群眾代表組成。領導小組、調查組、評議組名單及工作方案要上交一份到縣民政局城鄉低保辦公室。

(三)徹底排查、整改。按上級要求對現享受低保家庭全部入戶調查,做到入戶調查率100%,對需要整改的也要100%整改,徹底糾正“保人不保戶”及不符合條件的“高樓保”、“小車保”、“人情保、關係保”等現象,堅決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二、方法步驟及時間要求

(一)調查、評議、公示:15天內完成(6月11日至6月25日)

1、入戶調查

各村、單位以現享受低保家庭為排查物件,全部逐戶認真調查,並做好調查,記錄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及實際生活水平,調查組人員要親自簽字以示負責。

2、評議

調查工作完成後,由村主任或支書或單位領導主持,評議組對排查物件(即現享受低保家庭)全部逐一進行評議,填寫民主評議記錄一式三份(議程按《評議細則》)並投票表決,同意票佔80%以上的通過,評議組全體成員要親筆簽字以示負責。

3、公示

對評議通過的物件填寫公示,在村、單位公示欄、自然村人員較集中地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二)稽核:10天內完成(即6月26日至7月5日)

1、核查

鎮政府接到村公示無異議家庭初審材料後,派員核查其收入、財產、勞動力狀況及實際生活水平。

2、稽核

工作人員提出複核意見後,報負責人稽核,並以現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為基礎,制定出整改後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城鄉低保工作涉及千家萬戶,是黨和政府的“民心工程”,其規範與否關係到社會穩定。因此各村、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建立健全領導小組和調查評議機構,切實開展大排查、大整改,切實糾正“保人不保戶”、“關係保、人情保”等不規範行為,確保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二)規範操作,嚴格把關。村委會以現享受低保家庭為排查物件,對照戶口簿以同一戶口共同生活為原則,認真核查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凡因出嫁、死亡等不在一起生活的人員要及時核減,對於違法生育和有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及賭博、吸毒屢教不改人員,不得享受低保。符合條件的應保盡保,不符合條件的堅決清退。

(三)材料齊備,規範建檔。低保戶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必須與戶口簿的相一致,重病、殘疾人員家庭需要影印病、殘證件,每戶需有村主要領導簽字的家庭收入生活情況調查證明。各項材料要齊備且不能有任何塗改,在每個階段工作結束後所有材料要及時規範建檔。

(四)加強督查,認真整改

1、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林華生(鎮黨委書記)

何達勇(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組長:呂永利(鎮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

吳仁中(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成員:覃升波、陳衛、楊寧、黎興新、覃常綠、陳姍華、楊龍、陶烈龍、各村支書和主任、駐村工作隊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為陶烈龍,辦公室設在民政辦公室。

2、成立兩個督查組

(1)第一督查組

組長:呂永利(鎮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

副組長:陳衛、黎興新、陳姍華、楊龍

成員:駐村工作隊長、相關包村幹部、民政辦幹部

督查村:平樂村、六鳳村、長旺村

(2)第二督查組

組長:吳仁中(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副組長:覃升波、楊寧、覃常綠

成員:駐村工作隊長、相關包村幹部、民政辦幹部

督查村:新興村、橋頭村、三安村、石村村

3、督查內容

(1)督查各村是否成立有排查領導小組、調查組及評議組,並督查調查評議情況。

(2)督查各村是否按時公示,是否公示到村、屯、片,是否存在拼戶、人情保、關係保、錯保、漏保現象,是否存在村幹部向低保戶索要存摺、冒領截留低保金問題。

(3)督查材料是否齊全、規範,填寫是否準確。

4、督查要求

(1)每個村抽查三分之一的生產隊,按督查內容認真檢查並作記錄。

(2)發現問題當即指正,同時反饋給該村,要求該村進行自查自糾。

(3)督查結束後,各組把督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集中彙報。

城鄉低保工作總結 篇2

為進一步提高城鄉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水平,健全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做到精準扶貧和“兩線融合”。根據《衡陽市農村低保兜底脫貧暨農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試行)》(衡政辦函[20xx]19號)檔案精神,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對全縣城鄉低保進行全面清查整改,並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全縣城鄉低保物件進行重新核查,重新評定,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物件,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納入保障範圍,實現按戶施保、分類施保、進退及時。同時,準確設定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認定標準、認定程式,建立聯合認定機制,精準認定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實現我縣農村低保標準與國家扶貧標準“兩線融合”。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程式的原則;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重新評定、全面清理的原則;

(四)分類施保、動態管理的原則;

(五)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工作重點

(一)提高城鄉低保標準。根據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鄉低保指導標準,結合我縣實際,在統籌農村低保和扶貧標準基礎上,全面提高我縣20xx年城鄉低保標準,其中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由16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由3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10%。

(二)突出重點清查物件。

1.家庭經濟情況好轉,人均家庭收入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基層幹部、村(居)委會成員、離任村幹部和低保經辦人員及其親屬不符合低保條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

3.退役軍人、城鄉環境同治環衛人員、企業改制職工、困難企業職工、失地農民等成建制納入低保的群體;

4.家庭成員中有死亡未及時申報的;

5.家庭有商業門面、住房出租和經商辦企業,經營收入較穩定或家庭擁有或長期使用小轎車、麵包車、經營性大中型運輸車、工程機械、拖拉機和收割機等中型以上農機具的;

6.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積住房的;飼養名貴寵物、購買貴重首飾、高檔音響、櫃式空調、液晶電腦等高檔非生活消費品的;購買分紅性商業保險的;農村低保家庭成員在城區購買商品房,購置使用電腦、空調和電冰箱的;

7.夫妻雙方年齡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不工作、不耕種,經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飲等場所,家中無特殊困難的;

8.因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貧困,通過教育仍不改正的;

9.有眾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條件較好的,父母、子女之間有能力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的;

10.審批時有在校的大、中專學生,現已畢業的;

11.經常變換住址或聯絡方式而不告知低保稽核機關,致使低保稽核機關無法核實情況的;

12.隱瞞、虛報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家庭住址填寫不詳細或與實際不符的;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進入高收費私立、貴族學校就讀;子女自費出國留學;

13.子女已成年具有勞動能力或就讀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業或畢業一年以上的家庭;

14.拒絕接受工作人員或有關部門入戶調查、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無理取鬧、毆打工作人員的;

15.連續3次入戶不在家,無法連續核實情況的;

16.有雙重戶口的;

17.領取社保金後,家庭收入高於低保標準的。

(三)突出重點保障物件。城鄉低保物件家庭人均收入必須低於我縣保障線,重點是保障以下六類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難,無經濟來源或人均收入低於保障線的特困人員或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主要指16週歲以下、父母一方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死亡火化證明),一方失蹤或無勞動能力,失蹤由村委會證明並由困境兒童居住地五戶以上的鄰居簽字蓋手膜,失去勞動能力由殘聯、人社或衛計部門證明,且無其他經濟來源。

2.家庭成員中有一、二級殘疾人,或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或一戶多殘,或老殘同戶的特殊困難家庭,且無其他經濟來源。

3.家庭成員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繼續治療,年累計自付醫療費用達到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家庭。

4.家庭成員全部是老年人(60週歲以上)、未成年(16週歲以下)的;或其贍養、撫養人均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無贍養、撫養能力的。

5.非農村低保和扶貧家庭,因災害、突發性事件主要勞動力死亡、重殘等致貧,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

6.因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因自然災害、社會災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貧困家庭。

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低保物件必須嚴格按戶施保,要堅決杜絕人為分戶、拆戶、並戶現象發生。

四、工作要求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據本次清查整改,進一步規範城鄉低保工作程式,將城鄉低保工作納入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軌道。

(一)規範申請受理的責任主體。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請、受理、入戶調查、評議家庭收入情況、財產狀況調查核實的責任主體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主體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把好各個關口,確保申請物件認定準確,受理及時,調查全面,評議公開,並基本核實好申請家庭財產狀況。

(二)規範低保申請程式。申請低保應以家庭為單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申請,填寫低保申請書,家庭收入,財產宣告、申報承諾書,家庭經濟狀況授權委託書。如無行為能力,可由村(居)委會代其提出申請。低保申請書由戶主簽字確認,家庭收入、財產宣告及申報承諾書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託書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字確認。各鄉鎮要組織專人指導申請物件按要求如實規範填寫,凡不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物件,鄉鎮人民政府一律不予以受理。

(三)規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由縣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比對中心對城鄉低保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經營性收入。主要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及其他家庭經營性收入,能夠出示有效證明的,按證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後計算;無收入證明,又無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可參照當地同類區域平均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核算方法計算;用於家庭自給消費的,不計入收入。

(2)工資性收入。主要指勞務活動所得收入,能夠出示有效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不能出具有效證明的,可比照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徵用補償、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財產性收入。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可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核算方法計算。

(4)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林業補貼、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等收入及其他轉移性收入。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可參照相關人員的支付能力計算。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視為無履行贍養、撫養和扶養能力。

(5)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2、家庭財產評估。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土地、房產、農機、車輛、家電等資產。家庭財產狀況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不予享受低保。全縣統一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低保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核定辦法,明確收入排查範圍,出臺行業認定標準,對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提出具體要求,並提出家庭財產狀況具體標準。

(四)規範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派2名(含)以上經辦人員,對申請城鄉低保的家庭逐一入戶現場調查,詳細真實記錄申請人家庭人口結構、收入、財產、生活等狀況,並簽署意見。入戶率應達到100%,並對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的家庭予以單獨標註。

(五)規範民主評議。低保民主評議由鄉鎮駐村(居)委會幹部或鄉鎮領導負責主持,邀請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低保工作人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低保困難戶代表以及駐村(居)委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相關人員參與評議,參與評議人數不低於31人,其中群眾代表不低於60%。評議前,要組織評議代表進行培訓,宣講低保有關政策,確保評議公開,評議小組成員要在評議結果上簽字,並對評議結果負責。

(六)規範公示制度。對清查取消的、新增的以及補差水平變更的低保物件,要全程進行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示民主評議和稽核結果,鄉鎮人民政府、各村委會(社群)應設定統一固定的公示欄,每個行政村(社群)在現辦公場所設立本村(社群)城鄉低保永久性公示牌,進行分類公示,有條件的鄉鎮可利用電子顯示屏和戶外顯示屏對低保物件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家庭成員姓名、居住地址、享保人口、享保標準等;縣民政局在政府入口網站或縣有線電視上公示低保物件的家庭成員情況、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資訊,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加蓋縣民政局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物件相關資訊,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低保申請家庭居住地長期公示。對國家公職人員、基層幹部(含村、社群幹部)、低保經辦人員近親屬享受低保的物件,單獨公示,做到低保政策、程式、結果全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七)規範動態管理。縣民政局每年要牽頭組織對低保家庭的人員、收入、財產情況進行一次年檢覆審,並根據年檢覆審情況作出低保金停發、減發或增發的決定。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有勞動能力三種類別分類管理。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三無人員”,每年核查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物件,納入符合條件物件,做到動態管理到位,進行及時有序。

(八)規範年檢制度。為進一步規範城鄉低保管理,掌握低保物件的家庭狀況,每年8-9月份,對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每年稽核一次。年檢工作由民政局主檢,鄉鎮民政辦協檢。

1.凡屬我縣的城鄉低保戶都應攜帶本人身價證、全家戶口本、低保證、低保金(一卡通)存摺原件到所在鄉鎮民政辦進行登記年檢,新增的低保戶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如:家庭成員中患大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重度殘疾的,提供有關部門發的殘疾證;上大學的,提供在讀學校註冊的學生證或新生錄取通知書;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確保低保戶提供的情況真實可靠。

2.城鄉低保戶年檢時,由縣民政局嚴格審查各種證件,瞭解詢問低保戶家庭詳細情況,填制年檢登記表,鄉鎮民政辦填寫低保物件臺帳,對低保物件進行資訊採集,更新電子臺帳,並上報縣民政局,由縣民政局抽查入戶,核實低保物件所反映的情況。

3.年檢合格的低保戶,由縣民政局在新換髮的《低保證》上統一加蓋帶有日期的“年檢合格”印章,低保物件在年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不能按時參加年檢的低保戶,一律視為年檢不合格,取消其城鄉低保待遇,收回《低保證》。

4.對於年老體弱、殘疾人出行不便的低保戶,由工作人員上門進行年檢。

(九)規範檔案管理。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低保物件的檔案管理,做到一戶一檔。要分別建立低保電子、紙質檔案資料庫,所有檔案資料實行“誰稽核、誰簽字、誰負責”,低保情況異動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做到資料真實,有據可查,程式嚴格。紙質檔案報縣民政局稽核後交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存檔,各鄉鎮要明確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明確管理責任,人員異動時,檔案要及時交接。低保物件檔案需包含以下內容:

1、“三書”主要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由申請家庭書面陳述申請低保的理由。

(2)低保家庭財產宣告及申報承諾書由申請家庭如實填寫家庭成員收入情況及家庭財產狀況,承諾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完整,並承諾當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履行及時告知義務。

(3)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託書,由低保申請家庭承諾授權民政部門向相關部門查詢其家庭成員住房、車輛、公積金、社保、銀行存款、通訊及水電支出等多方面資訊。

2、“三表”主要包括: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資訊採集及入戶調查情況表。包含低保家庭基本資訊、家庭成員資訊、家庭財產情況等資訊,並由保障物件簽字、村(居)委會、鄉鎮民政辦、鄉鎮分管領導、鄉鎮長、縣社會救助服務中心、縣民政局領導等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並簽字確認。

(2)國家公職人員和村(居)幹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表。包含國家公職人員、基層幹部(含村幹部)、低保經辦人員近親屬享受低保的資訊。

(3)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稽核審批表。包含家庭成員資訊、村(居)委會初審意見、鄉鎮稽核意見、縣民政局審批意見。

3、“兩記錄”主要包括:民主評議記錄。包含民主評議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及評議結果,並由所有參評人員簽字確認。公示記錄。包含公示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異議情況說明及公示的實地圖片資訊。

五、實施步驟

此次低保大清查按照先農村後城市步驟實施。其中農村低保清理工作從20xx年5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具體時間分四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10日到5月19日)。一是動員部署。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統一部署和安排相關事宜,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分別召開動員大會,緊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題,對清查工作進行動員部署;二是制定方案。每個鄉鎮都要根據縣裡的方案制定可行的、操作性強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鄉(鎮)、村(社群)幹部系統學習、宣傳低保政策;同時,要制定鄉鎮黨政班子包片、幹部包村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和措施。三是廣泛宣傳。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懸掛宣傳橫幅等靈活多樣的宣傳形式,宣傳清查的意義、方法、享受城鄉低保的條件、申請審批程式等,將活動深入到鄉鎮、村(社群)及群眾家中,引導社會各界從正面瞭解社會救助工作性質及政策精神;縣民政局要統一製作橫幅和政策宣傳冊,並通過縣電視臺、縣黨報、手機報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切實提高城鄉低保政策的知曉率及公信力。

(二)整改規範階段(5月20日到6月15日)。

1、入戶核查。對符合低保條件未納入保障範圍的要摸清情況,及時按程式辦理。入戶核查由鄉鎮統一組織,集中力量,以社群(村)為單位,組織人員對所有在冊低保物件進行逐戶核查,逐戶分類,填寫好“三書”:即《低保申請書》、《家庭財產宣告及如實申報承諾書》、《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託書》;“三表”:即《衡南縣城鄉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城鄉低保工作責任表》、《特殊人員備案表》,並將紙質(蓋章)與電子版一同報縣城鄉社會救助服務中心。鄉鎮幹部入戶核查要做到三個“六必知”和四個“100%”。掌握城鄉低保物件的情況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員戶籍現狀、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社會關係、病殘診斷、看病就醫情況;掌握其他困難群眾的情況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員財產、社會關係、家庭財產、致貧原因、家庭開支、申報情況;對城鄉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請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稽核公示、檔案管理、舉報受理情況。做到“四個100%”:即鄉鎮要做到本轄區的低保戶100%入戶;對投訴較多的個人、群眾反映強烈而未納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戶;低保檔100%查閱;簽署核查情況調查表100%。縣救助服務中心按照分工,負責掛點單位的業務指導。

2、民主評議。由所在社群(村委會)的民主評議小組對在冊低保物件是否繼續享受城鄉低保進行民主評議。評議過程中,先由調查人員陳述在冊低保物件基本情況,然後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是否繼續享受低保或調整。由各社群(村委會)將評審結果在公示欄中予以公佈。

3.稽核審批。縣、鄉鎮、村(社群)三級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共同參與對申請物件的稽核,鄉鎮人民政府對操作程式及相關材料進行稽核,簽署稽核意見,將初審結果張榜公佈,公示期為7天,並將通過初審的低保物件材料交縣城鄉社會救助服務中心複核、抽查和審批。建立稽核審批結果書面送達制度,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鄉鎮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並送達申請家庭,由低保申請家庭成員簽字確認簽收。

(三)檢查驗收階段(6月16日至6月24日)。同時,各鄉鎮組織人員完成低保物件資訊的錄入和建立低保物件檔案,完善扶貧開發資料,確保物件資訊準確無誤。由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成的城鄉低保物件聯合認定機構對各鄉鎮城鄉低保清查工作組織重點抽查和複核,抽查率不低於30%,對保障差錯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群,責令重新進行整改。

(四)審批公示階段(6月25日至6月30日)。縣民政局對初審通過的城鄉低保物件作進一步稽核,符合享受條件的予以批准。各鄉鎮將審批結果以村(社群)為單位進行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物件由縣民政部門按程式發放保障金。

六、工作措施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扶貧必先識貧”。精準認定社會保障兜底物件是打贏“社會保障兜底一批”脫貧攻堅戰的前提條件。這次城鄉低保大清查,縣人民政府將組織民政、財政、扶貧、人社、衛計、殘聯等部門成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建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聯合認定機制。領導小組在民政局設立辦公室,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扶貧辦主任兼任副主任,各成員單位抽調人員參與辦公室工作,具體承擔聯合認定職責。各部門、各鄉鎮和單位要站在講政治和講全域性的高度,把該工作作為一件大事,擺在突出位置,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縣級領導對所包鄉鎮的城鄉低保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抽查,切實提高城鄉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要制定具體方案。各相關單位,各鄉鎮要根據中央和省、市、縣關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精神,科學合理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嚴格按政策要求執行,不得亂開政策口子、隨意擴大兜底範圍。確定兜底保障物件時要以家庭經濟狀況為基礎,不得將重殘、重病等人員從家庭中分離出來單獨兜底保障。同時,要加強動態管理,要結合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認定工作,對農襯低保物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將原來的“政策保”、“維穩保”、“人情保”等物件以及脫貧家庭和經濟狀況好轉後,不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物件全部停止低保。

(三)要明確職責分工。各鄉鎮要成立城鄉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認定機制,明確工作要求,落實責任分工。縣民政局要提供現有農村低保物件花名冊,組織城鄉低保物件的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核對、提供加蓋公章的物件公示資訊,組織聯合認定審批,建立城鄉低保物件電子和紙質檔案並存入民政部門。縣財政局要根據保障標準和人員規模做好資金預算和資金保障。縣扶貧辦要提供現有貧困物件花名冊和年度已脫貧的貧困人口花名冊,將納入扶貧開發範圍的城鄉低保物件納入扶貧開發範圍,建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物件電子和紙質檔案,並和民政局協調一致。縣人社局要提供貧困物件勞務輸出、就業救助、社保等資訊的查詢和核對。縣衛計局要提供醫保資訊。縣殘聯要進行殘疾程度認定,發放殘疾等級證書。

(四)要落實主體責任。各鄉鎮作為此次城鄉低保清查工作的責任主體,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規範程式,嚴肅紀律,通過查漏補缺,建立規範、動態的城鄉低保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精準認定城鄉低保物件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稽核等工作由鄉鎮組織實施,各鄉鎮要有專人負責,人戶率要達100%.同時,這次清查整改將作為城鄉低保績效考核、為民辦實事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全縣範圍內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績效評價體系,將低保工作納入縣政府對各有關部門、各鄉鎮目標管理考核、駐村幹部年度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加強責任追究。對申請物件隱瞞收入及財產、干擾辦事人員工作等行為;對清理工作不重視、組織領導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該清退未清退、整頓效果不明顯的;對違背政策規定享受低保的,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作假、虛報瞞報低保待遇、干擾低保管理秩序的,將根據《衡南縣城鄉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建立低保信訪有獎舉報制度,做到有報必查、有錯必糾。由縣民政局設立低保舉報專線,安排專人接聽群眾舉報電話,舉報熱線:85563568556376。對實名舉報者,經查實情況後,對當事人給予100-200元獎勵。

城鄉低保工作總結 篇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頒發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及市民政局《關於開展城鄉低保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整改工作的通知》(衡民發[20xx]27號)、《關於開展農村低保大清查進一步完善應保盡保工作的實施方案》(衡民發[20xx]28)、《衡陽市城鄉低保整改督查工作實施方案》(衡民發[20xx]29號)等檔案精神,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城鄉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任務

以黨的和xx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全區開展城鄉低保大清查,進一步摸清城鄉低保工作情況、低保物件的實際生活狀況、實施分類救助,依法救助,切實糾正不按程式辦理低保的不規範做法,對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物件一律取消低保資格,實現應退盡退;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物件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通過抓政策宣傳和落實制度入手,明確各級職責,加強幹部對政策的執行力,提升群眾對政策的知曉度,真正實現“政策運用準確、程式操作到位、物件審批公正”的目標,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滿意度。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程式的原則;

(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三)全面清理、重點清退的原則;

(四)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工作內容

(一)緊扣“法制救助惠民生”主題,開展社會救助政策大宣傳。

認真做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的幹部群眾瞭解《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面推行法治救助。各街道、鄉鎮場要全面宣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和臨時救助等相關政策。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懸掛宣傳橫幅等靈活多樣的宣傳形式大力宣傳社會救助政策;引導社會各界從正面瞭解社會救助工作性質,將活動深入到鄉鎮場(街道)、村(社群)及群眾家中。

(二)動員街道、鄉鎮場幹部,開展大走訪活動。

各街道、鄉鎮場要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大走訪活動,動員街道、鄉鎮場幹部開展城鄉低保、困難群眾物件大走訪活動,分別做到三個“六必知”和四個“100%”。一是掌握城鄉低保物件的情況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員戶籍現狀、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社會關係、病殘診斷、看病就醫情況;二是掌握其他困難群眾的情況做到“六必知”,即家庭成員財產、社會關係、家庭財產、致貧原因、家庭開支、申報情況;三是對城鄉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六必知”,即申請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稽核公示、檔案管理、舉報受理情況。做到“四個100%”:即鄉鎮、街道要做到本轄區的低保戶和五保戶100%入戶;對投訴較多的個人、群眾反映強烈而未納入低保的家庭100%入戶;低保檔案100%查閱;簽署核查情況調查表100%。對符合低保條件未納入保障範圍的要摸清情況,及時按程式受理。

(三)開展城鄉低保大排查。

1、對全區所有城鄉低保物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清查:

(1)基層幹部、村(居)委會成員、離任村幹部和低保經辦人員及其親屬不符合低保條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

(2)企業改制職工、困難企業職工、失地農民和兩女結紮戶等成建制納入低保的群體;

(3)家庭成員中有死亡未及時申報的;

(4)家庭擁有或長期使用小轎車、麵包車、經營性大中型運輸車、工程機械、拖拉機和收割機等中型以上農機具的;

(5)城市低保物件擁有兩套以上住宅,農村低保家庭成員在城區購買商品房的;

(6)夫妻雙方年齡均在45歲以下,身體健康,不工作、不耕種,經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飲等場所,家中無特殊困難的;

(7)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而不盡法定義務,而將被贍養、撫養和扶養物件納入低保的;

(8)經常變換住址或聯絡方式而不告知低保稽核機關,致使低保稽核機關無法與其聯絡的;隱瞞、虛報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家庭住址填寫不詳細或與實際不符的;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

(9)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進入高收費私立、貴族學校就讀;子女自費出國留學的;

(10)衡民發[20xx]26號檔案列舉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

2、對全區城鄉低保稽核審批程式執行情況進行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內容是檢視入戶調查記錄本、民主評議記錄本、低保檔案及工作臺賬。檢查入戶調查是否全面、民主評議是否走過場、公示是否到位、稽核審批是否符合程式。

3、對低保受理情況進行甄別。檢視信訪記錄本,結合本次大走訪情況,對投訴較多的個人、群眾反映強烈而未納入低保的家庭認真做好核查,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引導其申請低保,街道、鄉鎮場及時受理;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給投訴人及當地群眾解釋相關政策,告知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原因。

(四)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城鄉低保大整改。

1、清查結果的處理和運用。本次清查活動,要根據保障物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變動和民主評議等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並簽署意見,報區民政局及時辦理保障物件的保障金增、減、停等複核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城鄉低保物件繼續享受,對不符合條件的城鄉低保物件停止保障待遇,收回並登出相關證件。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按國務院頒發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完善動態管理機制。要按分類建檔及時實施動態管理。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3、嚴格公示制度。對這次清查取消、新增以及補差水平變更的低保物件要進行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將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稽核結果在村(居)委會設定的公示欄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確保低保政策、程式、結果全公開。區民政局要在社會救助局網站公示低保物件相關資訊。

4、建立長效機制。對這次清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規範程式、嚴肅紀律,通過查漏補缺,建立規範、動態的城鄉低保運轉工作機制。

四、實施步驟

這次低保大清查從20xx年5月25日開始,9月30日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和宣傳發動階段(5月至6月中旬)。為確保活動順利開展,我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統一部署,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各街道、鄉鎮場要高度重視,制定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有序、穩妥的推進活動開展。區局將統一製作橫幅和政策宣傳冊,各街道、鄉鎮場要積極開展政策宣傳,使政策走進千家萬戶。

(二)自查自糾階段(6月中旬至7月)。要以居(村)委員會為單位,對照活動內容,認真開展自清自查,分析問題、查詢不足。自查面要達100%,並形成相關工作臺賬。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健全機制、落實整改。自查結束後,各街道、鄉鎮場填寫《城鄉低保清查情況統計表》並做好彙報總結,報區社會救助工作管理局。

(三)檢查驗收階段(8月1日到8月31日)。在各街道、鄉鎮場自查自糾結束後,區民政局組織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分為7個組,每個社群(村)的入戶率不低於30%,對保障差錯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群,責令重新進行整改。

(四)市局驗收階段(9月1日到9月30日)。各街道、鄉鎮場對活動進行全面總結,充分做好迎接市級檢查驗收的準備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城鄉低保大清查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相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是履行民政工作職責、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分配社會公共資源的需要;是改進工作作風、自查自糾的需要。各單位要站在講政治和全域性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城鄉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項工作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單位要把該工作作為一件大事,擺在突出位置,統籌安排,精心組織。要建立責任制,明確工作要求,落實責任分工,切實提高城鄉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傳,明確職責。各單位要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召開居(村)民會議等方式,加大工作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知曉活動的目的及意義,積極發動城鄉居民參與到該項工作中來,引導群眾主動支援和配合工作的開展。這次清查整改將作為城鄉低保績效考核、為民辦實事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今年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事項,實行“一票否決”。各街道、鄉鎮場作為此項工作的職責主體,必須進一步明確主體、明確職責,加強管理、規範操作,集中力量、專人負責。

(三)注重方法,嚴肅紀律。城鄉低保工作涉及到廣大困難群體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體對低保政策的不同解讀。因此一定要把握工作方法,積極穩妥實行,尤其對被清退的物件,一定要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說服工作,並依法書面告知和依章公示,避免產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穩定事件的發生。要出實招、見實效,對走過場、自查自糾不認真、發現問題不糾正,甚至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這次清查,工作任務重、時間緊、壓力大,事關基層穩定和社會和諧,各街道、鄉鎮場要切實加強領導,主動向單位一把手及主管領導彙報,要科學謀劃,周密部署,突出重點,落實到人,確保整改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