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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仲裁時限有多久

欄目: 人事政策 / 釋出於: / 人氣:2.49K

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的,可以申請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過,勞動法仲裁是有時限的,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勞動法仲裁的時限,歡迎大家參考。

勞動法仲裁時限有多久
勞動法仲裁時限

全國人大會於20xx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處機制、體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頒佈實施,將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為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濟,對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大意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勞動仲裁的優勢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有其自身的優勢,主要是:

第一,及時。

根據勞動爭議與勞動過程密切聯絡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聯絡的特點,勞動法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時效和辦案時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及時的特點,有利於及時消除勞動爭議,避免事態的擴大,維護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的穩定。

第二,程式簡單。

用仲裁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程式上比較簡單,不像訴訟程式那樣複雜。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具有法律約束力。

仲裁程式不同於調解程式,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法規定,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不僅對爭議當事人雙方有利,而且對社會有效,非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並有協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執行的義務。

勞動調解仲裁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